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石油化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石油化工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领域,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管理和控制石油化工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目标、责任、法规执行、监测与评估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探讨石油化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要点。
一、目标石油化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产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1. 减少污染物排放: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量,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 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3. 促进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全面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二、责任1. 企业责任:石油化工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2.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3. 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石油化工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法规执行1. 配套法律法规:石油化工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2. 环境影响评价:企业进行重大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
3. 监测与排放:建立完善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监测体系,按时上报监测数据,确保排放达标。
四、监测与评估1. 监测方案:企业应制定监测方案,建立监测点位,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
2. 数据报告:及时收集、整理监测数据,按规定周期提交数据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环境评估: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7号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审批项目和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
国家审批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试生产环境保护和竣工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与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从源头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4(一)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负责报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三)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准入管理,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预审;(四)组织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五)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石油化工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石油化工企业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石油化工企业的环保管理,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 本企业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环保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环保政策,监督环保工作的执行。
2. 设立环保管理部,负责日常环保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排放监测、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等。
三、环保规划与实施1. 企业应制定长期和短期的环保规划,并确保规划的实施与更新。
2. 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环保规划调整的依据。
四、污染预防与控制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无害化处理。
五、环保设施管理1. 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于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报环保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环境监测与报告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定期向环保管理部门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环境事故应急处理1. 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后处理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环保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鼓励员工提出改进环保管理的建议。
九、环保信息公开1. 企业应主动公开环保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2. 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提出的环保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
十、奖惩机制1. 对于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团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环保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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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管理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石油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石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公司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第四条公司环境保护目标:1.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2. 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3. 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工艺和设备;4. 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问题;5. 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五条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纳入公司发展战略,确保环境保护目标实现。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第九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十条优化生产流程,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产生。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对污染源进行整治,对污染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
第十四条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废水零排放。
第十五条加强噪声管理,降低噪声污染,确保厂区噪声达标。
第十六条加强绿化工作,改善厂区环境,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第五章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第十七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第十八条对新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培训,使其了解公司环保制度、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保知识。
第十九条鼓励员工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发挥员工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5〕3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
负责项目建设或者前期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项目部(组)等,称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产品环境友好性能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涉及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环境合理性、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等进行论证,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外投资、国内并购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提交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油气管道建设等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七条区域油气田开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批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化。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颁布日期】19991229【实施日期】1999122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标准号或文件号】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章名】全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建设和发展的同时,控制好新增污染源,加快治理遗留环保问题实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石化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外资、合资、自筹资金、“三产”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所有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咨询、计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要从工艺、技术、管理、综合防治、清洁生产等方面,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
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报告书、环境报告表、环境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规定,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保管理,并按国家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项目各阶段的环保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 :1、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环保说明。
2、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向项目授权管理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展环评工作。
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议书要对环保作专门论述:概述装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简述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方案;结合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如水文、地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居住区等)的要素概论 , 提出选址结论;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多厂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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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善环境、持续发展”的环境工作方针,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由建设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各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 管理程序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与竣工验收五个主要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二)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厂址选择论证。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委托前向股份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和石化业绩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或污染负荷,确定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需上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均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三)建设单位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环评大纲评审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和评价经费等),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
(四)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上报国家环保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内部审查;报告书(表)的审批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篇的依据。
(五)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管理部门报告,根据要求编制补充报告、调整报告或重新开展环评。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专篇,必须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投资估算。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的工艺技术和对环境有影响的设备,必须提供该技术和设备的环保技术指标,明确环保保证值并符合我国环保标准和规定。
国内尚无标准的,参考技术设备引进国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设计阶段,即初步(基础)设计和施工(详细)图设计:(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股份公司《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以及油气勘探开发和储运的有关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应以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结论为依据,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未经审批该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环保内容和降低设计标准;(二)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要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三) 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环保投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规定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管理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一条 试生产与竣工验收阶段:(一) 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先于主体装置完成中交,并先于主体装置投入试运行。
(二)建设单位须在项目试生产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总体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熟悉油气勘探开发、储运、石化等专业,具有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在石化行业有一定业绩。
报告书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化导则、风险评价导则等技术规定开展工作。
依托原有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报告书中详细论证原有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能力平衡情况,明确可依托的条件和范围,确定“填平补齐”和“以新带老”的内容。
报告书的结论必须能为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项目投产后的环保管理提供依据。
有关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报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必须对钻井、采油(气)、井下作业等工作提出明确的治理方案、要求,以及设计、施工、完井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职责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省级及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建议书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对省级以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环保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环保管理。
第十五条 需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在报批前报送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查。
集团公司组织环评内审的项目,总体评价单位应在内审后10天内,根据评审意见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修改,经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内容、方案在环境报告书审批后,如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经研究后向该项目环评原审批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一)建设地点变更。
(二)主要生产原料、燃料变更。
(三)生产工艺或重大设备变更。
(四)生产装置或生产规模变更。
(五)环保治理方案(工艺、规模、处理能力等)变更。
以上变更需征得原项目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环保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参加厂址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部门根据立项批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评价单位负责编制环评大纲和报告书,组织协调各专题评价单位按环评大纲的要求完成专题报告,对各专题报告负总责。
负责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在组织评审会时,必须有同级环保部门参加并提出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并取得批复意见以后,方可上报。
不能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程序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该项目环保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环保手续不全的不得上报或擅自批复。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环保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将项目中与主体工程配套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的资金、用地、设备、原材料等同时列入计划,为环保项目与主体工程的同步实施提供保障。
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必要时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保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安排设计会审和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加强施工图和设备选型的监督,严格按照施工管理规定选择施工队伍。
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了解环境治理工程的要求和规范。
环保管理部门应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环保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保监督管理,保证落实各阶段的环保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中已确定的环保内容,不得拖延环保配套工程的施工建设。
环保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进行投料试运行。
第二十二条 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环保欠账较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环保综合治理计划,加大“以新带老”力度,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详细列出该建设项目中“以新带老”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时进行标定考核,环保设施的专项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专项验收未能达到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环保欠账的具体情况,落实整改方案和资金并限期完成,经重新监测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投产时,外排污染物必须达到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对重大项目进行环保后评估(或清洁生产评估),评估环评报告和工程设计对于生产过程消耗指标预测、污染源预测、污染治理对策、环保管理等是否符合实际。
后评估原则上纳入环保专项验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环境报告书和环评单位实行评分考核。
考评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批评并给予暂停集团公司内项目环评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