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与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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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的关系

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的关系

市长和法院院长的关系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司法及检察机关是从属于立法机关的,而市长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市法院院长也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但市法院隶属于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是双重隶属关系。

所以,它们应当是平级的,但根据法律关系和机构关系,在现实中,市长级别大于市法院院长,市长和院长的晋升关系1、市长是正厅级,下步可以当市委书记,如果年龄大可以当人大主任;2、副市长是副厅级,下步可以进常委,当秘书长、宣传部长等;3、法院院长是副厅级,下部可以进常委,当政法委书记,也可到人大做副主任。

4、这样比较看,市长级别高于法院院长。

副市长与法院院长同级别,但是下部去向副市长更好些。

但是也不完全,事在人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级别中最高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不隶属于任何部门。

但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也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因此政法委似乎有那么一点点领导的性质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公安机关也属于领导关系济南军区和济南市市长的关系济南军区司令员是大军区司令,级别与四总部首长相同(当然受四总部指挥),相当于副总理级;济南市长是副省级,相当于山东省军区副司令(省军区司令和省长同级)。

因此,济南军区司令至少比济南市长高3级。

济南市长一辈子也混不成副总理的。

注意的时,楼主不要把济南军区和济南警备区混淆。

济南军区序列是:济南军区辖26集团军、54集团军和山东省军区、河南省军区。

山东省军区辖济南警备区、德州军分区等。

平常说的是一府两院啊!一府就是政府、国务院,两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啊!所以从理论上说两院几乎是跟国务院同级的。

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机关。

两院中一般是最高法院强点(审判权优先嘛!)张律师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负责,所以县法院的领导是县人大,这是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的,法院的副院长,各级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检警结对共建协议书范本(3篇)

检警结对共建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甲方:_______人民检察院乙方:_______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指导思想本协议的签订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检警协作,实现检警双方优势互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共建目标1. 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2. 严格依法办案,坚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3. 深化检警协作,形成打击犯罪合力;4. 优化检警关系,构建和谐司法环境。

三、共建内容1. 案件信息共享(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案件基本情况、侦查进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

(2)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

2. 侦查监督与协作(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

(2)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3. 指导侦查与提前介入(1)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提供法律指导。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邀请检察机关进行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4. 人员培训与交流(1)双方定期组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双方互派业务骨干进行交流学习,分享办案经验。

5. 法律宣传与普法教育(1)双方共同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2)双方共同开展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

四、共建机制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共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关于整顿沈阳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通告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关于整顿沈阳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通告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关于整顿沈阳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关于整顿沈阳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通告为了加强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取缔非法的法律服务活动,保障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的指示精神,决定对我市的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整顿。

特作通告如下:一、依法清理法律服务机构1、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私设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一律取缔;2、跨地区建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律撤销;3、过去批准成立的,因故未注册年审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依法查处非法律服务人员1、取得律师咨格未取得律师职业证的非法从业人员;2、未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的非法从业人员;3、持未经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和《法律服务执照》从业的;4、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以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名议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办案的;6、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以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名议从事法律服务的;7、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办案,私自收费不开规定收据的。

三、严禁任何人在法院门前介绍、办理法律服务案件,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22824557、22825103。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作者:韩大元于文豪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做了相同规定。

宪法第135条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在实践中,该条的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进而对公民权利保障产生了实质影响。

对于三机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体现,尤其是对该条的核心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前学术界已有较多探讨,观点见仁见智,也有不少争议。

必须指出的是,过去的讨论侧重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然而三机关关系本质上体现为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这毋宁是一个宪法问题。

如果不以宪法价值和宪法规范为根据,那么对三机关关系的讨论很难形成令各方信服的共识,对三机关关系的调整也无法从根本上获得正当性与合理性。

本文以制度演进历史为脉络,力图还原三机关关系的演变历程,并从宪法规范中找寻合乎立宪主义原理的三机关关系演变逻辑。

一、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1949—1978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最早对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三机关相互关系做出规定的,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1982年宪法第135条。

但在该条款成为文本规范之前,三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关系准则。

从新中国政权建立之初,到“文革”结束,三机关的现实关系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屡有变迁,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一)三机关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的初步形成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公安部;……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生刑事类型的案件的话,可以到公安机关来进行报案,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调查取证。

那么,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网友咨询: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律师解答:
公安撤案不需要检察院同意,检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撤销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律师补充:
同时检察院立案后是可以撤案的,其撤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法律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权大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权大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权⼤从级别来说,公安局是⽐法院和检察院低的,但是公安局管的都是⾮常切实的事情,所以能直接使⽤的权⼒蛮⼤的,检察院权⼒⽐法院⼤⼀点,因为他有监督法院的职能嘛。

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权⼤⽐较⼆者职权,要从其职能来看,通过其职能的⼤⼩可以看出权⼒的⼤⼩。

检察院职能职权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的国家机关,⼈民检察院是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民共和国设⽴最⾼⼈民检察院、地⽅各级⼈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民检察院。

这种⾃上⽽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的特点,这与⼈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检察机关必须⼀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性。

检察院职能职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实施的重⼤犯罪案件⾏使国家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侦查;(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监督;(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持公诉;对于⼈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监督;(六)对于民事诉讼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监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院职能职权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的国家机关。

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解决社会⽭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民法院是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民共和国设⽴最⾼⼈民法院、地⽅各级⼈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民法院。

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律公开进⾏。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权⼤职责不同,没有⼤⼩之分,都是为⼈民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公通字〔2017〕2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还是坏事沈阳刑事律师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还是坏事沈阳刑事律师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还是坏事?沈阳刑事律师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是坏事没有绝对,具体如下:
1、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
2、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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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与检察院的关系
通俗的讲,检察院在中国属于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的职能是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贪污贿赂类犯罪自己侦查,自己提起诉讼,在法院开庭审判的时候,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还有监督的职能。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侦查案件,侦查完毕后提交人民检察院。

此外,还办理户籍管理等事项。

一、公安局: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部门。

(一)级别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

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部门的公安部门,有别于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铁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二)工作职责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5)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6)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9)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0)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业务划分
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等。

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机关业务处(如政治处、法制处、装备财务处、信通处等等),派出所(按职能可分为刑侦、治安、户政、特业),若干工作队(如刑警队、巡警队、治安队、交警队。

公安局的级别不同,具体称呼有别,如××总队、××支队、××大队等),现役机构(具体有边防、消防部门、警卫局)等。

二、检察院:
在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中国大陆,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

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并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关系
1,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法院判决。

(除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外)
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抗诉。

2,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的,要经过检察院批准。

公安机关对不予批准认为有错误的,可要求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请批准。

检查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认为检查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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