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在要求 , 同时也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遗憾的是我 国目前 尚未制定一部 统一的行 政补偿 法。反思我 国行政 补偿
制度的缺陷 , 对进一步完善我 国行政补偿制度不无裨 益。 关键词 : 行政补偿 ; 公共利益 ; 特别损失 ; 制度缺 陷
中 图 分 类 号 :32 1 I2. Y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08 50 21 )2 0 8 —0 10 —82 (0O0 — 06 3
财产权 的绝对性 已被 打破 , 会 普遍 承 认 在 公共 利 社 益 的前 提 下 , 以对 公 民财 产 权 进 行 限 制 和 剥 夺 。 可 但是 , 公共 利益 与个 人 利益 相 比并不 一 定 具 有 当然 的优越性 , 所谓 “ 公益 也绝非 可 以随便优 先及排 斥个
起普遍 重 视 , 国家 也 未 制 定 统 一 的 法 律 加 以调 整 。
3 有利 于协调行 政 机 关与行 政 相 对人 的 关 系 , .
、
完善行 政补偿 法律制 度的意义
完 善 我 国行 政补 偿 法律 制度 不 仅 迫在 眉 睫 , 而 且对 于构建 公平正 义 的和谐社会 具有重 要意 义 。 1 有利 于 完善 国家对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组 织 权
在这种 情况 下 , 我 国的行政补偿 制度进 行研 究 , 对 完 善行政 补偿 制度 , 已成 为我 国行 政 法 制建 设 的一 个
重要课 题 。
一
人 之个别 基本权 利 ”因较小 之公益 而侵犯 较大 之私 , 益并 不符 合社 会正义 和经济 原则 。在正 当合理 的补 偿 制度下 , 由于政府不 能无偿 取得 私人财 产 , 政府 自 然 会审慎 地权衡 限制 私权而 得 的公 益与 为限制 私权 而 付 出的补偿 成本 的大小 , 通过这 种利益 之权 衡 , 认 真 作 出决 定 , 而达 到对私人 权益 的“ 小侵 害 ” 从 最 。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 他物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 物质权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 以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 主体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
精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
• 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 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 任;
• (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 任;
• (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 因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 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 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 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 补偿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
•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信赖关系补偿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内容提要: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较多,也有其自身的特征,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建立统一的制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行政补偿性质的确立,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应遵循人权保障、利益平衡、依法;其范围和程序应科学合理。
; 关键词: 行政补偿规定立法执法问题对策建议;; 一、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但是封建统治时间很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很深,也很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该条例规定:"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这其中显然含有行政补偿的内容。
; 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做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又依法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做了规定。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2023年,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征用需求不断增加,加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行政征用补偿的标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浮现;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策难以充分照顾公众利益,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公正、合理、透明。
因此,本文将结合实际问题,分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我国的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主要由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制定,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在实际中不断浮现。
例如,对于同一地区内的不同征地对象,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同时,补偿标准颁布后,补偿不到位、未能及时支付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的表现不仅让受征地户在补偿过程中感受到了不公平,也引发了其对政府的不信任。
为改变现有问题,应该逐步推行市场化价值取向,采用土地出让收益与市场价格成为“参考”或“依据”,确保土地资源的优质回报和结构性安排。
同时,完善国家层面关于农村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规范各省、市、县的征迁补偿标准。
如果需要对标准进行调整,必须依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和持续性原则,确保受征地户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二、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不透明我国实施的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步骤,由政府部门独立作出决策。
这样的决策方式,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审批程序也常常需要消耗较长的时间,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此外,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体制之间的协作也不够互动,规范化程度不高,加上业务操作人员不够专业,导致程序执行效率低下,时间成本居高不下。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赔偿权利义务的专门立法。
该法在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行政赔偿的申请、审理程序不够清晰明确,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诉讼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行政赔偿标准方面,现行法律对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则未做具体规定,导致赔偿标准不够具体和明晰。
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行政赔偿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法律对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赔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
在一些赔偿决定下发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些问题反映出行政赔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
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具体流程,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
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更可以提高公平性和公正性。
应当加强对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可以建立行政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制,对拒不执行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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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行政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但从目前行政法发展现状和趋向看,还存在很多的缺陷。
由此,对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在实践的摸索中寻求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补偿;缺陷;改善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时间状况是虽然已经有不少年的实践法律经验。
但是,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的实践是缺乏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支撑,最重要的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行政补偿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使它难以跟上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和发展需求。
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和法治建设的大力倡导下,加大对行政补偿这一制度的研究,是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制度的重要步骤,而且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补偿的定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综合我国行政法研究学者的相关定义,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有关行政补偿制度立法的现状
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把行政补偿的条款列入国家的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阶层的法律,同时也是我国彭彤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许多欧洲国家都普遍以宪法来明确规定行政补偿责任,在实践中探索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需求,并且以此逐步构建和完善其行政责任补偿制度。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走过了半个多世纪,期间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是值得肯定的事实。
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导致目前还很不完善,不足之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不明确。
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直接影响到对受损人损失补偿的程度。
这样的话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时,要不要补偿的问题就会更加的明确,使国家机关无法推卸责任,也更能确定国家应当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程度。
(二)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具体法律法规较杂乱、未成体系。
近年来,我国的行政补偿的立法工作在当下已经取
得很大的发展,虽说我国的行政补偿制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一直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而行政补偿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依稀看见,所以说我国目前还未构建成完善的补偿体系,而且我国仍有许多领域的行政补偿问题至今仍缺少法律规定,导致许多无法可依的现实问题。
(三)补偿和救济的具体实施和执行程序不够健全。
我国单行法律单、法规以及规章中有关确立损失补偿的条款己经存在很多,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却很少明确规定行政补偿的具体补偿和救济的实施程序,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行政补偿程序不明确,司法救济不足等问题也暴露出来。
(四)行政补偿的具体范围存在不合理。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不侵害时,一般只补偿其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对行政相对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却没有给以重视。
而更加需要说明的是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财产和人身方面以外的其他损害时,一般不给以补偿。
四、行政补偿制度体系构建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一)将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了国家征用、征收条款,但对于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却并未谈及,这不能不称其为一种缺憾。
(二)制定出台我国统一的《行政补偿法》。
一方面是补偿标准
不一、纠纷不断、许多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另一方面是单行法规杂而无章、不成体系。
这样一部法律可以把行政补偿的标准、范围、方式、程序等规范化,既不与单行立法对行政补偿各方面问题加以规范相冲突,也可以补单行法规之所短。
(三)建立、完善相应的行政补偿纠纷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行政补偿纠纷排除在外,行政补偿纠纷救济行政复议这一程序,但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系统,所以其保障力度令人堪忧。
(四)确立明确的行政补偿的补偿范围。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中,行政补偿的范围是其重要内容,它不但确定了国家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补偿的补偿广度,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请求国家行政补偿的程度,明确了国家相关权力机构在解决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中的权限范围。
五、结论
总之,在当前人民合法权益受到普遍尊重的时代背景下,建立、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要改变目前行政补偿有的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形就必须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立法,积极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并积极完善行政补偿纠纷的救济制度。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临宏,行政法学新领域问题研究[m],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6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王天辉,浅谈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j],农村经济问题研究,2010,(20)
[4]严婷婷,论行政补偿的制度缺陷与对策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0,(3)
[5]过静,浅谈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j],管理与视野,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