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 外贸业务员不择手段抢客户【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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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套取产品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不起诉

业务员套取产品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不起诉

业务员套取产品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不起诉【前述】2019年3⽉12⽇,最⾼⼈民法院和最⾼⼈民检察院在⼗三届全国⼈⼤会议作出⼯作报告,检察院不批捕率约为10.3%,不起诉率2.1%,法院⽆罪判决率万分之5.7。

本起案例属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公司业务员林某,利⽤其业务员⾝份以低价从公司出货,再以⾼价卖给不同的客户,以此获利,侵占公司钱财100多万元。

林某家⼈找到我所律师为林某辩护。

律师对公司报案⾦额有疑问,经家属与公司协商核实,初步确定侵占⾦额为17多万元,并积极退赔公司损失,获取了公司谅解。

周律师为林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林某被刑拘29天后,公安局同意对林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律师对公安局认定的侵占⾦额有异议,经检察院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办案部门核查后认为林某实际侵占⾦额应为8万多元。

周律师提出该公司领导使⽤个⼈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及林某代收货款,往来⾦额⾮常频繁,不排除有漏算款项的可能性,本案侵占8万多元⾦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

并提出本案涉案⾦额刚刚达到职务侵占罪⽴案标准,情节轻微等意见。

2019年3⽉28⽇,检察院以林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案摘录】律师主要辩点梳理如下:⼀、林某职务侵占的⾦额存疑,本案认定其侵占6万元以上财产的证据不⾜。

⼆、即使认定构罪,但林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林某具有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1、经公司最终核查,侵占⾦额仅为8万多元。

未扣减部分已经⽀付给股东的货款⾦额。

职务侵占犯罪⽴案追诉标准是6万元以上,涉案侵占⾦额刚好达到职务犯罪的起刑点。

可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

2、林某具有⾃⾸情节。

3、案发后,林某家属已经退还给公司款项17万多元。

公司已经谅解了林某的⾏为。

4、林某具有坦⽩情节。

5、林某任职期间为公司创造了巨额利润,对公司贡献⾮常⼤。

6、林某有悔罪表现。

7、林某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

你的外贸客户被撬走得提防一下4大原因

你的外贸客户被撬走得提防一下4大原因

你的外贸客户被撬走得提防一下4大原因很多外贸企业跟上海腾道抱怨过这样的问题:我好不容易的谈好的客户,半路上却走人说是找到其他的供应商,不跟我们合作了。

这很是让他们头痛。

上海腾道给外贸人的建议是:所有说是找到其他供应商的来源最终的借口都是你不值得客户对你的信任。

那么这些外贸客户为什么会被撬走呢?上海腾道认为主要是以下为四大原因导致你的客户被撬走,如何避免这种问题,请接着往下看。

1、强大的竞争导致你的价格不再吸引眼球出现客户有了其他的供应商原因是你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轻易被复制。

打个比方,如果你向自己的购买打印的大企业销售墨水,他们会找到一家比你更便宜的价格为他们提供墨水。

对于这种问题我们想要不是提供标准化的产品而是独一无二的个性服务,提高自己的服务档次,这样你就不会被轻易代替。

2、客户得到了不想要的服务在客户最需要你服务的时候,你的态度却是相当恶劣,这样你一定会失去他们的信任,得不到他们的忠诚。

现在还有很多企业在不断的缩减客户的服务成本,这些作为维系客户信任的基本要素,你还想要缩减,简直是想不明白脑子里刀到底是怎么想的。

你对待他们的态度很差,一旦客户有了其他的选择,绝对会走人。

3、产品质量越来越不行如果一家公司出现了这一种情况,不加以重视,那么以后会出现越来越多次的这种状况:一家拥有很好产品公司觉得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或者是其他的渠道多赚取自己的一点利润。

以后发生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产品看起来很好,可是内里已经坏掉了,因为他会为了多赚取一点点的利润,在每个产品上使用了不合适的材料,质量下降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一个好的公司必须要有人来监督整个供应链的运行状况,严格检查每个项目,才能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

4、客户的需求随时都在变化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商业信息的变化随时都在发生,你必须要有心理准备,随着客户需求的变化不断扩充你的产品和服务。

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在短期内是不太可能的,你除了要跟客户不断进行沟通之外,还要预想到未来的一两年客户的需求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在客户提出自己的需求之前开始准备,以不变应万变。

业务员侵占货款法律规定(3篇)

业务员侵占货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业务员作为企业开拓市场的关键角色,其行为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业务员侵占货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业务员侵占货款的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和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业务员侵占货款的定义业务员侵占货款,是指业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企业货款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私自收取回扣、挪用货款等。

二、业务员侵占货款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务员侵占货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务员侵占货款,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务员侵占货款,给企业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业务员侵占货款,情节较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业务员侵占货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分别对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业务员侵占货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业务员侵占货款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预防业务员侵占货款的措施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业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使用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客户信息,是违法行为吗?

使用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客户信息,是违法行为吗?

使用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客户信息,是违法行为吗?现实困惑费某是某电脑销售公司的业务经理,费某的表弟邹某在电信公司工作,掌握大量的客户信息。

邹某因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开除职务,在离职前邹某将这些客户信息进行了复制。

费某知道邹某的这些信息来路不正,但是公司的销售正处于低谷,在邹某的要求下还是有偿使用了这些信息,并为公司寻找了很多新客户。

费某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吗?律师说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费某明知邹某的客户信息来路不正,还是采用了并因此找到很多新客户,可以认定为费某使用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应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贴士客户信息的基本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基本注册信息、股份结构、业务信息、销售、采购及进出口信息、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等。

客户信息属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容许他人非法利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贸商桥的诈骗技巧和注意事项

外贸商桥的诈骗技巧和注意事项

外贸商桥的诈骗技巧和注意事项嘿,伙计们!今天咱们聊聊那些在外贸商桥上遇到的“骗子”们,以及咱们怎么防着他们。

别急,慢慢来,咱们先从那些让人头疼的诈骗技巧说起。

首先得提提那些假装是大客户的人。

他们可能会用各种理由让你提供样品、报价单或者订单信息,然后呢,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告诉你:“哎呀,我们老板说了,这次要搞个大动作,所以得赶紧准备。

”这时候,你可得留个心眼儿了,别急着把底牌都掏出来。

再来说说那些自称是“中间人”的家伙。

他们可能自称能帮你搞定一切,从找供应商到谈价格,再到签合同。

可当你把一切都交给他们时,他们却突然变脸,说啥也不接你的货了。

这种“中间人”啊,就是典型的“画皮”,你得学会辨别真假。

还有那种直接发来一堆垃圾邮件的家伙,里面全是乱七八糟的网址、二维码和电话号码。

他们的目的嘛,其实就是想套你的个人信息。

记住了,千万别点开那些不明链接,也别随便扫描二维码,更别随便填那些表单。

接下来说说那些“砍价高手”。

他们可能会用各种手段让你降价,比如“这个价格太高了”、“我们竞争对手的价格更低”之类的。

这时候,你就得学会坚持自己的底线,别被他们牵着鼻子走。

还得提提那些要求你先付款再发货的家伙。

他们可能会说:“你看,我们这么急着要货,不如你先付一半定金吧?”或者是“我们这边急着用钱,能不能你先垫付一部分?”这时候,你可得长个心眼儿了,别轻易相信他们的甜言蜜语。

那么,面对这些“骗子”,咱们该怎么办呢?保持警惕是必须的。

别急着相信陌生人的话,特别是那些听起来太好、太容易的事。

学会辨别真伪也很重要。

可以通过官方渠道验证对方的信息,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商业机密。

遇到问题及时报警,别让骗子有机可乘。

外贸商桥上的“骗子”们花样繁多,但只要咱们保持警惕、学会辨别,就能避免上当受骗。

希望这篇文章能让你在外贸商桥上更加游刃有余,不再被这些“骗子”们坑害。

外贸商桥的诈骗技巧和注意事项

外贸商桥的诈骗技巧和注意事项

外贸商桥的诈骗技巧和注意事项在外贸这个大家庭里,桥梁般的沟通工具如外贸平台,确实让人感到如鱼得水。

但是,就像在任何人多的地方,总有小偷,外贸圈也有一些奸诈的诈骗者。

他们就像那些黑暗中的幽灵,时不时出来吓唬你。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些骗子的伎俩,以及怎样用聪明的头脑保护自己,避免掉入他们的陷阱。

1. 诈骗技巧——那些“黑心商人”用的招数1.1 “假货”诱饵:美丽的谎言首先要警惕的是那种诱人的低价诱饵。

骗子们常常会提供比市场价低得离谱的商品,哇,听上去是不是非常诱人?然而,这些商品可能是偷工减料的假货,甚至根本不存在。

你以为捡了个便宜,其实是被坑得一干二净。

就像你在街边小摊上看到打折的名牌包,价格低到让你心动,但是过后才发现是“山寨”货,这种情况在外贸里也很常见。

1.2 “虚假公司”:猫腻多多的公司信息。

另一个常见的诈骗手段就是虚假公司。

骗子会伪造公司信息,包括假的公司名称、地址,甚至虚构一套完美的公司背景。

这就像你在网上看到一个大牌酒店的虚假预订网站,表面看起来非常正规,但实际上却是在骗你的钱。

所以,接到陌生公司的合作邀请时,最好还是认真查证一下对方的真实背景。

2. 识别骗子的“秘籍”——打破迷雾2.1 “背景调查”:不可或缺的保护伞要防止被骗子欺骗,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进行背景调查。

这就像你在找室友之前,得先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和信用记录一样。

你可以查一下对方的公司是否有实际的存在,查看他们的客户评价,或者询问他们的商业伙伴。

这样做可以帮助你更好地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避免落入诈骗的陷阱。

2.2 “合同细节”:留心每一个小细节另外,签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一条条款。

骗子们有时候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隐藏的条款,试图通过这些小伎俩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记住,合同细节决定成败,就像你在签租房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各种条款,不要留下任何漏洞让骗子钻。

3. 遇到问题的处理方法——从容应对,防患未然。

3.1 “维权渠道”:知道自己有哪些选择。

离职员工挖客户并未签保密协议

离职员工挖客户并未签保密协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间的“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

然而,在争夺人才的过程中,一些离职员工为了个人利益,挖走原公司的客户资源,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一起离职员工挖客户未签保密协议的案件,再次将这一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据悉,某知名企业员工小李,在任职期间,负责公司某项目的客户关系维护。

因个人原因,小李向公司提出离职。

在离职前,小李并未与公司签订任何保密协议。

然而,在离职后不久,小李却开始利用自己在原公司积累的客户资源,向其他企业推荐该公司的产品,从中获取佣金。

事发后,原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停止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在离职前未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其在离职后利用原公司客户资源,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离职员工挖客户行为的关注。

事实上,离职员工挖客户的现象并非个案。

一些离职员工为了追求更高的收入,不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原公司的客户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

这不仅损害了原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那么,为什么离职员工挖客户的现象屡禁不止呢?首先,一些企业对离职员工的管理存在漏洞。

在离职员工离职前,未对其进行严格的保密协议签订,导致离职员工有机可乘。

其次,部分企业对客户资源保护意识不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户流失。

最后,离职员工自身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为了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原公司利益。

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和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离职员工管理。

在离职员工离职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离职员工挖客户。

2. 提高企业客户资源保护意识。

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体系,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密,防止客户资源流失。

3.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挖客户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离职员工挖客户未签保密协议的现象,既损害了原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员工离职,抢走了公司的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侵权吗?

员工离职,抢走了公司的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侵权吗?

员工离职,抢走了公司的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侵权吗?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开发的客户名单信息,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是否属于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呢?我们来看个案例。

刘某是某建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大量公司的客户名单等信息,公司为了开发这些客户,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还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刘某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并未直接说明,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之后,刘某离职,自己也开了一家建材公司,利用老东家的客户名单,直接抢走了老东家的客户。

老东家认为,刘某这种行为属于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这起案件当中,“涉案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就成了争议的焦点。

到底什么样的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其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总结起来就四个特征: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二、具有实用性;三、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另外,我国司法解释还专门规定: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单,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在本案中,刘某不仅仅是单纯获取客户名单中的客户名称,客户的名称在任何一个企业公示系统上都能查到,根本算不上什么商业秘密。

刘某实际上还利用了这些客户的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甚至供货需求与喜好,而这些是不会在市场上公开的,是需要前期投入大量的资源去开发获取的。

这种综合的信息实际上属于一种商业秘密,俗称客户资源,它是企业赖以经营的根本,因此,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侵权。

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公司方的主张,结合保密协议判决刘某赔偿了公司方的经济损失。

注意:本案例仅供参考,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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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外贸业务员不择手段抢客户【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摘要】我国在人才流动中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诸多,很多企业事先也没有做好保密措施,导致员工离职抢走多年合作的老客户,最后证据不足无法起诉抢走客户另立门户的员工,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数不胜数。

本文从公司职员窃取侵犯商业秘密角度讲述应该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关键字: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案件详情:临海市金诺工艺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17日向工商部门投诉称:其公司外贸部业务员沈XX(另案处理)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于20H年1月28日离职后,到台州五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品公司")工作担任外贸业务经理工作期间,违反原金诺公司的保密制度和与该公司签订的保密约定条款,私自窃取并擅自使用其在金诺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职务便利所掌握的外贸客户信息、产品报价信息和样品资料等经营信息,在未经金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为五品公司服务并为该公司承接大量外贸订单,给付沈XX个人业务报酬的好处,为该公司牟取非法利益。

金诺公司对无论技术信息还是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均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经本局执法人员对五品公司初步查明:沈XX在五品公司的办公电脑上保存并使用标有“临海市金诺工艺品有限公司"字样或金诺公司特有单、客的货号等特征的“报价表、客户名户资料、报价明细表、样品货号、客户联系方式"等(2008年.2010年期间)经营信息资料;同时还发现沈XX以"IceShen"英文名字和多个邮箱分别与荷兰客户等多个国外客户长期、多次联系、洽谈和确认外贸订单的电子邮件,沈XX所承接的外贸订单业务由五品公司生产供货。

五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原也是金诺公司的员工,又是沈的丈夫,明知沈XX原为金诺公司长期外贸业务员的特殊职业身份,也明知沈XX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并为该公司服务和牟取非法利益。

金诺公司要求工商部门对五品公司和沈XX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具体调查可知:台州五品工贸有限公司是由原金诺公司员工陈x,在2007年初辞职后,于2009年12月29日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并任法定代表人。

与金诺公司属同行竞争企业,2011年、2012年的经营额分别是16万元、789万元。

金诺公司在向本局投诉“五品公司和沈XX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同时,于2013年1月7日以“五品公司和沈XX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法院审理,2013年4月23日法院作出(2013)浙台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该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于2013年4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五品公司和沈XX于2013年6月1日之前赔偿原告金诺公司62000元一一。

本调解书足以证明“五品公司和沈M"均承认其已侵犯权利人“金诺公司"客户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金诺公司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包括沈XX在内的主要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规定员工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明确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范围等内容。

金诺公司还制定了《保密制度》等制度。

上述由沈从金诺公司擅自通过拷贝、复制获取和使用的经营信息资料均是金诺公司长期稳定的客户,为该公司所特有,是其多年经营积累和整理汇总的客户、产品报价经营信息资料,属该公司的内部保密资料;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实用性,直接或间接地为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他人无法在公开渠道获取。

〖侵犯商业秘密法律适用及分析〗商业秘密应属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的“由权利人金诺公司对该公司在不同年度参加不同展会积累后汇总的客户信息计1136家(客户信息中包含有'客户简称、公司名、电话/传真、联系人、邮箱、地址,)和该公司在不同年度针对不同客户对应不同产品规格的产品报价表信息(共287页、5133种不同规格产品报价信息)"等详细经营信息资料为该公司所特有,是权利人金诺公司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和整理汇总的客户、产品报价经营信息资料,这些信息不但包含了各个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货款结算方式等,也是金诺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特定客户,属该公司的内部保密资料;均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金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金诺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保密措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

当事人五品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所持有的上述属金诺公司所有的客户信息、产品报价经营信息资料是正常途径获取使用,沈XX未经权利人金诺公司的同意,从非正常途径获取并为五品公司服务和使用,其行为实质是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为五品公司承接外贸业务。

五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原也是金诺公司的员工,又是沈XX的丈夫,明知沈XX原为金诺公司长期外贸业务员的特殊职业身份,也明知沈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并为五品公司服务和牟取非法利益。

其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本案中的五品公司与权利人金诺公司属于同行业企业,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关系,上述证据均已证明,五品公司利用沈XX通过非正常途经取得金诺公司多年建立客户信息并与之发生外贸业务关系,挤占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各种信誉和经营业务,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严重影响,给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并监督当事人上述从非正常途径获取使用的“2009·2010年金诺公司各业务员已下单客户及参加各种展览会等各种不同年度的计1136家客户信息资料"和“2008·2011年度产品报价表(共287页、5133种)”经营信息资料归还权利人金诺公司,并作出了罚款巧万元的处罚。

〖如何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1.事前防范,指导为先。

权利人之所以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线索,及时投诉,并顺利查办是临海市局构建的工商主导下的企业参与、部门联动、社会跟进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形成“事前积极预防、事中有效补救、事后顺利查案、全市联动维权、自我完善发展'的三道深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必然结果。

是工商部门多方面走访、调研,问诊把脉,完善相关措施,建立与企业的对接联系,提升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显著效果体现。

2·多方联动,严厉打击。

本案的“现场检查记录"中就在第一时间详细载明“当事人沈XX在五品公司工作所用的电脑上保存的属于·金诺公司,所有的经营信息资料均是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拷贝、复制并带到'五品公司'使用。

"这样尽管在事后当事人不予配合调查和百般抵赖的情况下,同样能对违法当事人所使用的客户经营信息属于非正常手段获取的指控和认定,并且还得到法院司法审判的认可,反过来说明执法人员在查案前期就已非常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法律本质和特征,也为本案顺利办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认真分析,重点突破。

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多次送达询问通知书不予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并没有束手无策,案件调查推进也未因此终止。

经认真分析,当事人是外向型出口企业,只要企业正常经营,产品又是外销的,那其外销产品必须通过海关和商检部门,因此从宁波海关调查人手,经查明其中与“金诺公司"的客户完全相同有9家、22笔、计680167·58美元,并且确保在权利人以“五品公司和沈XX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开庭前取得这一关键性证据,呈交法庭,既为民事诉讼的胜诉起到决定性作用,又为工商机关最终顺利定性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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