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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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甄选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甄选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优选.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据统计,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40%的案件是由人民法庭审理的。

在我国,人民法庭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当然包括少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是基层法院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与平台,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群众、宣传法律和树立形象的阵地和平台,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当下,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去行政化、地方化的困境中,各种问题凸显。

人民法庭职能在这个关键期应如何进行归纳定位呢:一、“推行法治”是人民法庭的职业追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专题,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业的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既是法治的推动者又是法治的受益人,试想在人人知法人人守法司法环境中,必将有益于法院各项审执工作的开展。

人民法庭处于社会基层矛盾集中聚集地,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要着长远,通过以案讲法,宣传法律,加大对非讼事务的专业化法律指导,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并最终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二、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理念。

基层法庭法官不仅仅是办案匠人,更是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化解人。

人民法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贴近基层群众需求,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努力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

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使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大幅度提高当庭裁判率,着重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败诉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实行电话立案、巡回办案,使行动不便、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群众能就地打官司,作到足不出村、足不出乡,就可以把纠纷矛盾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法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1.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2.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

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整顿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

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第三节司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能

第三节司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能

3、规则制定权
上述的司法解释权尽管具有立法的功能, 但是这种立法原则上是对这些法律和条款的内容 的进一步具体化,并没有超出法律和相关条款的 范围。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针对审判 和法院管理中遇到的某一类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以相关的法律或条款为依据,直接制定相应的法 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可以独立制定规则,而 且还常常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起来制定规则。
4、判例选择权
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 人民法院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挑选出一 些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汇编成册公开出版。尽 管这些案例仅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进行 参考,但是这些判例事实上对各级人民法院都具 有普遍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最高 人民法院通过这种方式创立先例或者判例。
(4)司法审查权。上面的第二个和第四个 原则事实上构成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人 民法院可以在司法判决中不适用那些与上位法相 抵触的下位法,或者那些超出了立法权限范围的 立法。这种司法审查权尤其体现在对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之中。如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上位法对下位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也就意 味着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有学者认为, 人民法院的这种违宪审查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 使的违宪审查权构成了中国的二元违宪审查体制。
1、法律审判权
具体而言,审判权包括如下几种具体的权 力:
(1)证据调查与判断权。各级人民法院在 审判过程中首先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这就意味 着人民法院具有独立的证据调查权和证据判断权。 (2)法律解释权。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的 过程中必然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做出自己的理 解和解释,尽管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权体现了法 官在司法判断过程中运用理性的自由活动,但是 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权必须受到一个基本的限制, 这就是对所使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能做出违宪的解 释。

功能、身份与政治———人民法院党组的治理机制

功能、身份与政治———人民法院党组的治理机制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8)功能、身份与政治———人民法院党组的治理机制张文波目次 一、法院党组的组织特征与权力架构 (一)法院党组的组织生成史 (二)法院党组的人员构成 (三)法院党组组成人员的党内地位二、法院党组的运作方式与权力逻辑 (一)党管政法模式 (二)法院党组的归口管理模式三、法院党组的功能形态与治理技术 (一)精英吸纳功能 (二)政治动员功能 (三)权力整合功能四、结语摘要 人民法院党组是司法场域中最重要的权力资本。

通过考察人民法院党组六十余年来在组织特征和权力架构方面的变迁,指出人民法院党组在治理技术上日臻成熟、在组织体系上愈加严密的现状。

以一整套系统的知识体系和治理策略为支撑,法院党组的运作方式呈现为党管政法与归口管理两种模式,并由此建构出精致的权力支配关系和权力网络。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党组充分发挥精英吸纳、政治动员和权力整合功能,成功将政党话语体系与权力意志嵌入司法场域,使党组政治成为理解当代中国司法逻辑的一把钥匙。

关键词 法院党组 党管政法 司法场域 权力关系人民法院党组是法院机关中政党权威的制度载体,承担决策部署、组织嵌入、政治动员等职能。

法院党组并非正式的法律概念,却深刻影响着法官群体的日常行动,主导着人民法院的权力运行范式和总体精神气质。

法官可以只服从法律,但作为党员却必须接受所在党组的领导;法院院长、副院长由民意代表机关任免,其选任过程却深受上级法院党组的影响。

如果忽视党组这一蕴含丰富政治信息的概念,想要获得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全部真相将是十分困难的。

换句话说,真实的司法世界正是产生于党组政治匿名性的创造活动中。

嵌入司法场域中的政党权力,在议题设置、功能发挥、治理技术、话语表达和行动方式等方面,与司法审判的程序性、合法性和终局性都·9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研究生。

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1〕甚至可以说,作为人民法院内部最重要的政治组织,法院党组不仅是政党权力的践行者,同时也是政治权力的生产者,〔2〕并为法官以政治精英的身份扮演“管理家”“政治家”等社会角色提供了广阔平台。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据统计,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40%的案件是由人民法庭审理的。

在我国,人民法庭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当然包括少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是基层法院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与平台,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群众、宣传法律和树立形象的阵地和平台,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当下,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去行政化、地方化的困境中,各种问题凸显。

人民法庭职能在这个关键期应如何进行归纳定位呢:一、“推行法治”是人民法庭的职业追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专题,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业的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既是法治的推动者又是法治的受益人,试想在人人知法人人守法司法环境中,必将有益于法院各项审执工作的开展。

人民法庭处于社会基层矛盾集中聚集地,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要着长远,通过以案讲法,宣传法律,加大对非讼事务的专业化法律指导,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并最终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二、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理念。

基层法庭法官不仅仅是办案匠人,更是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化解人。

人民法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贴近基层群众需求,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努力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

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使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大幅度提高当庭裁判率,着重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败诉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实行电话立案、巡回办案,使行动不便、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群众能就地打官司,作到足不出村、足不出乡,就可以把纠纷矛盾解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近年来,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以司法建议工作为抓手,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对近三年我院刑事审判领域对外发送的92份司法建议进行梳理,现就以下几个典型司法建议案例进行通报。

一、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确保不遗漏犯罪我院于2019年5月审理的田某等四人聚众斗殴二审案,该案案情为:因房产纠纷,田某等纠集多人与对方多人在某小区内发生互殴,造成田某一方一人轻伤,对方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抓捕工作,并陆续抓获了田某一方共四人,但其余人员始终在逃。

为确保依法惩处犯罪,不遗漏同案犯,我院除依法对该二审案件进行审理外,还在二审宣判后向该案侦查机关某公安分局发送了司法建议,提示该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并对在逃嫌疑人进行抓捕。

后该分局向我院回函表示该案案发后,该分局始终未放松对在逃嫌疑人的抓捕工作,根据近期工作进展情况,正在组织警力前往外省市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抓捕。

从我院2019年5月发出司法建议至2020年,该案其余在逃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并已经移送起诉、审判。

典型意义:刑事审判的职能在于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人民法院在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除了依法准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对于经审理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特别是可能遗漏的在逃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功能,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提示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工作。

二、针对风险领域,指出管理漏洞我院于2019年审理的张某故意杀人一案,该案案情为:被告人张某认为被害人总是欺负自己,后持事先准备的十字改锥多次扎刺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死亡。

经对张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张某既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躁狂状态,受所患疾病影响,其案发时情绪不稳、易激惹、行为鲁莽,不计后果,对其违法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故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试论法院的功能及其局限性

公 平 目标的实现建立 在法 院依据 事实 和法律进 行 裁判 的 基 础之上 , 而效率 目标 的实现则体现为法 院进行 裁判所花 费的时 间和物质代 价最小 化。对公 平 的追求 可能会 导致
制及保障人 民权利 。…法 院在 纠纷解 决体 系 中 占重 要地 ” 位 。法治社会 , 司法方式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 系中最具 普 适性 的方式 , 院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 主体 。 法
种权力会是多余 , 也没 有一种 权, / 具 功能 。“ f卜 J 司法 既
与立法 、 政三权 鼎足而 , 行 司法权 便应 发生功能 , 以消 蚪
立法 、 二权 间之龃 龉冲突或 勾结 滥权 , 行政 以维 护 兜政体
平和效率是法 院发 挥其 解 决纠 纷 功 能的 两大 价 值 目标。
[ 摘 要] 院被普遍认 为是公平 与l 义的执掌者 , 法 法院的功能在 : 仪分 、 _ L j 制衡 的理念 支l F 现代社 会发挥着 巨大作 用 , 眄 在 已 其基
础性功能 与延伸功 能相互 结合适应 了社 会的发展 。f 面对分] t盗复杂 的现代 会 , H { 法院基础性 功能的局 限性也 日益 明最。本文拟通 过论述法 院功能及其不足之处 , 捉 r 替代性 纠纷解 决机制 生仃 的 可行性 m此 出法院 的最根水 的功能 以实现其 最基本 的价 值取
能 决定着法 院的地 位。法 院功 能发挥 的基 础是 法 院的权 力及其 配置 。司法 活动追求 的价值 日标是公 正, 了实现 为
诉 讼的建立与 运作 , 国家 司法权 的行使 和法的实 现 是
的重要环节 , 因此诉讼的最深刻 的社 会功能还在于维护 整 个社会 的政治秩 序和 国家权力 的合 法性lJ “ 3。把 公平 ” 和

人民法院的结构功能与行动逻辑——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文本研究

人民法院的结构功能与行动逻辑——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工
作报告》的文本研究
吉敏丽;任尔昕
【期刊名称】《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41)002
【摘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2011)的文本研究可以发现,三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内外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分化与发展;人民法院承担其正功能和显功能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负功能和隐功能.人民法院的行动逻辑具有强烈的政治依附性,并未形成相对稳定的司法行动逻辑;而司法一体化的过程则加剧了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人民法院的未来发展应该在改善其内外结构的同时,关注各项功能实现及其效果,并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司法行动逻辑.
【总页数】8页(P90-97)
【作者】吉敏丽;任尔昕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J],
2.最高人民法院政治话语的变迁及双向调适策略——以1980-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话语分析为主线 [J], 郑智航
3.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是如何实践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例 [J], 彭美
4.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法院的尴尬地位——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文本 [J], 刘治斌
5.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为上饶市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J], 邓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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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作为“基层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面临的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一、深刻理解新形势下人民法庭新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庭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任务。

目前,经过“两庭建设”和标准化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审判场所、工作环境大为改善,装备、信息化建设得以长足发展,审判办公设备一应俱全,人民法庭布局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与此不相适应,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提升却停滞不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待提高。

究其原因,一是人民法庭条件相对艰苦,干警驻庭时间相对较短,每个星期两头跑,人民法庭不是根据农村习惯安排工作时间,而是参照机关工作时间作息,以致辖区老百姓办事或者咨询法律问题往往找不到人,更不用说法庭干警与当地老百姓打成一片了;二是案多人少,使得办案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调查、调解,一昧追求办案数量,注重诉讼程序,就案办案,以判了案;三是司法能力的提升看不见摸不着,没有绩效,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大部分法庭干警平时疏于对自己司法能力的培养;四是法庭干警没有充分利用人民法庭这个特殊平台开展工作,而是将它视为法院一个业务庭,“有诉开庭,无讼退堂”,法庭的日常工作就是填制传票、送达文书、安排开庭、撰写裁判等等,仅此而已,人民法庭诸多重要职能并没有真正得到发挥。

司法制度功能


第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任何违法犯罪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既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允许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既不能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得免除或减少其应尽的诉讼义务。
1.反对特权,惩治腐败,维护法律的权威
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享有“法外的特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平等观念,执法时行为粗暴,素质低下,从而使公民适用法律的权利出现了不平等。要想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下大力气惩治腐败,监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对于特权现象,要从制度上克服,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特权现象。正如邓小平所说:“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我国审判机关的统一性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且,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是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切实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完成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宪法和法律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与制度保障。现行宪法对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实行检察独立原则,即“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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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研究第一章引言第一节选题意义人民法院“为谁服务,为谁司法”,成为摆在我国人民法院面前的历史性和迫切性问题。

新的时代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新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在此社会主义现代化形成的语境下,重新深入的讨论人民法院法院司法功能,不仅是切实推进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

因为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人民法院为了更好的践行法治事业,其司法功能已经突破了最原始的定纷止争,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新时代赋予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应该发挥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功能:维护法律与规则的创设、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社会控制、政策制定、教育服务功能。

这也顺应了我国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主旋律。

为了让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体察民情、全力保障民生,真正使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民意,也为了实现我国法治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并积极推进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全面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要加大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深入探索和研究,给和谐法治建设夯实地基。

一、理论价值本文中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理论的研究,是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司法理论的重要步骤,对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它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揭示了司法工作的本质,回应了时代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盼,进一步丰富了司法指导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一)理论上实现了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科学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今天,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告诉了我们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司法权力在具有其传统客观、中立、定纷止争等特点的前提下,继续发挥着各种辅助功能。

实践是理论科学形成的前提,司法功能理论的科学定位要求人民法院摆正自身位置,充分发挥司法功能。

第二节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司法功能一词的出现起源于法治现代化,我国学者公不祥早在20XX 年在《当代中国司法机理的重构》中重点阐述了我国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同时我国学界对能动司法的理论展幵热烈的讨论。

可是如果仅仅谈“能动司法”就容易忽视“不能动司法”,即法院本身拥有的司法权是否真正的得到发挥。

只有先干好本职工作,才能进一步扩大职权的行使范围。

因此,面对全国法院的理论和实践现实,将两者都能纳入其中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成为研究的对象。

刚开始,是学者在小范围进行研究,到20XX年“司法功能”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20XX年下半年,在一次关于讨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为主题的讨论会上,山东高院院长周玉华在讲话中也指出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即为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大司法功能。

强调这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

至此,全国开始思考,法院的司法权是否得到充分发挥?究竟如何才使法院的司法功能实现充分发挥?等等问题都长期困扰着法院和法官。

20XX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大理论课题,并将此课题交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攻关。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际,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再研究被提上议程是司法理论必然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学术界,最新的对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的着作主要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功能的实践探索》,这两本书主要i全释了对司法功能的定位决定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重心和发展方向,并且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

第二章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概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为实现建设法治国家,保障法律的科学实施,需要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好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

众所周知,司法是以和谐秩序为目标,反对矛盾和对抗。

司法之所以受到髙度关注,关键是它在解决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制定规则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功能,是促进社会纠纷和谐解决的重要方式。

那么,认清楚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是穷实研究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正确、科学行使司法权力、保证司法权稳妥运行的地基。

第一节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概述—、司法及司法权的概念考证(-)司法概念的追溯司法(Justice),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实际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本身具有被动性、屮立性、形式性、专属性、终极性等特点。

在西方国家,由于“二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

世界上,美国司法之含义既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纠纷的裁判,又包括法院具有司法审査的权力:法国的司法概念仅限于民、刑事裁判,同时,禁止解释、创造法律规则,法院只存决定的服从和适用法律。

我国宪法未对“司法’’的概念作出明文界定。

我国古代也没有“司法”这一概念,追溯中国司法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在的发展阶段。

“古代的司法中的“司”为“管理”之义,“法”主要指刑法,古代“司法” 一词是从汉代的《汉中》中出现,在随初司法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位,唐宋和继承了隋朝的制度。

到了近代司法一词成为了官方用语,范围也扩大了,不仅指刑事方面的法律,还包括民事等全部的纠纷处理。

现代所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司法?词出现在了八二年宪法之屮,也保留了行政意义。

在我国,广义的司法是指定纷止争的专门活动,或者说是运用法律的活动,或者说与法律有关的活动,这主要是[X:别〒立法和行政的。

狭义的司法,仅仅指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厅使其权限及职权的活动,特别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司法权的形式主体只能是法院,在此强调一点,本文所研究的司法功能就是从狭义的司法角度,即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

因此,,法院的司法的功能主要是指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和审判活动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节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的理论基础一、程序安定理论“程序”在汉语中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顺序”,包含了“顺序”、“方式”、“步骤”等多种含义,意在说明人们的行为要存序,有规则,这样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秩序的而.序。

“程序”(process)在法律的语言中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又称“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法治理念的要素之一,它是法治与非法治的重要别,没有程序何谈法的存在。

当然,法律程序包含很多,例如立法程序、司法程序、执法程序和监督程序等等,其中司法程序就是人民法院终结纠纷的司法裁判的过程。

程序安定理念是程序文化的基础规则和最终目标,它可以确保法的要求——完成社会治理,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实现,这种实现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

程序安定的内涵不仅包括程序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法定性等基本要素,而且包括实体上的定纷止争、规则制定、政策确定和教育服务等功能的实现。

法通过司法程序实现 ,法院的设立是在制定法的程序规则,这种不可逆转和终结性的程序就是为了获得法院裁判的确定力和稳定性,实现程序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security of law)是法的序列价值中的首要价值,它优先于正义和其他价值。

所谓“安定”是指生活或形式平静正常、稳定。

?程序安定是指诉讼制度应伊法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作出最终的决定,从而使得诉讼制度保持规则状态。

程序的安定性主要包括程序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和法定性。

这五个要素相互,互相影响,共同保持着程序的安定性。

秩序的实现合乎逻辑地要求法律秩序保持安定的状态,这种法律的基本价值,必然要求法律秩序拥有安定的运动状态。

程序安定是法治的固有精神和实质的需要。

在两大法系都在通过改革来加强法院职权的国际大背景下,程序安定的保障,应当由法院来完成此项任务,这属于法院工作的内容。

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它是以国家审判权为依据作出的公权力的法律判断。

所以,只要最终的判决在诉讼中没有被撤销,这个判断就成为定纷止争的判断。

这终局裁判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二是法院也应该坚持自己的最终判断。

这种既判力是程序安定的重要保障。

第三章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分类及其价值维度 (14)第一节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分类 .................................................................. ............-14一、人民法院司法的基本功能——解决纠纷 ..........................................................-14 -二、辅助功能(维护和创设法律规则、公权力制约、纠纷终结、社会控制功能) ............-16 -第二节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价值维度 .................................................................. (19)一、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促进法律的完善 .........................................................-19 -二、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22 -第四章探析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发挥的因素 (24)第一节司法理念不清晰的渊源 .................................................................. ............-24 -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目录一、传统与现代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冲突 ..............................-24 -二、司法理念的时代性不强 .................................................................. ...............-25 -第二节司法体制不完善的原因 .................................................................. .. (25)一、司法的被动性表现明显 .................................................................. ...............-25 -二、司法的独立力度较弱 .................................................................. ..................-26 -三、相关保障制度配套不齐 .................................................................. ...............-26 -四、司法能动性亟待调处 .................................................................. ..................-26 -第三节法官制度不健全的成因分析 .................................................................. .......-27 -一、思考法官素质问题 .................................................................. ......................-27 -二、法官助理制度未充分发挥 .................................................................. .............-28 -三、法官的管理模式滞后 .................................................................. ...................-28 -第四节司法环境欠佳的缘由 .................................................................. . (28)一、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 ..........-28 -二、法院经费缺少充分的保障 .................................................................. .............-29 -三、法院独立审判受社会舆论影响 .................................................................. .......-2 9 -第五章解读国外法院的司法功能 .................................................................. .. (30)第一节梳理国外法院两种典型司法功能 .................................................................. ..-30-一、美国法院司法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凸显..............................................................-30 -二、澳大利亚法院纠纷解决功能发挥充分 .................................................................-31 -第二节国外司法功能发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32)一、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强化司法功能的实现 ........................................................-32 -二、引进现代科技手段,彰显司法的强大功能 ...........................................................-32 -三、加大司法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司法职权的运作 .....................................................-33 -四、科学配置法院资源,实现从管理法官到法官管理的对接 .........................................-33 -五、改革诉i公程序,推进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33 - 第六章探索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路径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目标,但和谐社会也不是指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它主要强调要形成一个具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社会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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