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审批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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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苏环管[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

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

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关于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 和运行机制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 和运行机制的若干措施

附件1:关于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若干措施为加快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工业大发展、新突破,全面推进我市产业优化升级,现就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如下措施:一、深入推进开发区特区式封闭管理(一)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不断完善开发区特区式封闭管理,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市、县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直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二)充分授权派出机构行使管理权限。

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职能部门内部权限调整,将市、县级管理权限充分委托派出机构,安排带有编序号的行政审批印章,行使市、县级审批与管理职权,确保审批事项在开发区内办结。

对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主要领导的调整、任免须事先征求开发区的意见,对派出机构的考核要充分尊重开发区意见。

(三)充分委托行使管理权限。

开发区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建设、城市管理、房产、财政、安全生产、劳动人事、林业、项目管理、人口计生、农机等方面的相关市、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最大限度授权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确保审批事项在开发区内办结。

确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市、县相关部门务必优先办理。

(四)明确委托行使管理权限的办法。

开发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审批。

委托行政机关将编有号码并盖好公章的审批文书交给管委会管理和填发;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格式化的审批文书,对管委会的审批决定不再进行审查,并且在收到管委会审批文书即日加盖公章并办结。

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审批文书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委托行政机关与管委会共同商定。

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委托开发区的审批事项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并不定时进行抽检和监督。

(五)开发区要完善内部监管机制,根据授权或委托事项,主动加强与市直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用足用活用好相关政策,依法实施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慈溪开发区环保局(分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和《关于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甬环发〔2009〕5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中的淘汰类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项目;《关于下达“禁止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土[1996]1142号、浙环开[1996]330号)规定的建设项目;《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浙政办发[2005]87号)中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石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26号惠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整为自治区级开发区,为确保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主体符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如下:一、调整审批事项(一)收回审批权限事项(11项)1.原市安监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和第三类生产、经营备案9项审批权限收回,调整至市应急管理局审批。

2.原市环保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事项收回,调整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3.原市人社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合同备案事项收回,调整至市人社局审批。

(二)委托审批事项(1项)原市规划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确认的审批主体,调整为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委托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审批。

(三)授权审批事项(4项)原市规划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市人社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不含石政办〔2021〕18号已调整至市人社局办理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核验事项)调整至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程序授权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就行审批。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环监[1993]015号)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部、委、局、总公司和全军环办: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经济建设加快发展情况下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93年1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不断开拓,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措施,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仍然过于繁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的地方又出现简单放权和项目审批不严的倾向,不能确保审批质量。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克服各种片面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先评价,后建设。

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经济开发区内新建项目、企业以自行筹措资金和留用资金知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应逐步建立制约机制,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2、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

环保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技术起点高、采用清洁工艺的项目;严格控制耗能多、水耗大、污染重的行业和项目;凡是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

3、加强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审批权限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

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

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

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渝建发[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6〕24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北部新区规划发展局,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为了全面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精神,按照“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城乡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主城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分期建设项目按工程总规模控制):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详附件)。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超过12米、6层以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九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三)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151号令)执行。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市人代会常委会20号公告)执行。

二、远郊区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鄂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的建设项目;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未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由省政府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3.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4.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其他不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夜间施工审批权限的通知-渝环发[2014]1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夜间施工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夜间施工审批权限的通知(渝环发〔2014〕1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分局:为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委会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调整我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临时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将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总队行使的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权,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分局行使,并由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有关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有关分局负责夜间施工巡查及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查处和妥善解决夜间建筑施工噪声信访问题。

下放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权后,市环境监察总队受市环保局的委托,主要负责全市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制度的建设,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有关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有关分局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审批和违法查处,切实规范全市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管理要求(一)建立“谁批、谁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行使行政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负责,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排污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对不依法审批、不依法作出行政命令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有关区县应当严格按照市环保局下发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程序及规定》进行夜间施工审批,切实规范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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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审批权限的决定
(1995年1月28日桂环字1995·2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各地、市、县环保局,柳铁环办:
为了加强对我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管理,理顺各级环保部门对开发建设活动审批关系,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有序、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各类开发区建设、围海造地、乡镇及街道企业、旧城改造以及在建设和建成后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活动)均应执行本决定。

二、凡属下列情况,需报区环保局审批:
(一)、建设项目属区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及区直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包括区直各部门委托地、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及行业性公司审批)的项目:(二)、建设项目无论资金渠道如何(包括自筹资金、股份合作、私有资金),应按重点污染行业及建设规模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1、机制糖项目:新增规模1000吨/日(含1000吨/日)以上;
2、制浆造纸项目:10000吨/年(含10000吨/年)以上;
3、水泥生产项目:8 8万吨/年(含8 8万吨/年)以上;
4、放射性(含辐射)污染的项目实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三)、按投资额划分:能源、交通、原材料建设项目(含同期建设的配套项目)总投资额为五千万元以上(含五千万元)至二亿元;其他项目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至二亿元,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项目,以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的投资额,按内资额审批权限同等对待。

(四)、国务院明确规定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如化学危险品和放射物品生产及围海造地工程等。

(五)、跨地、市边界的建设项目及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地、市环保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可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权限制定本地、市审批权限。

四、县级环保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可根据各地、市调整后的审批权限确定县级自己的审批权限,但非政府序列的环保部门无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五、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错误或明显不当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决定。

六、本决定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历年我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规定中有与本决定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决定规定为准。

七、本决定的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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