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精选资料】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4-3-19执行日期:2004-5-1生效日期:1900-1-1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03〕406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七)协助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核算和监控成本及费用;(八)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五)特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六)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执行和监督办法;七)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八)特许经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办法;九)特许经营项目的退出机制。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并按照规定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或者归还市政公用设施,并做好移交或者归还前的设施清理和交接工作。
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评审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公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消费者投诉,积极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考核。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经营活动的规范、透明和有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引言:市政公用事业是指为满足市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需要而提供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排水等领域。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对社会运行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其持续、高效、安全地运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目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将特定领域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权委托给合适的经营者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引入市场机制,激发竞争力,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二、特许经营的主体和程序特许经营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特许经营者和监管机构。
政府部门承担特许经营的组织和监管职责,特许经营者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监管机构负责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估。
特许经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招标或拍卖方式的选择,合同签订和约束力的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特许经营者的履约监督以及合同终止和续签等。
三、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具有以下优势:1. 激发市场竞争力:特许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市场竞争,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2. 提升服务质量:特许经营者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会提升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满足市民的需求。
3. 降低政府负担:政府可以将项目运营和管理的责任委托给特许经营者,减轻政府的负担,降低综合成本。
然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也面临一些挑战:1. 监管不到位:特许经营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避免特许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保障市民利益。
2. 市场垄断风险:特许经营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真正的竞争,影响市场效率。
3. 公共利益风险:特许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忽视某些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
四、特许经营管理的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特许经营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完整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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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指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一项法规。
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由政府让渡特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让企业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市政公用事业的有效运营和发展,同时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特许经营的监管和管理。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许经营的范围
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污水排放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企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等,同时需提交合法有效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政府的监管职责
政府应对特许经营进行严格监管,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政府还应定期对企业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和整改。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制定合理的价格和服务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消费者有权利知情、合理选择、参与监督、提出建议和投诉。
五、与政府合作的原则
特许经营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秉持合法合规的原则,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护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利益。
通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有序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民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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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精选资料】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2003〕406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七)协助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核算和监控成本及费用;(八)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BOT)(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TOT)(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采用(一)、(二)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为25年和20年,最多不得超过30年;采用(三)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得超过8年。
第九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并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现有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应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在没有其他竞争主体的竞争情况下,主管部门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一)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招标,公布招标条件,公开接受申请;(二)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条件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资格、特许经营方案进行审查、评议或听证,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三)将中标结果和特许经营方案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公示期满后由主管部门代表当地城市政府向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颁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经营权的投标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应具有的资金和设备、设施能力;(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四)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五)具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六)政府规定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权主体、特许经营者;(二)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三)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四)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五)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六)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七)特许经营权利的收回和终止;(八)安全管理责任;(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监督机制;(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其它。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履行经营合同,为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三)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四)准确、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财务报告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料;(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对生产设施、设备及时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完好设施;(七)保障企业满足相应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并具备相应资质;(八) 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或调整的价格;(九) 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合同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是特许经营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法定依据,特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规定。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给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未取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和特许经营合同的,不得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时,必须在变更前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执行价格监管规定及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合理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为追求社会效益,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低于成本或为完成政府公益事业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应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条在合同期限内,若特许经营的内容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必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若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经营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政府应根据变更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其特许经营权;若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调整规划和合同时,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者的合理利益。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可以将市政公用设施通过租赁等方式交给特许经营者使用。
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新的市政公用设施。
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该市政公用设施按其承诺归政府所有。
需要补偿的,政府依据本办法或事先约定给予投资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市政公用设施,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要遵守相关的法规规定,场站设置和管线改造应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的总体安排。
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特许经营者可以先实施抢修,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对公用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对各项公用设施的图纸等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用公用设施,特许经营者应给予配合,政府应给予投资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收回其特许经营权:(一)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二)因转让企业股权而出现不符合授权资格条件的;(三)达不到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用事业的;(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八)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做承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特许经营者对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间,经营者若要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必须提前6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时,经特许经营者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须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在新的特许经营者或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生产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特许经营权期满前6个月,主管部门要对特许经营项目和公共服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新一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各市应设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者、专家、公众代表等方面组成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公众、特许经营者的意见,并定期专题研究公布结果;提出完善经营、监管等建议,代表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高二班主任教学工作总结5篇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1本学期,我担任高二(14)班班主任。
在学校领导的支持下,在学生科的领导下,我顺利地完成了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在从事德育教学过程中,有顺利也有挫折,有成功也有失败,既有困惑,也有启迪,交织着酸甜苦辣,现就本学期班主任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培养良好的班集体能否形成一个积极向上,努力学习,团结和睦的集合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良好的班集体中,教师开展教育和教学活动,才能收到较好效果。
在培养班集体方面,本学期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注重教室文化的建设开学初,我组织全班学生把教室布置好,让教室的每一块壁,每一个角落都具有教育内容,富有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