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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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是什么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是什么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是什么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是都是属于国家机关,但是,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公安是执法机关。

我们常在生活当中所说的司法机关就是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三者之间的具体职权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监督的,同时,又有着属于自身的管辖范围。

▲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是什么?三者都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区别在于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公安是执法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2、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3、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职业责任。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

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检察院的宪法规定有哪些?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30•【文号】司发通[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司发通[201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由司法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等部门组成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履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的遴选职责。

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制定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

经过各部门评审推荐、专家统一审核和遴选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确定以下10家机构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各机构通过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的鉴定类别和鉴定事项附后):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4.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5.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6.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8.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10.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通过遴选,逐步建设、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既是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也是保证政法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诉讼职能,切实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及时解决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和鉴定意见“打架”等突出问题,又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政法机关社会形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局。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作者:韩大元于文豪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做了相同规定。

宪法第135条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在实践中,该条的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进而对公民权利保障产生了实质影响。

对于三机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体现,尤其是对该条的核心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前学术界已有较多探讨,观点见仁见智,也有不少争议。

必须指出的是,过去的讨论侧重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然而三机关关系本质上体现为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这毋宁是一个宪法问题。

如果不以宪法价值和宪法规范为根据,那么对三机关关系的讨论很难形成令各方信服的共识,对三机关关系的调整也无法从根本上获得正当性与合理性。

本文以制度演进历史为脉络,力图还原三机关关系的演变历程,并从宪法规范中找寻合乎立宪主义原理的三机关关系演变逻辑。

一、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1949—1978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最早对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三机关相互关系做出规定的,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1982年宪法第135条。

但在该条款成为文本规范之前,三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关系准则。

从新中国政权建立之初,到“文革”结束,三机关的现实关系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屡有变迁,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一)三机关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的初步形成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公安部;……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一、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

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

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二、刑诉法公检法的职责都有哪些?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等。

2、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侦查权、批捕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离不开公检法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同时,它们之间也互相监督,保障执法的公正性,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应有的处理。

公安局与检察院

公安局与检察院

公安局与检察院的关系通俗的讲,检察院在中国属于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的职能是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贪污贿赂类犯罪自己侦查,自己提起诉讼,在法院开庭审判的时候,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还有监督的职能。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侦查案件,侦查完毕后提交人民检察院。

此外,还办理户籍管理等事项。

一、公安局: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部门。

(一)级别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

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部门的公安部门,有别于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铁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二)工作职责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4)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5)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6)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9)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10)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业务划分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等。

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机关业务处(如政治处、法制处、装备财务处、信通处等等),派出所(按职能可分为刑侦、治安、户政、特业),若干工作队(如刑警队、巡警队、治安队、交警队。

公安局的级别不同,具体称呼有别,如××总队、××支队、××大队等),现役机构(具体有边防、消防部门、警卫局)等。

公检法的关系

公检法的关系

公检法的关系一、定义公检法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地方各级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法院为监督关系。

公安局是隶属于公安部,是执法机关。

总而言之, "公检法 "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

二、部门简介1、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2、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铁路公、检、法——司法领域的一块飞地

铁路公、检、法——司法领域的一块飞地

铁路公、检、法——司法领域的一块飞地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公安局这些名字听起来并不生疏,也不会感到奇怪。

没有人想一想中国有很多行业,为什么仅仅在铁路建立了这么一个司法领地,是因为铁路系统大吗?人多吗?不是,公路交通运输系统也许更大,人更多;是因为铁路系统流动性强吗?也不是,民航系统的流动性更强;而这块司法领地的存在,至今在体制上,在管理上,在人员的身份地位上,还留有许多鲜为人知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前身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于同年十一月1日正式办公。

1953年5月,在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首先在天津、哈尔滨和上海建立了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署,当时建立的铁路法院、铁路检察署的检察长都是由省法院副院长,省检察暑副检察长兼任,而法官,检察官则是向当地的铁路局抽调。

当时组建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目的,主要是针对铁路运输行业流动性大,如果没有这些专门机构,容易造成管辖不明和在调查、取证方面造成拖延。

同时,建国初期,我国基本是照搬了前苏联的一套政治制度,当时的苏联分别设有水上、航空和铁路三套司法系统,因为我国当时的航空运输很不发达,所以没有将建航空司法体制引进过来。

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规定了在全国组建二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这两级司法机关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铁路、水上运输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领导。

在公安也设立相应的机构,即铁路水上运输公安局和公安分局,到1956年初,全国铁路铁路司法系统已基本建成。

但是当时的铁路司法系统只存在了相当短的时间,到了1957年,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撤销这一系统,到9月底,铁路司法系统便被废除。

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80年。

1980年4月,中央政法委成立了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筹备组,到1982年,又从上至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以前不同的是,这次在全路设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各铁路局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并在铁路分局一级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司法制度


2、合议制度 法院在审判时,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 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3、回避制度 即司法人员由于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 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 的一种制度。

4、陪审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 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 行。
• (4)司法行政权 即法院机构内部设立的主管审判行政 工作的组织行使审判行政方面的职权,但 不享有人事任免权。 (5)司法建议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法院 管理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应的机关提 出建议。
• 2、法院的组织体系 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和最高 法院。 地方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 级法院。基层法院主要审理第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直辖市 、地级市设立)审判法 律规定由它审理的案件,基层法院移送的 案件,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5、审判监督制度 即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 定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制度。如最高 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认为在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错误,有权提 审或指令再审,检察院对法院的错误判决 或裁定,有权提起抗诉。
二、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 1、法院的职权 一般,我国的法院职权为: (1)审判权; (2)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有权对审判 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等作出解 释。 (3)指导权,即基层法院指导调解委员 会工作的职权。
第二节:中国的审判制度
•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 二、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 三、法官制度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 (一)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 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 中国,司法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 下展开的,法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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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和法院院长的关系
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司法及检察机关是从属于立法机关的,而市长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市法院院长也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但市法院隶属于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是双重隶属关系。

所以,它们应当是平级的,但根据法律关系和机构关系,在现实中,市长级别大于市法院院长,
市长和院长的晋升关系
1、市长是正厅级,下步可以当市委书记,如果年龄大可以当人大主任;
2、副市长是副厅级,下步可以进常委,当秘书长、宣传部长等;
3、法院院长是副厅级,下部可以进常委,当政法委书记,也可到人大做副主任。

4、这样比较看,市长级别高于法院院长。

副市长与法院院长同级别,但是下部去向副市长更好些。

但是也不完全,事在人为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级别中最高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不隶属于任何部门。

但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也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因此政法委似乎有那么一点点领导的性质
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公安机关也属于领导关系
济南军区和济南市市长的关系
济南军区司令员是大军区司令,级别与四总部首长相同(当然受四总部指挥),相当于副总理级;济南市长是副省级,相当于山东省军区副司令(省军区司令和省长同级)。

因此,济南军区司令至少比济南市长高3级。

济南市长一辈子也混不成副总理的。

注意的时,楼主不要把济南军区和济南警备区混淆。

济南军区序列是:济南军区辖26集团军、54集团军和山东省军区、河南省军区。

山东省军区辖济南警备区、德州军分区等。

平常说的是一府两院啊!一府就是政府、国务院,两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啊!所以从理论上说两院几乎是跟国务院同级的。

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机关。

两院中一般是最高法院强点(审判权优先嘛!)张律师
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负责,所以县法院的领导是县人大,这是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的,法院的副院长,各级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一、具体解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二、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通俗点说吧,法院要是上级领导下级,那还用两审制干什么呢?上级说怎么判下级就怎么判,你上诉上去了,那还是那么判.还谈什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呢
检察院公安局法院的关系
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他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有监督权利.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个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审判.这
是对于刑事诉讼来说的.
另外,检察院自己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有侦察权.可以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监督的作用.
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
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检察院这个时候是控诉方
同级别的(比如都是市级的)政法委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同级委员会领导(例如:xx市的政法委受xx市委直接领导),负责协调公检法司安武警等部门关系及办公的部门,政法委的一把手,即政法委书记按照惯例,属于中国共产党同级委员会的常委,老百姓的话说就是班子成员。

(市政法委书记即是市委常委)。

政法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xx省(区、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而公安局是案件的侦破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抓捕以及
预审、初审,如果有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院)进行公诉。

同时,公安局还要负责同级管辖区域的人口登记、出入境管理、特种经营行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等。

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重要肩负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作用。

全国每年的普法、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对通过考试后担任律师、公证员的管理、法律服务人员(148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以及司法鉴定的管理。

另外,个别市级司法局还要管理同级监狱、劳教所。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个别监狱、劳教所之外,一般来说、监狱、劳教所都直接归省级司法厅直接管理,而不由所在地的司法局管理。


司法局和公安局都是政府组成部门,一般来说公安局的一把手要比一般政府部门领导人高半格。

——从公安部的配备即可看出,公安部长兼职国务委员,而司法部长同其它部长没什么区别。

司法局和公安局相比,职权、社会影响要小许多。

法院是法律审判机关,一般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还要负责对审判结果的执行(主要是民事执行)。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然也可以监督同级法院的审判(对审判结果可以进行抗诉),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注意:这类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而不是由公安局侦查)另外检察院还有
权对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进行批准。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检察院都是独立的审判、检查、机关,法律规定他们不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只对同级人大负责。

同级法院和检察院的一把手一般按统计党委政府的领导待遇,这点同公安局一样,都要比同级其它机关高半格。

这几家单位按职能、权利大小分别是:A法院 B检察院 C公安局 D司法局
不知道是否满意?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说明。

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机关的组织,级别高于另外四家政法机关。

公安局和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但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定的司法只能,专指形式案件侦查,司法
局承担的是司法行政工作,与真正的司法关系不是很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最完全意义的司法机关,对公安局和司法局从事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审查的权力,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和公安局的司法行为有监督权,同时自身也具备广泛的司法职能,包括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权及批准公安局逮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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