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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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刘懿德摘要:目前学界对于疑罪是否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的争议,对《国家赔偿法》存在“推定无罪是否完全等于事实无罪的争议”以及“归责原则不统一”的争议。

疑罪从无的司法适用同样存在“狭义论”和“广义论”间的争论。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要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破除畸形的绩效考核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将赔偿的义务统一收归中央国库,借鉴西方非刑事制裁机制的成功经验,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对嫌疑人或者被告的物质补偿,也应依法对被害人一方进行关怀与救济。

关键词:疑罪从无;国家赔偿;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67-04一、疑罪从无的本体价值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标志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真正确立起来。

尤其是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表明国家从刑罚意义上做出宣告,明确了被告人地位和刑事责任应否承担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就包括疑罪从无,从无是因证据不足,嫌疑人未必确实无罪,只是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有罪。

若后续司法机关获取了足证其罪的证据,嫌疑人仍应受到刑法的处罚。

疑罪从无不仅体现了尊重并保障人权的理念,也促进刑事司法向更文明的方向进化。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强有力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相对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若缺乏制度的约束,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定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然而,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具有天然的矛盾,如何在“宁纵勿枉”与“宁枉勿纵”之间抉择,一直是司法工作人员苦于权衡的一个问题。

受重刑主义的传统影响,我国一直对刑事犯罪持高压打击的态度,长久以来秉承“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理念,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行政补偿基础理论研究

行政补偿基础理论研究

行政补偿基础理论研究
尹晓敏
【期刊名称】《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
【年(卷),期】2003(020)003
【摘要】行政补偿是以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为前提的一种广义的行政责任.文章阐释了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探讨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我国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的若干思考.【总页数】5页(P57-61)
【作者】尹晓敏
【作者单位】浙江树人大学,浙江,杭州,310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391.3
【相关文献】
1.行政补偿制度基本理论研究 [J], 王诗俊;杨忠霖
2."失独家庭"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及政策依据探析 [J], 蔡蔚
3.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J], 李晓新
4.环境侵权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J], 闫献伟;夏少敏;茜坤
5.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J], 伍治平;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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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在要求 , 同时也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遗憾的是我 国目前 尚未制定一部 统一的行 政补偿 法。反思我 国行政 补偿
制度的缺陷 , 对进一步完善我 国行政补偿制度不无裨 益。 关键词 : 行政补偿 ; 公共利益 ; 特别损失 ; 制度缺 陷
中 图 分 类 号 :32 1 I2. Y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08 50 21 )2 0 8 —0 10 —82 (0O0 — 06 3
财产权 的绝对性 已被 打破 , 会 普遍 承 认 在 公共 利 社 益 的前 提 下 , 以对 公 民财 产 权 进 行 限 制 和 剥 夺 。 可 但是 , 公共 利益 与个 人 利益 相 比并不 一 定 具 有 当然 的优越性 , 所谓 “ 公益 也绝非 可 以随便优 先及排 斥个
起普遍 重 视 , 国家 也 未 制 定 统 一 的 法 律 加 以调 整 。
3 有利 于协调行 政 机 关与行 政 相 对人 的 关 系 , .

完善行 政补偿 法律制 度的意义
完 善 我 国行 政补 偿 法律 制度 不 仅 迫在 眉 睫 , 而 且对 于构建 公平正 义 的和谐社会 具有重 要意 义 。 1 有利 于 完善 国家对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组 织 权
在这种 情况 下 , 我 国的行政补偿 制度进 行研 究 , 对 完 善行政 补偿 制度 , 已成 为我 国行 政 法 制建 设 的一 个
重要课 题 。

人 之个别 基本权 利 ”因较小 之公益 而侵犯 较大 之私 , 益并 不符 合社 会正义 和经济 原则 。在正 当合理 的补 偿 制度下 , 由于政府不 能无偿 取得 私人财 产 , 政府 自 然 会审慎 地权衡 限制 私权而 得 的公 益与 为限制 私权 而 付 出的补偿 成本 的大小 , 通过这 种利益 之权 衡 , 认 真 作 出决 定 , 而达 到对私人 权益 的“ 小侵 害 ” 从 最 。

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

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

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储琦(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本文认为行政赔偿行为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具有惩罚性质的行为。

认为行政赔偿行为在《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原则”的归责原则前提下,是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先前行为所付出的法定代价;并且通过与行政补偿制度进行比较,得出行政补偿是与行政赔偿的相对的,是对行政侵权行为的惩罚而不是对行政侵权行为的补救。

关键词:行政补偿归责原则行政赔偿惩罚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25—01行政权是公民赋予行政机关对公民自身进行管理的权力,有权必有责,行政赔偿正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由于对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造成损害,进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

这种侵权后的补救是何种性质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分析时应明确所针对的主体,站在公民的角度,是一种事后救济,即在权益受到侵犯后的公权力的补偿,而针对司法机关,既然是对公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的行为,则其先前行为则必然是侵犯了公民的权益,适当的补偿则是对于其先前的侵权行为的惩罚。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体现出的行政赔偿的惩罚性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分别规定在《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并且针对行政赔偿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在众多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行政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主要依据还是《国家赔偿法》。

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则确立了一种“多元化的规则体系”,即以违法原则与结果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在对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条,在旧法中,明确指出只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前提下进行赔偿;而在新法中,虽然将“违法”的限制取消,但可以看出,这种限制的取消并不是针对行政赔偿行为,因而行政赔偿行为仍然适用的是“违法原则”。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之重构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之重构


24 2 ・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 社
系 。这 种 误 区 是 导 致 补 偿 问题 复 杂难 解 的 深 层 法 律 原 因 。 拆 迁 补 偿 关 系 应 该 属 于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迁 拆 补 偿 性 质 为 行 政 征 收 补 偿 , 府 才 是 真正 的 补 偿 义 务 主体 , 府 应 直 接 对 被 拆 迁 人 承 担 补 偿 义 务 。拆 迁 政 政 补 偿 应 以公 正 合 理 补 偿 为 基 本 原 则 , 可 能全 面 弥 补 当 事 人 因 公 共 利 益 而 遭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 仅 就 补 偿 尽
要 理顺 补 偿法 律 关 系 , 依 此 对 补 偿 各 方 权 利 义 并


问题 的 提 出
城 市房 屋拆 迁是 世 界各 国城市 发展 必须 要 面
务 进行 重 新配 置 。 二 、 民事 协议 解 补 偿 问题 是 现 行 以
法 的误 区
我 国城 市 房 屋 拆 迁 中 出现 剧 烈 的 冲 突 与 矛
动对 现 行《 城市房 屋 拆迁 管 理条 例 》 的合 法性 进行
审 查 。
清 华大 学 崔建远 教 授 曾在 《 房 屋 拆 迁 制度 的重 论
建 》 文 中对 拆 迁合 同的性 质提 出 了这样 的质 疑 : 一 房 屋拆 迁合 同究 竟 属于 什 么类 型 的合 同?是 买卖 合 同还 是无 名 合 同? 若作 为房 屋 买 卖 合 同关 系 , 会欠 缺 买卖 合 同 的 意思 表 示 等基 本 构 成 要 件 ; 若 作 为房 屋拆 迁合 同这种 无名 合 同 , 有难 办之 事 : 也 按 照一 般法 理 , 在协 议成 立 前 , 屋 所有 权仍 然属 房

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和执行

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和执行


作 为 行 政 征 收制 度 的 房 屋 征 收 , 及 到 相 对 涉
系 列 法 律 上 的 相 关 制 度 。在 法 律 上 , 权 保 障 人
人 的 重 大 财 产 权 利 和 基 本 生 活 条 件 , 政 机 关 在 行
此 关 系 中 更 应 该 贯 彻 合 法 性 和 人 权 保 障 的基 本 制 度 。理 论 上 , 政 征 收 有 一 个 理 论 的 前 提 就 是 行
往 往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 法 将 人 权 的理 念 予 以确 定 宪
和 明 确 , 成 相 关 的权 利 制 度 体 系 , 括 相 关 法 形 包 律 权 利 体 系 , 构 成 制 度 上 的 人 权 。对 人 权 理 念 而
的 贯 彻 就 是 通 过 这 些 法 律 上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由这 些 原 则 所 形 成 的 法 律 制 度 , 促 进 和 发 展 一 个 国 来
分则部分也较好 地贯彻 了人权理念 并建 立了相 关的制度 , 但仍 需要做 出一些符合时代发展 的完善。
[ 关键词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 ; 权保 障理 念; 人 贯彻和执 行 [ 中图分类号 ] 4 DF 8 [ 文献标识 码 ]A [ 收稿 日期 ] 0 2 1 3 2 1—0 - 0 [ 文章编号 ] 6 1 6 12 1 O —0 7 —0 17 —6 7 ( 02)1 0 7 3 [ 作者简介 ] 凌程明(9 6 , 山 东济南人 , 17 一)男, 山东英才学院文法学院讲 师, 史学硕士 , 究方 向: 历 研 法理 学。
对人权保 障理念 的贯彻和 执行
凌程 明
( 山东英才学院 文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0 0 ) 5 10

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问题研究【摘要】就目前而言,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在:行政补偿原则不统一;行政补偿范围不明确;行政补偿方式及救济途径较单一。

因此,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警察行政补偿制度,就需要对目前我国行政补偿问题做系统性研究和分析,以期为更好的实现行政补偿规范化、行政补偿合理化提供参考或借鉴。

【关键词】警察;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引言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可以说,在节日的喜庆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也存在不少问题,在现实中,如频繁袭击警察,因为警方执法不公的请愿等等,这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到社会引起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警察行政领域,这是必要的,警察的薪酬制度等问题作为研究的首席。

i。

一、我国警察补偿制度立法现状我国的警察行政补偿制度相对于国外的趋势较为滞后。

但好消息是,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的科学家都十分重视这个问题。

首先,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国家在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可以说,我们的行政赔偿是基于法律或政策,中国的主要立法警察行政补偿赔偿如下:1.1995年2月28日,《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迫切需要凭证书,可以优先通行。

”......由于公安机关的需要调查犯罪......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机构和个人在需要运输手段的交际场所和建筑物将被退回后,立即使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导致弥偿损失。

此外,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依法应确保公民和组织给予的帮助和支持......他们的警察在支持卓越的人的职责,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支持他们的工作,警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将被授予根据养老金和赔偿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赔偿的原则,为我们这里的警察行政补偿使用补偿的原则是适当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研究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研究
作 者简 介 : 万 永 , : , 徽 师范 大 学 , 方 硕 l安 安徽 - 湖 芜

为 了公共利益 的 目的, 对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 , 具有 明显的法理根据 , 个人利 益当然要 服从 和服务 于公共利 益, 这种服从 是基 于 国家主权 原则 。比如 , 在举办 2 0 08 年北京奥运会中, 进行 了大量的 比赛 场馆 建设, 依法进行 大 量 的 征 收 或 征用 , 时 还 进 行 了 适 时 的交 通 管 制 。 当 同 然, 对公共利益的解 释应该保持一定 的弹性 , 适应社会形 势 的 变化 , 围 大小 适 中 , 其 既 能保 护个 人利 益 又 能顺 范 使 利推动社会发展。“ 在政府 负有沉重经 济增 长和城 市建 设任务的同时 , “ 对 公共 利益 ” 款做过 于严格 的解释 , 条 更会导致政府行政 执法 和法院审判上的混乱。 为了非公 ” 共利益的 目的 , 需要进行房屋拆迁 , 就不能进行征收或征 用, 因为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在法律上地位是 平等 的, 开 发商 不 具 有 主 权 者地 位 , 权 征 收 或 征用 。 无 对于商业 开发 , 应该具 体分析 , 区分 目的和功能 , 分 别对待。“ 在我 国, 商业开发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公共利 益, 但在特殊情形 下又可能渗入公共利益 的因子 , 甚至可 能包含公共 利益。……所以我们认为 , 关于商业开发 既 不能简单地纳入公共利益 的范畴 , 也不能武 断地予 以排 除, 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 必须在个案 中进行具体判 断。 同 ” 时预设 司法解决途 径, 以求在纠纷不能得 到及 时解决 时 , 由 国家 有 关 机 关裁 决 , 法 维 护 当事 人合 法 权 利 。 依 二 拆迁 应 由政 府 实 施或 授 权 有 关 组 织 根据《 市房屋拆 迁管理 条例 》 四条第二 款 的规 城 第 定: 本条例所 称拆迁 人 , 是指取 得房屋拆 迁许 可证的单 位:第 十条 : 拆迁人可 以自行拆迁 , 也可 以委托具有拆迁 资格 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不得作为拆迁 人,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从性质上说 , 政府征收或征用是 政府基于主权对 国 民的私有 财产 强制 改变所 有权或 用 途 。 于 国家 行 为 , 属 只有 政 府才 有 权 征 收 或 征 用 。但 是 在 现行拆 迁制度 中, 征收或征用主体 是国家 , 是具体拆 迁 但 的 却 是取 得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房 只是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 为 了公共利益征 收或征用 , 具体实施方式有两种 : 一 种是决策 主体 和执行 主体一致 , 由政府具 体实施拆 迁。 另一种途径是决策 主体授权相关 主体实施拆迁 。但是从 《 市房屋拆迂管理条 例》 城 的规定来看 , 拆迁人 并没有获 得授权 , 拆迁 人凭 “ 五证 ” 获得拆 迁许 可证 , 只是一种 行 政 许 可 , 政 许_ 并 不 等于 授 权 。 在实 际拆 迁 中 , 发 商 行 [ 1 I 开 和房屋 所任 人利益直接对立 , 矛盾尖锐时出现野蛮拆迁 、 暴 力拆 迂 、 钼 子户 、 自焚等 极 端 现 象 。 “ 屋 被拆 迁 后 , 房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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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摘要]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也是行政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

文章在浅析行政补偿概念的基础上,回顾了行政补偿法理基础相关学说的分类,最后指出就我国实践而言,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应该以人权保障说为前提,以特别牺牲说为基础,以公平负担平等说为原则。

[关键词]行政补偿;特别栖牲说;人权保障;公平正义作为国家,当牺牲无特定责任人的合法利益以满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从而破坏原有的利益格局时,就必须给予受损害的特定成员公平合理的补偿。

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大力指导,我国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套较为广泛的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政府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

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是指国家为什么要对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其理论依据是什么。

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有利于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具有深远的学术理论和现实实践意义。

一、行政补偿各国学者结合本国自身的实际和具体情况定义行政补偿的概念有所不同。

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性,导致我国的行政补偿概念也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行政补偿的概念定义为:国家行政主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管理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履行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由国家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依法补偿特定行政相对人所遭受损害的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其不应属于行政法责任,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行政法中所关于调整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人财产权关系的内容日益凸显。

我国认为行政补偿的发生原因包括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合法公权力行为及其附随效果所造成的特别牺牲,也包括公民因实施公法之无因管理行为所遭受的特别牺牲。

其中,公权力附随效果的特别牺牲是指在实施公权力时,行政主体并非有意占有或使用私人财产,或者限制私人财产权,但客观上存在着破坏或实质减损相对人权益的实施,进而使相对人承担特别损失。

再者,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的维护而遭受了个人利益的特别损失,两者利益的损益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而这种公共利益显然不为行政相对人一方享有,而为社会或集体成员共享。

各国对于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都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每种理论学说都有其不同侧重角度,反映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法理基础和理论观念。

主要有以下代表性的学说观点:(一)特别牺牲说该学说是由德国奥托·麦耶提出的,其主要思想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或征用等行为,造成了特定的社会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损失,他们为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了其他人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对承担了他人责任的这些特定主体的特别损失给予补偿。

(二)公平负担平等说该说认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是一致的。

公民既然是公共产品的实际享有者,理所当然也应当是社会公共负担的承担者。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实施者,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角度是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造福于民。

如果国家的一些诸如征收、征用、选用的一些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损失,作为这种损失就应该由全社会的成员一起来分摊,但这从现实角度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国家就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由国家来给予受到损失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这样就达到了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承担,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人权保障说保障人权的理念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尤其是法律生活的各个领域。

该学说认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目的和重要任务之一是保障人权,当公民遭受到国家其他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对遭受损害的公民给予补偿。

保障人权也是国家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既然在法律领域内,当公民的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的时候,国家有责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保障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补偿或者赔偿,那么当国家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时候,这种责任就更是责无旁贷。

(四)无过错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行为或其所管理的人或物造成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无论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或者是否过错,均应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

引起行政补偿的损害虽然是由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可是从损害结果来看,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特别损失,在相对人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无端致使个人权益受损是理应获得相应弥补的,符合权利救济的基本要求。

法律上的区别应该只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与否的问题;引起赔偿的是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应该对之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引起补偿的是合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对之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五)不当得利说该学说认为享受公共利益的是社会全体,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社会全体成员负担。

然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个别人的特殊牺牲所能实现的,既然是为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没有理由让个别公民承担,因此对于其他未受损害的社会全体成员来说就是一种不当得利,因此对于做出牺牲的人就应当进行补偿。

(六)危险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他人的利益于某种危险之中,他就必须为此种危险可能导致对方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这种理论始于民事赔偿领域,后来在行政法上得到了运用,并逐渐成为了行政补偿的重要根据;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是以“人权保障说”为根本要求,以“特别牺牲学说”为基础理论,以“公平负担平等说”为主要原则。

“人权保障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根本要求。

众所周知,维护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现在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在现实的生活领域当中,作为社会主体的人难免会受到政府行为的干涉和影响,如果政府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无论是违法的行为还是合法的行为,都应该做出适当的、公平的赔偿或者是补偿,而不应该只是关注到政府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公平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不断增多,政府的一些合法行为难免会对一些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好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从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和有效的保护,充分保障人权的实现。

“特别牺牲学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中也能看出,我们国家十分重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制定和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加以保护。

但国家要更好地实施公共管理的职能,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可能会对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甚至造成损害,而作为这种本应该由全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损害,如果强加于一个人或组织,就造成了“特别牺牲”,这种特别牺牲就应该由公权力的维护和实施者通过必要的行政补偿,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状态。

我国强调的是这些“特别牺牲”应该公平合理,若牺牲超出了公平合理的限度,则必须由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偿。

“公平负担平等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原则。

之所以强调“公平负担平等说”做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原则,是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给予补偿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私有财产合法权益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如果国家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是相对一般意义上的,具有较为广泛的承受范围的,那么这种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平均的分摊,是一种公平、正义的“牺牲”。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无需再对其进行行政上的补偿。

只有在当这种牺牲被特定化到在社会公平领域,已经不能为人民所接受的特定范围内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范围之内的过程当中的时候,才造成了所谓的“特别牺牲”。

这时出于维护必要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就应当给这些人或者组织适当的行政补偿,从而达到“公平负担平等”。

总之,我国在土地征用、公用征收、功用征调、行政活动调整、因公益遭受特别牺牲的补偿和因保护国家或公共财产所致损失的补偿方面广泛地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

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之所以主要考虑和借鉴这三种主要理论观点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种观点理论的合理性和精神内核,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所做出的一种理性的正确判断。

三、结语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是我国构建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但理论界却对此无法达成共识。

不管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还是从维护公民个人权益角度来观察,行政补偿制度都是一种维护公民权利和平衡公共利益的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完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在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之下,我国应该加强对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和立法研究工作,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而促进平等、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

[参考文献][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高景芳.补偿制度研究[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3]史阳勃.试析土地征收行政补偿程序的完善[J].法治与社会,2010,(1).[4]陈志娟.浅议行政补偿制度[J].警官文苑法制园地,2010.[5]杨芸,鲁宽民.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中州学刊,2010,(1).[6]陈晓勤.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补偿规定现状及实证分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10).[7]钟祖凤.论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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