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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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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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人社[2009]22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7.30【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豫人社〔2009〕226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5、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财政厅协调一致,我们对《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制”,激励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1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劳动就业2020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22.59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36.8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2.22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62.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4%。

全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全年促进60.72万名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选派26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全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81万人。

年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086.7万人。

其中,省内转移1850.26万人、占59.9%,省外输出1236.44万人、占40.1%。

全年新增农民工返乡创业16.4万人,带动就业74.68万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豫人社法制[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1]1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为提高我厅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提高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推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二、决策原则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一切从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推进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豫人社函[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92号2013年8月19日)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改进服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

二、省直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省属高等院校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高等院校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三、人员调配、录(聘)用办理程序(一)在职人员调动省直事业单位办理在职人员调动应报送以下材料:1、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拟调人员登记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3、拟调人员档案;4、调入单位对拟调人员的考核意见;5、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同意调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凭调令办理相关手续。

(二)录用留学回国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录用留学回国人员应报送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3、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开具的《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对留学回国人员的考核意见;6、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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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法制[2013]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3.22【实施日期】2013.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3]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专局,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人社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发挥人社法制在人社工作中的保障、规范、引领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强化法制监督,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整体水平,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为加快人社事业科学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围绕人社中心工作,不断加强立法调研和制度建设(一)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程序规范。

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

(二)按照省人大、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加强立法调研。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重点做好《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配合人社部做好《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劳动合同法》实施5周年情况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各地要在当地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当地的制度建设,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法制[2012]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豫人社法制[2012]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权限内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原文转发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适当、协调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体现简化行政管理程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原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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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7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省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豫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接收计划,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
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九)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统筹指导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一)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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