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授课教案-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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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 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 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人身保险应用上的 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 的各种权利:
➢ 1.财产所有权; ➢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从理论上讲,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所能覆盖的权益都可构 成保险利益。
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 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 (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 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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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 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 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
(1)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 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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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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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A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 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保 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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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
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 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 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 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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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得利益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 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权(自物权)、 他物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 理权等产生。
如:肇庆学院学术交流中心承包人可 以学院授予的经营权而对其经验管理 的财产投保
基于他物权中的经营权而具有的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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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他物权):质押权、抵押 权和留置权。
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精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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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第三者责任险
❖ 这个第三者并不仅仅指人,还包括了车下人 员以外的各种物品,当然也包括动植物。撞 了车下人员自然是要赔偿的,但是撞了别的 动物、植物、设施、设备,只要这些东西有 所有权,那这个具有所有权的人或单位都有 权利向肇事的一方进行索赔。
❖ 如果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额很高,保险
近亲属: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 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保险的基本原则介绍PPT课件

2、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 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主要有继承、 让予、破产等。 (2)保险利益的消灭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则保险利益随之消灭;人身保险中,被 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利益消灭。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使保险在本质上与赌博划清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
3.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即诚实、守信。 诚实: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就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 提供影像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 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收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 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 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案例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 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 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 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 保险。 而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 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便找 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总保额达到 3000万港元。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Disclosure) — 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在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 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做出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 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2、保证(Warranty)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 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3、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 & Estoppel) — 保险人 弃权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 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就不得再向 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的基本原则教学课件

目录
保险的定义与目的保险的基本原则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运营与管理
01
CHAPTER
保险的定义与目的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通过集中风险、分摊损失的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的基础,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保险的本质是互助共济,通过集体的力量来分散风险。
如果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障责任。
06
CHAPTER
保险公司的运营与管理
保险公司组织结构概述
介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为理解保险公司运营和管理提供基础。
介绍保险产品的开发流程,包括市场需求分析、产品策划、条款设计等环节,以及如何进行产品创新和差异化竞争。
保险产品开发
分析保险市场的营销策略,包括目标市场选择、产品定价、渠道建设、促销活动等,以及如何制定有效的营销计划和评估营销效果。
风险控制与缓解
分析风险监控的体系和方法,如何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绩效的评价和改进。
风险监控与报告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营销策略
介绍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流程,如何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的策略和实践。
客户服务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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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方法和流程,包括风险因素分析、风险评估指标的确定和风险等级的划分等。
风险识别与评估
介绍风险控制和缓解的策略和措施,如再保险、风险分散、风险自留等,以及如何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和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过度投机,确保保险合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与保险标的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等,以证明其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学课件:保险的基本原则

汇报人:第一PPT
保险的基本原则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被毁损、伤害而受损。例如,某人拥有一套住房,如果房子安全存在,那么他可以居住,或者出租、出售以获得利益,但是,如果房子被毁损,那么他不仅无法居住,而且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显然要遭受损失。又如,若某家庭的主要工资收入者身体健康,能正常上班,他就能为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如果他不幸遭受意外事故而伤残或死亡,则不仅其家庭经济收入会减少,而且由于治疗还要增加其家庭的经济支出。所以,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4-2 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01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其一起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1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王妻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请问: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2.告知的内容和形式 (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与形式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有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两种。明确列示是 指保险人将与保险有关的主要内容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视为已 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 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加以正 确解释。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应视 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 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 理人已经接受的不符合 保险条件的保险单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和必备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经济利益。 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 准,是保险标的的存在状态与他们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和必备条件
(二)保险利益的必备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学概论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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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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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 事项是否 存在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 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根据保证 存在的形 式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 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指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 国际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保 险游戏规则,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 保证。它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 惯的合法化。(海上保险运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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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莱兰船舶公司诉诺威奇保险公司拒赔案
案情
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 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哈佛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在 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绝其靠岸。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 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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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人有权解释保险合同 2. 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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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1 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能有效保护个 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健康。
2 未来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保险业将向多样性、科技化、智能化发展, 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 如何合理利用保险保障自己
4 真正的保险究竟应该是什么?
了解自身风险和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合理规划保险保障。
保险应该是一种温暖和安全感,能够在关键 时刻给予支持和帮助。
国际保险市场
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大保险公司积极拓展海 外市场。
保险发展趋势
多样化产品
科技创新
保险公司将推出更多针对不同风 险的保险产品,满足个性化需求。
保险公司将借助科技手段提升风 险评估、理赔处理效率。
智能化服务
保险公司将通过智能化技术提供 更便捷的保险服务,提高客户满 意度。
保险知识小常识
商业保险规划
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理财规划,保护企业利益。
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互助保险计划,通过共同分摊风险来互相保障。
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
选择保险公司的注意事项
选择专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了解其理赔服务和 客户评价。
选择保险产品的注意事项
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障范围广、保费合理的保险 产品。
总结与展望
1
保险需要防范的风险
车辆事故、意外伤害、财产损失是常见
保险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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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保险防范的风险。
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按照保
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申请。
3
保险索赔套路
保险公司可能会使用不同的策略拖延、 拒绝理赔,投保人应提高警惕。
保险解决实际问题
家庭保险规划
购买适合家庭需求的保险产品,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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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的理解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基本要求: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规定原因,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了解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理解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了解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掌握近因原则的应用;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此原则的意义,熟悉并掌握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内容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本章为大家介绍有关保险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大家公认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整个保险业务。
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利益,更好地发挥保险的职能与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形成的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含义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二)投保人的告知1、投保人告知的主要内容(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③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⑤⑥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2、投保人告知形式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一一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三)保险人的告知1、保险人告知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示一一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一一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案例一投保告知不实的法律后果・2000-12某保险公司承保某纺织厂企业财产险,保额10亿,期限1年。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该厂是否安装消防喷淋设备,被告知“已安装”2001-2,该厂告知其存放成品仓库未安装消防喷淋设备,并强调因产品特性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同时声称已采取其他消防措施,请求保险人按原条件承保。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以批单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续保。
2001-9,该厂发生火灾,损失严重。
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以该厂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原因。
(一)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二)保证的形式按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的发展作保证。
按保证形式: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
1999-11-12,张某因患肝腹水住院,同年12-6,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两全保险,保额3万元,并附加医疗保险合同一份,保额3万元,受益人为张妻何某。
张某交了保费。
2000-9张又因肝腹水住院。
2001-9张病故,张妻提出索赔,遭保险公司拒。
张妻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被告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原告没有被询问肝病情况。
被告:张某在投保前已经被确认为患有肝腹水等疾病,但却故意隐瞒事实,违反如实告知,肝腹水等疾病属于合同规定的免除事项,因此,被告不因承担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弃权和禁止反言(一)含义弃权一一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一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二)保险人弃权或默示弃权的情形:1.保险人已知投保人违背按期交费的情形,仍旧收受补缴的保险。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拥有抗辩权,但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证明。
3.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予以接收。
4.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持有人应在法定时期内通知保险人5.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有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视为弃权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形:一是漏报;二是误告;三是隐瞒;四是欺诈。
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17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不退还保费。
③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退还保费。
2、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①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②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以罚款。
③保险人若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人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都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1)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
2)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3)影响是相同的,保险人仍可以违反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4)下列情况,保险人不可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②国家法律法规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③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是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也视为弃权。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注意: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之间的关系。
保险利益的性质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①现有利益。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如现时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当权等关系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②预期利益。
因财产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或依合同产③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运费收入利益。
④责任利益。
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如对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职业责任、雇主责任等。
⑤合同利益。
是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①人身关系。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
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②亲属关系。
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
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
③雇佣关系。
企业或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前者对后者具有可保利益。
④@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⑤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
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从原因推断结果;从结果推断原因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3、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①同时有多种原因并存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责任确定:③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④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负责。
⑤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不负责。
⑥⑦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不全属保险责任,区分对待。
不能区分着,不予赔偿。
⑧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不负责。
⑨当损原因有多个,他们是间断发生,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新的独立原因介入,使原有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英国曾经有一仓库因敌机投弹而起火受损,于是,该仓库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造成该仓库起火的近因是战争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火灾保险范围,因此判决保险人不予以赔偿。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一)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