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业六大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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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3篇)

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吸引外商投资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外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创业投资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外商创业投资的概念外商创业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企业或参股我国境内企业,以获取投资回报的行为。

根据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外商创业投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外商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 外商参股投资: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形式参股我国境内企业,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 外商并购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4. 外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投资我国境内的创业企业。

三、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外商创业投资活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该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基本法律,对外商创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该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规范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和运作的基本法律,对外商创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该法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合伙人出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

外资在华矿产勘查投资的法律推进演绎

外资在华矿产勘查投资的法律推进演绎
摘 要 : 资 进 入 我 国矿 业 领 域 已有 多 年 ,随 着 国 际 资 源 局 势 的变 化 ,我 国 政 府 在 矿 业 融 资 领 域 逐 外
步 进 行 了 一 些 改 革 。 目前 ,《 产 资源 法 》正 在 进 行 修 订 论 证 , 如 何 科 学 合 理 地 引 导 外 资 、 利 用 外 资 成 矿 为 矿 业 勘探 、开 发 的 重要 命 题 。本 文 以 我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为 基 础 ,结 合 《 产 资 源 法 》 矿 、矿 业 外 资利 用政 策 ,对 《 商 投 资 矿 产 勘查 企业 管 理 办 法 》 的 一 些 创 新 性 规 定 进 行 了 分 析 。 外 关 键 词 : 商 投 资 ;勘 探 ;法 律 政 策 ;创 新 外
e t r rs s o i a S lg ls s e a d “ i e a s u c s L w”. u e o o eg n e t n o iy i n e p i e fCh n ’ e a y t m n M n r l Re o r e a s f f r i n iv s me t p l n c
c ly a a i a l i n i p t tpr oston. Thi r il hih ba e o al nd r ton ly s a m oran op ii s a tce w c s d on c nne to o egn i e t d c insoff r i -nv s e
20 0 0年 国务 院 办公 厅 发 布 了 《 发 国 土 资 源 转 部 等部 门关 于进 一 步鼓 励 外 商 投 资 勘 查 开 采 非 油
于办理 新 设 探 矿 权 登 记 手 续 、颁 发 勘 查 许 可 证 的 行 政许 可状 况 。而 具 体 落 实 勘 查 资 金 到 位 、高 科 技 含量 技术 的 运 用 等 则 落 到 地 方 政 府 实 际 去 实 施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趋势日益增长。

作为全球最大的矿产资源消费国之一,中国矿业公司在海外寻找资源已成为一种常态。

老挝作为中国周边国家之一,矿产资源丰富,吸引了不少中国矿业企业的关注和投资。

在投资老挝的矿业项目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需要中国企业在投资前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一、老挝矿业投资的现状老挝地处中南半岛,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锡、铜、铁、金、银、铅、锌、石油和天然气等,尤其是锡、铜、金等金属矿资源储量巨大。

老挝政府一直将矿产资源开发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并积极吸引外国投资。

中国作为老挝最大的外国投资国之一,其矿业企业在老挝投资的项目也日益增多。

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的矿业项目主要分布在南部和北部,涉及到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铜、金、铁、锡等。

随着老挝政府对外资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中国矿业企业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机会和条件。

中国企业与老挝政府签署了一系列矿业合作协议,获得了开发矿产资源的权益。

中国矿业企业在老挝的投资项目也得到了老挝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虽然老挝的矿产资源丰富,但在投资项目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中国企业引起重视。

以下是一些老挝矿业投资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挑战:1. 土地使用权和环境保护:老挝对矿业开发和土地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相关环保许可证方可进行矿业开发。

老挝政府对矿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也十分严格,涉及到的标准和规定需要严格遵守。

老挝可能存在土地产权不清晰和环境污染治理不力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对投资项目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2. 政策法规不确定性:老挝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矿业投资中,外国企业需要面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和调整,这可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老挝政府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的开发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从而对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3. 地方政府权力较大:老挝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中具有一定的权力,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

法律视角下中国矿业海外投资风险

法律视角下中国矿业海外投资风险

法律视角下中国矿业海外投资风险2009年5月至12月,中国矿业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达155个,投资总额达到45.83亿美元。

今年仅一季度,中国矿业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达45个,投资总额达到29.69亿美元。

另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延续了2009年以来的上升态势,共完成30起交易,一举超越2009年全年的并购案例数,并购金额达到66.77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58.6%。

其中,海外并购仍以能源及矿产行业为主导,共完成11起并购交易,涉及金额54.98亿美元,占海外并购总金额的82.3%。

可以看出,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矿业的热潮或许随着金融海啸而至,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却未必会随着金融海啸的退却而离开。

为此,为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境外开发,笔者从法律视角,对矿业企业“走出去”的社会风险做些简要分析,陆续推出。

从宏观层面来讲,矿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即东道国政治风险、东道国政策法律风险、国内审批备案风险以及国际法风险。

东道国政治风险———主要是指政府更替、政党政治使政策波动的风险;国家征用、官员腐败的风险;以及不可小觑的社区关系风险。

东道国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税收、劳工环保、出口外汇等方面的法律政策风险,还包括政策连续性、法律稳定性、审批等方面的风险。

政策法律风险对整个投资项目的成败常常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外商投资政策为例,根据加拿大《铀矿的非居民所有权政策》铀矿一旦进入生产阶段,非加拿大居民对该铀矿所持有的股份则不能超过49%。

另一方面,由于矿业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的特点,法律稳定性、政策连续性也是投资者所关心的重点问题之一,甚至有投资者称,政策的稳定性比优惠政策更重要。

在此方面最典型的案例是澳大利亚拟对不可再生资源新增40%的税收政策,该税收政策的出台将极大影响中国企业在澳已投资矿业项目的收益,有些当时测算可赢利的项目甚至可能巨额亏损。

在审批方面,根据2010年6月8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的矿业与财富高峰论坛澳方与会者介绍,在西澳洲投资矿业项目,完成环境保护审批需要等待两年左右的时间。

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思考

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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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西 部地区 ,涉 及石 油、天然 气 、煤 炭 、铁 、铜、铅 、锌 、金等4 0 0 多个勘 查开采项 目,一些 国外公司 已经取得了 不错 的经济效益。 外资 的进 入为 中国矿产 资源开发 向,将主要集中在亚洲和非洲 。
厂房建 设费 、设 备投 资、流动 资本 投 入等 投资都 由投 资方一 家承担风 险的 做法 ,采用农 民出土地 ,厂房设备 多 家 出资的方法 , 由企业和 土地股份 合
同时 , 政府承诺 , 凡是利 用合作社土 地 引进 的企业 , 将财政税 收实得部分 按一定的比例奖给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
矿 山开发与地方社 区发展、安全环保等 各种矛盾也在凸显 。 据媒 体报道 ,我 国贵州黔西 南布 依族苗族 自治州的烂泥沟金矿、辽宁营
口市盖 县 的猫 岭 金矿 、 云 南 东川播 卡 金
20 年6 05 月称 ,播卡金 矿有 10 的储 5吨 量 ,品位 达到2 吨至 5 / 克/ 克 吨,堪称
可 以用 于合 作 社成 员 分红 。
听取 意见 ;在 深入调研 、反 复修 改 的
基 础上 ;制定 出 《 土地 合作 社实施方 案 》草案 ,并 逐户征求 村 民意见 ,根 据村 民意见做 进一步修 改完善 ,最终
作者单位 :成都 市 国土 资源局 锦
江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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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转 都 没 有 现 成 经 验 可 《 地 合 作 社 实施 方 案 》 和 土
《 地 合 作 社 章 程 》 。 二 是 土 地 入 股 土
作社共 同分担投 资风险 ,既解 决企业 前期技资过大 的问题 , 又拓宽了企业 融 资渠 道 。多 方 共 赢就 是农 民 、企 业 、政府 都能受益 ,农 民不仅得 到土 地 租赁收益 ,还可分得 红利 ,并 且增 加 了就业机会 ;企业 以租赁方式 取得

国务院放宽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等9则

国务院放宽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等9则

Information network信息视点信息视点Information Network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27国务院:放宽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以及20项具体措施,其中提出,放宽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通知指出,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通知要求,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通知提出,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通知明确,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

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要求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实需要,2月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同时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都迫切需要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通过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案例1:法院对外资企业非法收购一家本国企业的裁决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2008年6月15日,某外资企业X公司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方式,非法收购了一家中国本国企业Y公司的股权。

X 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商投资,没有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直接进行股权交易并掌控了Y公司的所有权益。

Y公司察觉到X公司的非法行为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被非法收购的股权,并要求X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X公司在收购Y公司股权时违反了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业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而X公司未按照程序进行外商投资,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判决X公司返还被非法收购的股权给Y公司,并赔偿Y公司因非法收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中,X公司的非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损害了中国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进行投资,保护当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外资企业因合规问题遭到政府责令关闭时间:2005年9月10日细节:2005年9月10日,某外资企业A公司在中国某城市设立了生产工厂,但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没有进行法定的企业登记。

政府工商部门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合规问题后,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关闭工厂。

A公司对政府的关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他们认为,中国的外商投资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冲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并不需要办理特定的许可手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矿业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矿业权从申请、审批、授予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它主要包括,矿业权审批与授予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等方面,本文将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在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一、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从经济学角度看,构成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市场中介。

其主体是矿业权人即矿业权的出让方(或转让方)和矿业权的受让方(包括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客体是交易的商品即矿业权,市场中介即是连接买方和卖方各主体之间的有形或无形的媒介和桥梁——评估机构、交易中间人、市场信息、交易裁判等。

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矿业权市场主体要素方面,即矿业权买卖双方存在着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

一些矿业权人存在着投机、规避法律、不讲诚信的问题。

在矿业权市场客体要素即矿业权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情况不清问题,一级市场中可以进行出让的矿业权的底数不清,可出让的矿业权不多问题;而二级转让市场,一些矿业权人为了规避缴纳矿业权价款,私下非法转让、暗地交易问题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的出现,也使矿业权市场管理存在和产生新的问题。

在矿业权中介要素方面,我国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有形市场等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二、关于矿业权流转混乱引发的矿业权管理问题矿业权流转就是指矿业权在其流通过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资源合理配臵的目的。

矿业权流转的方式直接影响着矿业权市场的管理。

矿业权流转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以后,应依法受到保护,对于非法侵犯他人的矿业权者应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矿业秩序混乱是由于各方利益驱动所致;同时,矿业权流转有利于促进现代化矿山企业制度的建立,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矿山企业应将矿业权作为资产核算,在矿山企业与其他公司组成股份公司或转让时,矿业权是矿山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的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的法律法规由于国内人口的数量众多,国内资源量的需求也较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纷纷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境外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越来越来吸引国内能源矿业巨头甚至民营投资者的兴趣。

澳洲的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等都很丰富,其中铝土矿储存量居世界首位,占世界总量的35%,成为海外投资者眼中的“肥肉”。

而了解投资地的法律政策尤其是矿业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在投资之前需要考虑投资所在地对矿场投资是否有矿种、投资金额、地方管制及合作等要求。

下面就介绍下澳大利亚的矿业法律法规,其中不仅涉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立法及操作实践,同时也重点介绍了西澳大利亚州与新南威尔士州的矿业立法情况,以期对广大拟赴境外投资的投资者有些许帮助。

一、矿业立法体系根据澳大利亚国家宪法,原则上,每个州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单独的矿业法规。

其中,铀矿为例外,根据1946年《核能(材料控制)法》(Atomic Energy(control of Materials)Act),铀矿归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所有,由联邦政府立法。

二、联邦政府和和州/领地分权管理分权管理模式总体上来讲,澳大利亚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同地表所有权相分离的政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代表对地下资源的拥有,这一点同许多国家的管理态度是一致的。

不过,矿产所有权又分为有公有和私有之分。

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实行联邦和州领地分权管理。

联邦主要负责海上石油立法、环境立法以及对外投资等采矿业政策协调与发展相关的立法、限制矿产出口等;而各州和地区则管理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矿业活动,包括土地产权,监管矿山运营情况,矿山安全、环境、健康,征缴权利金和税费等。

对于澳大利亚海上矿产,联邦和州的立法是分界划分的。

1999年的《海上矿产法》中规定:联邦海上矿产立法以基线为界,即近海区3海里以外的区域。

州海上矿产立法仅就3海里以内区域的矿产进行立法。

联邦和州在规范和管理澳大利亚领基线外的海土矿业时,均尽力保持共同的原则、条例和惯例。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不可诉模式法律问题

2023-11-08CATALOGUE目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可诉模式•不可诉模式涉及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经验和借鉴•结论和建议01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定义和背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进行审查,以确保该投资活动不会对东道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危害。

当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外资的流入,各国对外商投资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

因此,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已成为各国政府管理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由《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该法规定对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条件、标准和内容等。

保障国家安全是各国政府的核心职责之一,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则是政府管理外资、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可以防止外资进入本国市场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隐患,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等。

此外,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还可以提高外资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

安全审查的目的和意义1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23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定义、范围、管理机构、审批程序、保护措施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禁止和限制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定义、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02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审查范围主要涉及外商投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信息科技等关键领域。

审查标准基于国家安全的角度,对外商投资进行多维度的评估,包括投资者的背景、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等。

审查范围和标准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个阶段,初步审查主要基于表面证据进行筛选,详细审查则深入分析投资项目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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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矿业六大法律问题分析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

近年来,随着我国矿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加快,矿业投资“引进来”的领域和范围逐渐增大,外商投资我国矿业成为热门。

由此,外商投资矿产勘探开发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从国内外的一些实践来看,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操作实践,需要引起我国矿山企业的注意。

外商投资矿业可采用多种模式
在实际投资操作中,最常见的企业类型是中外合作企业。

最常见的出资模式是中方以矿业权作为主要出资,而外方提供全部或大部分现金,有时合作企业也会在中方提供的矿业权外收购其他的矿权。

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投资模式。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还提供了租赁矿业权和合作勘探、开发两种模式,即中外双方先成立合作企业后再从第三方或中方手中租赁矿业权,在约定年限内单独进行开发获取收益,或者与矿业权持有企业签订合作勘探或开采合同,并分享勘探或开采产生的利润。

当然,随着矿山企业改革的深入,很多境外投资者正在探讨收购兼并现有矿业的可能性。

国家出资形成的矿权转让时必须评估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在转让、出租和作价入股时必须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底价收取价款或确定有关权利和义务。

所谓“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并不包括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企业自有资金。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采的评估办法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

因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持有的矿业权,只要在其形成过程中没有使用“国家出资”,在转让、出租和作价入股时便无须评估,可以由交易双方自由定价。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矿业权评估制定了规则。

目前,所有评估结果必须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矿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障碍
我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设置了一系列先决条件。

其中,对探矿权转让设置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要求探矿权转让时出让人已持有勘查许可证两年,或者在持有勘查许可证期间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这一要求有可能为投资计划的顺利进行造成以下法律障碍。

一是中方需要将其下属单位拥有的探矿权以总公司的名义投入合作公司作为自己的出资。

二是中方需要收购第三方的探矿权作为自己的出资。

无论哪种情况,在探矿权被最终投入合作企业前都必须经过两次时间间隔很短的转让。

由于国内地勘企业绝大多数都是由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其拥有的探矿权往往登记在原来事业单位下属的国有地质队名下,外商有意开发的地区的探矿权常被许多中小企业分割持有。

所以,两次转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但在极短的时间内从中方再向合作企业转让,要满足上述条件有一定难度。

尽管国土资源部坚持认为上述条件不能免除,但实践中有许多二次转让都获得了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

原因可能是地方政府的支持,也有可能发现了可进一步勘探的资源。

但无论如何,意识到这一法律障碍存在并加以克服都是十分必要的。

前期可行性研究的合法性和资金来源值得关注
在实践中,设立合作企业所勘探开发的地区往往尚处在勘探阶段,尚未形成有规模的可开采储量,而地质勘探又是一项风险极高的投资。

因此,外商投资矿业合作企业成立前的可行性研究就比在其他行业更为重要。

外方往往要投入相当的资金,派遣自己的技术人员亲自在目标地区进行地质调查和初步勘探,以确定未来企业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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