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理论探讨行政事业单位征收补偿问题研究陶 爽◆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建设规划的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的支持下开展了规模较大、数量较多旧城改造项目,以提升城市整体质量。
在旧城改造及开发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征收补偿相关工作。
在征收补偿工作中,若涉及到被征收人为事业单位时,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法律地位以及历史遗留等问题,往往在实务中会出现很多与征收普通居民房屋情形不一致的难点和争议,极大影响征收补偿工作进度。
本文在此将对事业单位征收补偿中的问题进行梳理,选取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合规性;评估一、行政事业单位征收补偿的依据及补偿内容(一)征收补偿的概述及依据。
所谓征收补偿,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的行政决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依法拆除一定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房屋的所有者进行拆移补偿的活动。
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管理法》等,还有国务院相关各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征收补偿的补偿内容。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特殊主体,在征收补偿的中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同等合理的保护,有权获得包括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内的合理补偿。
其中,房屋价值补偿的依据不仅仅是房屋的价值,还包括房屋垂直投影范围下所占用的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在市场出于正常状态下的公允的“房地一体价值”。
此外,按照《国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和行政征用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行政征用是指国家或其他行政机关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下,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收回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其中必须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它的具体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优点首先,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开发和土地调整是必不可少的过程,许多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都需要政府进行土地征用,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没有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保障,征地拆迁等事件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影响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补偿制度能够让被征收人合理地得到经济补偿,减轻其经济压力,从而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也可以推动城市化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是稀缺资源,需要科学、合理利用。
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了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城市化发展的有序进行。
对于耕地、不动产及其它征用用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有助于提高被征收人的积极性,增加征地拆迁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加速了城市化进程。
二、不足之处然而,在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征用补偿标准有待规范。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征收补偿政策,但由于征收对象和地区不同,补偿标准相对复杂,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就容易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保护。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的保障还需加强。
在实践中,征收程序有时候会出现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给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征收法律制度很有必要。
最后,行政征用补偿的时效性也需要得到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政征用案件的补偿标准是通过多次调整、裁决来达成的,因此补偿时间相对较长,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第一章引言我国土地资源是珍贵的战略资源,尤其是农村土地对于中国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划转为政府或企业使用,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章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企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农民或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收购,并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对被征用土地的原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保障被征用土地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土地征用补偿的现状在现实中,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征地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不透明,导致农民往往感受到补偿不公。
其次,农民与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上存在信息不对称。
同时,农民往往对征地方式和征地之后的利益分配不了解,难以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滥用征地权,滥用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应加强土地征用补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现计算标准透明化。
其次,应加强被征用农民的权益保护,防止滥用征地权和滥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同时,健全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制度,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困局,让农民更有发言权。
最后,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征用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完善与创新,建立科学的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
此外,应注重农民的利益保护,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和监督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权利,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六章结论综上所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重要制度。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行政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但从目前行政法发展现状和趋向看,还存在很多的缺陷。
由此,对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在实践的摸索中寻求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补偿;缺陷;改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时间状况是虽然已经有不少年的实践法律经验。
但是,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的实践是缺乏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支撑,最重要的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行政补偿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使它难以跟上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和发展需求。
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和法治建设的大力倡导下,加大对行政补偿这一制度的研究,是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制度的重要步骤,而且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补偿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综合我国行政法研究学者的相关定义,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有关行政补偿制度立法的现状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把行政补偿的条款列入国家的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阶层的法律,同时也是我国彭彤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许多欧洲国家都普遍以宪法来明确规定行政补偿责任,在实践中探索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需求,并且以此逐步构建和完善其行政责任补偿制度。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走过了半个多世纪,期间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是值得肯定的事实。
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导致目前还很不完善,不足之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一)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不明确。
行政补偿制度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 他物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 物质权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 以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 主体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
精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
• 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 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 任;
• (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 任;
• (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 因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 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 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 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 补偿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
•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信赖关系补偿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内容提要: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较多,也有其自身的特征,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建立统一的制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行政补偿性质的确立,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应遵循人权保障、利益平衡、依法;其范围和程序应科学合理。
; 关键词: 行政补偿规定立法执法问题对策建议;; 一、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但是封建统治时间很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很深,也很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该条例规定:"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这其中显然含有行政补偿的内容。
; 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做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又依法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做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摘要:从理论界有纷争的行政征用展开,着重分析了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行政征用行政征用补偿An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Gao ling-hua(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XX42,China)Abstract:Beginning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in dispute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I analyse the character istics and shorting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pensation and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pensation.Key word: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administrative expropr iation pensation一、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本文先行对行政征用作一阐述。
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
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种类型,认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
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
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
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
②(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③(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④笔者认为,上述前三种观点均能基本把握行政征收行为的实质,但各有缺陷。
第一种观点把行政征用作为行政征收的一种,实际上以字面表述、而不是以本质内容来归类。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有共同特征,如: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法定性、可诉性。
但他们的不同之处更加显而易见:行政征用是有偿的、相对人是不可预知的,而行政征收则正反之。
另外,上述三种观点中行政征用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范围较窄。
行政征用的对象非常广泛:包括物,⑤智力成果⑥以及劳务。
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观点。
此观点从本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定义,比较全面的阐述了其特征。
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行政征用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征用行为使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补偿责任的制度。
其本意在于“对于因公益之必要,经济上蒙受特别牺牲者,为调节之补偿,以实现正义公平之理想,而期法律生活之安定”,以“为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之调和”⑦行政征用补偿的理论基础有多种,特别牺牲说⑧逐渐占主导地位。
该说认为,国家本来有使人民负担义务的权力,人民有服从国家命令的义务,但如果是特定人承受了并非一般的负担而受特别牺牲时,国家应给予补偿,这合乎正义公平的原则。
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征用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立法水平、执行状况直接决定了行政征用制度的成功与否。
我国有些行政征用制度常因补偿内容的不易执行而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危险,⑨便充分说明了行政征用补偿的重要性。
(一)、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第一、政征用补偿是由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征用行为而引起的。
这与由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同。
这是对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剥夺权利或被限制权利者的损失补偿及利害调整。
第二、政征用补偿的对象是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
在行政征用补偿中,只有特别损失才可以补偿,而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都可请求行政赔偿。
第三、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主体公法上的义务。
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物中,使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承担了别人没有承担的义务,遭受了损失,是与“社会义务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原则相违背的。
因而,行政主体要承担行政征用补偿的义务。
(二)行政征用补偿的原则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用补偿制度,从而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有“正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
法国实行全部、直接、物质补偿原则。
日本则实行“正当补偿”原则。
美国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体现为一种对于“预期利益”之保护。
⑩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的规定。
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小于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经济基础还很薄弱。
但是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笔者认为行政征用补偿应遵守下列原则:第一、平合理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被剥夺或被限制权利者受到的特别损失予以尽可能补偿。
同时,应采取灵活的态度,使用不同的标准。
如,征地建图书馆和建豪华别墅可采用不同的标准。
后者标准可高一些。
第二、偿直接损失原则,指行政征用补偿仅补偿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
如,因专利权被征用而不能专有专用的损失是直接损失。
由于房屋拆迁被安置到离上班地点较远的地方居住,拆迁户因此增加了上班途中的时间和车票费用,这些损失被认为是间接损失。
第三、补偿物质损失的原则,即行政征用补偿不包括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损失,只补偿财产上的利益损失。
这是因为行政征用行为是合法的且为了公共目的,不同于对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行政赔偿。
第四、补偿实际损失原则,即行政补偿只对已发生或将来一定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不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失。
(三)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征用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早,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陕甘宁地区地权条例》中已有规定。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较为系统的有关行政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征用补偿的不足之处有:第一、政征用无宪法依据。
以宪法文件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并适当限制的原则,是近代工业国家一致的做法。
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日本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的有偿征收之”。
而我国“重征用轻补偿或无补偿”的宪法模式,被建国后至今的四部宪法无一例外的采用。
11尽管我国早已建立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但却无宪法依据。
第二、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
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致使补偿标准有很大差异,且不稳定。
这样容易出现各个补偿规定的不协调性甚至排斥性,从而危害法律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补偿标准十分模糊,可操作性很差。
这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很大,其行使权力便会因无界限而无休止。
权力的无休止行使带来的是权利的被侵犯。
无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还导致无补偿方式的统一规定。
以金钱补偿为主,其它形式为辅是各国通行的补偿方式。
如,法国,除货币补偿外,还出现实物补偿方式(如,为家庭耕作土地被征之家庭成员提供同样条件和设备的土地)我国也有金钱补偿、实物补偿、返还原物、安排就业、支持从事开发经营、兴办等形式。
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补偿方式,体现了补偿的灵活性的优点。
但是,对不同领域中相同或相似情况出现不同方式的补偿,或者对不同或相差悬殊的情形予以相同的方式补偿,也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第三、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混乱。
我国无序征用的现象较普遍。
12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用行为均为无程序控制,或仅有非常简单的规定,如《戒严法》规定:“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13程序的混乱不清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会加重人治色彩,从而权利会被侵犯的机率增加。
一般的,行政征用补偿应先由当事人事先经协商达成协议,先补偿,后实施征用行为。
第四、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
此方面不足主要体现在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
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一直不予受理。
有很多纠纷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当事人仍对复议结果不服,但状告无门,目前,此状况亟待改变。
一是因为法院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不仅不利于保护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权利,也不利于监督行政主体行使权力,从而不符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二是因为我国已是WTO成员国,我国必须遵守WTO协议。
成员国的立法要设定向司法当局起诉的权利。
如果行政机关做出最后裁决后,法院不能再复议,这显然和WTO的规定相矛盾。
(四)完善我国新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建议本部分针对上部分中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中的问题做出对应的建议。
第一、善宪法中的征用补偿条款。
我国宪法应借鉴国外宪政的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用”条款,并着重突出“补偿规定”,从而为行政征用补偿确立宪法依据,明确基本原则。
因为行政征用补偿是关系到基本权利的问题,理应由宪法来作规定,因为宪法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的法。
第二、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
在宪法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或者在统一系统的行政征用法中转辟一部分规定补偿问题。
这样,把本来各个零散的补偿规定集中到一块,便于条文之间的衔接和立法精神的协调,使补偿标准更明确,补偿形式更合理,更能防止出现漏洞或发生冲突。
第三、使行政补偿有序化。
源于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自然公正这一普通法的古老立法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它在普通法中确立了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其中一个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14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也应遵循这个重要基本规则。
因为我国目前仍没有把听政程序作为补偿过程中的重要程序,具体权利的不到落实,权力滥用不能很好的被管制。
我国应对补偿的制定过程,补偿的具体执行过程,告知补偿的救济途径等都作明确的规定,改变以往条款上的笼统抽象与无序。
第四、应把司法救济作为重要的行政征用救济手段。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经过复议后,如果仍不服复议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