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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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执行程序、动火级别及其它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所有地点的各个级别的明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内容

3. 动火工作票制度

3.1 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热机《安规》有关规定。

3.2 动火工作票必须经保卫部审核批准,否则无效。

3.3 动火工作票仅限于设备有动火时使用,若同时伴有机械检修任务则必须同时执行热力机械工作票规定。

3.4 工作票编号按热力机械工作票编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动火工作票编号不能和热力机械工作票编号混编。

3.5 动火工作力争当天结束。如特殊情况需要连续几天进行动火,在每天工作结束、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认真检查,消除火源。次日开工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以防运行方式改变,破坏原有的安全措施。

3.6 在下列部位明火作业和电、气焊作业或检修作业时,可能激发火花,应办理动火工作票。油区、油库、油系统、运输和储油容器、用油设备、乙炔容器、内装

化学物品,有可能经化学作用而转变成易燃易爆气体容器、电缆夹层、竖井、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内、燃料输煤系统、制氢站、发电机氢冷系统、输氢管道等。

3.7 由于动火地点、动火作业对象不同,存在的火灾危险程度也不一样,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审批手续都应有所区别。为此在保证安全动火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执行动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及火灾隐患。所以根据危害程度,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3.8 动火级别:

3.8.1 特级动火区:是指特别火灾危险性很大的动火部位及场所。

A. 油罐、油泵房油罐道沟内;

B. 储氢罐、制氢室内及氢管道动火;

C. 充氢状态下的汽轮发电机及氢、油设备上动火;

D. 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及充油电气设备上动火;

E. 煤粉仓及其难以切断系统粉管上动火;

3.8.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动火部位。

A. 轻油泵房、油库围墙以内,燃油管道5米以内;

B. 氢冷发电机本体及其周围5米以内,高至行车轨道及屋顶,机零米氢管道附近;

C. 制氢站围墙内、氢管道及其两侧5米以内;

D. 蓄电池室内、易燃易爆仓库、各部门小型油库及油处理室内;

E. 制粉系统、输煤皮带间煤粉仓,电充油设备和全厂电缆沟、电缆夹

层;

F. 生产现场的燃油系统、汽机油系统;

3.8.3 二级动火区:是指特级、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

A. 油禁区内,除特级、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B. 氢禁区内,除特级、一级动火范围以外50米以内的明火作业;

C. 氢冷发电机及氢管道5米以外10米以内的明火作业;

D. 汽轮发电机主油系统、密封油系统、,水泵、磨煤机润滑油系统;

E. 露天油库、易燃易爆仓库院内明火作业;

F. 蓄电池、油处理室周围5米以外10米以内的明火作业;

3.9 动火工作票执行程序:

3.9.1 填写工作票

3.9.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3.9.1.2 工作签发人或委托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一式三份,经审核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负责人。

3.9.2 接受工作票

3.9.2.1 运行值班负责人接到动火工作票后,应对动火工作票中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写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记上收到动火工作时间和接票处签名,并将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返回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持动火工作票到保卫部,由消防人员做进一步审核,消防人员审核无误后,在消防审核意见栏内注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后将动火工作票交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再将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送交总工程师(副总)或主任做最后批准。

3.9.2.2 运行值班负责人、消防人员及动火工作票最后批准人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发现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应拒收工作票或签名。3.9.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按热机《安规》执行)

3.9.4 运行值班负责人执行完安全措施后,将动火工作票两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现场,运行值班负责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代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无误后,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在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上注明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时间,并双方签名。

3.9.5 工作开工与监护(工作开工按《安规》执行;工作监护见后)

3.9.6 工作票结束

3.9.6.1 动火工作完工后,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及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对现场检查,确保残留火种已清理干净,即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3.9.6.2运行值班负责人在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上记上终结时间,三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一份保留在运行值班员处,一份工作负责人自留。一份由工作负责人交到保卫部。

3.9.7现将特级动火工作、一级动火工作、二级动火工作的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如下:

3.9.7.1 特级动火工作票执行程序

A. 特级动火工作前一周(特殊情况为前三天,但事故抢修除外),由动火单位负责人提出保证特级动火工作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交生技部审查,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部门安全员处

领取动火工作票,由所在动火部门主任签发。

B. 动火准备工作在动火前一天做好后,在动火当天由动火工作批准人

或总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牵头召集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动火人、消防监督人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共同到所在设备的控制室或指定地点集中审查动火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特级动火工作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并到现场检查核实动火部位。

C. 动火工作票手续办完后,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动火人、消防监督人员共同到现场对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3.9.7.2 一级动火工作票执行程序

A. 动火工作前一天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到部门安全员处领取动火工作票。

B.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对照现场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进行填写,动火工作票由总工程师(或副总)批准,部门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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