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
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
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
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分工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对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的举报等。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诉讼监督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诉讼监督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摘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之间常常面临两难境地,本文对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研究,提出监督与配合相结合原则,并对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及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关键词诉讼监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程序性违法行为根据《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职责。
与此同时,《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的规定。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之间如何自处?这里有两个案例: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牛某于2011年3月间利用到朋友李某家取物之机,盗窃李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500元)。
后销赃,得赃款2700元,大部分被牛某挥霍。
后牛某被查获归案,剩余的300元赃款同时起获。
经审查查明,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在牛某身上起获的300元赃款办理相关手续时,本应办理扣押手续,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却错误地办理了调取证据手续,填写的是“调取证据清单”,且填写的调取证据日期错误。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09年8月间,盗窃其朋友李某的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内有充值金额3000元),后被查获。
承办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在扣押涉案加油卡后,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该扣押赃证物,致使该卡在扣押期间擅自被使用。
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涉及的侦查机关的程序性违法及暇疵,检察机关在“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应当如何选择?据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研究。
有学者认为,“制约是诉讼运行中的一种机制,它表明某一项诉讼职权和行为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职权和行为的存在和变化为前提条件,失去制约,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甚至走向腐败。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前言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都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刑事诉讼的“三驾马车”,它们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担负着捍卫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论述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探讨其合作与矛盾的本质,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
公检法的基本职责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的基本职责。
公安机关是司法的执法者,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保持治安秩序;检察机关是司法的监督者,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进行审核,保证起诉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法院是司法的裁判者,负责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最终判决。
这三个机关各自承担着自己的职能,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着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性。
但是,由于职责的不同,这三个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
公检法的合作和矛盾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初查阶段,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人,其调查工作是为检察机关提供起诉依据的基础。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搜集、保护和固定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等,为检察机关的审查提供扎实的依据。
但事实上,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也可能存在着过度依赖口供证据的现象,这往往会引起检察机关的担忧,也可能有违法行为的事实被掩盖或错误地定性,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出现问题。
相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不同,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法,仍然存在着一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难点。
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是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起诉被告人。
而法院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判,作出最终的判决。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可能存在着一些合作和矛盾。
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履行对检察机关证据和法规的审查责任,而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着错误认定和疏漏,从而导致其起诉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摘要“互相配合”原则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倍受人们争论的问题之一,以往学者论及刑事司法原则中“互相配合”原则时,往往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方面论述,而很少单独从“互相配合”原则方面直接入手来加以思考从而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
针对这一现实,本文试图围绕“互相配合”原则经过对其研究问题的提出、来源和现状、思索的阐述,分析讨论如何对其正确定位,设想了一套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国家刑罚权的正确实施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互相配合”原则来源与现状正确定位解决措施1Brief Discussion criminal judicial authority "complementeach other" principleAbstract"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as one of the problems much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debate, scholars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justice "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often from the division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on, mutual restraint, "the three discussed, rarely separate from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start to think some of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adjustment. For this rea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ocus on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raised by their research questions, sources, and the status quo, thinking expounded the correct positioning of the analysis to discuss how they envisag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olv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riminal justice the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Power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justice.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complement each other" Source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orrect positioning solving measures目录导言 (1)(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 (1)一、“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提出二、“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与现状(一)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二)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现状三、对“相互配合”原则的思索(一)“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应平行存在”观点的思考(二)“只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制约”观点的思考(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以互相制约为主,互相配合为辅”观点的提出四、“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一)从立法的角度上修改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二) 增添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三) 加强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待遇与地位(四) 加强上级部门和群众对公检法部门的监督五、结语………………………………………………………参考文献 (16)谢辞 (17)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二)现有文献综述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正当性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正当性文/王天若2012年刑诉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
据此,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成为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查、控诉和审判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原则。
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分工负责。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分工,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可相互替代和推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包括诉讼职能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
又包括职能管辖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设置“分工负责”原则一方面便于各个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权力的分立,防止司法权的过分集中,在体制架构上实现相互制约。
2.互相配合。
“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共同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虽然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有职责,各负其责,但同时又具有共同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所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必须紧密合作,互动协调。
从宏观上看,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以下制度设计:一是检警配合,二是检法配合。
3.互相制约。
“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制约和制衡,以防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建立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简称分工配合制约)这一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但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三机关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一、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理论依据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受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以及在移植前苏联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公检监督配合也历经了实践的考验。
历史证明,公检法监督配合关系是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监督配合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
(一)诉讼目的的同一性刑事诉讼目的,简单地说就是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各方在诉讼中有不同的利益追求,立法者根据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对诉讼各方的直接利益及其所反映的潜在利益的权衡,使各方在诉讼中的活动受到统一的目的制约,任何一方都不得毫无限制地追求本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诉讼需要而不择手段。
”也就是说,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目的是同一的。
而“我国奉行的是以安全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以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强调了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
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侦查从属于公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阶段。
所以,为保障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法律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足够的财力、人力和合法强制手段,用于收集罪证、查获犯罪,并以国家追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证控诉方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获得有罪判决所必要的有罪证据。
这一目的的同一性,构成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的前提。
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
1997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观。
“刑事诉讼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根本意义在于,面对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刑事指控的强大政府,任何受到指控的个人都有充分的条件对抗非法迫害和专横武断的追诉,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采取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追诉行动。
论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作者: 何小波;刘成明
作者机构: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达川分院
出版物刊名: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4-37页
主题词: 刑事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互相制约 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 公检法 相互制约
摘要: 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它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在讲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的时候,已经不大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似乎要将"制约"演变为或者等同于"监督",从而淡化、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这显然是错误的,如不加以澄清和纠正,势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种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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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
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
作
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
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
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
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
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
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界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因为有爱,这个社会织了一个梳不清的网,逃不出的网,因为有爱,大家才走到一起来,生活有了欢乐,有苦恼,有了说不完的千千结,谁也无法去解。
因为有爱,你认识了我,我认识了你,也许就因为那一眼,我们从此在也不得分离。
因为有爱,人们走南创北,什么地方都去,不管天涯海角,一个爱就有很多的力量,驱使你去很远很远,因为有爱,多少人远走他乡,离乡背景,永远不回头了。
因为有爱,天意会安排你去坐飞机,去坐轮船,去坐火车,去坐大客运,有可能那个上飞机的剪票员,剪过千万张机票,都懒的看他一眼,偏偏就看了你一眼,恰在这时一个证件就让她给拾了,从此相识了,走在一块,永远不分离,爱情的基础,就是剪票口看了一眼,就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真爱。
有可能坐在飞机的座位上,那个身边的姑娘在你们的谈话中,彼此就默默的分不开了,至于以前,谁去过问,也勿须过问,有爱还问历史干什么,那种爱是纯真切的,不是对每个人都有这样机遇,所以一旦走到一块,彼此之间格外珍惜,那是神话般的美丽故事,谁能不珍惜呢?
因为有爱,才坐到一个火车上,她就坐在你的身边,瞌睡了,她就倒在你的身上睡了一路,醒来了,她不好意思,你也不好意思,就这样认识了熟悉了,当下了火车时,彼此在也不想分离,当他们走在一起时,两家的距离确是相隔千万里的路程,要是平常,你愿意从万里以外的地方说媳妇吗?就是有,谁给你牵这线,你愿意嫁到万里之遥的地方吗?你肯定没有想过,是天意给他们安排了这次火车的机遇。
要不他们怎样能到一块呢?
无边的蓝天,如纱的白云,茫茫的大海,乘风破浪巨轮,因为有爱,一个小小的世界,就会安排他们相见,或许你买的船票,和她就在一个船舱里,就是不在一个船舱,甲板上也会相遇,一块沐浴着海风的吹拂,一块欣赏着大海的波涛。
不觉间走到了一块,当谈完大海的宽阔,在论海风凉爽时,才知道对方并不熟悉的人,交谈中就对方说出了自己的姓名,下了船到了一个同一的城市,就是自己的依靠了,相依为命,在艰难在困惑,日子总算一天天的好了起来,你说这是不是因为爱才走到一起来呢?
也许彼此都喜欢上了对方,但谁也不知道谁的名字,也不知道都在什么单位,只在是下班的十字口彼此投过一个眼神,就这样在风雨里等待,也无法去打听,也没有勇气敢问对方,偶然的一次班车上,坐在了一块,去同一个城市玩,也没有什么目地,纯粹是一个人出去散心,有情侣人终成眷属,苍天安排了一次机遇,就走到了一起,当成为一家人时,自己单位的人几个都是她的亲戚,他的单位几个人都是他的亲戚,可当时谁给你介绍呢?苍天安排的亲眷没有一丝缝隙,百分之百的成功。
情,你也不知是别人知道了,都来帮忙,有人叫你大侄子,有人叫你哥,有人叫你弟,还有称同学的,好象一家子人似的,谁也没有图谁什么,说句老实话,有些都不知他们在什么单位,这些人就这样从认识到熟悉,亲如一家,一见老人去叫叔姨,同辈我在称他们哥,弟,姐和妹,在小的也就是我侄子了,因为有爱,我成了天然的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