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的怎样处罚
立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功是指犯罪分⼦到案后,检举、揭发他⼈罪⾏或者帮助侦查机关破案的⾏为,⽴功表现分为⼀般⽴功和重⼤⽴功两种:揭发重⼤犯罪⾏为、为重⼤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属于重⼤⽴功表现;揭发⾮重⼤案件,属于⽴功表现。
关于⽴功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功是指犯罪分⼦到案后,检举、揭发他⼈罪⾏或者帮助侦查机关破案的⾏为。
2、⽴功表现分为⼀般⽴功和重⼤⽴功两种:(1)犯罪分⼦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犯罪⾏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等⾏为,属于⽴功表现;(2)犯罪分⼦有检举、揭发他⼈重⼤犯罪⾏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等⾏为,属于重⼤⽴功表现。
3、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犯罪分⼦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犯罪⾏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他⼈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功表现。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犯罪分⼦有检举、揭发他⼈重⼤犯罪⾏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他⼈重⼤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犯罪”、“重⼤案件”、“重⼤犯罪嫌疑⼈”的标准,⼀般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可能被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影响等情形。
⼆、⽴功材料需要质证吗1、⽴功材料需要验证、复核,排除造假,⼈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立功的认定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一、立功的认定材料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我国《刑法》对立功的解释,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立功材料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也可是他人犯罪的证据材料或重要线索。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材料(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
二、立功如何认定,怎样认定立功1、根据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表现,可以将立功分为五种:(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
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
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后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包括一般犯罪活动和重大犯罪活动、包括到案后未被羁押期间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和在羁押场所阻止其他被羁押者的犯罪活动。
其次,这种阻止必须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动或中止或无法进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认定为立功。
(4)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必须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为。
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行动路线、隐藏地点、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骗至司法机关指定的抓捕地点、带司法工作人员前往抓捕等等。
立功的量刑原则是怎样

一、立功的量刑原则是怎样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谓“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况。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缓刑期间的立功表现认定条件是怎样

一、缓刑期间的立功表现认定条件是怎样1、如果仅仅有立功表现的话不能免除处罚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缓刑考验期相应减短。
不会消除犯罪记录。
2、免于处罚只有《刑事诉讼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缓刑的认定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三、立功的认定1、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2、立功的时间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
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一、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关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的性质犯罪分子到案以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显然是一种对国家、社会有益的积极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和倡导。
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1.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不同于供述犯罪事实。
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仅包括供述其本人与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和同案犯身份、体貌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包括应司法机关要求同同案犯联系,促成同案犯归案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指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如何认定立功?

如何认定立功?一、认定是否属于立功,要把握立功的几个要件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立功的检举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3、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所以总的来说,想认定为立功,就是犯罪本人实施的立功+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查证属实。
当然了,认定立功也有限制的情形,也就是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譬如上面讲到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而说到犯罪行为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就要分情况来讲了: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要看检举犯罪是否符合立功的法律条件。
犯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但是,如果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只是涉及自身的犯罪且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不能算立功,而应当算自首处理。
二、立功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

什么是重⼤⽴功表现对于被判处了刑期的犯罪分⼦都想要争取给⾃⼰减刑,法律规定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具有重⼤⽴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那么什么是重⼤⽴功表现?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或者为⼤家解决⼀些疑惑。
重⼤⽴功表现1.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的⽴功是指:犯罪⼈犯罪后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为2.那么重⼤⽴功表现则是:犯罪⼈犯罪后揭发他⼈重⼤犯罪⾏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其他重⼤案件的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阻⽌他⼈重⼤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犯罪嫌疑⼈;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贡献的⾏为3.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功表现有哪些刑罚执⾏制度上的重⼤⽴功是指罪犯的刑罚执⾏期间作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贡献的⾏为,是“应当减刑”的根本性要件。
“重⼤⽴功表现”作为“应当减刑”的根本要件有⼀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起初“重⼤⽴功表现”是作为对有期徒刑犯减刑幅度予以例外宽⼤的⼀个条件。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这⼀规定予以了确认,并把作为“应当减刑”的根本性条件的“重⼤⽴功表现”之适⽤扩展⾄管制犯、拘役犯等。
关于“重⼤⽴功表现”这⾥尚有⼆个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第⼀是如何理解“重⼤”,我认为,“重⼤⽴功表现”与“⽴功表现”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程度⽅⾯,即罪犯所为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为的有益性程度不同,前者远远⾼于后者,其是重⼤显著的,是⼀般的犯罪分⼦所不能及的,或者⾮下⼀番努⼒所不能达到的,例如刑法明确的“重⼤⽴功表现”之⼀的“阻⽌他⼈重⼤犯罪活动”或“检举监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这⾥“重⼤”的标准笔者以为可以参照1998年4⽉6⽇最⾼⼈民法院在《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对量刑制度⽅⾯的“重⼤⽴功”认定标准,⼀般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可能被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罪或者案件在本省、⾃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影响等情形,不能将“重⼤⽴功表现”泛化为⼀般的犯罪分⼦稍加努⼒即可达到的⾏为表现。
立功表现的认定

立功表现的认定立功表现的认定是一项决定罪犯刑期进度、提前获得假释或保外就医等法律后果的重要工作。
在刑罚执行中,对于一些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的罪犯,可以给予某些奖励措施,既可以激励罪犯更好地改造自己,也可以对罪犯进行综合考量,达到公正、合理、有效的刑罚执行目的。
本文就围绕立功表现的认定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一、立功表现的定义立功表现一般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自觉参与改造,积极学习文化、技术等知识,劳动刻苦,协助监管机关管理狱内秩序,参加社会劳动等好的表现。
这些表现能够体现罪犯的悔罪认错态度,也是罪犯赎罪表现的一种形式。
立功表现包括自愿认罪、检举揭发、协助破案、上缴财物、爱护公共设施、狱内维护秩序、积极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参加社会劳动等。
这些立功表现可以提高罪犯获得假释和减刑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为其带来其他的奖励措施。
二、立功表现认定的原则对罪犯立功表现的认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确保其公正、合理、科学。
这些原则包括:1、准确性原则。
认定立功表现必须真实可靠,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2、公正性原则。
认定立功表现不能有任何歧视,要有公正、公平的原则。
3、科学性原则。
认定立功表现必须根据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不能凭个人主观意志随意认定。
4、奖惩并重原则。
认定立功表现不是单方面的奖励,而应该是在惩罚和奖励之间达到平衡和协调。
5、激励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认定立功表现的过程本身也是在教育罪犯,让罪犯认识到行为对社会、对自己的影响。
三、立功表现认定的标准立功表现认定的标准虽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监狱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都具有一些公共的标准。
1、检举揭发罪犯。
检举揭发其他罪犯违背监狱规定的行为、协同抓捕潜逃罪犯、为监狱的犯罪调查工作提供线索等。
2、自愿认罪。
认定自愿认罪,是通过观察罪犯的态度和不断的审查,确认其认罪是基于真相的基础上自愿认罪,并且认知后果。
3、积极学习文化、技术等知识。
罪犯能认真学习所掌握的知识,参加文化、技术培训等,表明其有改造的意向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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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的怎
样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
立功制度是独立于自首制度之外的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关于立功的规定比较简单,而司法认定却非常复杂,那到底哪些情况属于立功表现?针对这个问题,小编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
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
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
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
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二、有立功表现的怎样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删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主要是考虑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过于轻纵宽缓,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究竟哪些属于立功表现?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
一般犯罪行为人要是有立功表现的,对量刑肯定会产生影响,但是这个影响到底有多大,就要看辩护人的本事了。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以外的人也可以担任辩护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一般都没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辩护效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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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后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