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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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研究生考试时间表

2014研究生考试时间表

2014研究生考试时间表
2014年的研究生考试时间为12月28日和12月29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月28日: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英语(一)、英语(二)、日语、俄语。

具体时间安排为8︰30-11︰30。

12月29日:考试科目包括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中医综合、西医综合、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农学门类联考数学、农学门类联考化学。

具体时间安排为8︰30-11︰30。

12月29日:考试科目包括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课、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课、农学门类联考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农学
门类联考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联考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

具体时间安排为14︰00-17︰00。

报名时间一般在9月份左右开始,持续一个月左右。

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并缴纳报名费。

考研复习时间一般从报名结束后开始,持续三个月左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考试时间以官方公告为准。

省委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入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省委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入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省委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入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政治理论一、概念解释题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第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区分开来;第二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即人的思维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把哲学区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商品:商品是用来进行等价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

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是撇开各种具体形态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其内容就是人类脑力和体力的一定支出。

抽象劳动在质上是相同的,只有量上的区别。

抽象劳动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

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以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换。

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指剥削自劳动者劳动价值中的利润,即“劳动者创造的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劳动”。

剩余价值应该归无产阶级一切。

可变资本:资本家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一部分资本。

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不仅可以创造出补偿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而且能创造出剩余价值,使资本增值。

实践: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

在阶级社会,基本形式是生产活动、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项。

人民内部矛盾: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矛盾。

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包括工人阶级内部,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知识分子之间,农民阶级之间,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等等。

它在劳动人民之间是非对抗性的,在劳动人民和剥削阶级之间则在对抗性的一面之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

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人们通过各类感官直接与外部世界接触所获得的关于客观事物表面的、片面的、外部联系的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管理规定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职研究生的培养,切实做好在职研究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职责,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方向。

通过培养,使在职研究生成为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能够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的高层次、新世纪的领导干部、管理人才和理论骨干。

为深化改革,振兴安徽,实现安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做到学以致用。

坚持以学习原著和党的重要文献为主,以自学和研究为主,把学习研究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在职研究生的专业水平和独立分析、研究现实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贯彻改革、求实、创新的精神,遵循“严进严出”,“强化管理”和“有偿培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第二章招生工作第五条在职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在校委领导下,由研究生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生对象为我省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党政领导工作、经济管理工作和理论研究、教学、宣传工作的干部。

第七条凡报考在职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毕业并已取得省人事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共党员或人党积极分子;年龄在45 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在职研究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在校委和研究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部负责。

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录取、教学计划实施、学籍管理、教材购置、班主任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领导小组在校委领导下,负责加强对研究生工作的指导,并协调校内各有关处室关系。

第十条研究生教学指导组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负有全面指导职责。

第十一条研究生教学指导组负责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指导研究生的学习、研究、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落实对研究生的各项培养工作。

2000年安徽省委党校招生简章

2000年安徽省委党校招生简章

2000年安徽省委党校招生简章
为进一步提高青年干部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党性修养的党政干部和管理人才,根据2022年安徽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会议精神,中共合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决定2022年继续招收安徽省委
党校(行政学院)在职研究生。

一、招生专业和学制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点招收经济学(经济管理)和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专业在职研究生各50(含免试生)人,学制3年。

二、报考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大学本科及以上或双专科学历;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品德优良、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面授学习。

报考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专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以学信网或学位网为准)者可免试入学,申请免试报名者,须提交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推荐函。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

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可登录安徽省委党校网站报名。

报名方法:见附1.
四、入学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暂定2022年5月21日。

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省直党校教学点2013年招生简章

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省直党校教学点2013年招生简章

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省直党校教学点
2013年招生简介
一、招生专业和学制
专业:公共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法学专业
学制:三年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办法
招生对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和教研、宣传等部门的理论骨干。

招生条件: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具备本科、双专科学历或大专学历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具有高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者均可免试入学)。

报名办法:报名者需携带相关毕业证书原件及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2张;报名考务、考前辅导及资料费300元。

报名时间:2013年元月3日至3月31日
报名地点:省直党校二楼(合肥市长江中路1号、省委大门东100米)报考者经审查合格,参加省委党校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由省委党校择优录取,录取后在我校学习(省委党校主讲教师授课)和管理。

为了保障学员们的学习时间,缓解工学矛盾和家学矛盾,我教学点将授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并且基本上至少相隔一个双休日安排一次课程。

三、入学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报考者经审查合格,参加省委党校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由省委党校择优录取,录取后在我校学习和管理。

为了保障学员们的学习时间,缓解工学矛盾和家学矛盾,我教学点将授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并且基本上至少相隔一个双休日安排一次课程。

四、学费和学历待遇
学费(含教材资料费):4600元/人/年.
学历待遇: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通过论文答辩,颁发中共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毕业文凭,享受研究生有关待遇。

五、咨询电话:(0551)2606553 2608550
省直党校研究生部
2012年12月12日。

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复习资料(手打版)(精品文档)_共9页

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复习资料(手打版)(精品文档)_共9页

名词解释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3、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4、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6、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8、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规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10、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1、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2、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13、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题

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题

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题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名词解释1.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 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指我国在经济文化落后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即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个历史阶段。

3. “三个有利于”: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标准。

4. 名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名族聚居的地方,实现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大特色”:实践特色、理论特色、名族特色、时代特色。

7.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和总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名族伟大复兴。

8.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9. 美丽中国生态文明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二、简答1.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本含义:就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坚持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敢于和善于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2.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命题:一是,和平与发展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要求。

二是,和平与发展仍是摆在世界各国人民面前的、尚未解决的大问题。

3. 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及求真务实。

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名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省委党校法律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及(答案)

省委党校法律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一、简答题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律效力来自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规定的以及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权力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义务)为内容,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也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霍菲尔德的权利:1、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2、特权,指人们能不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

3、权力,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

4、豁免,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

法律监督的意义:1、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2、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3、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挥活力、合法活动)。

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的关系:1、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

2、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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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专业重点一、名词解释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总称。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4、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法律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该按照法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6、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7、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8、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利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明珠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族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0、国家结构方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11、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的表现方式,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和其他行政法渊源。

12、合理行政原则:基本要求为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行使权力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该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对违反合理原则行政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3、行政公务行为: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14、附款行政行为: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又称附条件行政行为。

15、行政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16、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7、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确需改变行政许可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1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19、行政赔偿: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显示公平、明显不当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而引起赔偿的一种行政责任20、紧急避险: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行为。

21、刑罚: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22、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3、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2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5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二、简答题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答: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法的特征答: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师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答:(1)习惯习惯主要指社会习惯特别是那些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社会而必须完成的各种相关的习惯。

(2)判例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时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

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掼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

(3)政策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

四、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答: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

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中并没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单一的公法与司法的区分标准。

但这不能否定公私法之分的下列意义:有利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划定不同法庭如民庭与行政庭之间的管辖权限,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提供基础。

现在公认的公法部门包括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这是因为存在即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

有鉴于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功法和司法之间的法律。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五、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答: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有7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7个法律部门是:1.宪法及其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六、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答: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1.失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七、司法的特点答: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局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有国家强制性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八、宪法的功能和作用答:宪法的功能室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

功能:1.确认功能。

宪法确认功能主义表现在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确认国家的归属,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等方面。

2.保障功能。

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3.限制功能。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要公权力活动的界限。

4.协调功能,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的功能,宪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大量的利冲突,合理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为建立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

作用: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1. 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1)宪法确认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3)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础机制(4)宪法是立法体质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2. 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宪法不仅是立法的基础,同时也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一切执法活动不能违反宪法当代原则与具体规定。

3. 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

(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4. 宪法在守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九、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答:直接选举的程序。

1.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

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3.投票。

4.计票5.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6.确认和宣布7.补先与罢先间接选举的程序: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2.投票3.计票和宣布当选4.补选、辞职和罢免十、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规定原则:1、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2.有利于经济发展3、有利于巩固国防4、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十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答:行政主体的概念: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为:1.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2.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3.须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4.须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十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一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职权,其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十三、行政行为的效力155答: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内容包括:1确定力。

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它要求a.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其要求将不被视为有效请求,而不予受理2. 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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