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协议(XX 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资金竞争性存放协议书范本

资金竞争性存放协议书范本甲方(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将其资金存放于乙方,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资金存放,并提供相应的存款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存款金额及期限1.1 甲方同意存放于乙方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存款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2.1 乙方承诺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2.2 利息计算方式为:存款金额×年利率÷360×实际存款天数。
2.3 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存款的支取3.1 甲方有权在存款期限内随时支取存款,但需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3.2 甲方支取存款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利息。
4.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存款信息和文件。
4.3 甲方应保证存放资金的合法性。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甲方的存款。
5.2 乙方应保证甲方存款的安全,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5.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办理存款支取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取存款,乙方有权按照实际存款时间计算利息。
6.2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支付利息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8〕2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8〕20号各有关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13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非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和权责统一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放银行。
第四条除社会保险基金外,其他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五条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二章存放银行资格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长沙的法人机构或湖南省内最高一级分支机构。
财政专户开户协议书模板

【协议书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甲方】:(财政部门名称)【乙方】:(开户单位名称)鉴于甲方作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资金,乙方作为开户单位,需要开设财政专户以规范资金管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开户事项1. 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财政专户,用于存放、支付和管理其各项财政资金。
2. 财政专户的名称为:_______3. 财政专户的账号为:_______二、账户管理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财政专户,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财政专户的使用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支明细、账户余额等。
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财政专户的审计和检查。
三、资金使用1. 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挪用、挤占、截留财政资金。
2. 乙方在使用财政专户资金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甲方对乙方使用财政专户的资金有监督权,乙方应积极配合。
四、账户变更与销户1. 乙方如需变更财政专户的名称、账号等信息,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2. 乙方如需销户,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3. 销户时,乙方应将财政专户内的余额全部结清。
五、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保证财政专户的资金安全,对乙方在财政专户中的资金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2. 乙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3.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财政专户的正常运行。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财政专户管理协议书模板

一、协议双方甲方(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名称]乙方(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名称]二、协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以及《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财政专户管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三、协议内容1. 财政专户开设甲方向乙方申请开设财政专户,用于管理特定资金。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为甲方开设财政专户。
2. 财政专户资金性质财政专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社会保险基金;(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3)偿债准备金;(4)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5)教育收费;(6)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7)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3.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财政专户资金进行安全、规范、有效的管理。
(2)甲方对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责任,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监督。
(3)甲方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用于非财政专户用途。
4.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1)乙方应确保财政专户账户的合法、合规,不得泄露甲方账户信息。
(2)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财政专户账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账户安全。
(3)甲方如需变更财政专户账户信息,应及时通知乙方。
5. 财政专户资金拨付(1)甲方对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有权进行监督,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拨付资金。
(2)乙方在收到甲方拨付资金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拨付。
6.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期限],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7. 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财库〔2024〕848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省政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2020年,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琼财库〔2020〕93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相继开展了11期资金存放。
为更充分调度各类银行积极支持海南经济发展,拟扩大参与银行范围,并修订部分条款。
具体情况请示如下:一、当前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的主要做法及基本情况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以下简称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各银行存放额度。
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贡献度、利率水平和服务质量等4类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所有指标均为客观分。
同时,参照财政部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引入存款比例控制机制,避免单家银行中标比例过大。
此外,中标银行需提供国债或地债质押,从均衡性和安全性方面分散和控制风险。
2020年至今,共操作规模合计1017.5亿元,其中,1年期188亿元、2年期239.5亿元、3年期590亿元,预计产生利息70.5亿元。
二、《办法》修订内容及主要考虑(一)扩大参与银行范围目前,我省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海南的省级分行,以及在海口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省级财政资金特指省财政在国家金库分库(以下简称省国库)的活期存款。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及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操作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提供足额质押后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四条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采用招投标方式。
参与招标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政策性银行。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条件按照《办法》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预测本级国库现金流量,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拟定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制定每期招标操作计划;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监管存款银行招标后续工作;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处理质疑及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定期监测金融市场情况;参与拟定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审查竞标银行条件;根据省财政厅开具的划款指令划拨存放资金,存款到期后按规定路径按期足额收回存款本息,对到期定期存款本息未及时足额划入国家金库分库的存款银行收取罚息;按时提供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相关单据及报表。
2024定期存款协议书
2024定期存款协议书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定期存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存款期限1.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存款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续存或自动转存,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费用计算并支付利息。
3. 如甲方要求提前支取存款,乙方应在提前支取前__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的利率和费用支付利息。
第二条存款金额1. 甲方同意向乙方存入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存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存入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存款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利息及费用1. 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乙方支付定期存款利息。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利息支付给甲方。
逾期未支付的,应按照约定的利率加收滞纳金。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利息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免交任何手续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5. 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有其他需求,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或本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逾期罚息;如逾期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存入存款或提前支取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逾期罚息;如逾期超过一个月未存入或提前支取,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无效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财政资金定期存放(含大额存单)项目合同书
财政资金定期存放(含大额存单)项目合同书甲方:乙方: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国策和地方性法规,为了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和增值的要求,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财政资金定期存款代理银行。
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现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一)负责将财政资金按时间按规定存入乙方银行;(二)按规定履行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监管职责;(三)甲方有权随时调取定期账户的资金。
协议期限内甲方有权提前支取定期账户资金,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调度资金,但乙方不再执行协议利率,并按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结算。
二、乙方的职责和义务(一)定期国家存款利息按国家政策支付;(二)及时办理甲方财政资金收付业务;(三)甲方有权随时调取定期账户的资金。
协议期限内甲方有权提前支取定期账户资金,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调度资金,但乙方不再执行协议利率,并按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结算;(四)及时结算兑付银行存款利息。
三、合同有效时间20**年 ** 月 ** 日至20**年 ** 月 ** 日。
四、合同金额及利息计算财政资金1年定期存款人民币共 ** 元,利率按年息 ** %进行计息,定期存款利息按国家政策支付。
从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下一个年度的当日为一个计息年度。
遇国家利率调整中标年利率不进行调整。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在合同执行中,如对合同有争议,可协商解决。
如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当地法院申请依法裁决。
六、违约责任(一)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乙方没有按规定时间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由甲方对未支付利息每日按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三)因乙方未履行合约,甲方可选择撤销在乙方开设的财政专户或减少财政部门在乙方非税收入专户存款。
七、合同生效及其它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合同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024定期存款协议书
2024定期存款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存款人):__________乙方(存款银行):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在乙方办理定期存款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存款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存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定期存款。
第二条存款期限1. 甲方选择的存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或月、季度、月度等)。
2. 存款期限自存款之日起计算,至存款到期日为止。
第三条存款利率1. 甲方选择的存款利率为:__________%。
2. 利率按存款本金计算,不分段计息。
3. 存款利息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存款方式1. 甲方选择以__________(活期、定期、通知、定活两便等)方式存款。
2. 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及管理,均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存款的支取与转账1. 甲方在存款到期后,可选择将存款及利息一次性支取,或转账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 甲方提前支取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手续费。
3. 存款到期后,甲方未办理支取或转账的,甲方同意自动延期,延期部分的存款按照乙方当时同类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
2.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规定办理存款支取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存款或提前支取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手续费。
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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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协议
(XX 年度)
XX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协议(XX 年度)
甲方:XX省财政厅
乙方:
XX年度XX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协议(范本)甲方:XX省财政厅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乙方:地址: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XX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经XX省财政厅(甲方)、________________年度XX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业务参与银行(乙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________________年度XX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业务(以下简称专户定期存款)参与方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________________年度是指自协议签订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底。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权利
1. 对省级财政专户资金流量进行预测,合理确定每期专户定期存款操作规模。
2. 组织专户定期存款招标工作。
3. 要求乙方提供获得专户定期存款金额105%的国债或115%的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进行质押。
4. 要求乙方在收到专户定期存款后最迟第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提供定期存单。
5. 根据专户支付需要,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收回或部分收回专户定期存款。
6. 对乙方未将到期专户定期存款本息及时、足额划回省级专户的,按有关规定对未及时、足额划回资金对应的质押国债或地方债行使质权。
7. 对乙方参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甲方义务
1. 确认乙方中标结果,及时通知乙方。
2. 根据各期专户定期存款中标结果,于存款银行提供质押品当日按规定办理质押品的质押手续;按规定于本息划回次日办理质押品的解押手续。
3. 负责专户定期存款存续期内的质押品管理。
4. 确认乙方国债或地方债足额质押后的第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开具转存定期存款划款凭证,通知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开户银行最迟于收到划款凭证次
________________工作日向中标银行划款。
5. 根据专户定期存款资金拨付和回收情况,做好专户资金账务处理;及时与乙方做好对账工作。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
1. 参加________________年度各期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
2. 按照中标结果向甲方提供足额国债或地方债作质押后,要求甲方按相应金额存放专户定期存款。
3. 按时足额划回存款到期本息后,要求甲方解除所质押国债或地方债。
第七条乙方义务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各期专户定期存款投标。
2. 向甲方提供指定办理定期存款的 1 家分支机构:
3. 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第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________________前根据规定及时向甲方质押足额、有效的国债或地方债。
4. 收到甲方划拨专户定期存款当天起息,并于收到定期存款第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开具定期存单及存款收款业务凭证(回单)。
5. 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利率按月计算应收利息,如到期遇节假日顺延,顺延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6. 专户定期存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将存款本金和利息于当日分别按规定路径划汇至指定专户,并于到期日起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送达存款支
取和计息业务凭证(回单)。
7. 根据甲方提前支取要求,提前划回专户定期存款资金,提前支取金额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8. 按要求加强对专户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专户定期存款在乙方存续期间的资金安全。
9. 按要求做好与甲方对账工作。
10. 专户定期存款存期内,接受甲方有关专户定期存款的监督与检查,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违约责任
第八条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 因甲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划拨资金的,按未划拨金额,以该期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及时向甲方指定账户划转到期定期存款本息的,按违约划款额,以该期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规定未及时解押乙方质押的国债或地方债,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及时解押的,甲方应以未解押国债或地方债对应存款本金为计息金额,以发生时人民银行活期基准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规定未及时向甲方提供足额质押品,甲方只向乙方拨付质押品对应比例金额的存款资金,不足质押部分甲方不予划拨资金,在乙方提供足额质押品后划拨对应比例金额的存款资金。
乙方应以质押不足部分对应存款本金为计息金额,以发生时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供足额质押品或存款到期日为止。
5. 乙方在存款到期日未及时、足额将存款本息划归指定专户的,乙方应以未划回本息部分为计息金额,以该期专户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到期日后的第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仍未足额缴清的,甲方有权按规定行使质权。
6. 乙方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以至取消乙方参与当年度以后各期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行使质权: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2)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4)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5)没有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6)近一年内曾发生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的情形;
(7)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8)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五、附则
第九条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包括:甲乙双方签字授权书。
第十条本协议未定事宜及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
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截至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月底前招标的专户定期存款到期日。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_______份,乙方
__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