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相关法规
强制执行通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执行,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法律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制执行通知作为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强制执行通知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通知内容、送达方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强制执行通知的内容1.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决定、命令- 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2.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3.执行标的- 财产、金钱、物品等4.执行要求- 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等-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违反执行要求的法律后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6.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四、强制执行通知的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执行通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签收或者拒收2.留置送达-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执行通知留置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单位 - 被执行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3.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将执行通知送达被执行人- 以挂号信形式邮寄,送达回证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4.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告执行通知-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五、强制执行通知的法律效力1.约束力-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3.时效性-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六、违反强制执行通知的法律责任1.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结语强制执行通知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执行新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而案件执行则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案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对案件执行新旧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现行法律,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案件执行新旧法律规定概述(一)旧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旧《民事诉讼法》对案件执行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涉及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方面。
其中,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通知、执行措施等。
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划拨、执行款物分配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对旧《民事诉讼法》执行部分的具体细化和补充,明确了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
(二)新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对案件执行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了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监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监督等内容,提高了案件执行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案件执行新旧法律规定对比分析(一)执行依据1. 旧规定: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2. 新规定:执行依据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等。
对比分析:新规定扩大了执行依据的范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民事案件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民事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专门针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对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措施、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执行程序、措施、期限等方面进行细化的司法解释。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对于涉及仲裁裁决、破产案件的执行,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民事案件执行的原则1.法定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终止执行。
2.公正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效率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提高效率,缩短执行期限,尽快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1.申请执行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义务人未履行义务;(3)权利人具有执行权利。
2.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予以受理。
3.立案与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后,应当立案并公告义务人,告知其履行义务。
4.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5)其他执行措施。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是在我国法律界引起广泛关注的一项法规草案,旨在规范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该草案涵盖了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程序、异议和申请复议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中,对于申请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上的主张和证据,经过合法程序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文书确认。
申请执行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具相关证据和法定手续,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启动执行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避免乱提申请、虚假执行的情况发生,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
在执行裁定和执行程序方面,《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规定了法院对申请执行的裁定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
法院在对申请执行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执行裁定,并载明被执行人的义务和期限,执行程序的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裁定要求履行义务,如若拒不执行或者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核查异议,作出裁定决定,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对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高效。
在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也为执行系统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希望《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早日正式出台,为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篇示例: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和保护民事执行领域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五稿草案对强制执行的程序、条件、限制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和实用性。
第五稿草案明确了强制执行的程序。
根据草案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必须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执行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执行依据第四章执行当事人第五章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执行立案第三节执行调查第四节执行措施第五节制裁措施第六节协助执行第七节执行停止和终结第六章执行救济第一节执行异议和复议第二节异议之诉第三节执行回转第七章执行监督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八章执行财产的范围第九章对不动产的执行第一节查封第二节变价第三节强制管理第十章对动产的执行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第一节对存款等资金的执行第二节对一般债权的执行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第十三章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第十四章清偿和分配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第四编保全执行第十七章保全执行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范民事强制执行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应当自觉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三条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四条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及时、高效、持续进行,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停止。
最新执行法草案第83条解读:并非欠钱5年后就可以不还

最新执行法草案第83条解读:并非欠钱5年后就可以不还自从2022年6月21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好多人就在问,是不是以后欠款五年后钱就可以不还了,且债权人不能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法院也不管了?一、执行新规相关内容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其中第83条第8种情形规定为: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这里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失信、限高、冻结等一切强制措施。
我们都知道,以往老赖不还钱,我们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只要对方有还钱的能力,无论多少年,我们都可以采取申请恢复执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是,根据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规定,自终结本次执行起满五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债权人慌了,老赖们笑了。
有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执行新规呢?律师届普遍认为,该条方案的初衷,目的是让被执行人有翻身的机会。
我们一直都知道执行非常困难,执行不来钱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也容易让被执行人永远翻不了身。
该条方案的初衷,目的是能够让被执行人有翻身的机会。
然而,其中应该包含一个前提,就是被执行人的确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能力,而且之前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是完全合规合法的。
二、终结执行满足条件但是,对于终极执行,其中有几个点,大家要清楚。
首先,这只是一个草案,只是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一个草案,并非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在正式通过颁布施行之前,都随时有可能修改、修订的。
其次,此草案即便真的通过了,也并非再过5年就不用还钱了这么简单。
终结执行需要同时满足的几个条件:1、案件之前进入了执行程序,并且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进行程序。
2、终结本次进行程序以后,经过了5年的时间。
强制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强制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强制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强制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强制执行的概念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三、强制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强制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财物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执行案件;2.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财物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执行案件;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4. 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5. 法律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强制执行程序1. 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证据;(2)生效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5)其他有关证据。
2. 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立案执行;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3. 执行通知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 执行措施(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3)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5. 执行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执行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件执行涉及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
在我国,案件执行是司法工作的最后一环,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案件执行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执行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案件执行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效率原则:案件执行应遵循法定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3. 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应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强制措施。
4. 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案件执行过程中,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案件执行的程序、措施、责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专门规范案件执行的法律,对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执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案件执行提供了操作依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对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有助于提高案件执行质量。
5.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发布的司法解释,为案件执行提供了指导。
四、案件执行的具体程序1. 申请执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接受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执行申请,并立案。
3. 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 执行措施: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 执行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6. 执行终结:执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终结执行。
五、案件执行中的强制措施1. 查封、扣押: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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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根据、管辖〕【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第五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一条至第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 法释〔2000〕45号):第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法释〔2000〕8号):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五条至第十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变更执行法院〕【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12。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5.27 法〔2011〕195号):9、11。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程序〕【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3、4、5、10、11、27。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5.3 法释〔2011〕11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9.25 法发〔1993〕26号):十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七、二十九。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至第四百六十八条。
2、法官行为规范(2010.12.6 法发〔2010〕54号):第六十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九条至第四百七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承担〕【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七十二条至第四百七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七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调解书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3.10 高检会〔2011〕2号):二至五、七。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七十七条至第四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8.23 法释〔2006〕7号):第二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 法释〔2001〕14号):第二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23。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9.1 司法通〔2000〕107号):一、三至八。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三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7。
4、法官行为规范(2010.12.6 法发〔2010〕54号):第六十七条。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法释〔2008〕13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四条至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一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6.18 法释〔2003〕10号):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货物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4.22 法发〔1997〕8号):一至六。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5.27 法〔2011〕195号):2、4。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2010.7.14 法发〔2010〕27号):一至六、八、九。
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财产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查封财产保管〕【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八条至第四百九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12.14 法释〔2005〕14号):第一条至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11.4 法释〔2004〕15号):第一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9.21 法释〔2001〕28号):第二条至第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10 法发〔2008〕4号):二至十四、十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间问题的答复(2006.7.11 法函〔2006〕76号):全文。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9 法〔2004〕239号):一至七。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财产〕【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9.7 法释〔2011〕21号):第六条至第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11.12 法释〔2009〕1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11.15 法释〔2005〕16号):第一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10.19 法发〔2011〕15号):22。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五百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指定交付〕【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四百九十五条。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权证照转移〕【关联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 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