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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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5]7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4【实施日期】201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4日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1.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研究制定我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2.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编办3.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部门: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4.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二)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5.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

责任部门:省编办、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深化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减少政府干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1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1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11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是一个资源大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能源、水资源、土地和一些主要原材料也出现了短缺,生态环境压力不断加重,万元GDP所排放的固体废弃物和综合能耗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资源环境约束已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周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今后2-3年我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认真做好近期重点工作(一)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加强工农业节水。

省经委要指导工业企业,加大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为重点的技改力度,力争两年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

省农业厅要指导各地积极调整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布局,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提倡精确灌溉,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

在昆明、曲靖、楚雄、大理选择10—20个县(市)进行末级渠系改造和计量收费试点,为全省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建设节水农业探索经验。

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

省建设厅要指导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在2006年前制定本地区节约用水、促进中水回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

加紧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快城市污水资源化再生回用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中水回用。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建城[2004]4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总局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在总结我省已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

国家八部委的指导意见改革思路清晰、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对解决城市供热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推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此,全省各地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项利民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安排、分别决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地级城市中开展供热体制改革。

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为国家和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

三个城市通过热费交缴制度、供热救助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运营机制等制度体系的建立,推行供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

现已取得一定成效。

希望以上三个城市按照八部委的意见,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探索改革和发展的新途径,为全省供热体制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二、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各城市要成立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等单位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供热主管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十三日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决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先导性基础产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加快市场化进程,现就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改革基本思路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要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监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不同程度地引进市场机制,加快市场化进程。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实施公司制改造,实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全面实现减员增效,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等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放开经营,加快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转变,打破单一体制格局;改变政府为市政公用事业单一投资主体状况,广开资金渠道,实现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融资主体多元化,’促进事业发展;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公用企业主辅剥离和事业单位转企的步伐;强化政府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公共服务性质。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27•【文号】建城[2002]272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2]27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开放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建设、运营、作业市场,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是为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工程的安全,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效率而建立的一种新型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解决好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附件: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用行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提高市政公用行业运行效率,现就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目的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为目的,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尽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一)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云政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意见的重大意义。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把握世界城镇化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面向未来发展的基础上审时度势、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城镇化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云南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进会议精神,坚持从云南基本省情出发,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走出一条“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

(三)基本原则。

点面结合、统筹推进。

统筹城镇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充分发挥云南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经验,带动全省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云政办发[2002]125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2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含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除采用国际招标的特大型、大型市政工程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外,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

公路、铁路、水利、民航、邮电、电力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

招标人、投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相应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活动也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统一管理,规范工程分包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属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入省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各地(州、市)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不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管理的限额以上(限额由各地、州、市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进入该地 (州、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批准设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管理的建设项目,进入该县(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不具备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条件的县(市)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应在由县(市)政府指定的地点内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公共资源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加快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提高全省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办事、规范管理、阳光交易。

二、目标任务各州(市)、县(市、区)要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做到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土地、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确保16个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129个县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

三、运行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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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
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云政发[2003]91号ﻭ
发布日期:2003-7-8ﻭ
执行日期:2003-7-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市政公用资源,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全省城市化发展水平。

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ﻭ

二00三年七月八日ﻭ
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

(云南省建设厅二00三年六月二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提高云南城市化水平,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全省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总体思路ﻭ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价格机制,放开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促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

(一)打破现行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府统包、统揽的做法,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投资、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逐步退出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地位,彻底改变直接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做法,集中力量抓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强化市场监管以及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经营环境,建立适应市场体制的市政公用事业宏观调控机制。


(二)积极推进以建立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市政公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资本运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对营利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改制,所承担的市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归政府职能部门。


(三)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省内外的各类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建设和经营;支持和鼓励具有经济实力的各类企业,利用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收购。

兼并、参股、控股、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成上市公司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支持和鼓励市政公用国有企业将现有的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作效率。


ﻭﻭ
(四)城镇供水设施实行厂网分离,供配水管网由政府控股,鼓励社会投资参股;净水厂向社会资本开放,实行竞价、竟质上网。

垃圾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供气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向社会资本开放。

城镇道路养护、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非营利性的市政公用服务项目,通过建立综合承包制度,以招标发包方式进行,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五)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机制要求,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市政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制度。


ﻭﻭ
(六)加快市政公用事业财政投入体制的改革。

政府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清扫保洁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对市政公用设施和服务产生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用垃圾污水处理收费资质抵押贷款,加快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升级和改造。

对新建市政公用项目特别是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各级政府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应加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市政公用建设步伐。

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及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因政府定价和承担、、政策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而形成的亏损,政府应予以补偿。


(八)根据市政公用事业公共福利型特点,参与市政公用建设和经营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在税收、土地、用电、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市场监管
(一)规范和完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制度。

要加快制定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以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明确授权市政公用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以及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权利,实现政府对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宏观调控,促进市政公用资源的合理配置。

ﻭﻭ
(二)严格市政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市政公用企业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市场准入。

城市供水、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

城市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以外资和社会投资为主的,可由投资者按《招标法》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国有出租汽车、公交线路、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卖或转让。


(三)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质量监督保障体系。

要根据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不同领域,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质量跟踪考评机制,强化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质量监管。


ﻭﻭ
四、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一)各级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责任主体,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体目标出发,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调研和指导,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全省供水、排水、垃圾处理、公交运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的出让、转让达到50%以上,加快我省城市化发展步伐。

ﻭﻭ
(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工作的协调配合。

建设、计划、财政、经贸、劳动、税务、国土、工商等部门是各级政府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直接责任者,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行。

ﻭﻭ
(三)在市政公用事业和企业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出让、转让市政公用设施和实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所取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道路、照明、供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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