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调味油企业标准

合集下载

食用猪油政策法规

食用猪油政策法规

食用猪油政策法规
食用猪油政策法规
在中国,食用猪油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调味品和食用油。

由于其独特的风味和口感,它被广泛用于各种菜肴和糕点中。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法规和政策来管理食用猪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下面是一些关于食用猪油政策法规的详细介绍。

1. 食用猪油质量标准:中国国家标准规定,食用猪油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色泽黄白;无异臭;味道清香;含水量小于0.1%;酸价小于0.6mg KOH/g;过氧化值小于10mmol/kg;不得添加任何色素、香料、增白剂等非食品原料。

2. 食用猪油加工制造:中国政府要求猪油加工制造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质量。

3. 食用猪油销售与标识:中国法规要求食用猪油销售必须有明确的产品标识,并在瓶子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等信息。

在销售过程中,商家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法的猪油,并保证猪油的质量、安全和卫生。

4. 食用猪油使用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选择符合规定的食用猪油,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适量的猪油。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注意适量食用猪油,控制脂肪的摄入量,以维护身体的健康。

总的来说,中国政府对食用猪油的管理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

这让人们能够放心地享用猪油,也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同时,这也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了整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

《食用调味油》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食用调味油》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XX调味品有限公司XX—2022《食用调味油》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本标准代替XX-2019《食用调味油》,与XX-2019相比,除编辑性修订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微生物指标:根据GB 29921-2021对“金黄色葡萄球菌”采样方案和限量进行调整;——贮存:增加了常温贮存条件;——保质期:修订了表述方式。

一、主要原辅材料要求具体见标准文本4.1的要求。

二、感官要求按产品正常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组织形态及杂质要求进行规定。

三、理化指标1、指标项目根据《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附表设置。

2、水分及挥发物等指标按产品实际特性进行规定。

3、酸价、过氧化值根据GB 2716进行规定。

4、铅、镉、镍、总砷、苯并[a]芘依据GB 2762的限量进行规定,且铅严于GB 2762要求。

6、鉴于食用调味油中蔬菜等添加量极少,故未依据GB 2763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限定。

四、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依据GB 29921,同时参照DB31/2002-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规定执行。

五、试验方法感官指标按感官进行检验;净含量、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均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方法进行检验。

六、标准结构标准结构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企业标准在征求公司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修改、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形成公示稿,上传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公示期满后,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并针对其内容进行说明或者修订,从而形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情况表上传,完成备案正式向社会公布。

企业标准编制小组2022年11月1。

Q_HDS 0002S-2019粉末酱油企业标准

Q_HDS 0002S-2019粉末酱油企业标准

Q/HDS 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DS0002S-2019代替Q/HDS0002S-2016粉末酱油2019-12-21发布2020–01-22实施杭州⼤旺⾷品有限公司发布前⾔言粉末酱油以酱油为主要原料,以麦芽糊精、⾷⽤盐、黄⾖抽油(酿造酱油)、酸⽔解植物蛋⽩调味液、味精、酵母提取物、⽢氨酸、呈味核苷酸⼆钠、昆布汁为辅料,经混合、调制和喷雾⼲燥后⽽制成的粉末酱油。

根据本企业的实际⽣产情况,结合GB2762《⾷品安全国家标准⾷品中污染物限量》、《调味料产品⽣产许可证审查细则》、GB 18186《酿造酱油》及GB 2717《⾷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实施之⽇起代替Q/HDS 0002S-2016。

本标准与Q/HDS 0002S-2016相⽐,主要变化如下:——调整微⽣物和理化指标:菌落总数、全氮、氨基酸态氮;——删除微⽣物指标:霉菌;——删除⽶太郎系列指标;——删除了产品等级;——合并了指标:总砷、3-氯-1,2-丙⼆醇、污染物限量;——修改了指标:黄曲霉素B1应符合真菌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本标准中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旺⾷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旺⾷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黄明昌、朱建平本标准替代的历次标准版本发布情况:——Q/HDS0002S-2016——Q/HDS0002S-2013——Q/HDS0002S-2010粉末酱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粉末酱油的定义、⽣产过程中的卫⽣要求、试验⽅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于以酱油为主要原料,以麦芽糊精、⾷⽤盐、黄⾖抽油(酿造酱油)、酸⽔解植物蛋⽩调味液、味精、酵母提取物、⽢氨酸、呈味核苷酸⼆钠、昆布汁为辅料,经混合、调制和喷雾⼲燥后⽽制成的粉末酱油。

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调味品(除食盐类)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调味品是指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广泛使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

(一)酱油。

酱油是指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

类别编号为0301。

(二)食醋。

食醋是指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包含甜醋。

甜醋是指单独或混合使用糯米、大米等粮食、酒类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后再添加食糖等辅料制成的食醋。

类别编号为0302。

(三)味精。

包含谷氨酸钠(99%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

谷氨酸钠(99%味精)是指以碳水化合物(如淀粉、玉米、糖蜜等糖质)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菌等)发— 1 —酵、提取、中和、结晶、分离、干燥而制成的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结晶或粉末状调味品。

加盐味精是指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的混合物。

增鲜味精是指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核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GMP)、5'-肌苷酸二钠(IMP)或呈味核苷酸二钠(IMP+GMP)]等增味剂的混合物。

类别编号为0303。

(四)酱类。

酿造酱是指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

包含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和其他酿造酱。

类别编号为0304。

(五)调味料。

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酱类、食盐外的其他调味品,包含液体调味料、半固体(酱)调味料、固体调味料、食用调味油和水产调味品。

调味料执行标准

调味料执行标准

调味料执行标准一、茶叶。

1. 茶叶的外观应该整齐,色泽鲜亮,无杂质,无霉变、发霉、发酵现象,无异味。

2. 茶叶的水分不应超过5%,灰分不应超过8%,而且不得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物质。

3. 茶叶的储存应避免阳光直射,通风干燥,远离异味,温度不超过25摄氏度。

二、酱油。

1. 酱油的色泽应为红褐色,透明度好,无沉淀、异物、霉变、发酵、发霉现象。

2. 酱油的气味应纯正,无异味,味道鲜美,咸甜适中。

3. 酱油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用盐、添加剂等化学物质。

三、醋。

1. 醋的色泽应为红褐色,透明度好,无沉淀、异物、霉变、发酵、发霉现象。

2. 醋的气味应纯正,无异味,味道酸爽,口感柔和。

3. 醋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用酒精、添加剂等化学物质。

四、香料。

1. 香料的外观应整齐,无异物、异味、霉变、发酵、发霉现象。

2. 香料的气味应浓郁,纯正,无异味,味道鲜美。

3. 香料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用色素、添加剂等化学物质。

五、盐。

1. 盐的颗粒应均匀,无结块、异物、异味、霉变、发酵、发霉现象。

2. 盐的气味应纯正,无异味,味道咸鲜,无苦味。

3. 盐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物质。

六、食用油。

1. 食用油的色泽应金黄透明,无沉淀、异物、异味、霉变、发酵、发霉现象。

2. 食用油的气味应纯正,无异味,味道清香,不得有烧焦味。

3. 食用油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用色素、添加剂等化学物质。

七、食用味精。

1. 食用味精的颗粒应均匀,无结块、异物、异味、霉变、发酵、发霉现象。

2. 食用味精的气味应纯正,无异味,味道鲜美,不得有苦味。

3. 食用味精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物质。

八、食用色素。

1. 食用色素的颗粒应均匀,无结块、异物、异味、霉变、发酵、发霉现象。

2. 食用色素的色泽应鲜艳,无沉淀、变色、变质现象。

3. 食用色素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物质。

Q_MW 0003S-2019液态调味料企业标准

Q_MW 0003S-2019液态调味料企业标准

Q/MW 米味(山东)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MW 0003S-2019液态调味料2019-10-05发布2019-10-05实施米味(山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MW 0003S-2019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米味(山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君。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MW 0003S-2019液态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固态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酿造酱油、食醋、蚝油、味精、食用盐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根据不同产品选择性添加香辛料、鲜(冻)畜肉、鲍鱼(汁)、干贝、蟹黄、虾、鱿鱼、鸡粉调味料、鸡汁调味料、料酒、白酒、动物油、植物油、紫菜、韭菜花、豆腐乳、葱、姜、蒜、酱腌菜、郫县豆瓣酱、甜面酱、黄豆酱、鸡精调味料、牛肉汁、牛肉粉、食糖(白砂糖、赤砂糖、绵白糖、红糖、冰糖)、蜂蜜、虾油、麦芽糊精、食用淀粉、小麦粉、苹果醋、麦芽糖、果脯糖浆、酸水解植物蛋白液、酵母提取物的一种或多种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大豆磷脂、黄原胶、焦糖色、柠檬酸、山梨糖醇、安赛蜜、冰醋酸(冰乙酸)、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经原辅料前处理、配料、调配、熬制、冷却、灌装等加工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或非即食类液态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 小麦粉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1886.2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改性大豆磷脂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Q/MW 0003S-20192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板和双瓦楞纸板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制酱油GB/T 18187 酿造食醋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GB/T 20882 果葡糖浆GB/T 20883 麦芽糖GB/T 20560 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1999 蚝油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MW 0003S-2019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T 30884 苹果醋饮料SB/T 10170 腐乳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SB/T 10416 调味料酒SB/T 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SB/T 10458 鸡汁调味料SB/T 10513 牛肉粉调味料SB/T 10757 牛肉汁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发布时间:2018-06-22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

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

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

香油的产品标准代号 -回复

香油的产品标准代号 -回复

香油的产品标准代号-回复香油的产品标准代号是GB 12581-2017《食用植物油脂》中的一部分,旨在规范香油的生产、质量控制和标注要求,以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在中国,香油是一种常见的调味品,被广泛应用于烹饪中。

但是,不同的品牌和厂家所生产的香油质量参差不齐,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香油产品标准,其中GB 12581-2017便是其中之一。

GB 12581-2017《食用植物油脂》对香油的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料选择:标准规定了香油的原料应选择优质、新鲜的芝麻籽,且没有任何变质或污染。

这保证了香油能够更好地保留芝麻的天然香气和营养成分。

2. 生产工艺:标准中要求香油的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化学物质或人工合成香精,以避免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同时,生产工艺也规定了合理的杀菌、过滤和冷却步骤,以确保香油的卫生安全。

3. 质量指标: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香油的质量指标,如色泽、气味、味道和营养成分等。

其中,色泽应金黄透明,气味应纯正芝麻香,味道应醇厚芝麻味,并且含有丰富的维生素E和亚麻酸等营养成分。

4. 包装和标注:标准对香油的包装和标注也进行了规定。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香油的品牌、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等信息,以方便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香油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标准的推行使得消费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到所购买香油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标准的执行促使了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迫使生产商提高产品质量以适应市场需求。

最后,标准的存在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依据,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香油市场,保障公众利益。

然而,香油产品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地区和消费者对于香油的要求存在差异,标准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其次,某些企业可能存在不合规生产和销售行为,需要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SDXX XXXX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XX 0005S-2015 2015-06-15发布 2015-06-26实施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XXXX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国珍。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油或(和)动物油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香辛料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姜、洋葱、蒜、芫荽(香菜)、芹菜、大葱、小葱、食盐、味精以及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等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原料处理、配料、熬制、过滤、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3508 聚乙烯吹塑容器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313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2 动物油脂
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

3.1.3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和GB/T 12729.1的规定。

3.1.4 姜、洋葱、蒜 、芫荽(香菜)、芹菜、大葱、小葱
应新鲜整洁、无劣变、无夹杂物,符合GB/T 12729.1规定,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3.1.5 食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6 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7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

3.1.8 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GB 16313的规定。

3.1.9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3.1.10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配料→熬制→过滤→灌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指 标
色 泽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颜色均匀
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 状液体,体态均匀
项 目
指 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 ≤
1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总砷(以As计)/(mg/kg) ≤0.1铅(以Pb计)/(mg/kg) ≤
0.1
杂 质无明显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酸价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 (最低不少于1kg),分成两份,一份做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水分及挥发物。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为食品包装聚乙烯成型品或玻璃制品,聚乙烯成型品包材符合GB 9687和GB/T 13508的规定,玻璃包材应符合GB/T 24694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