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MSC206(81)决议通过的FSS Code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修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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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 2012(11)包括MSC339(91)决议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 2012(11)包括MSC339(91)决议

第1章通则1适用范围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提及的消防安全系统。

1.2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但是,除另有明文规定外,2002年7月1日以后通过的本规则修正案,应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参考文件:IMO决议:1.Res.MSC.292(87)2定义2.1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确定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就本规则而言,在公约第II-2章中所提供的定义也适用。

3等效物和现代技术的使用为了适应现代技术和消防安全系统的发展,主管机关可以批准非本规则规定的消防火安全系统,只要其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

4有毒灭火剂的使用所采用的灭火剂,主管机关认为其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将发生一定数量有毒气体足以危害人身者,不准使用。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技术要求。

2技术要求2.1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表2.1名称尺寸外径178mm内径64mm螺栓节圆直径132mm法兰槽口直径为19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螺栓节圆直径上,开槽口至法兰盘外缘法兰厚度至少为14.5mm螺栓及螺母4副,每只直径16mm,长度50mm2.2材料和附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N/mm2工作压力。

其一端应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船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接口。

国际通岸接头应与1只承受1.0N/mm2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及4只长度为50mm、直径为16mm的螺栓4只、直径为16mm的螺帽和8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船舶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数量的核定方法

船舶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数量的核定方法

中国船检 CHINA SHIP SURVEY 2018.760一线手记 Site Notes船舶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数量的核定方法久之,部分船东、机务、甚至主管当局检查官和船检认为称重时必须要将钢瓶移离原来的位置。

其实,这样的理解存在误区。

缘何会容易出现一些理解上的误区?很大程度源于业界对一些相关公约和法规的了解不深有很大关系。

其中以下三点需要高度关注。

一是在公约和法规对装置的配备要求方面,SOLAS 公约81修正案已明确“应设有设施,以便船员能贾建雄 CCS浙江分社建造海工处验船师,主要从事轮机、消防建造检验及研究。

先后在宁波、舟山等地从事船舶建造检验、营运检验和产品检验等工作。

在国内核心期刊、知名期刊上发表论文共计28篇。

近日,某轮在接受中间检验期间进行了固定式CO 2灭火系统的定期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由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笔者见证了整个过程,当时船上环境温度高达38℃。

在进行钢瓶称重时,验船师提出钢瓶未从原来位置移开不符合要求,且在如此高温的环境中采用超声波液位测量法直接称重,同样不符合要求,应该先检测气瓶本体温度是否超过31℃。

事实上这个问题,已不是个案。

船舶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尤其是固定式CO 2灭火系统称重是船舶营运过程中一项重要而极为普遍的工作。

长期以来,船舶多采用台秤检测灭火剂的重量,这样的检测设备决定了特定的检测方式:需要将CO 2钢瓶逐个从原存放架上移下来再放到台秤上。

后来,采用杠杆秤越来越普遍,但是杠杆秤需要特定的挂钩(支点),瓶组上部往往受空间限制等原因造船时没安装此支点,且钢瓶紧固在瓶组架上、瓶与瓶之间间隙很小,因此称重时也需将钢瓶移离原来的位置。

久而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之后公约指向FSS 并一直有此规定。

针对中国旗海船,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也有与81修正案同样的规定;之后,法规历经修订但要求均一致。

需要特别说明上述要求针对所有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船舶固定灭火系统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船舶固定灭火系统
(2)具备区域编址识别能力的探火系统的回路在火灾时会受到损坏的 部位不得多于一个。
7.1.5系统控制要求
7.1.5.1声光火灾信号 (1)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动作应在控制面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
声光火灾信号。如果该信号在2min内未能引起注意,则应自动向所有 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这 一声响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2)控制面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位于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3)作为最低要求,指示装置应能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 点所在的分区。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随时易于接近的 位置。如果控制面板位于主消防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位于 驾驶室内。 (4)应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清楚显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位 置的信息。 (5)应对该系统操作所必要的动力供应和电路的失电和故障情况予以适当 监视。若有故障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的声光故障 信号。 7.1.5.2试验 应提供试验和维修所需的适当说明书和备件。
(2)取样管 ①取样管的布置应使失火的位置容易被确定。
②取样管应是自泄式,且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止装卸货物时受碰撞和 损坏。
7.1.8.4系统控制要求 (1)声光报警信号 ①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 ②在控制板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显示该装置所保护处所的信息。 ③探测到烟火或其他燃烧产物时,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
警信号; ④回路不得穿过同一处所两次。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例如对于大的公共
处所),则确有必要第二次穿过该处所的那部分回路应尽可能远离回 路的其他部分。
7.1.2 供电源
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工作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供电电源应 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线来供给电力, 这些馈线应接至位于或临近于探火系统配电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

气体灭火系统详细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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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
系统主要组件:
➢ 单向阀
单向阀是用来控制 介质流向的。单向阀分 为液流单向阀和气流单 向阀。液流单向阀可防 止灭火剂回流到空瓶或 从卸下的储瓶接口处泄 漏灭火剂。气流单向阀 用以控制启动气体来开 启相应阀门。
气流单向阀 液流单向阀
7.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
安全泄压阀
安全泄压阀通常设置在组合分配系 统的集流管上。在组合分配系统的 集流管中,由于选择阀平时处于关 闭状态,在容器阀的出口处至选择 阀的进口端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 空间,因而在此空间内容易形成一 个储压区域,安全泄压阀起着保证 管网系统的安全,当压力超过规定 值时自动开启泄压。 压力开关
压力开关安装在选择阀的出口 部位,对于单元独立系统则安 装在集流管上。当灭火剂释放 时,压力开关动作,送出灭火 剂释放信号给控制中心,起到 反馈灭火系统的动作状态的作 用。
8.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安全要求
为防止灭火剂对停留在防护区的人员产生危害,对设置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7.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
系统主要组件:
➢ 灭火剂储存容器
灭火剂储存容器长期处于充 压工作状态,它是气体灭火系统 的主要组件之一,对系统能否正 常工作影响很大。灭火剂储存容 器既要储存灭火剂,同时又是系 统工作的动力源,为系统正常工 作提供足够的压力。
7.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
系统主要组件:
➢容器阀
容器阀是指安装 在灭火剂储存容器出 口的控制阀门,其作 用是平时用来封存灭 火剂,火灾时自动或 手动开启释放灭火剂。
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5.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
机械应急操作
当保护区发生火情且灭火 控制器不能有效的发出灭火指 令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迅 速撤离现场,打开或关闭联动 设备,然后拔除相应保护区电 磁瓶头阀上的止动簧片,压下 电磁瓶头阀手柄,即打开电磁 瓶头阀,释放启动气体。启动 气体打开相应的选择阀、瓶头 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如此时遇上电磁瓶头阀维修或 启动气体储瓶充换氮气不能工 作时,可手动压下相应保护区 的选择阀手柄,敞开压臂,打 开选择阀。然后,再扳动相应 瓶头阀上的手柄,打开瓶头阀, 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修订完整版截止MSC89)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修订完整版截止MSC89)

MSC.98(73)决议(2000年12月5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海安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SC.99(73)决议特别通过了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其使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成为强制性要求,业已审议了在其73次会议上建议的FSS规则的文本,1.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敦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生效后,FSS规则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核证无误的副本及其在附件中所载的FSS规则的文本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4.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的副本及附件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

含MSC.206(81),MSC.217(82),MSC.292(87),MSC.311(88)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前言第1章 通则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 人员保护第4章 灭火器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抽烟式探火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第16章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MSC.292(87),2012年1月1日生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本规则旨在为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特定工程技术规定的国际标准。

2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将作为强制性要求。

FSS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文

FSS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文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序言第1章 总则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 人员保护第4章 灭火器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 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 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 总则1适用范围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定义2.1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1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工程规范2.1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名称│尺寸┠─────────┼────────────────────────────┨┃外径│178 mm ┃┠─────────┼────────────────────────────┨┃内径│64 mm ┃┠─────────┼────────────────────────────┨┃螺栓圈直径│132 mm ┃┠─────────┼────────────────────────────┨┃法兰槽口 │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的外缘┃┠─────────┼────────────────────────────┨┃法兰厚度│至少为14.5 mm ┃┠─────────┼────────────────────────────┨┃螺栓和螺母│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2.2材料和配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MSC.98(73)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称“FSS规则”),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公约”)第II-2章已成为强制性规则,还注意到公约第VIII(b)条和第II-2/3.22条关于修正FSS规则的程序,在其九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第VIII (b)(i)条提出和分发的FSS规则的修正案,1. 按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须于2014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于2014年7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第3章人员保护1 现有2.1.2由下列二个新段落替代:“2.1.2.1 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瓶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 l,或1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 min。

呼吸器所有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2.1.2.2 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 l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2 在2.1.1.1的第二句后,新增句子如下:“未采用至少A-0级分隔分开并设有独立通风系统的相邻处所应视为同一处所。

气体灭火系统讲义

气体灭火系统讲义

CFPA
中国消防协会 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四、系统施工安装
• (一)一般规定 • 1.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 的资质。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 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 验制度。施工前应有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 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 2.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 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 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 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 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系统设计要点
• 4.灭火剂的喷射时间一般不小于0.5min;对 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 固体的火灾,灭火剂的喷射时间一般不小 于1.5min。
CFPA
中国消防协会 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系统设计要点
• 5、计算方法:面积法和体积法 • 面积法:保护面积为保护对象的垂直投影 面积;设计选用的喷头应具有以试验为依 据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安装高度确定额 定保护面积和喷射速率;确定喷头数量, 喷头宜等距布置,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 组合排列,并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确定 设计用量,M=N * Qi * t 。( Qi 为单个喷头 的设计流量, t 为灭火剂喷射时间)
CFPA
中国消防协会 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系统设计要点
• 3.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喷 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应能自行关闭。 • 4.储存灭火剂的容器与防护区应尽可能靠近. • 5.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 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 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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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的修正案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现有第5章案文由下述案文代替:“1 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2.1 总则2.1.1 灭火剂2.1.1.1 若要求灭火剂的数量能保护一个以上处所,则供使用的灭火剂数量不必超过所保护的任何一个处所所需要的最大数量。

该系统应配备通常为密闭式控制阀,且其布置可以将灭火剂输送至相应的处所。

2.1.1.2 在计算所需灭火剂的数量时,被转换为自由空气量的启动空气接收器的量应算入机器处所的总量中去。

或者,可以从安全阀接一根排放管,直接引向露天。

2.1.1.3 应为船员配备安全检查灭火容器中灭火剂数量的设备。

2.1.1.4 贮存灭火剂的容器、管路及其相关的受压部件,应考虑到其位置和使用中可能遇到过的最大环境温度按照主管机关同意的实用压力规则来设计。

*2.1.2 安装要求*ISO出版物-9809/1:可填充式无缝钢气筒(设计、构造和试验);ISO-3500:无缝钢二氧化碳筒。

对于船上的固定式灭火装置,具体说明船上固定式灭火装置使用的无缝钢二氧化碳筒的主要外部尺寸、附属件、填充速率和标识,以便加快相互交换能力;ISO-5923:防火-灭火剂-二氧化碳;ISO-13769:气筒-戳记标识ISO-6406:无缝钢气筒的定期检查和试验;ISO-9329,第1部分:压力用无缝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ISO-9329:第2部分:压力用无缝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温性能的非合金钢和合金钢;ISO-9330,第1部分:压力用焊接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ISO-9330,第1部分:压力用焊接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温性能的非合金钢电阻和电导焊接非合金钢管和合金钢管;2.1.2.1 灭火剂分流管的布置以及喷嘴的位置应能使灭火剂得以均匀分布。

应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计算技术计算系统流量。

2.1.2.2 除非主管机关另行许可,用于贮存除蒸汽以外的灭火剂的压力容器,应按照公约第II-2/10.4.3条规定置于被保护处所的外面。

2.1.2.3 系统的备件应存放在船上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1.2.4 对于阀门布置接入封闭管路的部分,这些部分应配备压力释放阀,且阀门外端应通向露天甲板。

2.1.2.5 被保护处所中所有排放管、设备和喷嘴的构造材料的熔点温度应超过925℃。

管路及其相关设备应得到足够的支撑。

2.1.2.6 应在排放管中安装能够进行第2.2.3.1款要求的空气试验的设备。

2.1.3 系统控制要求2.1.3.1 向被保护处所输送灭火剂所需的管路应装有控制阀,且控制阀上应清楚地标明管路所通往的处所。

应作出适当布置防止由于疏忽将灭火剂释放入处所。

如装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货物处所被用作旅客处所时,在使用期间应切断气体的连接。

管路可穿过居住处所,但管路应有相当的厚度,且其气密性在安装后要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头不低于5N/mm2。

此外,穿过居住处所的管路只用焊接,并且不得在此类处所内开设排水口或其他开口。

管路不得穿过冷藏处所。

2.1.3.2 应装有自动音像报警装置,在任何滚装处所和人员通常工作或出入的其他处所释放灭火剂时能自动报警。

声音报警装置的位置应能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可以听得见,且通过调节声音的压力或声音的格式使该报警装置与其他声音报警装置区分开来。

释放前报警应自动启动(例如,通过打开释放箱的门)。

警报鸣响时间应根据撤离该处所所需要的时间来确定,但不论如何在灭火剂释放前不得少于20秒。

在仅设有就地释放控制的传统货物处所和小处所(诸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则无需安装此种报警器。

2.1.3.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便于取放、操作简单,并应成组地安放在尽可能少的不会被受保护处所火灾所切断的位置。

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每一位置都应备有关于系统操作的清楚说明。

2.1.3.4 除非主管机关允许,不得使用灭火剂自动释放装置。

2.2 二氧化碳系统2.2.1 灭火剂的数量2.2.1.1 除非另有规定,货物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数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被保护的最大货物处所总容积的30%的自由气体。

2.2.1.2 机器处所所携带的二氧化碳数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的自由气体:.1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棚上部,该部分从舱棚的一个水平面起算,该水平面的面积等于或小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的舱棚水平截面面积的40%;或.2 包括舱棚在内的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35%。

2.2.1.3 对于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被视为一个处所,则上述第2.2.1.2款所述的两个百分比数可以分别减至35%和30%。

2.2.1.4 就本款而言,自由二氧化碳的容积应以0.56m3/kg计算。

2.2.1.5 机器处所的固定管路系统应能使85%的气体可在2分钟内注入该处所。

2.2.2 控制装置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

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贮存容器中排出。

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其可按照此顺序操作;及.2 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标明具体所控制处所的释放箱内。

如果放置控制装置的箱子上加锁,则一把钥匙应放在控制箱附近明显位置的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的盒子里。

2.2.3 安装试验在对系统进行安装、压力试验和检测后,则须进行下述:.1 所有管路和喷嘴内自由气流的试验;和.2 报警设备的功能试验。

2.2.4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若为符合本条规定安装了一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则应适用下列要求:2.2.4.1 系统控制装置和冷藏设备应位于贮存压力瓶的处所内。

2.2.4.2 液体二氧化碳的额定数量应在1.8至2.2N/mm2的工作压力下贮存在瓶内。

容器内通常的液压应限制在提供足够的蒸汽空间以允许液体在根据压力释放阀设定所取得的最大贮存温度下的膨胀,但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95%。

2.2.4.3 应提供装置用于:.1 压力测量;.2 在不超过释放阀设定时的高压报警;.3 在不低于1.8N/mm2时的低压报警;.4 对筒进行填充的带有止回阀的支线管路;.5 排放管;.6 安放在筒上的液化二氧化碳的数量显示器;.7 两个安全阀。

2.2..4.4 两个安全释放阀的布置应使其中一个阀门与瓶连接时另外一个即可关闭。

释放阀的设定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1倍。

每个阀门应能使在压力升高不超过设定压力20%的条件下释放灭火状态下产生的气体。

应从安全阀门直接排放至外面。

2.2.4.5 筒和永久性装有二氧化碳的通外管路应有绝缘装置以防止设备在切断能源后,在45℃的环境温度且初始压力等同于冷藏装置启动压力的情况下安全阀在24小时内工作。

2.2.4.6 筒应配备两套完全独立的自动专用冷藏装置,每套冷藏装置均配有一压缩机和相关的主马达,蒸汽机和冷凝仪。

2.2.4.7 每套冷藏装置的冷藏能力和自动控制器应保证在温度高达32℃和周围气温高达45℃持续24小时在海上工作的条件下所需要的温度。

2.2.4.8 每一套电气冷藏装置应由主电源汇路排通过单独的馈电线供电。

2.2.4.9 如必要,供给冷藏机的冷却水应至少由两个循回泵提供,其中一个循回泵作为备用。

备用泵可以是用作其他用途的泵,但是备用泵用作冷却的用途不得干扰船舶的任何其他基本功能。

冷却水应至少取自两处海水接口处,最好一处在左舷和一处在右舷。

2.2.4.10 应在截门阀隔离的每一处管路部分且压力累积可能超过任何部件设计压力的地方,安装安全释放装置。

2.2.4.11 在下述条件下,应由中央控制站给出声音和图像报警:.1 根据第2.2.4.2款,筒中压力达到低限值和高限值时;.2 任何一个冷藏装置不能工作时;.3 达到筒中最低允许的液体水平。

2.4.4.12 如果系统要为一个以上的处所工作,则应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数量控制装置,如在控制位置的自动计时器或精确的数量标识器。

2.4.4.13 如果配备了自动控制二氧化碳额定数量排入被保护处所的装置,则其也应可以进行人工控制。

2.3 蒸汽系统的要求供给蒸汽的一个或数个锅炉每小时应能对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每0.75m3至少供给1kg的蒸汽。

除了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该系统在所有方面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4 使用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的系统2.4.1 总则如在船上生产除二氧化碳或第2.3款所允许蒸汽以外的气体,并用作灭火剂,则该系统应符合2.4.2款的要求。

2.4.2 系统的要求2.4.2.1 气态产物气体应是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其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腐蚀成分以及任何固体可燃成分的含量均应降至允许的最小量。

2.4.2.2 灭火系统的能力2.4.2.2.1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机器处所的灭火剂,它应与使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固定式系统提供等效的保护。

2.4.2.2.2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货物处所的灭火剂,应有足够数量的此种气体,使每小时能供给自由气体的体积至少等于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总容积的25%,并能持续供气72小时。

2.5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等效于第2.2至2.4款中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参见《批准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等效于〈安全公约〉提及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修正导则》(MSC/Circ.848号通函)和《批准机器处所等效于〈安全公约〉提及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固定式烟雾灭火系统的导则》(MSC/Circ.1007号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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