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主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刑事诉讼主体【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理论上被称为刑事诉讼主体。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中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承担着控诉、辩护、裁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是主要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是一般诉讼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同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国家专门机关概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审判组织概念及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被害人的概念及诉讼地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特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单位当事人单位被害人刑事诉讼主体保卫部门、海关系统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和监狱在办理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2.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并对诉讼进程或诉讼结果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作用的参与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参加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任务是维护社会和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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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 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
(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 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但绝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法律一方面应要求专门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还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 护其实体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所需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而言包括: ①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 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 ②对侦查、起诉权力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 确限定,对政府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动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 ③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查权的启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 程序对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并通过人事、财政等资源配置措施和法律 职业的专门培训程序以及辩论、公开、陪审或参审、言词直接原则等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 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又重视被害人的权 利保护。其具体内容包括:①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②赔偿;③补偿;④援助。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外,
刑事诉讼的价值 过程价值观
刑 事 诉 刑事诉讼的认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15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证明1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概述1.证明的概念诉讼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证明有如下特征:(1)证明主体的特定性①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
②证明主体必须实际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行为责任。
③证明主体有可能承担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结果证明责任,即证明主体未能充分履行证明责任以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其诉讼主张时,需承担败诉或对他不利的诉讼后果。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①证明的法律性。
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因此,这种活动的进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即具有法律性。
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a.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
b.证明的对象由法律规定。
c.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
d.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
e.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
②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
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不可分离,谈到证明责任,必然涉及证明主体。
③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对司法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④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法。
⑤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证明程序是证据法与诉讼法密切联系的集中表现。
2.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1)证明的真理性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保证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结果总是与案件事实真相存在着差距,出现这种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①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
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
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1)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其内容主要包括: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宪法规定了许多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的原则和制度, 这些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2.刑事诉讼法典。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并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囡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特别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特别程序概述1.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在概念上是相对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的,指的是区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诉讼程序。
在我国,特别程序就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的四种程序:(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特别程序的特点(1)适用于特殊的诉讼主体。
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意义概念和特征①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②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内容和要求③办案工作必须更加全面、细致④应严格限制适用强制措施⑤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⑥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念和特征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内容与要求:适用条件、操作流程概念与特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内容与要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内容与要求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特别程序(2)程序结构上存在特殊性。
(3)诉讼标的上存在特殊性。
3.特别程序的意义第一,彰显对特殊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
第二,实现特定的司法政策。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适用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要求(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只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适用,这是其程序启动和适用的前提条件。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与要求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工作必须更加全面、细致;③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性质(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两种理解:①广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②狭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仅仅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即损害赔偿之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①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其本质是把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属于一种民事给付之诉。
②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个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
原因有二:a.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但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b.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加以解决的,而不是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解决的。
2.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2)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不是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
(3)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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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知识框架】
古代 弹劾式诉讼模式
刑 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纠问式诉讼模式
事 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讼
近现代 对抗制诉讼模式
制 度
混合式诉讼模式
的
司法与行政不分
历 史
古代 程序、实体法不分,刑事、民事诉讼差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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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最终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借鉴 的典范。
二、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特征。具体而言,这 些特征主要表现为: (1)司法与行政不分; (2)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差异不大; (3)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 (4)刑讯具有法定性。 2.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与变革 (1)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中国古代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形式, 通常都是以刑法为主线,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混杂在一起。20 世纪以 前,历朝历代从来没有制定过专门的诉讼法,更没有颁布过一部单独的诉讼法典。直到清朝 末年,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才开始学习和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大清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相辅而行的《法院编制法草案》。 (2)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清末以后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这一时期从总体上延续了沈家本修 律时期所确立的诉讼结构,即依然采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①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我国于 1954 年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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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诉讼争议的解决往往通过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宣誓、神明裁判、决斗等方式来进行。 (2)纠问式诉讼模式 纠问式诉讼模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 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一种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模式的产生与以下三个因素有着十分密切的 关系: ①教会法奠定了欧洲大陆中后期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 ②各国相继确立了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从而要求建立一种旨在有效镇压犯罪、维护统 治秩序的刑事诉讼程序; ③人们对犯罪行为本身性质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纠问式诉讼模式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①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遵循“不告而理”的原则; ②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 ③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 ④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 2.西方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 纠问式诉讼与日益集中的王权相匹配。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兴起,专制 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都遭遇了挑战。纠问式诉讼淡出历史舞台, 并逐渐演化为职权主义诉讼、对抗制诉讼、混合式诉讼三大诉讼模式。 (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又称非对抗或审问式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比较注重发挥司法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以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 国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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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①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居重要地位; ②起诉程序中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即强调起诉机关依职权和责任提起公诉,检察官对是 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 ③法官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④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对抗制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比较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 主体地位,使他们在诉讼中对抗检控方,法官只起居中裁断的作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对抗制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①在侦查程序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②在起诉程序中遵循起诉便宜主义; ③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3)混合式诉讼模式 混合式诉讼模式,又称折衷主义诉讼。这一诉讼模式兼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 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利。 混合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①坚持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的统一; ②强调诉讼中的对抗,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 ③保留一定程度的职权主义因素。 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的积极因素的 结果。它试图以折衷方式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对抗制诉讼之长,既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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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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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11979 年 2 月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在 1963 年初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于 l979 年 7 月 1 日
正式通过,同年 7 月 7 日公布,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79 年《刑事诉讼法》是中华
沿
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
革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刑讯具有法定性
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近现代 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重点难点归纳】
一、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西方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 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刑事诉讼制度被称为弹劾式诉讼模式,而 l3~16 世纪欧洲大陆各国 的刑事诉讼制度被称为纠问式诉讼模式。 (1)弹劾式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模式,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 而是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 ①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刑事诉讼遵循严格意义上的“不告不理”原则; ②作为负责裁判的第三方,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只是对当事人控辩的争议予以仲裁,而 不负有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