无效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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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例(3篇)

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案由:合同纠纷基本案情:2018年5月,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的总投资额、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开始了施工工作。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施工方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受阻;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施工质量不达标,且未按期完成工程。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2020年4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开发商认为,施工方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验收。

此外,施工方未按期完成工程,严重影响了开发商的销售计划。

施工方则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施工。

同时,施工方承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表示已采取整改措施,且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2. 证据认定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开发商提供了工程验收报告、施工方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施工方存在质量问题。

施工方则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工程进度报告等证据,证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法院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1)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已采取整改措施,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2)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资金链断裂,影响施工进度。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由施工方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3)由开发商承担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案例一:雇佣合同无效甲方:张三,雇主乙方:李四,雇员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3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可以雇佣乙方从事指定工作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从事指定工作,获得相应报酬甲方义务:支付乙方工资,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从事指定工作并尽职尽责期限:3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未经乙方签字或盖章,乙方不曾同意或确认该合同有效,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方:王五,房东乙方:张三,租客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出租房屋,获得租金乙方权利:住房甲方义务:维护房屋,按时收取租金乙方义务:按时缴纳租金,爱护房屋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租金过高,违反了《物价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三:合同条款不明确甲方:陈六,销售商乙方:李四,客户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向乙方销售货物乙方权利:获得货物甲方义务:按时提供货物乙方义务:按时支付货款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明确,无法清晰地说明乙方需要支付的货款金额,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四: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甲方:张三,卖家乙方:李四,买家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向乙方出售商品乙方权利:获得商品甲方义务:按时提供商品乙方义务:按时支付货款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中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

二、案件事实1. 200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 2008年4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货。

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3.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纠纷,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4. 2008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无效,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5. 法院判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货物质量的条款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定金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但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的判例例子

合同无效的判例例子

合同无效的判例例子
案例名称:张某与李某合同无效案例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张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地址为XXXXX。

乙方:李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地址为XXXXX。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私人企业主,经营XXXXX行业,拥有一定的财富和资源。

乙方身份:某投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掌管了该公司的一笔巨额资金。

甲方权利:根据双方协议,甲方应该获得乙方提供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自己的企业发展壮大。

甲方义务:根据双方协议,甲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这些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并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归还。

乙方权利:根据双方协议,乙方有权在所设定的约定期限内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润。

乙方义务:根据双方协议,乙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约定数量和质量的资金,并按期收取约定利润。

履行方式:资金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现,双方协议书为各自的约定。

期限:约定期为两年。

违约责任:如一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和乙方保证双方的行为和活动均符合中国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已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详细规定,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双方协议由双方签订,并签署后公正,具有法律效力。

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其他:
如双方要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经过书面协商,双方签署变更或解除协议。

否则不得单方面行使权利或解除义务。

无效合同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合同无效的案例

合同无效的案例

合同无效的案例1.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01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其名下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乙方使用,并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不久,甲方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将该公寓卖出,导致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乙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基于合同未能履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乙方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此次违约属于故意的。

2. 案例二:劳动合同无效2019年,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先生担任甲公司的高级经理,工资为每月2万元,并享有特殊福利。

然而,在合同执行的第一个月,甲公司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支付乙先生约定的工资和福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无法提前通知乙先生解除合同,并且也无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完全是由雇主的原因造成的。

比如,在乙先生签订合同时,如果他故意隐瞒了重要的身体状况或健康问题,从而使甲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那么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案例三:购房合同无效2020年,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乙先生,并且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全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乙先生却迟迟未支付购房款项,致使甲先生无法正常进行房屋交易。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乙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总结起来,合同无效的案例通常表现为一方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合同不能达到约定的目的。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的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以下将介绍几个无效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未经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出售房屋小明是一名未成年人,没有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他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了买方。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代理权,因此小明没有权力代理房屋的买卖行为。

由于合同主体之一无法有效履行合同,这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借款并支付高额的利息。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息的最高限额是法律规定的利率,超过此利率就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该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三: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合同甲想要购买乙的手机,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

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意识到自己连手机的基本操作都不会,因此不愿意购买。

尽管乙坚持签订合同,但是因为甲的意思表示与乙不一致,合同无法成立。

案例四:缺乏合同要素的合同合同是由甲和乙相互约定的,必须具备合同要素才能成立。

甲和乙进行了一次口头约定,约定甲出售汽车给乙并支付一定款项。

然而,没有对价格、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该口头约定缺乏合同要素,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五:虚假陈述导致的合同无效某甲打算购买某乙的房屋,乙向甲承诺该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然而,甲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很多严重的隐患,与乙之前的承诺相反。

由于乙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虚假陈述,导致甲受到了经济损失,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情况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案例可以涉及到未成年人代理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缺乏合同要素以及虚假陈述等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了解合同的要素和法律规定,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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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三辑,总第45辑,第239—249页: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丰格广告有限公司举办演唱会未及时申报被责令停办导致双方签订的冠名合同不能履行返还已付冠名费案
案情:丰格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原定于2001年10月在泉州市区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

同年9月14日,被告与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告)签订《“特步”之夜、王菲泉州演唱会总冠名协议书》,约定: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总冠名广告宣传费256000元,被告提供为原告拥有独家冠名权等一系列广告宣传活动。

同月15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宣传车的宣传费用6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在合同备注栏另注“另赠被告十八双特步牌风火鞋”。

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236000元,并赠送被告18双风火鞋,另向被告购买演唱会门票,被告出具两张收款收据,记载金额为15190元。

同时,被告共投入121457元在媒体上发布演唱会广告,内容标题为“特步之夜酷感天
后【菲】常魅力王菲2001泉州超级震撼大型演唱会”。

因时逢美国“9·11”恐怖活动的发生,该演唱会因此不得泉州市公安局批准而未能如期举行。

该局于2001年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做《关于取消或推迟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的报告》,称由于受美国“9·11”恐怖活动的影响,目前不宜举办这种大型的商业演出活动,为安全起见,我局原则上不同意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

另查,被告筹办该次演唱会尚未按规定办理全部相关审批
手续。

原告起诉称被告因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
申报而被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泉州市文化局也多次责令被告“停止一切商业宣传”。

原告于10月12日要求被告出具公安局批复文件时,被告始通报上述情况。

由于双方的合同已经实际不具有履行的可能,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责任在被告,故被告应返还236000元,演唱会门票74370元及赠送的18双鞋。

被告答辩称其已经按约定为原告提供了很多服务项目,花费十多万元。

由于受
不可抗力影响,演唱会得不到公安部门批准而未能举行。

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扣除宣传费用后反悔剩余款项,演唱会门票依购票发票可退15190元,鞋为原告赠送,故原告无权要求退还。

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签订冠名协议,违反了文化部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作为该活动的主办单位,均有过错。

对被告投入的广告费,因其制作的广告符合协议的约定,可按广告的实际收益比例由原告承担60%的份额。

原告虽持有94张门票,但不能证明为实际支付,应按照收款收据认定购票款为15190元。

原告赠与被告的18双鞋并不附有合同义务,其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无据。

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门票款15190元及冠名费163126元。

原告不服上诉称原告仅仅是冠名单位,被告才是该活动的实际主办单位,且被告为专业的广告公司,理应知悉举办演出活动应办理
的审批手续并有报批的义务,其未尽该报批义务,是造成协议无效的原因,对此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被告答辩称双方对协议无效均没有过错,原告承担60%的份额已偏低。

泉州市中级法院查明:原告提供门票的票面金额为76820元,其中打折票十张,计打折款2450元,原告实际支付门票款74370元。

泉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实际主办单位及专业的广告公司,有义务在签订与演出有关的合同前,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被告未尽该法定义务,是导致本案冠名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审查被告缔约资格和举办活动的合法性,未尽缔约之谨慎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也有一定的过错。

对于被告在筹办演唱会期间的投入,由于宣传时还标有众多协办单位,根据双方对协议无效的过错程度并兼顾公平,原告承担20%的责
任。

被告对于门票主张未开具收款收据的门票属于赠票,但相关的协议及合同均无有关赠票的约定。

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被告支付原告门票款74370元及冠名费211708.6元。

本案例“责任编辑按”认为本案适用合同无效似乎有争议,本案情更符合“情势变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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