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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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平台运营者的义务第四条平台注册及备案第五条信息披露第六条交易双方身份验证第七条交易信息保护第八条责任追究第三章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商家权益保护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交易争议解决第四章交易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商品信息准确性第十三条广告信息管理第十四条用户评价管理第五章交易平台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违规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及其相关交易主体。

第三条定义⒈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指为交易主体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⒉平台运营者:指经营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⒊商家:指在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人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⒋消费者:指在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以个人身份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平台运营者的义务第四条平台注册及备案⒈平台运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平台的注册和备案手续,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⒉平台运营者应保障平台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信息披露⒈平台运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交易主体提供平台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披露。

⒉平台运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及商品价格、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交易双方身份验证平台运营者应对商家和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有效的验证,确保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

第七条交易信息保护平台运营者应采取措施保护交易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非法使用。

第八条责任追究平台运营者应对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侵权等行为进行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完整word版)第三方平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特别规定

(完整word版)第三方平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特别规定

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节选自《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商务部18号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18号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目录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电子商务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3.3平台经营者3.4站内经营者4.基本原则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4.2 业务隔离原则4.3 鼓励与促进原则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5.1 设立条件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5.5 数据存储与查询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5.7 用户协议5.8 交易规则5.9 终止经营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 站内经营者注册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6.5 交易秩序维护6.6 交易错误6.7货物退换6.8 知识产权保护6.9 禁止行为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8.1 电子签名8.2 电子支付8.3 广告发布9.监督管理9.1 行业自律9.2 投诉管理9.3 政府监管前言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言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

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

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和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网站。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从事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平台经营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第三方设立的交易平台上从事买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辅助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管理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政策促进、规范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运行原则)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设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同时在自营平台内经营站内经营的,应当将两者业务分开,并在1234 12网站予以公示。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交易安全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以下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商务部拟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

商务部拟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
埸约 பைடு நூலகம் 金额超 遇 法律 法规 允 静的 限额 ; ( 4 ) 雇 用或 者

项鼓励性僚款 ,鼓励第 三方交易平塞缝 管者毅立 消
夥 同他人 ,以虚耩交 易的形式 羯 自己或者他 人提升商 费者榷益保 金 蓝定 期公 阴使用情 况 ,以提升服耪 品 柴信 晷 ; ( 5 ) 雇用 或者 夥 同他 人 ,以交 易连 成後 违背
封手 的纲 站或者纲 页遣行非法 技衍攻 擎 ,造 成兢 孚封 额度。 微求意兄稿针封部分 责任 羲耪规定增 毅了窬则 ,
第 三 ,增 加 了第 三方交易平 謦的 寅任 羲耪 。羯切 例如 ,《 暂行辨 法 》规定 ,逵反 《 暂行辫 法 》有 嗣规 寅保 障经营者 和消费者 的合法 槿益 ,徵求 意兄稿封第 定侵犯消费者侗人信息的 , 予 以警告 ,责令 限期改 正 ,
三方 交易平重缝 管者虑 常履行 的责任 羲耪 新增 了一些 逾期不改正 的 ,魔以一 莴元 以下 的窬款 。徵求意兄稿
规定 ,如 冈展 自瞀柴耪 的第 三方交易平璧 经营者虑 富 则规定 ,连反其第 十七像侵 害消费 者佃 人信息得到保 以颞著方式封平 基 自管部分 和其他经 管者缝瞀部分予 蘸 的槿利 的 ,予以警告 ,责令改 正 ,监魔一 莴元 以上 以匾分和檩注 ; 第 三方交 易平塞经督 者修改其 舆平 垂 三 蓠元 以下 的蜀款 。此翠 旨在 提升 规章约束力 ,提 高
内经凿者 的馅定 、交易规 则虑富提前 予 以公示 ; 掇 终 纲络交易连法 行 的成本 ,促使经 管者更加 自蹙地守 止 提供 服耪 的第 三方交 易平 塞经管者也 虑提前公示
法缝瞀 。网
商 部掇规 筢纲 零售 第三 方平 耋交易规则
2 0 1 3年 9 月2 6日,商 耪部 骚 怖 《 纲 络零售 第 三 把 r 纲规 纳入法规 监管 的筢畴 ,寅现 r 纲规 j的规 方平 塞交易规 则管理辨法 ( 徵 求意兄稿 ) 》 ,向社台公 筢化 ,已经成 菊规 箍 、鼗展我 圆鼋 子商骛 的一倜重要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检查组织实施、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的衔接、跨区域检查协作、检查结果的处理等工作,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执行。

一、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一)首次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的;(二)无药品流通行业从业背景的;(三)经营规模大、覆盖范围广、业务量较大的。

二、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一)网络监测、群众信访、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提示可能存在风险的;(二)未能及时识别、发现、制止、报告相关风险的;—2 —(三)未严格审核、管理平台内药品信息发布和药品销售活动的;(四)既往多次检查不合格的;(五)管理体系与关键岗位负责人发生重大调整的;(六)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到企业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非现场检查指采用网络巡查、网络监测、视频电话等方式开展检查。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和(或)非现场检查方式。

鼓励各地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交叉互查”等检查方式,运用“以网管网”的技术工具丰富检查手段。

四、检查地点检查地点主要为企业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的注册地址及其经营场所,必要时可对相关场所进行延伸检查。

五、其他事项检查时第三方平台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具有系统后台操作权限的信息技术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应当参照《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要点(试行)》(附1)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重点检查内容对第三方平台开展检查。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交易平台的准入与退出第二条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证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

第四条交易平台应当履行退出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件,并主动终止经营活动。

第三章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第五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平台的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发布,确保交易行为公平、公正的进行。

第六条交易平台应当对商品、服务进行认证,确保其真实、合法、合规。

第七条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响应用户的投诉举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交易平台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评价机制,鼓励用户对交易进行评价,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十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风险提示机制,向用户提供交易风险的警示信息。

第四章交易平台的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可以要求交易平台提供相关经营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平台,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用户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交易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违规的交易平台予以严厉处罚,并公示相应名单。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许可证申请表2:交易平台管理制度3:风险提示机制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交易平台:指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促进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网络平台。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义务条款】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追溯义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和交易信息可追溯。

第六条【社会共治】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七条【药品网络销售者】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网络销售范围】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

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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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网络零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则。

本办法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网络零售,是指基于互联网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建设管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示并备案:(1)基本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2)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3)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和处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4)信用评价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5)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是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6)信息披露及实名制的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7)违法、不良信息处理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发布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网络广告等不良信息的处理规则。

(8)交易纠纷及违规处理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处理违反交易规则的规则。

(9)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是关于交易规则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10)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是关于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11)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规则。

第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实施之前,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集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征求意见期间结束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理方式公布所收到的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意见。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交易规则进行修改;
(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涉及商业秘密的;
(五)首次开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服务而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十五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并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十一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利益方的要求,在七日之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三十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办法所列交易规则、所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将修改部分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
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六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有关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时,应立即向备案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对交易规则公开征集意见并公布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任何人认为已备案的交易规则违法的,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内容违法的,可以责令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修改;拒不修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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