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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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涉及企业名称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

在国务院颁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前,为便于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企业名称规范化和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将企业名称理顺,现将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我局工商〔1990〕46号文件中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予以认定。

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只有在接到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函件后,才能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凡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属于违反登记管理程序的行为,应予纠正。

分支机构的名称,如属于需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由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按规定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名称后,再予办理核转手续。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即该名称中不应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名称,但可使用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字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冠以所直接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并根据需要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下设分支机构名称中不能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但可以使用总机构名称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各专业银行下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按已有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企业名称不够规范、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较难界定、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各地要积极履职,认真落实改革举措,让企业享受到改革成果。

一是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

二是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难点问题。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

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三是支持地方政府继续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便利大众创新创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禁止类序号类别内容依据一企业名称的文字和内容(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4)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5)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6)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仿冒他人名称的;(8)宗教组织名称;(9)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10)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不含汉字数字)(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1)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2)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3)“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4)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

如“鬼都”等。

(6)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7)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8)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9)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

如“丑八怪美容店”。

(10)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58号)《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63号)《关于纠正企业名称使用“联邦”字词作字号的(11)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南海”、“希望工程”、“联邦”、“邦联”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1月19日工商企字[2001]第28号)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工商查名限制的法律规定(3篇)

工商查名限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数量日益增多,企业名称的注册和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工商查名限制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工商查名限制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工商查名限制概述1. 工商查名限制的定义工商查名限制是指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地域等进行限制,以防止企业名称的重复、侵权等问题的发生。

2. 工商查名限制的目的(1)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对企业名称进行限制,避免企业名称的重复,降低市场混淆,保障消费者权益。

(2)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限制企业名称,防止他人侵犯企业名称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规范企业名称注册:通过对企业名称进行限制,规范企业名称注册行为,提高企业名称注册效率。

三、工商查名限制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者混淆的;(四)违反公序良俗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使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不含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者混淆的词语;(四)不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词语;(五)不含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名称。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不含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者混淆的词语;(四)不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词语;(五)不含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名称。

2023年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23年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除有投资关系外,前款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第三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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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
名称进行清理和备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鄂工商函[2010]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备案的通知
(鄂工商函[2010]29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经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或变更核准的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后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从省工商局掌握的情况看,有的地方在具体执行中,擅自核准使用冠以“中国”、“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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