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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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4-3-19执行日期:2004-5-1生效日期:1900-1-1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合肥市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云峰2022年9月9日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2年8月26日合肥市政府令第218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竞争方式授权投资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市政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信赖利益。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二)拟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三)依法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五)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运行情况;(七)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八)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制定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的措施;(十)依法对特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制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施行。

市、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六条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可优先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该项目。

第八条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审定和监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特许经营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03〕406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七)协助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核算和监控成本及费用;(八)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七日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扩大融资渠道,确保向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下列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二)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三)公共交通;(四)城市绿化、环境卫生;(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项目。

第三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新建、扩建和改造的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三)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负责提供。

除以上方式外,根据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自身特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其它组织,均可平等参与竞争获得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权)。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五)特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六)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执行和监督办法;七)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八)特许经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办法;九)特许经营项目的退出机制。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并按照规定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或者归还市政公用设施,并做好移交或者归还前的设施清理和交接工作。

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评审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公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消费者投诉,积极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考核。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经营活动的规范、透明和有效。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特许经营 .............................. 2 第三章管理监督 .............................. 8 第四章罚则 ................................. 15 第五章附则 (16)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及管道、排水防涝、垃圾清运及处理、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沟、路灯、园林绿化和养护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对特许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1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持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措施协调统一~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公用事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臵资源的原则~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聊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气、供暖、污水、污泥、环卫设施、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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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引言:
市政公用事业是指为满足市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需要而
提供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排水等
领域。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对社会运行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其持续、
高效、安全地运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文将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目的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
质量和效率,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将特定领域的市政公用事业
项目的运营和管理权委托给合适的经营者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引入
市场机制,激发竞争力,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二、特许经营的主体和程序
特许经营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特许经营者和监管机构。

政府
部门承担特许经营的组织和监管职责,特许经营者负责市政公用事
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监管机构负责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估。

特许经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
营项目的确定,招标或拍卖方式的选择,合同签订和约束力的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特许经营者的履约监督以及合同终止和续签等。

三、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具有以下优势:
1. 激发市场竞争力:特许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市场竞争,
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2. 提升服务质量:特许经营者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会提升服务
质量和运营效率,满足市民的需求。

3. 降低政府负担:政府可以将项目运营和管理的责任委托给特
许经营者,减轻政府的负担,降低综合成本。

然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也面临一些挑战:
1. 监管不到位:特许经营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避免特许经营
者的违规行为,保障市民利益。

2. 市场垄断风险:特许经营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真正的竞争,影响市场效率。

3. 公共利益风险:特许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忽视
某些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

四、特许经营管理的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
1. 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特许经营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特许
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 引入社会监督:鼓励市民和社会组织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
营进行监督和评价,增加透明度和公平性。

3.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结论: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提
升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管理需要有良好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保障,以确保市民
利益最大化。

同时,还应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和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发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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