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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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巡逻方案及制度范本(2篇)

公安巡逻方案及制度范本(2篇)

第1篇一、方案背景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特制定本公安巡逻方案及制度。

二、巡逻目标1. 提高社会治安水平,预防、制止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

2. 及时发现、处理各类治安案件和事故,维护社会秩序。

3. 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4. 培养公安巡逻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

三、巡逻范围1. 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园、车站、码头、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2. 城市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周边区域。

3. 城市交通要道、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

4. 其他需要巡逻的区域。

四、巡逻方式1. 步巡:巡逻队员步行巡逻,便于观察、接触群众,提高见警率。

2. 车巡:巡逻车巡逻,覆盖范围广,反应速度快。

3. 航巡:利用无人机等空中设备进行空中巡逻,提高巡逻效率。

五、巡逻制度1. 巡逻时间安排- 白天巡逻:6:00-22:00- 夜间巡逻:22:00-6:00特殊情况可调整巡逻时间。

2. 巡逻路线根据巡逻范围和治安状况,制定合理的巡逻路线,确保巡逻覆盖全面。

3. 巡逻队形- 步巡:两人一组,保持一定的距离,便于相互支援。

- 车巡:一辆巡逻车配备两名巡逻队员,保持车距,注意观察周围情况。

4. 巡逻装备- 巡逻队员配备警服、警棍、手铐、对讲机、警用水壶等基本装备。

- 巡逻车配备警灯、警笛、反光背心、灭火器等。

5. 巡逻纪律-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 严密组织,严密防范,确保自身安全。

- 不得擅自离岗、离队,不得从事与巡逻无关的活动。

-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 巡逻报告- 巡逻结束后,巡逻队员需向指挥中心汇报巡逻情况,包括巡逻时间、路线、发现的问题等。

- 指挥中心对巡逻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巡逻方案。

六、巡逻管理1. 巡逻人员选拔- 选拔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公安民警担任巡逻队员。

- 定期对巡逻队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

巡逻民警工作制度细则详情

巡逻民警工作制度细则详情

巡逻民警工作制度细则详情巡逻民警工作制度细则.原创巡逻民警是控制社会治安面,打击现行犯罪,威慑预防犯罪,通过巡察管理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及紧急社会治安事件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也是政府职能部门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一个重要服务窗口。

第一条:巡逻民警职责(1)维护辖区内治安秩序;(2)预防和打击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3)查缉逃犯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4)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行为;(5)接受报警;(6)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公民;(7)公安部门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8)巡逻民警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做到执勤、执法规范化,队伍管理规范化。

(9)巡逻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文明执勤、便民利民。

第二条:执法权限:巡逻民警执法权限包括:(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二) 对在辖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事)件和刑事案件实行先期处置后,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三) 对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巡逻队所在地,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驾驶、运输的机动车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1)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及重、特大案、事件实施先期处置;(2)盘问和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物品;(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者武器;(4)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和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措施;(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

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

**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巡逻队伍建设,规范巡逻民警的执勤行为,建立健全巡逻勤务长效管理机制,树立巡逻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的对象:巡警、特警、交警、派出所民警以及参加街面巡逻的公安民警。

第三条巡逻民警执勤时,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密切注视街面治安情况,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防控率。

第四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巡逻警区治安管理,维护街面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2、预防、制止、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3、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协助刑侦部门保护现场,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4、密切掌握社会动态,及时请示、报告;5、先期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警戒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6、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7、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8、制止、调解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可能或正在转化为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9、制止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10、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11、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交给本执勤单位,设法查找归还;12、巡查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的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督促整改;1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内部规定的由巡逻民警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巡逻民警当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时,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第二章巡逻着装第六条巡逻民警必须佩戴“六小件”即:警用电台、手铐、伸缩警棍、强光电筒、辣椒水等必备装备,并按规定携带整齐,有序放置,不得自行取消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巡逻民警在执勤时:1、夏季着夏执勤服(夹克式);2、春、秋季着制式春秋服装,着单件衬衣时,必须着有领花的长袖制式衬衣,系领带;3、冬季着冬常服或冬执勤服或多功能服;4、遇下雨天时,统一着制式警用雨衣;5、按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6、遇有特殊警情时,巡逻民警应佩带武器,穿防弹背心或防刺服。

警务局巡逻执勤管理规程

警务局巡逻执勤管理规程

警务局巡逻执勤管理规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警务局的巡逻执勤工作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提高巡逻执勤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警务局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程。

一、巡逻执勤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巡逻执勤是一项需要高度责任感和专业素养的工作,警务局应该对巡逻执勤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选拔过程中要重视考察人员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确保他们能够承受工作的压力和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培训过程中要注重实战训练,提高巡逻执勤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巡逻执勤装备的标准化和更新巡逻执勤装备是保障巡逻执勤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

警务局应该制定统一的装备标准,并定期进行更新。

装备标准要求包括警棍、手铐、防护服、通讯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巡逻执勤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能够具备必要的自我防卫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三、巡逻执勤区域的划定和巡逻路线的规划巡逻执勤区域的划定是巡逻执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警务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治安情况和社会需求,划定巡逻执勤区域,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同时,要制定巡逻路线的规划,确保巡逻执勤人员能够覆盖到关键区域和时段,提高巡逻执勤的效果。

四、巡逻执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巡逻执勤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个环节需要紧密配合和协调。

警务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

五、巡逻执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监督和考核是保证巡逻执勤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警务局要建立巡逻执勤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巡逻执勤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

同时,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对巡逻执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激励执勤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六、巡逻执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宣传和教育是提高社会公众对巡逻执勤工作重要性认知的重要途径。

警务局要加强对巡逻执勤工作的宣传,向社会普及巡逻执勤工作的意义和价值。

巡逻执勤岗管理制度

巡逻执勤岗管理制度

巡逻执勤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逻执勤岗管理工作,提高执勤效率,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的巡逻执勤岗管理工作。

第三条巡逻执勤岗是公安机关指派的组织巡逻、巡查、预防和处理各类治安案件的岗位。

第四条巡逻执勤岗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严谨、文明的原则,做到有序、规范、高效。

第五条巡逻执勤岗管理工作要注重信息收集、研判、处置,提高执勤效率,防止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巡逻执勤岗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培训和考核,保障工作安全。

第二章巡逻执勤岗岗位设置和职责第七条巡逻执勤岗岗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岗位职责分工明确。

第八条巡逻执勤岗岗位主要职责包括:(一)巡逻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

(二)保障临时活动和重要活动的安全。

(三)开展信息收集和研判,提供情报支持。

(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安全意识。

(五)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救援。

第九条巡逻执勤岗岗位要求:(一)熟悉执勤区域的地理环境和人员流动情况。

(二)掌握警务技能,能够熟练运用警械和装备。

(三)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章巡逻执勤岗工作程序第十条巡逻执勤岗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逻、巡查、处置等环节。

第十一条巡逻执勤岗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进行巡逻,不得擅自改变巡逻路线和时间。

第十二条巡逻执勤岗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制止并处理,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巡逻执勤岗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巡逻情况、发现问题和需要支持的情况,保持通畅的信息沟通。

第四章巡逻执勤岗培训和考核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定期组织巡逻执勤岗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巡逻执勤岗员工要定期参加考核,确保其工作状态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巡逻执勤岗员工,要给予奖励和激励,激发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来自:公安部时间:1995-01-01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巡逻警区。

第四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七)维护交通秩序;(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九)接受公民报警;(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

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城市警察局三级警员巡逻制度

城市警察局三级警员巡逻制度

城市警察局三级警员巡逻制度一、巡逻的目的和原则城市警察局三级警员巡逻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城市的安全和秩序,并提供快速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巡逻的原则包括:1. 高效性:巡逻任务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确保覆盖辖区的所有区域。

2. 公正性:巡逻任务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确保各地区都能得到适当的警力支持。

3. 制约性:巡逻人员必须遵守警察局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或者从事非法行为。

二、巡逻任务的组织与分配巡逻任务的组织与分配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制定巡逻计划:根据辖区情况和犯罪数据,警察局应当制定巡逻计划,包括巡逻的时间、路线、人员配置等。

2. 分配巡逻任务:根据巡逻计划,警察局应当合理分配巡逻任务给三级警员,确保所有区域都能得到适当的警力支持。

3. 监督与评估:警察局应当定期监督和评估巡逻任务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警察局应当设立投诉渠道,接收居民的巡逻反馈意见。

三、巡逻装备和要求巡逻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警棍、电警棍、手铐、防身器具等。

同时,巡逻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身体健康:巡逻工作需要一定的体力,因此巡逻人员应当保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连续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求。

2. 专业素质:巡逻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遵守纪律:巡逻人员应当遵守警察局的纪律要求和服务规范,维护良好的警察形象。

四、巡逻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巡逻过程中,巡逻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安全防范:巡逻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的安全,遇到可疑人员或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 信息报告:巡逻过程中,巡逻人员应当及时向警察局汇报遇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现可疑人员、犯罪活动、交通事故等。

3. 社区互动:巡逻人员应当积极与社区居民进行沟通和互动,了解居民的安全需求和反馈意见,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

警务巡逻辅助工作制度范本

警务巡逻辅助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警务巡逻工作,提高巡逻效率,确保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巡逻范围1. 城市主干道、居民小区、商业区、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2. 沿海、沿江、沿铁路、沿高速公路等区域;3. 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巡逻的区域。

三、巡逻任务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2. 指导群众报警、求助,提供便民服务;3. 发现和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4. 协助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5. 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巡逻人员1. 巡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具备一定的法律、治安知识;(5)自愿从事警务巡逻工作。

2. 巡逻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培训、考核、管理。

五、巡逻方式1. 步巡:在人员密集区域、重点路段进行徒步巡逻;2. 车巡:在重点区域、路段、时段进行巡逻;3. 航巡:在重点水域、沿海、沿江区域进行巡逻;4. 空巡:在重点区域、时段进行空中巡逻。

六、巡逻时间1. 巡逻时间根据季节、天气、治安状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分为白天巡逻和夜间巡逻;2. 白天巡逻时间为6:00-18:00,夜间巡逻时间为18:00-6:00。

七、巡逻纪律1. 巡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指挥,严守纪律;2. 巡逻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警衔、警号,携带警械;3. 巡逻人员应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尊重群众,不得擅自使用警械;4. 巡逻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泄露;5. 巡逻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八、考核与奖惩1. 巡逻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等;2.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巡逻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违反纪律、工作不力的巡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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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巡逻队伍建设,规范巡逻民警的执勤行为,建立健全巡逻勤务长效管理机制,树立巡逻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的对象:巡警、特警、交警、派出所民警以及参加街面巡逻的公安民警。

第三条巡逻民警执勤时,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密切注视街面治安情况,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防控率。

第四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巡逻警区治安管理,维护街面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2、预防、制止、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协助刑侦部门保护现场,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4、密切掌握社会动态,及时请示、报告;
5、先期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警戒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
6、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7、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8、制止、调解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可能或正在转化为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
9、制止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10、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11、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交给本执勤单位,设法查找归还;
12、巡查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的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督促整改;
1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内部规定的由巡逻民警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巡逻民警当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时,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
第二章巡逻着装
第六条
巡逻民警必须佩戴“六小件”即:警用电台、手铐、伸缩警棍、强光电筒、辣椒水等必备装备,并按规定携带整齐,有序放置,不得自行取消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巡逻民警在执勤时:
1、夏季着夏执勤服(夹克式);
2、春、秋季着制式春秋服装,着单件衬衣时,必须着有领花的长袖制式衬衣,系领带;
3、冬季着冬常服或冬执勤服或多功能服;
4、遇下雨天时,统一着制式警用雨衣;
5、按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6、遇有特殊警情时,巡逻民警应佩带武器,穿防弹背心或防刺服。

第八条
巡逻民警着长袖制式衬衣时必须扎领带并将衬衣下摆扎入裤内;天气炎热时,可不打领带,但只能打开上衣第一个衣扣;着春秋服、冬常服时,要内着无领花制式衬衣,扎领带。

第九条巡逻民警接处警时,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正,戴警用大檐帽;夜间
执行盘查任务时,必须着反光背心。

第三章执勤程序
第十条盘查:
1、接近盘查对象,亮明身份并敬礼后进行盘问;
2、查验身份证件,检查携带物品,盘查时,一人主盘查,其他人员警戒策应;
3、发现无牌、无证、遮盖号牌的机动车辆要及时检查,盘问清楚;
4、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上级请示,并按上级要求执行;
5、对确系无犯罪嫌疑的向当事人解释、感谢,及时予以放行。

第十一条接处警:
平时110巡逻车和特警武装巡逻车要按市局规定实行定点停放。

巡逻民警接到指挥中心调警或群众报警后:
1、问清警情基本内容;
2、迅速赶赴现场并向上级报告,车巡民警要保证行车安全;
3、根据不同警情准备好处置警情的相关装备;
4、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后,走访了解、核实警情,登记现场情况,迅速向上级报告;
5、根据警情类别按相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
一般治安、刑事类警情:及时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收缴赃物;维护现场秩序,进一步核实警情;登记、收集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请示上级后移交有关部门,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严重暴力案件警情:按要求佩带装备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控制、保护现场;迅速判明案件性质,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及犯罪嫌疑人数量、体貌特征、逃跑线路、方式及携带凶器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增援;并按规定开展工作,随时与上级保持通讯联络。

重大灾害事故或交通事故:组织抢救人员、财物,了解、核实现场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群众反映、现场动态等情况。

群体性事件
:了解判明事件起因,迅速向指挥中心报告;按《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要求,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劝工作;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

群众求助:了解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报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求助应热情予以帮助;超出职责范围、现场难以解决的,请示上级后按指示要求办理。

6、先期处置完毕后,请示指挥中心后按要求移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7、处置完毕,清点装备,做好处警登记工作,返点巡逻。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台帐登记
执勤民警对当班巡逻工作情况进行登记:
1、交接班时间、人员、装备等情况;
2、接处警情况和盘查、检查犯罪嫌疑人、涉嫌车辆、物品等工作情况;
3、上级通缉令和指挥中心、区、县指挥室警情通报;
4、责任路段内治安信息情况。

第十三条收岗讲评
1、清点整理装备后收勤归队;
2、下勤民警到内勤室归还领用的装备并签字登记;
3、值班内勤清点、查看装备有无消耗、损坏、丢失情况,详细登记后入库;
4、车巡队组长向带班领导汇报当班工作情况,包括车辆、装备使用、责任路段治安状况等基本情况;
5、由当班领导检查工作台帐并小结讲评本班次工作。

第五章规范用语
第十四条电台规范用语
1、部署工作任务:“110”呼叫“×××(台号)”时,被点车组应答:“110”,我是“×××”,请讲;接收通报或工作指示后应答:“×××”明白或不清楚,请重复;处置完毕应立即向调度单位报告结果。

2、报告情况:“×××(台号)”,我是“×××”,有情况汇报;接受报告一方听完汇报后要回答“明白”或“不清楚”,不清楚的,按要求复述;要求报告方位时,直呼“×××(台号)”,我是“×××(台号)”,请报方位;回答时使用“×××”,我在××××(主要道口、重要场所名称)。

报告情况时,吐字清楚,速度、节奏稍慢。

第十五条检查规范用语
1、请出示您的证件。

2、请您把证件拿好。

3、请打开您的行李,协助我们检查。

4、对不起,我们正在执行任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

5、谢谢您的合作。

6、对不起,耽误了您的宝贵时间。

7、您走好,再见。

8、您好,请问有什么事?
9、请问您有什么需要我们帮助的?10、不用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凡被市局指挥中心、督察部门或者治安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范的,按照《南昌市公安局巡逻勤务正规化建设考核评定细则》考评扣分或在市局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此规范由南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巡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此规范从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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