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2003〕13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ICS 13.040.40Z 77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 2171—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2015 - 02 - 15 发布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13/ 2171—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王靖飞、田在锋、吴亦红、朱静、边蔚、万宝春、杨晶、康全影。
I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171—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0]844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冀环[2003]1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
3.3污水再利用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某化肥公司20万吨合成氨、35万吨尿素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

前言********化肥股份是1972年建成投产的一家以煤为原料的中型氮肥企业,最初设计生产能力合成氨6万吨/年、尿素11万吨/年,1991年生产能力到达合成氨7万吨/年、尿素13万吨/年,后经过10多年的不断改造、填平补齐而形成12万吨/年合成氨、20万吨/年尿素的生产规模。
目前该套生产装置净化工段的脱碳工艺采用的是70年代开发的三触媒配热钾碱法脱碳流程,该流程要求汽气比高,造成蒸汽消耗高,本次改扩建工程拟对此脱碳工艺进行改造,由原来的三触媒配热钾碱法改为NHD脱碳工艺,脱碳后的气体再通过联醇、高压甲烷化脱除CO、CO2,使吨氨净化蒸汽消耗降为230Kg以下。
1995年该公司扩建了一套15万吨/年合成氨和13万吨/年尿素装置,该扩建工程环评报告由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于1991年10月完成,并已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复。
扩建工程大局部工艺和公用工程设备已到厂并安装完毕,但由于后续资金不到位,管道、仪表等设施无法继续安装,致使整个工程于1998年底停止建设。
2003年该公司将扩建工程中的15万吨/年合成氨改产为20万吨/年甲醇,目前已安装完毕,未投产,13万吨/年尿素装置闲置。
该甲醇工程环评报告由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04年5月完成,并已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
该公司目前闲置的13万吨/年尿素生产装置采用的是意大利斯娜姆氨气提工艺,控制系统为DCS集中控制系统,是世界上较为先进的尿素生产装置。
公司拟对该套闲置的尿素生产装置进行必要的完善,使其到达15万吨/年尿素的生产能力,并配套建设8万吨/年合成氨生产装置,实现增产8万吨/年合成氨、15万吨/年尿素的目标。
另外,还将对现有12万吨/年合成氨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使公司最终形成20万吨/年合成氨35万吨/年尿素的生产规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化肥股份于2006年5月委托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改扩建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12月20日)“八五”期间,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部分地区环境问题还相当突出。
这不仅严重制约着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待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埃质量行政领自负责制各级政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把环境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通过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进一步明确今后十五年我省环境保护目标。
到1997年底,列入全国3000家的263家重点排污企业60%得到治理,作为饮用水源的水库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白洋淀和陡河、柳河、瀑河、绵河、秦皇岛市洋河、滏阳河邯郸段、石津渠等7条河(渠)基本还渭;秦皇岛海域水质得到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观,秦皇岛、廊坊两市大气总悬浮微粒、降尘达到二级标准,其他城市达到三级标准;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19%。
到2000年底,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标准,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总量指标内;城乡饮用水源保持和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滦河、张家口洋河、滏阳河衡水段、戴河、石河、汤河等6条河(段)还清;全省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大气总恳浮微粒、降尘达到二级标准,环境噪声基本达标;森林覆盖率达至u23%,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2%;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到2010年底,地面水水质全面达到或优于水环境功能区别的要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基本进行集中处理成无害化处理;城市环境噪声全部达标;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0%,城市建成区绿化盥盖率达到25%。
地板砖厂 环评报告书

1总论1.1评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局〈通知〉冀环[2003]13号文)。
(10)《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5月1日)。
(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HJ/T2.4-95)。
(12)《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2004年5月18日)。
(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2005年12月2日)。
(14)《沙河市万隆陶瓷有限公司72000m2/d抛光陶瓷生产线可行性报告》(沙河市万隆陶瓷有限公司,2006年9月)。
(15)项目环评服务委托书(沙河市万隆陶瓷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5日)。
1.2评价原则(1)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把好污染治理关,当好环境管理的参谋,注重评价工作的实用性,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贯彻国家、省有关环保法规、产业政策,执行“清洁生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原则。
(3)保证环评质量,抓住工程特点,突出环评重点,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4)以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环评工作,为环保工程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目标河北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目标是保护、修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环境审核河北省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审核,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环评,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环境规划河北省制定建设项目环境规划,明确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防护、治理措施。
第六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监测,定期报告监测数据,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质量的监控与保护。
第七条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降低排放物、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等。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报批建设单位在拟开展建设项目前,需要向河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并提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河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河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条件建设项目需要符合河北省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方可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审批结果河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书面通知。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测义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计划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建设中环境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规定,撰写环境监测报告,包括监测结果、分析和评估,并及时提供给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选矿厂环评报告书

前言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钢材的需求量有了飞速增长,因此铁精粉的价格也呈上升趋势。
同时,平山县境内储藏有较丰富的铁矿资源,初步探明了其储存量在上千万吨以上。
丰富的铁矿石资源,带来了选矿业的发展,为平山县的经济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平山县xxxx选矿厂投资120万元,建在平山县下槐镇东黄泥村北2公里处的荒山坡上,收购平山县、灵寿县、阜平县等多个采矿场采出的矿石,浮选生产铁精粉,年处理铁矿石20万吨,年产铁精粉7万吨。
该项目一方面可以促进当地开矿业、运输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直接和间接安排一部分农民就业。
随着平山县选矿行业的发展,也给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序开发带来了负面影响,平山县人民政府为了规范本县选矿行业的秩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平政[2005]7号下发了《平山县选矿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对平山县的选矿行业进行了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平政[2005]7号《平山县选矿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平山县xxxx选矿厂委托×××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通过踏勘现场和资料分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国家、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平山县环保局批准的该项目的环评标准,在建设方和平山县环保局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1 总论1.1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11.7;9、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5号公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11.3;10、《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1998.10.1;11、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6年第80号文《河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2、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3、河北省环境保护局(1997)48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暂行)》;1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冀环管(2000)5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15、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冀环(2003)13号《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位于城镇规划区外项目选址的规定”;16、平山县人民政府平政(2005)7号“平山县选矿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17、《河北省区域地质志》,河北省地质矿产局,1989年;18、《石家庄市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方案》,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1999.12;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2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22、平山县xxxx选矿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23、平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24、平山县xxxx选矿厂项目建议书;25、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年产300吨含量40%甲基肼水溶液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地下水:PH、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NH3-N;
(3)环境影响评价因子
①大气: SO2、PM10、氨气、氯气、恶臭污染物;
②声环境:等效A声级
1.7评价等级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HJ/T2.4-1995中有关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内容,确定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⑶通过分析项目投产后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和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⑷从技术、经济等角度论证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替代方案,使其对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⑸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等,从环保角度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明确结论,为环境管理部门决策、建设单位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7.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6t/h燃煤锅炉产生的烟气经文丘里水膜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氨气排放量0.02kg/h。甲基肼生产项目地处荒山,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3-93)中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原则的规定,利用等标排放量计算二氧化硫、PM10及NH3的Pi值:
1.
⑴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经济建设、环境管理服务的原则,注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为环境管理、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作。
⑶以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保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
⑷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力求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数据正确、结论可靠、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10)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冀环管(2002)148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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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冀环[2003]13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现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阶段验收备案表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效能和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立项前的初审(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0]96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把关工作。
立项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新建项目拟选厂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其它环境敏感区和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要求。
2、扩、改建项目现场址是否具备扩、改建条件;现有运行部分是否达到了环保要求;是否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应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明确以下事项:1、是否同意拟建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对已批准立项的要予以注明);2、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提出下一阶段应编制何种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其它要求。
(三)对于自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到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填报《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年产5万吨以下的制浆造纸、年产2万吨以下的熟料造纸、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下小型电镀(包括热镀、其它金属表面化学处理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或年加工布匹1000万米以下、棉线等纺织品5000吨以下)的印染(漂染),以及可能对地表水、地下水构成严重污染的小型化工项目,原则上不予同意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五)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各类工业园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入区建设项目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简化。
(六)新建大型工业项目,其选址应符合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位于城镇区域内的应符合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位于城镇规划区外或未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项目厂址距居民区不得小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2、对于国家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普通组装加工、分装复配、物理成型等工艺简单、污染较轻的二类工业项目与居民区的距离,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执行;3、对大气环境污染较重的冶金、建材、化工、医药等三类工业项目应与居民区保持300米以上的距离(非城市地区不得少于500米)。
国家标准有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大于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执行;4、凡使用或能够产生剧毒化学品、排放恶臭气体的项目,不得建设在水源地及其上游和城、镇或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5、110KV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项目,在其高压线路走廊内不得建有居民房屋、学校等敏感建筑物。
(七)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影响城市景观或产生噪声、振动、异味、辐射等对周围居民有严重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周围公众的意见。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不得擅自放宽要求。
在环境质量超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地区,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建和扩建增加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确需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规定相应的污染物削减方案。
污染物削减方案涉及到现有企业进一步治理或削减其它污染源的,由当地政府做出决定后,方可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需通过排污交易解决的,其交易单位必须位于本项目影响的区域范围内。
对国家暂无排放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可参照其它省、市地方标准、或类比目前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国外排放标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九)对于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和本规定要求,工业企业相对较多的漂染、电镀、制革(皮毛)、化工等小型工业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进区、集中治污、方便监管”的要求,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圆区内建设。
(十)对排水不能汇入地表水系的建设项目,视为无排水去向。
其污水排放必须执行行业一级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8-1996)表1、表4一级标准;或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功能区要求,类比执行《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
(十一)建设项目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的,其水污染物在达到综合或行业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其它污染物必须同时达到农灌水质标准控制值要求。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还应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十二)对存在伴有辐射、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是以辐射设施为主的,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报批;其项目建设是以非辐射生产设施为主、辐射设施在整个项目中属附属设施的,按一般建设项目报批,辐射设施另行报批。
(十三)建设项目审查和审批必须坚持以下六项基本原则:污染物达标排放;小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够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清洁生产的标准;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
不符合六条基本原则之一的,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四)凡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必须有主管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要包括以下内容:1、确认执行标准;2、确认总量控制指标;3、告书是否能够达到报批要求;4、染防治及生态保护设施能否达到审批要求;5、其它要求。
三、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十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每半年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建设进展情况。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属省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告,由负责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十六)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上报备案制度。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批复后三个月内向上一级报告备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向上一级报告备案。
竣工验收的项目,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上一级报告备案一次。
(十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年度验收计划并督促落实。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年度验收计划及验收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对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转的文件,要同时抄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十八)对超过试生产期限又不申请验收的建设单位,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九)对房地产、道路交通、仓储等非工业项目,其主体工程验收时环保专项不具备整体验收条件的,可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阶段性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填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阶段验收备案表”(见附件二)。
项目完成后,可将各阶段验收结果一并做为该项目的最终验收结果。
(二十)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二十一)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两个以上环评单位共同完成的,非主持单位环评人员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名单中,非主持单位环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40%。
(二十二)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评估,需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中心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评估时,要根据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特点,聘请相关领域和不同地域专家参加。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分别于七日、五日前送交评审专家。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评估审查的专家应当对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问题和专家审查意见负责。
评估机构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评估意见和评估结论负责。
(二十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进行现状监测的,其监测工作原则上由通过计量认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环境监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五、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二十四)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评价工作影响项目审批进度,转借评价证书或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或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由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在本辖区内开展评价工作,或报请国家环保总局申请采取吊销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审核人上岗证书等处罚措施。
(二十五)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评估的机构,在评估审查中出现重大失误、出具的评估意见存在严重错误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授予该评估机构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开展评估工作。
(二十六)专家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评估审查意见中未对其存在的重大错误提出意见,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参与审查的专家给予通报批评或终止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审查工作。
(二十七)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监测机构,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或验收结论错误的,该监测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或验收监测工作。
负责项目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建议撤销其技术质量认证标志。
(二十八)对不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履行自身职责,执法监督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