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案例一:雇佣合同无效甲方:张三,雇主乙方:李四,雇员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3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可以雇佣乙方从事指定工作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从事指定工作,获得相应报酬甲方义务:支付乙方工资,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从事指定工作并尽职尽责期限:3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未经乙方签字或盖章,乙方不曾同意或确认该合同有效,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方:王五,房东乙方:张三,租客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出租房屋,获得租金乙方权利:住房甲方义务:维护房屋,按时收取租金乙方义务:按时缴纳租金,爱护房屋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租金过高,违反了《物价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三:合同条款不明确甲方:陈六,销售商乙方:李四,客户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向乙方销售货物乙方权利:获得货物甲方义务:按时提供货物乙方义务:按时支付货款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明确,无法清晰地说明乙方需要支付的货款金额,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四: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甲方:张三,卖家乙方:李四,买家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向乙方出售商品乙方权利:获得商品甲方义务:按时提供商品乙方义务:按时支付货款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中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案例

合同无效的案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而合同无效则是指合同的成立、内容或者目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以下将介绍几个合同无效的案例。
首先,一家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公司就解雇了这名员工。
员工因感到不公平而起诉公司,法院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
原因在于公司解雇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
其次,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发现乙方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了其他人。
甲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为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有效履行。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一份婚姻登记的无效合同。
甲方与乙方在结婚登记后不久,甲方发现乙方曾经隐瞒了自己的婚姻史,并且在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虚假信息。
因此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最终判定该婚姻登记合同无效,因为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最后一个案例是关于一份购买商品的合同无效。
甲方在购买商品时发现商家在合同中存在虚假宣传,商品的质量与合同中的描述不符。
甲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该购买商品的合同无效,因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导致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合同无效的案例有很多种情况,但无论何种情况,合同无效都是基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以免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
二、案件事实1. 200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 2008年4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货。
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3.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纠纷,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4. 2008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无效,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5. 法院判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货物质量的条款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定金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但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的判例例子

合同无效的判例例子
案例名称:张某与李某合同无效案例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张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地址为XXXXX。
乙方:李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地址为XXXXX。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私人企业主,经营XXXXX行业,拥有一定的财富和资源。
乙方身份:某投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掌管了该公司的一笔巨额资金。
甲方权利:根据双方协议,甲方应该获得乙方提供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自己的企业发展壮大。
甲方义务:根据双方协议,甲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这些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并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归还。
乙方权利:根据双方协议,乙方有权在所设定的约定期限内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润。
乙方义务:根据双方协议,乙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约定数量和质量的资金,并按期收取约定利润。
履行方式:资金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现,双方协议书为各自的约定。
期限:约定期为两年。
违约责任:如一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和乙方保证双方的行为和活动均符合中国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已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详细规定,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双方协议由双方签订,并签署后公正,具有法律效力。
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其他:
如双方要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经过书面协商,双方签署变更或解除协议。
否则不得单方面行使权利或解除义务。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107117页: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案情:xx年10月18日,姚建平、姚鑫(原告)和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所建林顿大厦(xx年7月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xx年5月30日由被告设定抵押贷款,尚未清洁)1#24层A、B、C、D、E室,建筑面积389.72平方米,总价2681723元,交付使用期为xx年2月28日,被告应该在20天内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闸北区房地局房屋产权监理所(即现在的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被告三)于11月5日在该合同上加盖了预售登记备案印章。
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首期款按照总价的52%支付,其余48%的购房款采用授权出租方式支付,即原告敬爱那个所购物业授权被告一出租四年,租期自xx年3月1日起算,被告一以其所得租金收入足额冲抵原告应支付的购房余款;如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则被告一同意在xx年3月1日以后的两个月内,案预售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124%的优惠接受原告退房;被告一保证所售物业不存在重复预售、出售或设定抵押、担保;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
原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394261元及费用6267元,并于xx年12月15日向被告一发出"到xx年4月15日要求退房,付清房款"的退房通知,被告一予以收具。
xx年5月27日,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一无法按期交房,被告二作为担保单位,争取在今年6月7日钱全额归还房款,最晚不超过6月28日归还房款和利息。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于xx年10月13日起诉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被告一退还全额房款2681273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承认事实,但是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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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包方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逾期竣工的损失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是,发包方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主张逾期竣工的损失。
理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处理无效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上述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建筑产品无法返还给承包方,只能对承包方折价赔偿。
折价的部分,只能是已经物化到建筑产品之中的部分,比如建筑材料和劳动力。
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竣工的损失,没有物化到建筑产品之中,不属于折价补偿的范围。
应当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
而这里的“过错”,并非指造成逾期竣工的过错,而是指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
比如合同中约定了:因承包方的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壹万元。
如果合同有效,逾期竣工十天,承包方就要按照己方造成逾期竣工的过错,赔偿发包方十万元的损失费。
但是,如果合同无效,假设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工程项目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而发包方没有招投标。
在此前提下,又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了工程逾期竣工十天。
此时的赔偿就和有效合同完全不同。
首先要分析造成合同无效的过程,显然,发包方没有招标,承包方不可能投标,发包方应当承担造成合同无效百分之八十的过错责任,当然,承包方明知工程项目应当招投标,没有招投标就签订施工合同,也应当负有次要责任,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过错责任。
这样承包方应当给付发包方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两万元即可。
持第一种观点的认为,施工合同中的损失,只能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如果无限扩大可以“参照”的范围,则会使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处理没有区别,必然造成不良社会导向。
第二种主张认为,发包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逾期竣工的损失费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的工程价款应当说是承发包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这里的工程价款包括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期完成施工以后,发包方应当支付的对价。
既然法院参照合同约定,支持了承包方的工程款,显然,法院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发包方主张逾期竣工的违约金。
否则,就会形成诉讼主体的权利不平等,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我所律师赞成第二种主张,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包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逾期竣工的损失。
特别提醒:施工合同中往往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而不是逾期竣工的损失,诉讼的时候必须将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改为,参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的损失。
因为,合
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