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10〕154号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范围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2.26
•【字号】闽人社文〔2023〕154号
•【施行日期】2023.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直接采认台湾
地区职业技能资格范围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3〕15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福建对台独特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善用各方资源,深化融合发展,鼓励台胞来闽就业,进一步促进两岸技能人才交流,现决定公布第三批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人社部门公布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根据各自评价范围,直接采认焊工、电工等16个职业的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并按照《福建省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目录(第三批)》(详见附件)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其他相关事宜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面向台湾同胞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71号)要求办理。
联系人:林恺*************
附件:福建省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目录(第三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6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高频人社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落实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高频人社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闽人社办〔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高频人社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落实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进一步规范做好“跨省通办”工作,面向企业群众提供清晰办事指引,根据人社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第一批高频人社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并加强宣传推广,方便企业群众办理“跨省通办”事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1年9月1日第一批高频人社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落实方案(一)事项名称:失业登记事项简述:申请人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任一地点进行失业登记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办理方式:1.现场;2.网站;3.手机APP;4.小程序办理时限:1.现场办理:即时办结;2.线上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结果送达:1.现场办理:当场送达;2.线上申请:发送办理结果信息或线上查询办理结果收费以及标准:免费办事时间:1.现场办理:办理地点规定的工作时间;2.线上申请:全天办理机构及地点:1.现场办理:申请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任一地点,下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服务平台;2.线上访问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服务”-“就业创业”-“失业登记”;3.申请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APP、小程序、新媒体、网上服务大厅等;4.掌上12333APP,“服务”-“就业创业”-“失业登记”;5.12333小程序,“服务”-“就业创业”-“失业登记”;6.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全国服务”-“失业登记”;7.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栏目”-“失业登记”咨询查询途径:1.申请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2.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3.申请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4.掌上12333APP;5.12333小程序;6.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监督投诉渠道:1.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2.申请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道责任单位: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二)事项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事项简述: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办理材料:1.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2.线上申请:无办理方式:1.现场;2.网站;3.手机APP;4.小程序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送达:1.现场办理:当场送达;2.线上申请:线上即时反馈结果收费以及标准:免费办事时间:1.现场办理:办理地点规定的工作时间;2.线上申请:全天办理机构及地点: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社保查询”-“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3.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服务”-“社会保障”-“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4.掌上12333APP,“服务”-“社会保障”-“社保信息查询”-“个人权益记录”;5.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全国服务”-“个人社保权益单”;6.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栏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咨询查询途径:1.现场;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监督投诉渠道:申请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道责任单位: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三)事项名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事项简述: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办理材料:无办理方式:1.现场;2.网站;3.手机APP;4.小程序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结果送达:通过短信通知或各地确定的方式通知收费以及标准:免费办事时间:1.现场办理:办理地点规定的工作时间;2.线上申请:全天办理机构及地点:1.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关系转移”-“社保转移申请”;3.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服务”-“社会保障”-“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在线申请”;4.掌上12333APP,“服务”-“社会保障”-“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申请”;5.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全国服务”-“社保转移网上申请”;6.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栏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咨询查询途径:1.现场;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3.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4.掌上12333APP;5.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监督投诉渠道:转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道责任单位: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四)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事项简述: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办理材料: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办理方式:现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结果送达:审核后通过各地确定的方式送达收费以及标准:免费办事时间:办理地点规定的工作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转入地村(居)委员会、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查询途径:1.现场;2.经办机构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转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道责任单位: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五)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事项简述: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办理材料: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办理方式:现场办理时限:75个工作日结果送达:各地确定的方式送达收费以及标准:免费办事时间:办理地点规定的工作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查询途径:1.现场;2.经办机构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转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道责任单位: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六)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事项简述: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办理材料: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办理方式:现场办理时限:75个工作日结果送达:各地确定的方式送达收费以及标准:免费办事时间:办理地点规定的工作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查询途径:1.现场;2.经办机构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转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道责任单位: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七)事项名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事项简述:申请人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提出申请,经办机构之间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办理材料:1.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办理方式:现场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结果送达:各地确定的方式送达收费以及标准:免费办事时间:办理地点规定的工作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查询途径:1.现场;2.经办机构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申请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道责任单位: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八)事项名称: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事项简述:申请人无需提出申请,转入地与军队经办机构通过部转移平台协同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材料:无办理方式:无办理时限:无结果送达:无收费以及标准:免费办事时间:无办理机构及地点:无咨询查询途径:1.现场;2.经办机构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渠道责任单位: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九)事项名称: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事项简述: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受地域限制办理材料:无办理方式:1.网站;2.手机APP;3.小程序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收费以及标准:免费办事时间:全天办理机构及地点: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待遇资格认证”;2.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服务”-“社会保障”-“待遇资格认证”;3.掌上12333APP,“服务”-“社会保障”-“待遇资格认证”;4.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全国服务”-“社保待遇资格认证”;5.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栏目”-“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6.闽政通APP,“部门服务”-“省人社厅”-“待遇资格认证”;7.“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微信、支付宝小程序,“自助服务”-“资格认证”-“自助认证”;8.中国领事APP,“首页”-“养老金资格(海外居住人员审核)”。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闽人社文〔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7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一)定额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按50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18%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7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76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253号),制定厅“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处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闽政办〔2015〕253号文件要求,请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并积极指导所属县(市、区)贯彻、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
市、县(区)两级“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请各市级人社部门汇总后,于6月底一并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联系人:许育良,*************传真:*************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9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253号),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特建立本厅“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在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我厅批设的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避免执法扰民、任性执法等问题的发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遗留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29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遗留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5e95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e0.png)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遗留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29号)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省社会劳动保险局:我省原有企业年金规范移交已于2009年6月30日顺利结束,取得了一定成效,达到预期目标。
为保障原有企业年金持续规范市场化运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存续经营企业原有年金基金的处理办法(一)移交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可自行选择管理运营机构,对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
(二)除2007年之后已规范报备并获得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的企业外,继续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企业年金缴费的,应严格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文[2006]417号)的规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报备。
企业在报备时,已结清账户管理费的应提供证明(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出具的账户管理费结清证明、账户管理费收费通知书和相应的缴款凭证),尚未结清账户管理费的应作出书面承诺,在企业年金基金移交给新的管理运营机构前结清。
(三)因经济条件等原因不再新增企业年金缴费,仅选择管理机构对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出具书面承诺后,可暂不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只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备;企业恢复企业年金,继续缴费时,应按劳社部发〔2005〕35号及闽劳社文[2006]417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否则不得新增提取企业年金缴费,不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5]308号【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0.14【实施日期】201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08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中央驻闽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委组织部人才处、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0月14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为做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工作,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申请人应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申报材料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一式3份,附件1)。
2.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国(境)外申请人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4.受聘(受派)人才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证明、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创业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作人才须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任职证明、股权比例证明,以及团队核心成员或战略性伙伴业绩证明材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7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0【实施日期】2010.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公务员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将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省地税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
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4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40号)
省本级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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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应予单列的军转干部非领导职务职数,系接收安置该军转干部首次任命时所用职数,至该军转干部调离首次安置单位或退休时收回。
福建省省级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
上报单位:(盖章)制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单位
机构规格
编制数
内设机构数
内设机构规格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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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合计
应予单列的军转干部非领导职务职数
正副处长
调研员
副调研员
正副科长
正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工勤人员
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核定数
设置数
有
关
情
况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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