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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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执行难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民事执行难问题及其对策
被执行 人 确 实没 有 执行 能力 , 走他 乡 , 远 逃避 法 院 执行 ; 三是 被执 行 人 在 外 地 务 工 , 避 法 院执 行 。 躲
收 稿 日期 :0 20 -6 2 1 -41
意搞假破产, 假抵押 ; 或将财产通过虚假 的经济往
来 予 以转移 躲 避 债务 , 极 或 消 极 对 抗 法 院执 行 积 工作 , 造成 法 院执 行难 的 问题 。 因此 , 院 要加 强 法 对被 执行人 法 律 意识 教育 , 不 同角 度 对 被 执 行 从
( 甘肃广 播 电视大 学 农 垦河 西分校 , 肃 酒 泉 70 3 ) 甘 30 0
[ 要]目前, 摘 法律执行难 问题成 为普遍 的社会 问题 , 民事执行程 序是 审判程序 的继续和 延伸 , 直接 关 系到 法 律 的威信和尊严 , 更关系到社会 的长 治久安 。鉴 于此 , 笔者 从 法院“ 执行难 ” 身及其 造 成执行 难 的成 因 出 本
活动 … 。民事 执 行 难 , 指 人 民法 院 对 已经发 生 是 法 律效 力 的法 律文 书 , 有执 行 条件 , 实施执 行 工 在
身性 质 的案 件 的 执行 , 离 婚 后 抚 育 费 案 件 的执 如 行 , 院 可 以执 行 当事 人离 婚后 分 得 的财 产 , 抵 法 来 偿未 成年 孩子 的抚 养 费 , 类案 件 虽然 为 数不 多 , 这 但也 是法 院 解决 执 行 难 的 一种 方 法 。第 二 , 具 对
更 直接 影 响到 国家 改革 、 发展 、 稳定 的政 治局 面 。
或 其家属 的思 想 教 育 工 作 , 促 被执 行 人履 行 执 督
行 义务 。 同时 , 强 化 法 院 的执 行 力 度 和执 行 效 要 率 。对 被执行 人 下 落 不 明 的执 行 案 件 经 常关 注 ,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强制执行是法律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处置,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很多种,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法律程序强制执行的第一步是通过法律程序,以法律的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程序是指通过法庭、仲裁机构等法律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审判等处理,最终做出裁决或判决。

法律程序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听证、判决等程序,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令强制执行令是强制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下达的强制执行命令。

强制执行令包括拘留令、查封令、扣押令、冻结令等。

强制执行令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要求,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并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充足的财产保障。

四、强制执行威胁强制执行威胁是指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威胁措施,以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强制执行威胁包括拘留、罚款、强制执行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加强被执行人的约束力,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五、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置。

行政强制包括查封、扣押、拆除、罚款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维护行政法规的权威和公正。

六、刑事强制刑事强制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置。

刑事强制包括拘留、逮捕、判刑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七、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可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的目的,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提高执行效率。

总之,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和实施。

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生存权和债权的影响

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生存权和债权的影响
田 会活 生
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生存权和债权的影响
黄海凤 普宁市公证处
因而 , 需的 居住 房 屋是 否属于 不能作 所 的方式 。 帮助权利 人实现 经过合法程序 确认 的 细化 。 是 债权是 强制执行 法的首要 功能 , 行程 序的具 为执 行标 的的生活必 需品 , 否能够进 行查封 执 不无疑问。 体设计不能偏离这一功能 。3l 【 】 那 么, 对生 活所需 的房屋能 否拍卖 、 变卖 我国 《 民事诉 讼法*第23 2 条规 定, 被执行 人未按 执行 通知 履行法律 文书确 定 的义 务, 人 或 者 抵 债? 首先 , 规定与 《 这一 拍卖 、 变卖财产规定 民法院 有权查封 、 扣押、 冻结 、 拍卖、 变卖被执 相抵 触。 依据 《 拍卖 、 变卖 财产规 定 , 执行 被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Po《 封、 查 扣押、 扣押、 冻结后 , 人民法院应 当 冻结 财 产规 定 》第2 条也 规 定 , 民法院 可 以 人的 财产被 查封 、 人 变卖 或者采取其 他执 行措施 。 查 封、 扣押 、 结 被执 行人 占有 的动 产、 冻 登记 及时进行 拍卖、 查封 、 扣押 、 冻结 财产规 定 , 生活所 在被 执行人 名下 的不动产、 特定 动产及其他财 而依 据 《 产权 。 对于查 封、 扣押、 冻结的 财产, 据最 高 需 的房屋被 查 封后, 依 却不能 将其 拍 卖、 变卖或 其 这一 规 定 与 《 行 抵押 房屋规 执 人 民法 院 《 关于人 民法 院 民事 执行 中拍卖 、 变 者抵 债 。 次 , 卖财产的 规定 》 以下简称 拍卖、 ( 变卖财产规 定 相抵触 。 依据 《 行抵押房 屋规 定 , 执 对于 人 定 ) 应当及时进行拍卖 、 变卖或者 采取其他执 被执 行人所有 的已经 依法设 定抵押 的房屋, 并且根据抵 押权人 的申请 , 依 行措 施。 之 , 障 债权人 利益 的实现 是设计 民法院可 以查封 , 总 保 变卖或者抵 债。 也就 是说 , 无论该 房屋 民事 强制 执行 程序制 度的起 点, 也是 民事强制 法拍 卖、 执行 程序 所指 向的目标 , 一切 活动 应当围绕这 是否属于被 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的家属生活所需 的房屋, 只要房屋上存 在抵 押权 的负担, 民法 人 主题展开。 院 就有 权进 行查 封 、 扣押 、 拍卖 、 变卖或 者抵 ( 制约 债权 实现 的条款 二) 民事 强制执 行程 序所 承 载的法 律价 值是 债。 ( 原因 二) 多元 的。 障 债权 人权 利 的 实现 是其 核 心的 保 1立法技 术上的原 因 . 价值 , 民事强制 执行 程序 围绕 这一核心价 值展 在我 国, 民事强制执 行程 序是 民事 诉讼制 开。 与此同时 , 但 法律 为了保护 债 务人 的利 益, 相关事 项 主要规 定在 《 民事诉 保障 其基 本的生存需 要 , 也设定 了 些 例外规 度的 组成部 分, 一 讼法》的第3 “ 编 执行程 序” 时至今 日, 中。 这部 定。 民事强制 执 行程 序将两类标的物进 行了特别规定 : 制定干 19 的 民事诉 讼法 在 民事 强制执行 91 “ 活必 需 品和 必须 的生 活费用 民事诉 程 序方 面已经 很难 满 足社会 和经 济发展 的需 生 法律规 范比较 原 则、 乏可操 作性 的弊端 缺 讼法》规定 , 对被执 行人进行强制 执行, 保障 债 要。 权人 权利实 现时 , 当保 留被 执行人 及其所扶 日 明显。 应 益 为了解 决实践 中出现 的 各种 具体 问 最高人 民法院 不得不制定相应的 司法解 释, 养家属的生 活必需品。 查封 、 扣押、 冻结财产 题, 规定 也将被 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家属生 活所 必 这就难 免出现法 律规范的冲突 。 需的衣服 、 家具 、 炊具 、 餐具、 他家庭生活 必 其 2利 益29 导 致冲突 . .- 法律 规 范冲突 的深 层原 因是 规范 背后的 需的 物品 以及 必需 的生 活费 用排 除在可 以查 利益 之争。 执 行抵 押房屋规 定 》这一司法解 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范 围之外。 生活必需的居住 房屋。 对于被执行人及其 f 释 的 出台, 以银行 为代表 的利益 集团在 这场 是 所扶养 家属 生活所必 需 的居 住 房屋 , 据 《 依 查 博 弈 的 过 程中 占据 优 势 的体 现 。 以银 行 为代 《 扣 冻结 财产规 封 、 押、 扣 冻结 财产规 定 》 一司法解 释 的规 表 的利 益集团认 为, 查封 、 押、 这 定 在一定程 度上 限制 了抵押 权人实现债权 。 定, 不得拍卖、 变卖或 者抵债。 三 强制 执行与债权 的冲突及原 因 于是, 在这一强势 利 益集 团的影 响下, 执行抵 《 突 目 在我 国, 前 有关 民事 强制执行 程序 的规 押 房屋 规 定 》 破 了对生 存权 进 行保 护 的限 定主要 体现 在 民事诉 讼法 以 及最高 人 民法院 制 。 除非被 执行人属于低保对 象且无 法自行解 的司法解释之 中。 最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 解释虽 决 居 住问题 , 否则允许人 民法院 对被执 行人及 然 没有正 式 地被 拥有 合法立 法权 的 国家或 其 其所扶 养家属居住 的房屋进行查封并 且依法拍 他 公共 权利机 构直接认可、 也不具 有 明确 而肯 卖 、 卖或 者抵 债。 司法解 释 强化 了对 债权 变 该 定 的正式 法律地 位和效 力, 一般也 不具 体表现 人 的 保护 , 在一定 程度 上违 背 了 《 但 民事诉 讼 为像 正式 的法律 那样的 完全规 范形式 , 但在法 法》保障被执 行人生存权的立 法意 旨。 律 实践 中, 往往 也被 作为 司法判 决的 依 据。 当 前, 解决 规范冲 突的 问题 主要是 要协调 民事诉 讼 法与 司法 解释 以 及司法 解释 之 间的 矛盾冲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摘要:民事执行难已成为司法之“顽疾”,该“顽疾”产生有其独特的“病因”,通过对病因的分析,才能找到治疗该“顽疾”的良方妙药。

这也是本文试图去阐述的内容包括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以期达到“妙手回春”之“疗效”。

关键词:执行难的成因执行难的对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于民事执行来说,民事执行使得法律具有生命。

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

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1]。

民事执行的作用是民事执行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出来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执行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就毫无效力可言。

第二,民事执行能够确保司法权威与尊严。

司法权威与尊严决不允许任何法律判决因义务人的拒绝履行而失去效力,只有法律判决得到切实的履行,司法才能体现出其权威性。

第三,民事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

它是众多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权威和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表现的更为突出。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造成许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从而造成了司法之“顽疾”----执行难。

的浅谈民事执行目的

的浅谈民事执行目的

民事执行目的的浅谈王剑平一、研究民事执行目的的意义民事执行目的论属于民事执行理论的范畴。

对于民事执行理论的其它部分来说,民事执行目的论又处于一种前瞻性的地位。

笔者认为,研究民事执行目的,至少具有下列意义:1.理论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仅停留于注释现行民事诉讼法、分析研究司法实务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对策上,而对于民事执行制度的研究相当薄弱。

基础理论的研究不足已经极大地制约了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当法律对执行的苍白无力,迫使国家用执政党文件形式加以规范时,人们才深深体会到执行难是一种多么严重的社会现象。

民事执行目的论实质上是民事执行理论的基础。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法规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①民事执行要用法律规则来规范,那么就必须将民事执行目的蕴涵在法律中。

2.实践的意义理论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民事执行目的论为民事执行实践起着指南针的作用。

它可以为执行法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使执行法官正确贯彻立法者的立法精神。

特别是在目前民事执行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民事执行目的论的研究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民事执行目的的研究,有利于科学、完善地立法。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设立既要考虑国家的需要和所要实现的目的,更要顾及国民的利益和目的,也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寻求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平衡,因此,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关民事执行法律时,有个取舍的过程,而这种过程,需要有明确的执行目的。

民事执行目的的研究,还有利于民事执行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也面临着机制改革与立法完善的重大课题。

在当前立法出现空白,或规定较为原则、抽象时,科学的执行目的论有助于执行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正确处理个案。

二、民事执行目的的本质特征民事执行的依据是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也包括其他被法律赋予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公证书等。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在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它能够强制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和意义强制执行是指以国家强制手段对被告实施的法律强制措施,以强制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二、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1. 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明确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强制执行裁定的作出:法院在受理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会依法审查案件的执行条件,若满足执行条件,则会作出强制执行裁定。

3. 强制执行的实施:根据强制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将通过法警或者其他强制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

三、强制执行中的注意事项1. 执行裁定的履行期限:被告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裁定,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2.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人可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确保能够充分执行。

3. 拍卖和变卖财产: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便将执行款项迅速支付给原告。

四、强制执行中的争议解决1. 强制执行异议的提起: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改变或中止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中的诉讼程序:对于涉及财产转移、保全措施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五、强制执行中的效果和意义强制执行的效果在于保障判决、裁定的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强制执行还有助于强化被告对判决、裁定的遵守,增强法律的约束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判决、裁定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民事案件执行民事案件执行是指依法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等决定的程序,它是保障民事权利的重要环节。

在很多时候,即使你赢得了民事诉讼,但是对方没有执行判决,你仍然得不到你应有的权利。

因此,民事案件执行的重要性也就日益凸显。

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申请执行和执行阶段。

一、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应该向法院提交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有执行内容的文件,同时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承担执行义务的财产证明等。

法院之后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执行依据和执行的义务人,并依照规定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应向债务人送达,内容应包括执行申请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

如果债务人对执行通知书未作答复或拒绝接收,法院将公告进行送达,拒不接受、拒不出示财产证明、逃匿的债务人将被视为拒绝执行。

二、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强迫执行义务人履行其清偿民事债务的法律程序。

执行的程序包括查找、评估财产、查封、扣押、拍卖等。

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用来清偿民事债务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冻结账户等,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受限制的情况下不再申请其他贷款或产生其他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执行应注重实际效果,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不能过度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民事案件执行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应该认真对待。

对于申请人来说,要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成功;对于被执行人来说,要尽全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保持合作态度,减轻自己可能遭受的负面影响。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二)三.关于实现抵押权的实务操作《物权法》第2条规定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普遍涉及这三项物权,其存在形态是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其中,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的执行处理及其实务操作,涉及的问题较多。

故列出这个问题,单讲一讲,讲五个问题:(一)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完善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物权法》充分贯彻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其赋予合同效力既不因未登记而无效,又可设立物权,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即与物权有关的行为主体在订立各种合同时应当贯彻“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物权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在一些条款中规定某项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如第12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8条关于地役权、第189条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等)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物权变动还依当事人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查有46处之多。

这些“合同”和“约定”、“同意”、“承诺”,都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达到协商一致。

在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过程中发生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意思表示,也应注意恪守诚信原则。

诸如(十条):1.关于实现抵押权情形的约定。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一规定还在第181条、195条、196条、197条、203条里有表述;在208条和219条中关于质权、留置权的规定也有此表述,应当是真实并可以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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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强制执行
内容提要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的保障手段,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

本文分四个部分针对我国“执行难”这一现象,从民事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权,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多角度的对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反思,在这几方面结合本职工作及自己的理解进行了浅薄的阐述,主张通过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建立高效的执行机构来为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注入活力,使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程序中尽快兑现。

目录
一引言 (1)
二民事强制执行 (1)
(一)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 (1)
(二)民事强制执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1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已经得到解决 (1)
2 民事强制执行由法定的执行机关实施 (2)
3 民事强制执行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2)
4 民事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 (2)
三民事强制执行权 (3)
(一)权力主体归属 (3)
(二)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3)
(三)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权能划分 (5)
四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 (6)
(一)设立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6)
(二)参照外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三种救济方法 (6)
五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 (6)
(一)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 (6)
(二)外国执行机关设置的状况 (7)
六结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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