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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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
一、经济补偿
1、金钱补偿:当政府行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确认产生损害,对受损
害的个人和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以现金方式给付补偿金,补偿受损害
的经济损失。

2、物质补偿: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给受损害的个人和单位
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有形财产物质补偿的方式进行赔偿。

二、履行补偿
1、实物补偿: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对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
损害,政府有义务作出实物补偿,赔偿受损害的经济损失。

2、劳务补偿: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给受损害的个人和单位
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以补偿劳务的方式进行赔偿。

三、法律责任赔偿
1、责任赔偿:政府行为或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
赔偿给受损害的经济损失,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赔偿:政府行为或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
政府应当承担因其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赔偿给受损害的经济损失。

四、多重赔偿
多重赔偿是指政府行为和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给受损害的个人和单位损害行政赔偿方式可以综合采用经济补偿、履行补偿和法律责任赔偿的方式来赔偿受损害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基本要求:了解: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首先,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实践中,侵权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这是由国家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也都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但是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主要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国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责任、立法赔偿责任、军事赔偿责任、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中的赔偿责任等。

一方面,特定的赔偿责任是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而行政赔偿仅仅是国家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一特性使行政赔偿与其他赔偿,如司法赔偿、民事赔偿等区别开来。

另一方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形式很多,既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利用执行职务机会实施侵权行为,如顺手牵羊的行为;还可能是表面上与行政职务相关、实则无关的侵权行为,如大吃大喝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都引起赔偿责任,但不一定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只有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国家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一、概述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公正公平、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行政责任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仅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强化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正公平、增强行政责任感的有力保障。

二、行政补偿制度基本原则行政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行政行为不当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因此补偿应当是“足额补偿”,即补偿应当真实、全面、合理、公正、及时,不能让受损公民感到委屈。

行政补偿制度的着眼点主要是在强化公民权益保护,因此行政补偿制度应该贯彻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无论公民身份、性别、年龄、职业等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应该一致,补偿应当以受损失的程度和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应当受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

2.足额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全面,以让受损失公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和被妥善处理为目的。

3.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补偿中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即在行政补偿中公正、公开。

4.法定原则:行政补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自行决定。

5.责任原则:行政补偿需要依据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引起的损失需要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种类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和实施的情况,可以将行政补偿制度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补偿命令补偿是行政机关因执行错误命令、指令,造成公民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对错误命令的负责人进行追责、赔偿出具直接影响的修理的费用等行政手段来进行补偿。

2. 行政机关责任补偿行政机关责任补偿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单位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补偿方式可以是赔偿金、修复工程、道歉等。

3. 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是在行政机关实施土地征收同时采取的一种补偿措施。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赔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对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一、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应当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安排。

二、行政不当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未依法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丧失职业操守等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损失的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主体行政赔偿的主体包括赔偿请求人以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行为引起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制定、执行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或具有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双重身份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道歉赔礼等。

物质赔偿是指通过金钱等方式对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因行政不当行为而遭受到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赔偿;恢复原状是指赔偿请求人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后,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排除妨碍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妨碍;消除危险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危险;道歉赔礼是指政府机关就行政不当行为向赔偿请求人表示歉意并进行道歉。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请求、责任认定、赔偿计算、赔偿决定、执行赔偿等环节。

赔偿请求是由赔偿请求人提交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进行赔偿。

责任认定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义务。

赔偿计算是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损失情况,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算。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12月13日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当赔则赔、应追尽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法治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

第五条行政赔偿和追偿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追偿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024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2024

2024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1.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损失,例如违法强制拆迁、非法征用土地等。

二、行政赔偿的主体与程序1.行政赔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侵权行为实施单位。

2.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分为自愿协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个阶段。

3.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行政赔偿申请。

4.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行政赔偿的计算与支付1.行政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以具体损失为依据,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赔偿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分期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行政赔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逾期未支付的,还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滞纳金。

四、行政赔偿的救济措施1.对于行政赔偿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3.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在法院提起,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审理。

五、行政赔偿的监督与评估1.行政赔偿的监督主要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赔偿。

2.行政赔偿的评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行政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性。

总结:本文介绍了2024年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从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主体与程序、计算与支付、救济措施以及监督与评估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

行政赔偿法的修订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希望本文能为读者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用的参考,进一步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县级行政赔偿工作制度

县级行政赔偿工作制度

县级行政赔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级行政赔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工作。

第三条县级行政赔偿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赔偿权利的实现。

第四条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置赔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赔偿案件的接收、审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赔偿工作制度,明确赔偿程序、赔偿标准和赔偿责任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县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赔偿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赔偿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县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赔偿范围包括:(一)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境等措施;(四)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情形。

第九条赔偿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金按照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人身权益的实际损失计算;(二)财产损害赔偿金按照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益的实际损失计算;(三)赔偿金计算不足的,可以适当给予补偿;(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精神损害,可以给予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县级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三、赔偿程序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县级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赔偿。

第十二条县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同意赔偿决定或者赔偿决定逾期不作出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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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
偿和行政补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制度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制度规定的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相对管理人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
㈠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㈡以殴打的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的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㈢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㈡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㈢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赔偿请示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授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利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
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章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二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受害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㈢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起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
内依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提出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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