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程医疗项目收费价格(鄂价农医〔2017〕70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武价费[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9]40号)各区物价局、卫生局、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学技术进步与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本通知印发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与修订项目在武汉地区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
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自行制定外,也应严格执行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监督。
医院必须免费向住院患者提供结算清单,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解释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病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三、本通知及《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市现行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与本“新增和修订项目”代码相同但内涵和价格不一致的项目,以本价格项目为准。
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说明一、《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价格”)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规定,在2006年出台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湖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最新)

9
7
5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1103
3.急诊监护费*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 性服务
日
8
6
4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
含监护、床位、诊查 、护理
监护仪器
日 90 80 70
1104
4.院前急救费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
1105
5.体检费
110500001 体检费
1106
6.救护车费
包括内脏衰竭、外伤
离开现场;3.严密观
察病情变化;4.抢救
日
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
织院内外会诊;5.专
人护理、配合抢救
指1.成立专门抢救
小组;2.医生不离开
现场;3.严密观察病
情变化;4.抢救涉及
日
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
内会诊;5.专人护
理,配合抢救
指1.专门医生现场
抢救病人;2.严密观
察记录病情变化;3. 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
日
时请院内会诊;4.有
专门护士配合
包括低流量给氧、中 心给氧、氧气创面治 疗
一次性鼻导管、 鼻塞、面罩、氧 气雾化器、吸气 过滤器等
160 140 120 120 100 90 60 55 50
小时 4
4
4
日 70 70 70
一过滤器、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 药物的配置
输出血器、采血 器、胰岛素笔用 针头、静脉留置
多人监护病房,相对
封闭管理
110900004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
*
房等
床日 42 32 17
床日 22 17 10
床日 17 12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印刷版

第 47 页
最高限价(元) 二级 48 53 88 130 145
48 67 145 88 115 190 96 19 29 80 77
20 38 6 11 24
第 48 页
最高限价(元) 二级 32 8.5 43 31 17 29 16 38 58 16 80 105 16 80 77 96
48
11 11
第 13 页
最高限价(元) 二级 18 26 18 26 31 22 35 13 13
96
48 48 48 22 19 32 9.5 38 9.5 9.5 16 16 56 29
第 14 页
最高限价(元) 二级 56 56
7 105 53 35 35 16 16 16 18 48 9.5 48 34 38 62 38 58 19 9.5 19 24 48
190 480
640
第 45 页
最高限价(元) 二级 12 12
40
48 160 255 400 480 80 480 120 24
24 48 175 160 96 800 480 960 3070 290
第 46 页
最高限价(元) 二级 320 960 1150 240 290 960 1540 2400 290 580 40 40 38 48 290 175 175 135 240 88 265 580
第 25 页
最高限价(元) 二级 48 64 16
64
16
160
40
250
12 12 8 28 48
第 26 页
最高限价(元) 二级 12 8 12 20 20 20 16
16 96
12
32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鄂价农医规[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1〕1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公布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其中,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表二《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
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凡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中标价后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上述价格调整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品种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9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10月1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a04a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73.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省卫生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化妆品等监测、检测、检验(以下统称检测)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规定执行。
其他检测收费按附件规定项目及标准执行。
鄂价费[2010]27号文件及本通知未列的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对委托的检测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方收费;对属于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检测不得收费。
三、对于同一个送检样品因检测机构的原因需要复检的,不得另行收费。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作、由用户自愿购买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音像制品、展板及其他各种宣传品,改按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使用税务发票。
五、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所属医疗机构(门诊部)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外,其他的收费项目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六、检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频次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超过规定或委托方请求范围外的,不得收费。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所出具报告书上标明的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收费。
八、本通知收费的执收单位为具有资质、实施检测行为并出具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标准

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农医[2015]16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03【实施日期】2015.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医〔2015〕1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日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鄂价农医〔2017〕64号附件-武汉市物价
次 半小时 次
126 90 90
2204
图象记录、 造影剂
220400001 220400002 220400003 2205 220500001 220500002 2206
次 单肢 次
90 45 9
每个 脏器 每个 部位
54 54
220600001
次
14
220600002
次
36
220600003
220301002
浅表器官彩色多 普勒超声检查*
每个
54
计价部位分为1.双眼及附属器; 2.双涎腺及颈部淋巴结;3.甲 状腺及颈部淋巴结;4.乳腺及其 引流区淋巴结;5.上肢或下肢软 组织;6.阴囊、双侧睾丸、附 睾;7.颅腔;8.体表包块; 9.关节;10.其他
220302
彩色多普勒超声 特殊检查* 颅内段血管彩色 多普勒超声* 球后全部血管彩 色多普勒超声* 颈部血管彩色多 包括颈动脉、颈 普勒超声* 静脉及椎动脉 门静脉系彩色多 普勒超声* 腹部大血管彩色 多普勒超声* 四肢血管彩色多 普勒超声* 双肾及肾血管彩 色多普勒超声* 左肾静脉“胡桃 夹”综合征检查* 药物血管功能检 指用于阳痿测定 查* 等 包括肿瘤声学造 脏器声学造影* 影 药物 造影剂 次 90
220302001
220302002
次 二根 血管 次 次 二根 血管 次
72
220302003 220302004 220302005 220302006
108 72 99 117
每增加两根加收20元
每增加两根加收20元
220302007
108
220302008 220302009 220302010
图象记录、 造影剂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农医[2016]11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1.10【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2016〕1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中的引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具体见附件。
今后根据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定价。
其中,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以科学核算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市场供求及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相对稳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急救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急救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急救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20〕11号)精神,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医保规〔2020〕2号)要求,现就调整院前急救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院前急救费”项目价格调整为150元/次,“救护车费”项目价格调整为50元/次。
上述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详见附件。
二、各地原制定的“担架费”、“车辆消毒费”等院前急救相关项目停止执行,不得重复收费。
三、开展空中救援、水上救援、长途转运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途中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收费。
四、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25日起执行。
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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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本次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试行项目及价格,试行期两年,试行时间自2017年6月15日起
编码
项目名 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 计价单
容
位
67
111000004x
远程单 学科会
诊
指临视频系统提供医学 资料,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研讨的单学 科的会诊诊治。
次
治疗方案。
70
111000007x
同步远 程病理 会诊
通过网络传输的实时医院之间的病理 会诊。
次
71
111000008x
非同步 远程病 理会诊
通过网络传输的非实时医院之间的病 理会诊。
次
72
111000009x
远程心 电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通过网络提供 患者临床及心电资料,由专家协助出 具诊断意见及报告。
次
73
111000010x
远程影 像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通过网络提供 患者临床及影像资料,由专家协助出 具诊断意见及报告。
次
73
111000010x
远程影 像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通过网络提供 患者临床及影像资料,由专家协助出 具诊断意见及报告。
次
74
111000011x
远程检 验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通过网络提供 患者临床及检验资料,由专家协助出 具诊断意见及报告。
书的前 提下方
县级
30
可开展 远程医
次
68
111000005x
远程多 学科会
诊
指临床多个学科会诊。开通网络计算 机系统,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提供医学 资料,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研讨的多学 科、多专家的会诊诊治。
次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通过计算机系
69
111000006x
远程中 医辨证 论治会
诊
统提供医学资料,由中医、中西医结 合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研讨的会诊 诊治,综合中医四诊信息,依据中医 理论进行辨证,分析病因、病位、病 性及病机转化,作出证候诊断,提出
次
75
111000012x
远程病 理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通过网络提供 患者临床及病理资料,由专家协助出 具诊断意见及报告。
次
价格
行时间自2017年6月15日起。
价格(元)
说明
国家、 省级
440
地市级
县级 国家、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国家、
省级 市级
县级 国家、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国家、
省级 地市级
134 68 1130 305 211 880 155 113 298 174 53 189 127
此价格为 最高价 格,具体 价格由患 者与医疗 机构根据 专家级别 、人数协 商确定。 应充分保 障患者知 情权,在 患者签订 知情同意 书的前提 下方可开 展远程医 疗服务项 目。邀请 方和受邀 方协商确 定服务费 用分配比 例,
县级
40
国家、 省级
238
该价格 为原诊
断基础 地市级 70 上加收
县级
的费 20 用,具
国家、 省级
272
体价格 由患者
与医疗
地市级 150 机构根
据专家
级别、
人数协
商确定
。应充
分保障
体价格
由患者
与医疗
机构根
据专家
县级
30 级别、
国家、 省级
247
人数协 商确定 。应充
地市级 77 分保障 患者知
县级
30 情权,
在患者
国家、 省级
252
签订知 情同意
地市级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