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 谈 检 察 机 关 侦 查 权 能 及 优 化 配 置 问 题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思考一、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面临的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概括而言,侦查权有两类:第一类是专门调查权,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等;第二类是刑事强制措施权,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跟侦查机关的侦查权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就显得十分弱小,无法有效地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条文看,有关侦查监督权的规定寥寥数条穿插于侦查、强制措施的法条之中: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讨论(第66条);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通知公安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76条);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87条);要求公安机关对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第107条);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在审查起诉时,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137条)。
两相对照,很明显的发现有关侦查监督权的规定过少,与侦查权相比没有对等性,无法及时有效地对侦查机关予以监督.1、从时间上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都属于侦查阶段,侦查权跨越立案、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全过程,法律为其预设的运行轨迹呈现持续不间断的线性形状。
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内,侦查机关有权将相关的人和物一直置于其控制之下,移送审查起诉后如果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则继续进行控制,这样时间跨度非常长。
相对于侦查权,刑诉法对侦查监督权的设置就相形见绌了。
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侦查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
由于大多数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侦查工作的事后性,为保障侦查机关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我国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权,这些强制手段或措施,直接指向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侦查权的运用随时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演变成新的犯罪,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
这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有认识上的差异,更有工作机制和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侦查监督名不副实。
本文对我国侦查监督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的检察权和侦查监督权的性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存在的观念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对策:从立法上明确侦查监督的概念、原则、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完善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措施的控制。
如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强制措施的批准和决定权;建立、完善申诉控告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制度;规范、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建立侦押分离、人身检查和讯问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检察独立;纠错机制;检察审查制度A BSTRACTThe detection is the key stage, which discovers and collects evidence, verifies the delinquent account and ferrets out the crimes. Because majority of crime has its hiding and afterwards, to guarantee the complement of the detection task for the safeguard detection institution, entrusts with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to arrest for one’s biography, detention, arresting, searching, detaining and other right for punishment. The force and measures directly aim at citizen's freedom and the property and their fundamental right. If lacks the effective and restricted methods or the procedure safeguard, the utilization of detection power possibly always violates citizen's right, even evolves into the new crime, which harms detection institution's image and the legal dignity, and destructs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the national legal surveillance institution, legally implements the legal surveillance to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the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criminal law surveillance. But some flaw exists in our present law when investigates the surveillance to co relational stipulation. o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still faced many barriers and problem which not only has legislates’ imperfect, also has different ideas, even though problems of machine-made and concrete operation stratification plane .So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unworthy of the name.This article investigat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o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nd obtained constitutional fram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nature of detection supervisory authority, also reconsidering the present detection surveillance existed the idea and the realistic question, proposed consummated the countermeasure to investigate the surveillance mechanism: Is clear about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the scope, the content, the procedure and the safeguard measure, enhances the exami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independence, consummates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h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vestigate the measure and the detection method control.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atorial agency to investigate the significant item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The establishment consummates the appeal accusation system and brings the crime suspect system; standard, consummate " involve at the right moment, the guidance of detection" th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detects detains the separation, the person inspects andinquires when the suspect synchronized sound recorded video system and so on.Keywords:Procuratorial power; Power of detection supervision; Procuratorial independenc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Procuratorial review system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我国检察权配置问题浅析

有 的 国家 , 察 机 关在 一个 时期 内隶 属 于审 判 机关 , 检 而另 一 个时 期内 又隶 属
于 司法 行 政 机 关 。 日本 , 战之 前 检察 机 关 隶 属于 法 院 , 战后 受 美 国司 如 二 二
我 国 检 察 权 配 置 问 题 浅 析
刘 海志 宿 迁 市 人 民检 察 院 江苏 宿迁 2 3 0 2 0 8
【摘 要 】检 察权 的 配 置 是 当前 司 法体 制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重 要 课 题 之 一 , 受 到 司法 学界 的广 泛 关 注 , 并在 该 问题 上 存 在 诸 多 争 议 。本 文 试 图 从 检 察 权 的 历 史 沿 革 和 我 国 社 会 体 制 出 发 探 讨 当 前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配 置 问 题 , 并 通 过 中 西 对 比 来 分 析 我 国 检 察 权 配 置 的 基 础 和 特性及 其发挥的重要 作用。 【 关键 词 】检 察权 历 史 沿革 检 察权 配 置 中 图 分 类 号 :D9 6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0 7 2 ) - 6 - 2 2. 9 4 6 ( 01 1 2 9 0 0 O 2
具有 法 律 赋予 的 法律 监 督职 能 , 是 其 区别 于 其他 国 家机 关 的 本质 特 征 。 这 但 是 , 此 基 础 上 能否 进 一 步 推论 , 察权 的 性 质 就 是法 律 监 督 权 呢 ? 在 检 笔者 认
由总 统根 据 司 法 部 长 的推 荐 任 命 , 却具 有法 官 的身 份 , 与法 官地 位相 同 , 被 称为 “ 站着 的法 官 ”2 世 纪 9 年 代起 , 在 全 国最 高 司法 委 员 会 中分 设 与 ;O O 还
浅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律 目的具 有 一致 性 。程 序 法 的价 值 基础 就 在 于 从外 部 构 建 了
国家 权 力 的防范机 制 , 通过 形 式主 义方 法 防止 执法 者 随意 自行
政诉 讼 活动 、 劳动 教养 等进 行 全程 监 督权等 项 国家权 力 。 其 是 , 别 是要 防止 执法 者滥 用 自由裁 量权 。 特 然而 检察权 与法律监督权 是两种性质迥 异的权力形态 , 察 检 所 以这个 独立 的专 门性监 督机 关也 不是 随便设 立 的,首先 权属 于一种 诉讼权 力 , 受诉 讼法律 关系调整 , 法律监 督权是 一 而 需要 宪法和 法律 赋予他 们绝 对 的监 督权 , 证他 们所 享有 的监 保 种单向性的法律行为, 往往以被监督行为的违法性为实施法律监 督权 的正 当性 。其次在 程序 上一 定要独 立于 任何机 关 ,不 受任 督行 为的条件 , 监督权 的权威 性不容 置疑 , 监督 者与被 监督者 的 何司法 机关 的制 约 , 不是 和公 安机关 、 察机关 、 判机 关平 它 检 审 法律地位 是不平等 的 , 它与诉 讼法律关 系中诉讼主体 的平等性及 等 的机 关 。但是 这个监 督机 关并 不是 完全 凌驾于 这三 个司 法机 权利义 务相 一致 时大相径庭 的 。 既然 是两种完 全异质 的权力 , 怎 关之上 的 , 同时 国家 要对监 督权 进行法 律控 制 , 门制 订一 部监 专 么能够 主观 的拟制 成同等 意义 、 同等效能 的法律概念 呢 ? 督法 , 监督 范围 , 督 目的, 对 监 监督方 法 , 督 时间 , 督的 法律 监 监 虽然 说 公安 机关 , 察机 关和 审判 机 关地 位平 等 , 检察 检 但 效力 , 督 的救 济途 径 , 监 以及 监督机 关 人员 的组成 和各 项规 则及 机 关享 有 检察 权 的 同时又 享有 监督 权 , 种 不平 等怎 么能 让他 这 纪律做 出专 门规定 。监 督机关 同时 要接 受社会 监督 ,公 民可 以 们 三 者 的关系 平 等 呢? 有谁 来监 督检 察 机关 呢 ,他 们 自己监 督 监 督工 作人 员是否 有不 公正 的行为 或有违 司法 公正 的行 为 。为 自己?现 行 的检 察权 的运作 机 制 及检 察 制度 是 一种 随 意性 极 了保证监 督机 关 的高效 率及公 正性 ,其 内部组 成人 员要 严格 限 强 且 弊 端重 重 的权 力 运 作模 式 。 我 国宪法 和 法 律虽 然 明确 的 制 ,首 先必须 是高 等院校 法律 专业 本科 毕业或 者 高等 院校非 法 规 定检 察机 关 的性 质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督 机关 , 却规 避 了法律 监 律 专业本 科毕业 具有法 律专 业知识 。 且任职 要遵 循回避 原 则 。 而 督 权 的最基 本 问题 , 从而 形成 法律 制度 上 的 “ 点 ” 例 如监 督 盲 , 有 在司法机 关任 职 的夫 妻关 系 、 系血 亲关系 、 直 三代 以内旁系 血 什 么 、 围 如何 、 样监 督 、 督 的法 律 效力 、 督 的救 济途 径 范 怎 监 监 亲 关系 以及近 姻亲关 系 的人员不 得担 任监 督机 关工作 人 员 。 等 等 , 缺 乏 明确 的法 律和 法 理指 导 。 都 中外的 检察 实 践都表 明 , 检察 权 一旦 与法 律监 督 权结 为 一 由此可 见 , 国的检 察机 关所享 有 的检 察权和 监督 权分 配 我 体, 据此 所构 想 的法律 制度 就会 丧 失其 正 当性 而演 变 成为 社 会 不合 理 , 我认 为应 该 另外增 加 一个独 立 的机关 来作 为监 督机 关 发 展的 羁绊 , 并最 终 为历 史所 摒弃 , 以为 了我 国的现 有 制度 所 享有监 督权 , 而检 察机 关就和 公安机 、 审判 机关平 起平坐 各享有 应 主动 出击进 行 制度 改 革 。口 自己的权 力 。 这样 的 目的就 是 为 了国家各 机关 更好 的形 式 自己 ( 者单 位 : 海市 军天 湖监狱 ) 作 上 的权利 , 时监督 机关 能正确 行使 监督权 , 同 达到 司法公 正、 公正 。 这样 做 的好 处 有 以下几 点 : 1 、可 以防止 检 察机 关 的司 法专 断和 非法 专横 及 其他腐 败 现 象 。像 现在 的检察 机 关拥 有检 察权 和监 督权 , 虽然 说是 与其 他 两个 机 关平 等 , 但事 实上 在 权力 上 并不 是平 等 , 为他们 还 因
论侦控构造与司法职权优化配置

法警察 在 知悉现 行犯 罪 时 , 须立 即通知检 察 官 。 若检 察官 到达 现 场 , 由检察 官 接管 司法 警 察 的侦查 工 作 。 检 察 官 接 管 侦查 工 作 之 后 即可 以 自行 进 行 侦 查 , 也 可 以指令 司法 警 察继 续进 行侦 查 。检 察 官通 过 对 司 法 警 察 的 监 督 权 以确 保 司 法 警 察 侦查 活 动 的 指 挥
权 。为增 强对 侦查 权 力 的法 律控 制 ,0 0年 6月 1 20 5
日修 改 后 进 司 察官 的初 步 侦查 原则 上必 须 在大 审法 院检察 长 指示 的期 限 内完成 ;负责 重罪 或轻 罪 案件 初 步侦 查 的 司 法警 察 官 ,一 旦 发现某 人 存 在 已经证 实 的可 以推定 其 实施 犯 罪行 为 或试 图实 施犯 罪 行为 的行迹 ,应 当 立 即向大 审法 院检察 长报 告 。圆
法 独立 公 正 地 行使 审判 权 、 察权 。 ” 此 基础 上 , 检 在
察 侦查 工 作 , 对强 制措 施进 行 监督 。【 查程 序 中 的 l J 侦
初 步 侦 查 以及 对 现行 犯 罪 的侦查 由 司法 警 察 进行 。
司法警 察 的职责 是对 犯罪 行 为进 行登 记 ,收集 犯罪 证 据 以及 在 正式 侦查 开始 之前 查 明犯 罪 嫌疑 人 。 司
论 侦 控 构 造 与 司 法 职 权 优 化 配 置
吴常青
( 津商 业大 学 法 学院 , 津 天 天 303 ) 0 14
摘 要 : 代 主 要 法治 国 家 , 遍 以公 正 和 高效 为 价值 目标 , 整 本 国 侦控 构 造 。 陆法 系 国家 , 察 机 关 成 为 实 际 现 普 调 大 警 的侦 查主 要 力量 . 而检 察机 关 虽 然 享 有 全 部 侦 查 权 , 其 侦 查 权 逐 渐 弱 化 , 为形 式上 的侦 查权 主 体 ; 美法 系 国 家 , 但 成 英 检 察机 关逐 渐 强化 对 侦 查 程 序 的 影 响 , 警 关 系逐 渐 紧 密 化 。我 国侦 控 构 造 无论 在 公 正 还 是 在 效 率 上都 存 在 问题 , 检 应 当以 公 正和 高效 为 价 值 目标 , 强化 检 察 机 关的 侦 查 监 督 , 立 检 察 机 关 的 侦 查指 挥 权 。 确
检察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21 0 0年 9月
山西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l fS a x oic n a n t uefrAd ns aos o ra h n i lisa dL w Isi t o miit tr o P t t r
Sp.2 1 e t ,0 0
V0 . No. 123 3
缺 失
、
我 国检 察 权配 置 中存 在 的 问题
我 国对 检察 权 的定 位 , 长期 以来 只是 关 注 宪 法 对检察 机关 的 刚性 定 位 , 走 向另外 一个 极端 , 于 或 过
注重检 察权 在诉讼 两 造平 等 中的公诉 职 能 。检 察权
在 国家 权力 架构 中 的地 位 是 第 一 层 次 的 , 诉 讼 领 在
管 理方式 和检 察权 行使 方式 是典 型 的行政模 式 。由
于对检察 权 的定位 不 到 位 , 国检 察权 目前 存 在 以 我
下 主要 问题 。
收 稿 日期 :0 0— 6— 0 2 1 0 2
撤 销案 件权 、 权 中 的不 起 诉 决 定权 是 实 体 性 处 公诉
分权外 , 本上 都是 程序 性权 力 , 中不起诉 决定 是 基 其
关 的整体 独立也 是 为 了检察 官能更 好 的在具 体诉 讼
中行使 检察 权 。实 践 中我 国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官 的内部 独立 未像 法 官那 样得 到法 律 上 的确认 , 察 官 高度 行 政 化 的 检 管理使 检察 官受 到很 多行 政 上 的羁 绊 。我 国检察 机 关 内部 长期 实行 的办 案 体制 是 : 检察 人 员 承 办 , “ 办 案 部 门负 责人 审核 , 察 长或 者 检 察 委 员会 决 定 。 检 ”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分析

二、 我国职 务犯罪 侦查权 的 内涵
政勤政 , 保障 国家法律 的统一 正确 实施 。在我 国, 查权 是指 侦 警察机 关 或者其 他 机关 负责 世 界上 多数 国家根据 侦查权 从属 侦 查机关在 办理刑事 案件过程 中, 依照 法律进行 的专 门调查工作和 于、 务于公 诉权 的诉讼 理论 , 服 赋予 了检 察机关对 刑事犯罪 特别 有关 的强制性措 施 的一种 国家职权 。 综上所 述 , 国 目前 的职 务 是职 务犯罪 侦 查权 。其 中有 的是法 律规 定检 察机 关对一切 犯罪 我 犯 罪侦 查权是 指依照 法律 对 国家工 作人 员在执 行 公务过程 中滥 具有侦 查权 或者指 挥侦 查权 , 日本 、 国、 国、 如 法 德 意大利 等: 有的
中图分类 号: 96 D 2. 3 中外职 务犯 罪侦 查权归 属现 状
一
、
我 国现 有的 由检察 机关 行使职 务犯 罪侦 查权 的配 置模 式是 止和 制裁权 力滥用 , 保障 国家工作 人员职 务活动 的合 法性和廉洁
我 国长期司法实践 经验 的总结 , 借鉴 国外 职 务犯 罪侦查体 制模 性 , 以说检 察机关 行使职 务犯罪侦 查权 实际上是 在行 使检察机 在 所
用 国家权 力的行为进 行立 案 、 调查 、 察 、 勘 取证等 , 而侦破 案件 是 法律 明确 规定检 察机关 侦查 的范 围是职务犯 罪等犯罪 , 从 如俄 罗 并 确定犯 罪事实 、 证据和 嫌疑人 的一 种国家 职权 。 务犯罪 在本 斯 、 国 、 南 、 职 韩 越 罗马尼 亚 、 南非 、 芬兰 、 牙利 、 匈 印度尼 西亚等 : 有 质上 是一种权 力腐败现象 , 国家工作人 员在履行 法定职责 的过 的是法律没 有明确 规定检 察机关 侦查 的范围 , 实践 中检察机 关 是 但 程 中实施 的滥用 人 民赋予 的国家权 力 , 吞 国家财产 , 侵 损害 国家 可 以直接侦 查公 务 员腐 败 等犯罪 。 此外 , 有关 的国际 法律文件 也 利益的非 法行为 , 直接 危害 的是公职 人员行 为的廉 洁性 以及 国家 对检 察机关 的侦 查权特 别 是职 务犯罪 侦查权 作 了规定 。如 l9 98 正常的 管理秩序 。 过 正确有 效的 实施职 务犯罪侦 查权 , 通 以权 力 年联合 国《 国际刑事 法 院罗马规 约》 5 条 “ 察官在 调查方面 第 4 检 制 约权 力, 是对 国家工作 人员 正确行 使职权 的有 力保证 , 更是对 的义务和 权力 ” 定 : 察官应 当 查明真相 , 规 检 调查一切 有关的事实 权 力实现法 律监 督的保障 。 和 证据 ,以评估 是否 存在本 规 约规定 的刑 事责任 。 I9 90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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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及优化配置问题
发表时间:2010-05-26T08:51:36.357Z 来源:《赤子》2010年第2期供稿作者:郭振龙
[导读] 我国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本职能,在这一总的职能之下,又承担着各种具体的职能,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郭振龙(黑龙江省沾河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五大连池 164100)
摘要:简述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及优化配置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能;优化配置
我国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本职能,在这一总的职能之下,又承担着各种具体的职能,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权能,在各项检察职能中作用突出,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
然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有哪些,都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在优化配置上是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现试做粗浅的探讨。
1 检察机关侦查权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着两种侦查权能,它们分别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即对由公安机关以及其它侦查主体侦查的案件,在侦查不充分时,进行补充侦查。
所论重点,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的侦查权能。
2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范围
(1)侦查主体。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其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
因此,法律对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据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
此外,根据法律,国家安全、军队内部、罪犯在监狱内部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
险些而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侦查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的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依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贪污贿赂案件。
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
主要罪名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以及非法搜查、殴打、虐待、体罚被监管人员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
3 检察机关侦查权能的特点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之一,对特定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这种侦查活动相对于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不同。
(1)侦查对象的特定性。
即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有的还进一步明确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另外,还因为与职务犯罪有关,少数非国家工作人员,如行贿犯罪中一般主体,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一并纳入侦查对象。
(2)立案内容不同,侦查过程倒置。
一般危害社会治安的普通刑事犯罪,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留下明显的犯罪现场和痕迹,侦查初始,作案人通常不明确。
侦查任务是查明作案人,这叫“以事找人”,而职务犯罪侦查,则是因他人举报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而展开查证,对象明确但事实不清,查证的任务就是查明其行为从而明确其法律责任。
这通常又被称为“以人找事”,这两种不同的查证过程,主要表现在侦查的程序中前者为“以事立案”,即以罪案发生来立案;而后者则“以人立案”,即以犯罪嫌疑人立案同时兼及其它犯罪事实。
(3)立案前调查意义重大。
又被称为立案前的初查,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必要作法。
立案的意义在于启动侦查程序,并为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提供法律基础。
由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关键在于涉嫌对象是否有犯罪事实,而一旦查清其有犯罪事实并决定立案,案件就取得了决定性进展,有些单一犯罪事实的案件实际上意味着案件查证的基本目的以达到,立案后经补充完善证据很快就可以侦查终结。
这说明立案前初查对于整个案件查证意义重大,有时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基于上述特点,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能过程中,在侦查方法上有着特殊的要求。
如侦查行为必须大胆、谨慎、细致、应注意文明办案、依法办案,防止简单粗暴;对突审中的斗智斗勇有着更高的要求等。
4 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在优化配置方面的缺陷
我国检察机关,以一定范围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为管辖范围来行使侦查权能,这是比较适当的。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适当收缩检察机关侦查范围,将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涉税犯罪等,由检察机关划归公安机关侦查。
从更广阔的范围看,收缩侦查、加强公诉符合世界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然而,随着侦查权能在实践中的运用,我们看到:侦查权能规定的过于僵化、侦查权受到行
政权的干预、与公安机关侦查权能相比,检察机关侦查权能更易受关系网的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一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能受到严格的限制,对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虽规定可以立案侦查,但须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显然过于僵化,往往贻误战机。
妨碍了检察机关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缺乏灵活性。
对此,我国应借鉴各国比较普遍的作法,坚持1979年刑事诉讼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更为广泛的机动侦查权。
二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受到地方行政权能的严重干预,这一点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随着检察权的地方化情况日趋发展,来自行政领域和当地党政部门对侦查权的不当影响、干预甚至操控,表现突出。
使得检察权的行使不能完全实现,司法权威难以树立,个别地方演变成为地方检察院,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三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更易受到关系网的影响,应从法律角度完善和加强防范措施。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利用社会关系网来阻碍侦查,是职务犯罪案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
面临身败名裂沦为阶下囚的威胁,犯罪嫌疑人总是千方百计调动一切关系网和保护层,对侦查工作设置阻力和障碍。
有的甚至直接搬出“大人物”过问,施加压力。
交情和原则交织在一起,查处犯罪和平时正常的工作关系及正常情谊交织在一起,案件查处障碍很大。
这对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无疑是严肃的考验。
顶住各种压力,把握好坚持原则、作风过硬与突破关系网的策略与技巧十分重要:其中强调保证办案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积极争取党委和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以官对官,有效对付关系网;讲究方法和斗争策略,甚至反用关系网通过说情者做嫌疑人的思想工作,或通过关系人员获得某些证据等,以有效实现侦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