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犯的成立条件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犯罪预备概述

犯罪预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实施犯罪而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
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的特征(一)主观上具有为了犯罪的目的。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二)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1、主要是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
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
2、刑罚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
3、刑法不惩罚思想,但并不等于通过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都仅仅是思想或犯意流露,而不是行为。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法硕口诀大全

刑法法硕口诀大全
刑法法硕口诀大全如下:
1.可从轻、减轻处罚: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
自首;立功。
2.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人。
3.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预备犯。
4.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
5.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
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6.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
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7.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毒品。
8.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9.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10.应免除处罚: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以上口诀涵盖了刑法法硕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和考点,有助于考生快速记忆和掌握相关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口诀只是辅
助记忆的工具,考生仍需结合教材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中⽌的⾃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本⼈意愿,⽽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的反抗;第三者的阻⽌;⾃然⼒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能⼒不⾜;认识发⽣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使⽤暴⼒将被害妇⼥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银⾏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能⼒不⾜的原因⽽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为⼈⾃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犯罪中⽌。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概念题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都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答: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二、简答题1.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预备犯的处罚根据

作 者 简 介 : 洪水 , 北 政 法 大 学刑 事 法 学 院教 授 , 舒 西 西北 政 法 大 学刑 事 法 律 科 学研 究 中心 研 究 人 员 , 学博 士 ( 法 西安 ,11 2 ; 健 , 阴师 范 702 )许 淮
学院法学院讲师, 武汉 大学法学院2 0 09级刑 法学博士生( 淮安 ,2 30 。 2 3 0 ) ① 陈兴 良: 刑法适 用总论》 第二版 ) 北京 : 《 (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2 0 0 7年版 , 3 1 6 第 6 —33页。
既遂 , 要求 行 为 人 为 其 预 备行 为 承 担 责 任 的根 据 何 在 ?刑法 总则对 于犯 罪 预备 及 对 预备 犯 的处 罚有 明
文规定 , 近来诸 多学者撰 文认 为我 国刑法关 于犯罪 预
备 的规定应 该取 消 , 预备 犯 的可罚性 何在 ?本文力 图
探 求预备犯 的处罚 根据 。
罚条件 。预备犯 的处罚根 据存 于在 刑 法规 范之 外 , 应该 从 预备 犯 自身 的 构造 及 行 为规 范 中来探 寻。 处 罚预 备犯是 刑 事立法立 法理性 的体 现 , 法机能 的要 求 , 实现 刑 事立 法伦 理 的价 值取 向实现 实质 刑 是
公平和 正 义的必 然 , 司法 实践也说 明处罚预备犯 没 有障碍 。
我 国刑法 以处罚 既遂犯 为原则 , 以处罚未 遂犯为
例外 , 对于 预备犯 的处罚是 原则还 是 例外还 是值得 但 探讨 的问题 , 罪预 备 相对 于犯 罪未 遂 、 罪 中止 仅 犯 犯 有预备行 为 有实 行 着手 , 论 从 空 间还 是 结果 上 , 没 不
来 看 明显有别 于犯罪未 遂和犯 罪 中止 , 不 同于犯罪 更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为。
成⽴犯罪预备的特征:1.⾏为⼈主观上是为了实⾏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为;3.事实上未能着⼿实⾏犯罪;4.未能着⼿实⾏犯罪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作为犯罪故意的初期形态,虽然还没有着⼿实⾏犯罪,但客观上造成了对法益的现实威胁或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预备犯还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对法益的侵犯通常⼩于既遂犯,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是指⾏为⼈通过⼀定的⽅式,将内⼼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为。
其特征:1.犯意表⽰是⼀种单纯将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为;2.它需要借助⾔语、⽂字或具体的⾏为举动等⼀定的⽅式能够被他⼈所感知;3.它是⼀种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对以后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易于实⾏、便于完成尚不能起到制造条件的作⽤。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的区别犯罪预备是对实⾏犯罪其促进作⽤的⾏为,即准备⼯具、制造条件,也就是有实现其犯罪故意的⾏为;⽽犯意表⽰⾏为只是单纯流露犯意,不是实现犯意的具体⾏为,没有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因此,犯意表⽰并⾮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为”,只有建⽴在为了该犯意表⽰⽽“准备⼯具、制造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具体⾏为,才能评价为“危害社会的⾏为”从⽽可能成⽴犯罪预备。
从成⽴犯罪预备到核⼼要求看,仅有犯意表⽰⽽没有具体准备⼯具、制造条件⾏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要求的⾏为包括两类:1.准备⼯具,即准备实⾏犯罪的⼯具,如购买犯罪⼯具、制造犯罪⼯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以及盗窃他⼈物品作为犯罪⼯具。
2.制造条件,即除准备⼯具以外的⼀切为实⾏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为,可以表现为:①制造实⾏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的⾏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守护被害⼈到来、诱骗被害⼈前往犯罪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