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皮、皮革产品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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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加工中的国际标准和认证

皮革加工中的国际标准和认证

皮革加工中的国际标准和认证皮革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的高档材料,尤其在时尚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

然而,皮革加工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环境和质量问题,如化学品污染、劳工权益、产品质量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国际上建立了一系列标准和认证机制来规范和监督皮革加工行业。

本文将介绍一些皮革加工中的国际标准和认证。

一、ISO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皮革加工的标准。

其中,ISO 14001是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为企业提供了建立、实施和维护环境管理体系的框架。

这一标准的要求包括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合规性和连续改进等。

对于皮革加工企业而言,如何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选用环保材料、并不断提升环保意识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ISO 9001是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它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此外,ISO 45001是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对于保障劳工健康和安全也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标准覆盖了从设计、生产到销售等各个环节,提供了一整套管理模式,帮助企业提升生产效率和质量,同时降低了环境和劳工的风险。

二、LEATHER WORKING GROUP(LWG)认证LEATHER WORKING GROUP是一个由皮革加工厂商、出口商、供应商和品牌商等组成的非营利组织,致力于促进环保和社会责任可持续性发展。

该组织建立了针对皮革制造商和供应链的评估体系,用以评估这些企业的环境、劳工、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表现。

LEATHER WORKING GROUP认证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循环保和社会责任标准,包括选用环保材料、控制化学物质和水资源、保护员工权益等。

通过该认证,企业可以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环保、安全、优质的产品。

三、Global Organic Textile Standard(GOTS)认证GOTS认证是全球范围内有机纺织品(包括皮革)的生产和加工的认证标准。

皮革∕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

皮革∕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

皮革∕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皮革和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是指对于制造、销售和使用皮革和皮毛类产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进行检验的标准。

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要求。

下面将对部分皮革和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进行介绍。

1.皮革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1.1皮革制品卫生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皮革制品的卫生要求包括甲醛含量、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并对常见的皮革制品如鞋、包、皮衣等分别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1.2皮革制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对皮革制品进行检验时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包括外观检查、拉力测试、耐磨测试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1.3皮革制品执行国家标准认证:该标准是通过对皮革制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信誉。

2.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2.1皮毛制品标识技术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对皮毛制品标识的相关要求,包括标识的内容、位置、尺寸等,以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信息有权知晓。

2.2皮草制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对皮草制品进行检验时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包括毛长、色牢度、疵点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2.3皮毛制品限用物质要求:该要求明确规定了皮毛制品中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例如铅、镉、甲醛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此外,对于皮革和皮毛类产品的进出口,还需要遵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定,例如欧盟的REACH法规,美国的CPSIA法规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更为严格,包括对有害物质的限制、产品标识的要求、材料的可追溯性等。

总之,皮革和皮毛类产品的法规和检验标准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生产企业和销售商需要遵守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认证,同时消费者也应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以保护自身权益和健康安全。

皮革行业皮革法规

皮革行业皮革法规

皮革行业皮革法规皮革行业的法规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这些法规不仅对皮革生产企业具有指导意义,也对消费者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皮革行业的法规。

1. 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皮革行业的法规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1) 皮革材料的质量标准,包括皮革的韧性、强度、耐磨性等指标;(2) 皮革制品的安全性要求,如对有害物质的限制、健康标志的使用等;(3) 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规定了皮革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2. 生产环境和工艺规范为了保障皮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皮革行业的法规中还对生产环境和工艺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1) 生产车间的标准化要求,包括通风、照明、噪音、卫生等方面;(2) 皮革加工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3) 原材料的采购和贮存规定,包括对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记录要求。

3. 企业管理和行业准入规定为了规范皮革行业的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皮革行业的法规中还对企业管理和行业准入进行了规定。

具体包括:(1) 企业的注册和认证要求,规定了皮革生产企业的注册条件和认证标准;(2) 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包括合同签订、价格标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规定;(3) 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和管理要求,规定了皮革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4.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不断增强,皮革行业的法规中也增加了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1) 皮革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的处理和排放标准;(2) 对环境友好型材料和工艺的倡导,鼓励企业采用绿色、环保的生产技术;(3) 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包括资源利用、能源节约、废弃物的再利用等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皮革行业的法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这些法规包括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生产环境和工艺规范、企业管理和行业准入规定以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规定。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毛皮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毛皮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毛皮)实施细则Regulations on Eco-Leather MarkAndEco-fur Mark中国皮革协会China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真皮标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证明商标(18类、20类、25类、27类),是用于证明皮革和毛皮及其制品的材质、质量、服务方面的标志,受法律保护并经国际注册,本总则是适用于18类产品。

第二条为了维护优质天然成品革和毛皮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用户及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皮革和毛皮质量,倡导生态环保的皮革和毛皮生产过程及产品,为国内外皮革和毛皮制品生产企业选用优质天然成品革和毛皮提供选择,根据国际成品革和毛皮发展的趋势,基于《真皮标志章程》制订《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毛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条件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成品革和毛皮生产活动的单位均可向中国皮革协会申请并使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和真皮标志生态毛皮。

第四条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真皮标志生态毛皮应具备以下条件:1 由天然动物皮经鞣制而成的成品革和毛皮;2 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毛皮)产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要求;3 积极采用清洁化生产工艺,成品革和毛皮中特殊化学物质含量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4 皮革和毛皮生产过程以及污染物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5 剖层成品革除应满足以上要求外,如有涂层,涂层厚度不超过0.15mm且不超过成品革总厚度的1/3。

第五条申请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和真皮标志生态毛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生产史在5年以上;2 建有参照GB/T19001-2000(ISO9001:2000)或GB/T24001(ISO14001)系列标准的、运行有效的质量、环保管理体系;3 具备有效的销售服务体系;4 年销售额不少于5000万元;5 具备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较完备的检测手段,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检测手段的企业,需与得到国家认可授权的国家或地方检测机构建有长期稳定的委托检验关系;6 企业的环保设施完备、有效,污水排放达标;7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合法权益、劳动所得、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物质量监督查抄评价规那么GZ19100101鞋面用皮革100-2021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那么适用于浙江省内用猪、牛、羊及其它各种动物皮,采用各种工艺,各种鞣剂鞣制加工制成的各种鞋面用皮革产物质量的监督查抄。

软包袋用皮革可参照使用。

不适用于移膜皮革。

二、查验依据QB/T 1873-2004 鞋面用皮革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QB/T 2725-2005 皮革气味的测定产物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样品应在受检单元仓库或售柜的同批次、同色此外待销产物中随机抽取,或在出产线末端并经查验合格的同批次、同色别产物中随机抽取。

样品开张在m2以下,抽取样品6张,此中3张为查验样,3张为备样;样品开张在m2以上,抽取样品3张,沿背脊线剖开为6片,别离从每张中抽取一片,共3片为查验样;其余3片为备样。

3.本卷须知:〔1〕样品应经受检单元对其有效性及特殊风格进行确认。

〔2〕产物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假设产物明示的执行尺度为经存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尺度,那么视其企业尺度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尺度文本。

〔3〕样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样品应有包装,标识和封条必需粘贴在外包装上;——防止曝晒、雨雪淋;——保持通风枯燥,不得重压,防蛀、防潮,防止高温环境;——远离化学物质、液体侵蚀;——防止锋利物品的戳、划。

四、查验工程注: 1、对于出产企业的样品,按照表格内容全工程检测;于经销企业的样品,可以选择检测工程,但不得少于表格中标有“★〞的工程检测。

五、判定原那么〔1〕当产物的国家、行业、处所强制性尺度〔含国家、行业、处所保举性尺度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尺度〔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此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物执行国家、行业、处所尺度时,按国家、行业、处所尺度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皮革和毛皮场品级认定实施细那么试行

皮革和毛皮场品级认定实施细那么试行

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品牌进展战略,构建和谐商业环境,引导皮革和毛皮市场标准经营治理,提升效劳水平,推动皮革和毛皮市场可持续进展,中国皮革协会(以下简称“中皮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实施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皮革和毛皮市场治理技术标准》(SB/T 10584-2011)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工作,坚持公布、公平、公正原那么,流通企业遵循志愿申报,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指导。

第三条皮革和毛皮市场的品级认定应强调大体要求达标,突出绿色环保,强化应急预案快速有效,引导不同化经营。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常营业满一年的皮革和毛皮市场,都可申请参加品级认定。

第五条皮革和毛皮市场等级分为示范市场和达标市场。

第二章品级认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由中皮协与地址协会及相关组织一起完成。

第七条中皮协统筹负责全国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工作,负责规章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治理和品级授予等事项。

其要紧职责是:(一)负责《皮革和毛皮市场治理技术标准》、《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实施细那么》和《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评分细那么》等相关标准、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二)负责对中皮协市场流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皮协市场流通委”)品级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治理。

(三)负责组建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专家库。

(四)负责受理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工作。

(五)负责授予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荣誉称号。

第八条中皮协市场流通委负责全国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的具体工作。

其职责是:(一)《皮革和毛皮市场治理技术标准》、《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实施细那么》和《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认定评分细那么》等相关标准、文件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二)指导、审核皮革和毛皮市场填写申报资料,书面征询皮革和毛皮市场属地各级地址协会或相关组织的意见。

(三)确信是不是受理皮革和毛皮市场品级申报。

皮革国家执行标准(一)

皮革国家执行标准(一)

皮革国家执行标准(一)
皮革国家执行标准
简介
•皮革国家执行标准是指在我国对皮革制品执行的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出的具体执行标准。

制定目的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皮革制品质量,推动行业发展。

•加强监管,防范不合格产品。

标准内容
•产品分类:按照用途和材质进行分类,如服装皮革、鞋靴皮革、家具皮革等。

•材质要求:对皮革材料的来源、加工工艺、化学物质限量等方面进行要求。

•物理性能:包括拉伸强度、撕裂强度、耐磨性等方面的测试指标。

•化学安全性:对皮革制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标志标识:规定了必须标注的内容,如生产厂商名称、产品型号、合格标志等。

标准执行
•皮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执行标准进行生产制造。

•生产过程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和监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相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消费者发现不合格产品可以向质监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未来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迭代。

•加强对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动皮革制品行业创新发展。

•加强国内外标准的对接和合作,提升我国皮革制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结语
通过制定和执行皮革国家执行标准,我们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皮革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希望各生产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标
准要求进行生产,提供更优质的皮革制品。

我们相信,通过共同努力,我们的皮革行业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皮具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皮具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皮具产品质量检测标准A:主材料要求:一:所有产品重要组成材料必须出具有效的《环保检测报告》;二:材料检测尺度:1.皮革、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害物质限量标准(C类标准)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

(银包类产品应符合B类标准)2.皮革、织物色泽与样本一样,色差必须控制在正负5%以内。

3.皮革选材要求1)皮革厚薄均匀,无裂面、裂浆、变色、脱色、掉漆现象;2)皮革不允许有松面、褶皱、皮胚松弛现象;4.织物1)提花布料必须过防水PU,并保证面料无抽纱、不爆丝、不散口;2)要求面料摩擦色牢度、无脱色、不染色、不变色;3)花纹为方格、条纹的布料。

要求花纹方正,无偏斜、起皱;5.PVC印花料1)要求质量强、手感好、柔软度适中;2)PVC成分中需添加防冻剂和耐刮剂,并保证在零下25肚不出现爆裂,有较强的耐损度,磨损度;3)要求印刷色牢度强、无脱色、染色、变色。

并不能出现斑马色;6.高低温试验皮料、辅料的耐寒性、潮湿气候变化情况、高低温气候变情况应在表1要求值下保持不发生爆裂、变形、变色、掉色等异常情况。

表1高低温试验要求值注:程式1表示在常温下降到零下25度,检测过程为2小时。

程式2表示在零下25度保持2小时。

程式3表示在零下25度上升到55度,并增加湿度85%过程为2小时。

程式4表示在55度,湿度85%保持1小时。

如果有特别要求程式按要求值调整。

7:色牢度检测色牢度检测要求:在包体上直接取样,检验沾色牢度,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再生革类面料按照QB/2537进行检验,测试头质量1KG,干擦50次,湿擦10次。

要求干擦≥4级,湿擦≥3级,不出异样为合格。

8:五金得检测:1)光亮无绣残,无漏镀、无毛刺,无尖锐的边角。

不允许有针孔、起泡、起皮、脱落和明显刮痕,使用功能良好。

2)普通五金件盐雾测试时间必须达到24小时;3)锁类产品盐雾测试时间必须达到36小时;盐雾测试得各项参数依照中国国家标准《表面处理用盐水喷雾试验法》4)拉杆旅行箱五金配件测试时,应将拉杆全部拉出,在拉杆与箱体拉连接的伸缩节处另外加载5kg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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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皮、皮革产品认证规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毛皮、皮革产品认证,毛皮、皮革产品包括:羊毛皮、兔毛皮、羊剪绒毛皮、狐狸毛皮、水貂毛皮、貉子毛皮、滩二毛皮/滩羔皮、牛皮、牛皮纤维革、汽车装饰用皮革、移膜皮革、毛革、服装用皮革、鞋面用皮革、鞋底用皮革、聚氯乙烯人造革、聚氨酯干法人造革、家具用皮革等。

2 术语和定义2.1 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 持证人: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也称获证组织(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 制造商: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或持有产品注册商标的组织。

2.4 生产厂(场所):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加工/装配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认证单元及认证依据标准4 认证模式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5 认证实施流程及要求认证实施流程包括:认证申请、申请受理、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5.1 认证申请5.1.1 认证申请单元划分认证申请人按照表 1 中认证单元进行认证申请,不同认证申请人、不同制造商、不同生产厂(场地)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进行认证申请。

5.1.2 申请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认证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时应向本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产品认证申请表》及附件;(2)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场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适用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3)认证产品近一年内的产品合格相关检验报告;(4)认证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料清单;(5)制造商、生产厂的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文件;(6)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及其差异性说明;(7)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主要检测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注:《产品认证申请表》表格可从中心网站下载,也可与中心市场部门联系获取。

5.2 申请受理本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认证申请表及书面资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完整性及符合性的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将向申请人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

对需补充或调整的,向申请人提出需补充或调整说明。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向申请人明确说明不予受理原因,但申请材料一般不予退回。

5.3 产品检测5.3.1 检测项目产品检测项目包括表 1 中认证单元对应的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通常为型式试验项目),以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3.2 检测结果判定如果产品检测项目的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要求,则检测结论判定为合格;如果其中有检验结果未达到认证依据标准要求时,则应进行重新检测。

重新检测结果如果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仍有不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规定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并终止认证。

5.3.3 产品检测方式5.3.3.1 抽样检测中心检查人员在申请人、生产厂(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中的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

按照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要求,在同一认证单元产品中抽取一种代表性产品样品,并将检测样品按标准要求进行包装、签封。

由认证申请人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抽样检测,由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5.3.3.2 其他可接受的检测申请人可以将认证的产品样品送到在中心备案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抽样检测合格后,由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申请人也可以提供具有省级以上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证合格有效的检验机构的型式试验/产品抽样检测检测报告(近一年内的有效检验报告),均不影响现场检查。

5.3.4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名称,不同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申请,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只做一次产品检测。

5.4 初始工厂检查5.4.1 工厂检查内容及要求一般情况下,产品检测结论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需要时,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内容按照本中心《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内容实施。

工厂检查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职能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检查安排在申请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生产时间实施。

5.4.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2 至 6 人日。

具体检查时间按照表 2 中的人日数执行。

在确定多场所的检查时间时,应按照表 2 确定每个场所的基准审核时间。

但是,当某些质量体系过程/职能不适用于某个场所,而是属于对其进行控制的场所的主要职能时,可以考虑减少该场所的工厂检查时间。

5.4.3 工厂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全部符合要求,没有发现不符合项时,检查结论为建议给予认证注册资格。

工厂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检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有效后给予认证注册资格。

申请人应对发现的不符合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检查组对纠正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

逾期不能符合要求的,最终检查结论为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的,则申请人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

5.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5.1 由本中心对产品检测、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经评价满足认证要求后,本中心批准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4 年。

如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5.5.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

自受理认证之日后,在30天内安排初始工厂检查。

在完成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在30天内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因产品检测不合格需要重新检测或工厂检查发现不符合需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6 获证后监督5.6.1 监督频次本中心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实施获证后监督,以验证认证产品持续符合依据标准要求,以及生产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一般情况下,在初次获证后的1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监督,在随后的监督中两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5.6.2 监督内容和方式获证后监督一般采用工厂监督检查的方式,必要时,根据现场检查的发现进行产品抽样检测。

5.6.2.1 工厂监督检查本中心《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第3、4、5、9 条规定的要求是每次监督检查必查内容。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其他条款要求可以选查,在4 年认证周期内监督检查要覆盖《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条款要求。

工厂监督检查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其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活动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选查。

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 1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5.6.2.2 监督抽样检测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具体抽样方法、检测项目按认证依据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执行。

中心将针对现场检查的发现情况,及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抽样检测由本中心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5.6.4 监督结果的评价本中心对工厂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测(必要时)的结论进行评价,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必要时)合格后,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保持有效并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必要时)不合格时,或不接受监督,或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时,判定监督不通过,将按规定暂停或撤消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告。

持证人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7 证书到期再认证如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要延续认证有效期,持证人必须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4 个月前,按照第 5.1 条的要求向本中心提出再认证申请。

本中心按照第 5.2 条规定要求进行申请评审,并在前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安排产品检测、工厂检查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产品检测、工厂检查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的要求分别同第5.3 条、第 5.4 条、第 5.5 条规定。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6.1 认证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 年。

认证证书内容包含以下信息:(1)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场所)的名称和注册地址;(2)产品认证范围,包括产品单元覆盖的产品名称;(3)认证依据标准的名称和工厂检查依据的《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4)证书编号;(5)认证中心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6)证书签发人、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的截止日期;(7)证书查询方式。

6.2 认证标志获证产品及其标签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识:产品认证7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7.1 扩大认证范围7.1.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需要扩大认证范围的持证人应向本中心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7.1.2 本中心针对持证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予以扩大的决定所需的审核活动,该审核可与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7.1.3 经本中心实施相关审核、评价,确定持证人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的证书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7.2 缩小认证范围7.2.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需要缩小认证范围的持证人应向本中心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本中心审核组提出缩小持证人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本中心的审定意见和日常监督结果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

7.2.2 经本中心评价,确定缩小认证范围后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满足缩小认证范围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证书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8 变更认证证书8.1 当认证证书所覆盖的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场所)的名称和注册地址、认证依据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持证人应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要求,提出认证证书变更申请。

8.2 对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场所)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认证证书变更的申请,经申请评审确认,必要时,由检查组现场检查并确认。

当评价证实名称、地址信息变更符合认证授予条件,本中心同意批准变更认证证书。

8.3 对认证依据标准发生变更的认证证书变更的申请,经申请评审安排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并确认,当评价证实变更的认证依据标准符合认证授予条件,本中心同意批准变更认证证书。

8.4 通过工厂监督检查,发现认证证书所覆盖的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场所)的名称和注册地址、认证依据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由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确认并报本中心进行评审和评价,当变更的内容能够符合认证授予条件,本中心同意批准变更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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