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
一、经济补偿
1、金钱补偿:当政府行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确认产生损害,对受损
害的个人和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以现金方式给付补偿金,补偿受损害
的经济损失。
2、物质补偿: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给受损害的个人和单位
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有形财产物质补偿的方式进行赔偿。
二、履行补偿
1、实物补偿: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对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
损害,政府有义务作出实物补偿,赔偿受损害的经济损失。
2、劳务补偿: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给受损害的个人和单位
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以补偿劳务的方式进行赔偿。
三、法律责任赔偿
1、责任赔偿:政府行为或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
赔偿给受损害的经济损失,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赔偿:政府行为或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
政府应当承担因其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赔偿给受损害的经济损失。
四、多重赔偿
多重赔偿是指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给受损害的个人和单位损害行政赔偿方式可以综合采用经济补偿、履行补偿和法律责任赔偿的方式来赔偿受损害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一、概述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公正公平、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行政责任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仅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强化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正公平、增强行政责任感的有力保障。
二、行政补偿制度基本原则行政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行政行为不当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因此补偿应当是“足额补偿”,即补偿应当真实、全面、合理、公正、及时,不能让受损公民感到委屈。
行政补偿制度的着眼点主要是在强化公民权益保护,因此行政补偿制度应该贯彻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无论公民身份、性别、年龄、职业等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应该一致,补偿应当以受损失的程度和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应当受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
2.足额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全面,以让受损失公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和被妥善处理为目的。
3.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补偿中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即在行政补偿中公正、公开。
4.法定原则:行政补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自行决定。
5.责任原则:行政补偿需要依据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引起的损失需要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种类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和实施的情况,可以将行政补偿制度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补偿命令补偿是行政机关因执行错误命令、指令,造成公民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对错误命令的负责人进行追责、赔偿出具直接影响的修理的费用等行政手段来进行补偿。
2. 行政机关责任补偿行政机关责任补偿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单位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补偿方式可以是赔偿金、修复工程、道歉等。
3. 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是在行政机关实施土地征收同时采取的一种补偿措施。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赔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对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一、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应当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安排。
二、行政不当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未依法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丧失职业操守等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损失的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主体行政赔偿的主体包括赔偿请求人以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行为引起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制定、执行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或具有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双重身份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道歉赔礼等。
物质赔偿是指通过金钱等方式对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因行政不当行为而遭受到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赔偿;恢复原状是指赔偿请求人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后,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排除妨碍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妨碍;消除危险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危险;道歉赔礼是指政府机关就行政不当行为向赔偿请求人表示歉意并进行道歉。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请求、责任认定、赔偿计算、赔偿决定、执行赔偿等环节。
赔偿请求是由赔偿请求人提交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进行赔偿。
责任认定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义务。
赔偿计算是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损失情况,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12月13日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当赔则赔、应追尽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法治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
第五条行政赔偿和追偿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追偿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024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1.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损失,例如违法强制拆迁、非法征用土地等。
二、行政赔偿的主体与程序1.行政赔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侵权行为实施单位。
2.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分为自愿协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个阶段。
3.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行政赔偿申请。
4.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行政赔偿的计算与支付1.行政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以具体损失为依据,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赔偿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分期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行政赔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逾期未支付的,还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滞纳金。
四、行政赔偿的救济措施1.对于行政赔偿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3.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在法院提起,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审理。
五、行政赔偿的监督与评估1.行政赔偿的监督主要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赔偿。
2.行政赔偿的评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行政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性。
总结:本文介绍了2024年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从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主体与程序、计算与支付、救济措施以及监督与评估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
行政赔偿法的修订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希望本文能为读者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用的参考,进一步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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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赔偿范围
1、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抵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②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③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赔偿义务机关
1、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局委托机构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3、经局复议的,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局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赔偿程序
1、赔偿请示人要求应当先向局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示人根据受到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3、局对依法确认本程序赔偿范围内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计算。
五、受理部门:政策法规股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