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方式有哪些

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方式有哪些
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方式有哪些

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方式有哪些

一、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二、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这里给大家转摘到XX。 篇一:法院强制执行正式范本 强制执行 申请人: 韩东洋,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身份证:1111111111111111111111X、 被申请人: 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B1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京顺劳仲字[xx]第1021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12月15日至xx年9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结清xx年12月15日至xx年9月30日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加班工

资、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xx年1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京顺劳仲字[xx]第1021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附: 1、XX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执行申请人: 年日月 篇二:强制执行范文 强制执行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强制执行申请书全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09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一二审判决书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 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 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

协助执行规定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有关执行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有三类:(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二)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三)个人的协助执行。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具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

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简称意见)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同增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务、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意见》第291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意见》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决定对申请强制执行方面作了许多修改和增加完善,这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但同时对一些强制执行的历史法律空缺还是未能完善,现结合笔者在申请(被申请)强制执行方面多年来的办案实践经验,谈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

心得体会-《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除了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外,还应运用手中的职权,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划归执行申请人,从而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院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这些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将做简要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可以通过公权力强制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依据不同情形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有关单位应协助法院执行,不得拒绝。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关单位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配合办理。关于生活必需费用,应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考虑被执行人家庭的人口状况,综合判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关于生活必需品,一般限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在职业上必需的物品,如个体经营户的小型机械、设备等;与被执行人具有身份关系的纪念物品,如荣誉证书、勋章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

民事执行申请书

民事执行申请书 篇一: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被告于X 年X月X日已支付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篇二:民事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及生效情况: 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证: 申请人要求查扣被执行人的上述有关财产,若查扣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题要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第二,扣留、提取收入。第三,查封、扣押财产。第四,拍卖、变卖财产。第五,搜查。第六,强制交付。第七,强制迁退。第八,强制完成行为。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

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给以保护;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法院立案机构办,还是法院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标准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

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 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 《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

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环节 在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征收、管理环节,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40条、68条、第88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检查环节,可按照第55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程序 (一)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程序(第40条) 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第三,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接到通

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的措施和流程

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 的措施及流程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海淀 目录 概况 (3) 一)定义 (3) 二)适用条件 (3) 三)执行措施 (4) 股权拍卖 (5) 一)拍卖流程 (5) 二)拍卖方法............................................................ 1..0 ........... 股权变卖 .............................................................. 1..0 ........... 一)人民法院出具变卖裁定.. (11) 二)确定变卖价格 (11) 三)委托评估(如需) (11) 四)变卖成交 (11) 五)以股抵债 (11) 六)办理股权变更 (11)

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 的措施和流程 一、概况 (一)定义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本文专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目标股权”)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 当负有支付义务的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目标股权以拍卖、变卖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 (二)适用条件 目标股权作为强制执行标的,需充分考虑实际执行所带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人合关系。 强制执行目标股权势必会引发新旧股东之间的融合和合作难题,不利于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股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不会强制执行股东持有的股权。 强制执行股权,原则上应满足如下条件: 1. 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2. 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 3. 股权执行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如果股权价 值超过执行数额,则超出部分的股权不应被列入执行标的。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

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 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 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②执行限度有差异。税收保全措施执行限度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这里体现的政策精神是: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而被课以的新的给付义务,是税款的正常延伸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新思考 一、征收环节税收保全措施与检查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

法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三篇)

法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三篇) 篇一: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执行申请人:XXXXX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海民初字第33333号民事判决书,即: 1、被申请人向执行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海民初字第333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执行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

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因xx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申

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的措施和流程

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的措施及流程 编号: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北京·海淀

目录 一、概况 (3) (一)定义 (3) (二)适用条件 (3) (三)执行措施 (4) 二、股权拍卖 (5) (一)拍卖流程 (5) (二)拍卖方法 (10) 三、股权变卖 (10) (一)人民法院出具变卖裁定 (11) (二)确定变卖价格 (11) (三)委托评估(如需) (11) (四)变卖成交 (11) (五)以股抵债 (11) (六)办理股权变更 (11)

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 的措施和流程 一、概况 (一)定义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本文专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目标股权”)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 当负有支付义务的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目标股权以拍卖、变卖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 (二)适用条件 目标股权作为强制执行标的,需充分考虑实际执行所带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人合关系。 强制执行目标股权势必会引发新旧股东之间的融合和合作难题,不利于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股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不会强制执行股东持有的股权。 强制执行股权,原则上应满足如下条件: 1.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 3.股权执行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如果股权价

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相关法规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根据、管辖〕 【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第五十一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一条至第四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 法释〔2000〕45号):第十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法释〔2000〕8号):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五条至第十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变更执行法院〕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1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5.27 法〔2011〕195号):9、11。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程序〕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3、4、5、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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