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保险集团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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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集团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员工考勤、休假管理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其中销售类员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细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日常考勤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工与加班等。

第四条法定休假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法律规定的其他休假等。

(一)公休假,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双休日。

(二)法定节假日,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节假日,分为三类:

1.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2.部分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妇女节等;

3.少数民族节日,具体节日由该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

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的放假日期,如古尔邦节等。

(三)年休假,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休假,指国家统一规定的、针对某一类特定人群享有的休假,如婚假、产假等。

第五条阳光特色假,指公司为体现关爱文化特别设定的员工可享有的休假,如父母祝寿假等。

第六条其他休假,指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在正常工作期间内进行的非法定的休假,如病假、事假等。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规定,对本单位员工的考勤休假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日常考勤管理

第八条工作时间

(一)公司根据员工类别及工作岗位特点,实行以下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计算工时制。

(二)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每周工作5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因地域不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下班时间,并在本单位制定的考

勤休假管理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报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审批通过后执行。

(三)不定时工时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可用于公司高管人员、司机、销售、电话坐席等人员,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记录考勤与考勤结算的方式

(一)记录考勤的方式,根据所在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考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考勤、门禁考勤、打卡考勤及登记考勤等方式。

(二)员工考勤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员工薪资结算的周期为本月1日至本月31日。考勤周期与实际薪资结算的周期存在时间差,若本月21日至本月31日期间发生考勤扣款,如事假、病假、旷工、迟到等扣款事项,将在下月发薪时扣除。

(三)离职员工的考勤周期应顺延至离职当日,考勤周期内发生的相关扣款应在当月薪酬中扣除。

第十条考勤要求

(一)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时考勤或填写考勤记录,严禁托人、代人考勤等任何违规行为。

(二)上、下班时因故漏考勤的,员工须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漏考勤说明,由本部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管理者(以下简称相关管理者)审批确认,否则漏考勤一次按旷工半天

处理。

第十一条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

(一)迟到、早退:员工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晚于规定时间上班在1小时(含)以内的视为迟到,早于规定时间下班在1小时(含)以内的视为早退。

(二)旷工:员工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晚于规定时间上班或早于规定时间下班在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超过1个小时不足2个小时按2个小时计算。

(三)员工迟到、早退1次,各扣除1小时薪资。

(四)员工当月累计旷工4小时(含)以内的,按旷工时间的1.5倍薪酬扣除;员工当月累计旷工4小时以上的,按旷工时间的2倍薪酬扣除。

(五)公司允许每位员工每月善意迟到1次。

(六)迟到(不含善意迟到)、早退年度累计超过12次或月度累计旷工超过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且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出差、外出办理公务、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须提交公出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者审批确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后可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及旷工的扣薪标准中,薪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固定现金性福利。

第十四条加班管理

(一)员工应遵循公司的作息时间并做到在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确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加班,须由员工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相关管理者审批同意,于当期考勤统计前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三)加班一般以调休形式予以补偿,调休最小使用单位为4小时,须在1年内使用完毕;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以调休形式补偿的,经相关管理者批准后可支付加班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员工加班费。

(四)加班时间的计算

1.员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月;

2.适用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根据综合工时统计周期计算工作及加班时间;

3.适用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上下班时间,不计算加班时间。

第三章法定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定节假日,需在分公司考勤管理细则中予以明确;地方性政府临时安排的假日,需报子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新入司的社会招聘员工,入司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自其入司之日起即具备休假资格;

2.新入司应届毕业生及入司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社会招聘员工,自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之日起即具备休假资格。

(二)员工在合理安排本人工作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获得相关管理者批准后可享受年休假。

员工试用期内不得申请休假,待试用期转正后方可一并提出申请并享受。

(三)年休假核定标准如下: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1天,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集中或分次安排完毕。

(五)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在当年安排使用的年休假,最晚可延至次年3月31日。

(六)各级管理者应有序安排员工年休假,因未及时安排员工年休假而造成的休假补偿费将列入单位/部门人力费用,并相应调减单位/部门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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