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浅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建立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简称分工配合制约)这一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但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三机关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一、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理论依据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受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影响以及在移植前苏联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公检监督配合也历经了实践的考验。
历史证明,公检法监督配合关系是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监督配合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
(一)诉讼目的的同一性刑事诉讼目的,简单地说就是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各方在诉讼中有不同的利益追求,立法者根据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对诉讼各方的直接利益及其所反映的潜在利益的权衡,使各方在诉讼中的活动受到统一的目的制约,任何一方都不得毫无限制地追求本方的利益,为自己的诉讼需要而不择手段。
”也就是说,诉讼各方进行诉讼活动目的是同一的。
而“我国奉行的是以安全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以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基本目标”强调了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
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侦查从属于公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阶段。
所以,为保障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法律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足够的财力、人力和合法强制手段,用于收集罪证、查获犯罪,并以国家追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证控诉方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和获得有罪判决所必要的有罪证据。
这一目的的同一性,构成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的前提。
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
1997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观。
“刑事诉讼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根本意义在于,面对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刑事指控的强大政府,任何受到指控的个人都有充分的条件对抗非法迫害和专横武断的追诉,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采取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追诉行动。
公检法协商制度

公检法协商制度
公检法协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合作、协商、协调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重要方式。
首先,公检法协商制度可以加快案件办理的速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进行协商,确定案件办理的具体措施和步骤,避免出现重复办理、拖延审理等情况,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检法协商制度可以保障司法公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相互协商,互相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通过协商制度,可以避免出现一家机关独断、不公正的情况,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再次,公检法协商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合理的办案方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协商制度,可以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公检法协商制度是一种促进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商、合作,共同推动公检法协商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协商机制,提高协商效率,确保协商的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作者:韩大元于文豪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做了相同规定。
宪法第135条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在实践中,该条的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进而对公民权利保障产生了实质影响。
对于三机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体现,尤其是对该条的核心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前学术界已有较多探讨,观点见仁见智,也有不少争议。
必须指出的是,过去的讨论侧重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然而三机关关系本质上体现为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这毋宁是一个宪法问题。
如果不以宪法价值和宪法规范为根据,那么对三机关关系的讨论很难形成令各方信服的共识,对三机关关系的调整也无法从根本上获得正当性与合理性。
本文以制度演进历史为脉络,力图还原三机关关系的演变历程,并从宪法规范中找寻合乎立宪主义原理的三机关关系演变逻辑。
一、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1949—1978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最早对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三机关相互关系做出规定的,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1982年宪法第135条。
但在该条款成为文本规范之前,三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关系准则。
从新中国政权建立之初,到“文革”结束,三机关的现实关系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屡有变迁,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一)三机关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的初步形成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公安部;……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诉讼监督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诉讼监督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摘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之间常常面临两难境地,本文对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研究,提出监督与配合相结合原则,并对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及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关键词诉讼监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程序性违法行为根据《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职责。
与此同时,《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的规定。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之间如何自处?这里有两个案例: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牛某于2011年3月间利用到朋友李某家取物之机,盗窃李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500元)。
后销赃,得赃款2700元,大部分被牛某挥霍。
后牛某被查获归案,剩余的300元赃款同时起获。
经审查查明,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在牛某身上起获的300元赃款办理相关手续时,本应办理扣押手续,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却错误地办理了调取证据手续,填写的是“调取证据清单”,且填写的调取证据日期错误。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09年8月间,盗窃其朋友李某的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内有充值金额3000元),后被查获。
承办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在扣押涉案加油卡后,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该扣押赃证物,致使该卡在扣押期间擅自被使用。
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涉及的侦查机关的程序性违法及暇疵,检察机关在“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应当如何选择?据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研究。
有学者认为,“制约是诉讼运行中的一种机制,它表明某一项诉讼职权和行为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职权和行为的存在和变化为前提条件,失去制约,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甚至走向腐败。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前言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都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刑事诉讼的“三驾马车”,它们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担负着捍卫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论述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探讨其合作与矛盾的本质,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
公检法的基本职责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的基本职责。
公安机关是司法的执法者,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保持治安秩序;检察机关是司法的监督者,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进行审核,保证起诉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法院是司法的裁判者,负责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最终判决。
这三个机关各自承担着自己的职能,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着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性。
但是,由于职责的不同,这三个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
公检法的合作和矛盾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初查阶段,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人,其调查工作是为检察机关提供起诉依据的基础。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搜集、保护和固定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等,为检察机关的审查提供扎实的依据。
但事实上,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也可能存在着过度依赖口供证据的现象,这往往会引起检察机关的担忧,也可能有违法行为的事实被掩盖或错误地定性,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出现问题。
相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不同,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法,仍然存在着一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难点。
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是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起诉被告人。
而法院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判,作出最终的判决。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可能存在着一些合作和矛盾。
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履行对检察机关证据和法规的审查责任,而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着错误认定和疏漏,从而导致其起诉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
浅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

浅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摘要】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与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本质上是要与时俱进地确立分工负责与制约的原则,突出和优化二者之间的制约机制,杜绝公、检二机关之间超出分工的过度配合。
从刑事诉讼规律的本质看,二机关之间应是制约而非配合关系。
制约应成为二者关系的第一位,而且在侦、诉二个诉讼阶段中,要强调后面程序对前面程序的制约。
也就是说,要重视检查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制约。
【关键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公检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

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摘要“互相配合”原则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倍受人们争论的问题之一,以往学者论及刑事司法原则中“互相配合”原则时,往往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方面论述,而很少单独从“互相配合”原则方面直接入手来加以思考从而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
针对这一现实,本文试图围绕“互相配合”原则经过对其研究问题的提出、来源和现状、思索的阐述,分析讨论如何对其正确定位,设想了一套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国家刑罚权的正确实施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互相配合”原则来源与现状正确定位解决措施1Brief Discussion criminal judicial authority "complementeach other" principleAbstract"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as one of the problems much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debate, scholars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justice "complement each other" principle, often from the division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on, mutual restraint, "the three discussed, rarely separate from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start to think some of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adjustment. For this rea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ocus on "each other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raised by their research questions, sources, and the status quo, thinking expounded the correct positioning of the analysis to discuss how they envisag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olv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riminal justice the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Power an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justice.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complement each other" Source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orrect positioning solving measures目录导言 (1)(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 (1)一、“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提出二、“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与现状(一)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来源(二) “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现状三、对“相互配合”原则的思索(一)“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应平行存在”观点的思考(二)“只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制约”观点的思考(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以互相制约为主,互相配合为辅”观点的提出四、“相互配合”原则有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一)从立法的角度上修改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二) 增添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三) 加强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待遇与地位(四) 加强上级部门和群众对公检法部门的监督五、结语………………………………………………………参考文献 (16)谢辞 (17)浅议刑事司法三机关之“互相配合”原则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二)现有文献综述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正当性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正当性文/王天若2012年刑诉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
据此,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成为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查、控诉和审判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原则。
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分工负责。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分工,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可相互替代和推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包括诉讼职能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
又包括职能管辖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设置“分工负责”原则一方面便于各个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权力的分立,防止司法权的过分集中,在体制架构上实现相互制约。
2.互相配合。
“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共同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虽然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有职责,各负其责,但同时又具有共同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所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必须紧密合作,互动协调。
从宏观上看,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以下制度设计:一是检警配合,二是检法配合。
3.互相制约。
“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制约和制衡,以防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
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
作
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
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
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
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
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
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界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3、张小娴说:当时间过去,我们忘记了我们曾经义无反顾地爱过一个人,忘记了他的温柔,忘记了他为我做的一切。
我对他再没有感觉,我不再爱他了。
为甚么会这样?原来我们的爱情败给了岁月。
首先是爱情使你忘记时间,然后是时间使你忘记爱情。
4、张小娴说:思念一个人,不必天天见,不必互相拥有或相互毁灭,不是朝思暮想,而是一天总想起他几次。
听不到他的声音时,会担心他。
一个人在外地时,会想念和他一起的时光。
5、张小娴说:爱情,原来是含笑饮毒酒。
6、张小娴说:不被人珍视的爱情,就只是个羞耻的笑话。
7、张小娴说:寂寞的人,感冒会拖得特别的久,因为她自己也不想痊愈。
8、张小娴:女人放弃一个跟不上她的男人,是有志气。
男人放弃一个跟不上他的女人,则是无义。
9、张小娴说:清醒一点吧,世上没有未完的事,只有未死的心。
10、张小娴说:遗憾,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还有令你遗憾的事情。
11、张小娴说: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有所期待,所以才会失望。
因为有爱,才会有期待。
所以纵使失望也是一种幸福,虽然这种幸福有点痛。
12、张小娴说:突然觉得很委屈。
我对你微笑,转身的刹那,终于难过成你不知道的样子。
13、张小娴说:做一个诚实的孩子。
喜欢一个人,不到一定程度,不要轻易去说喜欢。
因为你的一句轻浮的话,很可能悲伤另一个人一段时光。
也有的,将会是,一生。
14、张小娴说:如果没有很大把握,又或者没有坚定地信念,请不要说太长久的承诺。
相爱时叫承诺,不爱的时候呢?也不是谎言吧。
毕竟爱着的时候就算说了地久天长,相信也是出自真心。
只不过后来的离开,不是自己能把握的。
15、张小娴说:如果爱的足够深,又或者是用情深的人,那个曾经伤害过TA的人有天肯回头了,TA还是会很没骨气很没出息地接受。
因为爱,因为忘不了。
16、张小娴说:爱情结束后,请选择“沉默”.你可以喊三两最好的朋友去K歌,使劲吼,就唱那首“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然后在某个时间点突然嚎啕大哭。
就算你是男生,也没什么丢人的,不难过只能说你没有真心爱过。
17、张小娴说:不要在爱情结束后,把那个你曾经爱过的人到处指责,将TA说的一无是处。
没必要的,既然留不住心,不如留下那份感情的纯洁度,蒙了尘,也就减损了回忆的价值。
18、张小娴说:你以为不可失去的人,原来并非不可失去,你流干了眼泪,自有另一个人逗你欢笑,你伤心欲绝,然后发现不爱你的人,根本不值得你为之伤心,今天回首,何尝不是一个喜剧?情尽时,自有另一番新境界,所有的悲哀也不过是历史。
19、张小娴说:爱情总是想象比现实美丽,相逢如是,告别亦如是。
我们以为爱得很深、很深,来日岁月,会让你知道,它不过很浅、很浅。
最深最重的爱,必须和时日一起成长。
20、张小娴说:开始的开始总是甜蜜的后来就有了厌倦、习惯、背弃、寂寞、绝望和冷笑曾经渴望与一个人长相厮守,后来,多么庆幸自己离开了曾几何时,在一段短暂的时光里,我们以为自己深深的爱着的一个人。
后来,我们才知道那不是爱,那只是对自己说谎。
21、张小娴说:时间会让你了解爱情,时间能够证明爱情,也能够把爱推翻。
没有一种悲伤是不能被时间减轻的。
如果时间不可以令你忘记那些不该记住的人,我们失去的岁月又有什么意义?如果所有的悲哀、痛苦、失败都是假的,那该多好?可惜,世上有很多假情假义,自己的痛苦、失败、悲哀,却偏偏总是真的。
22、张小娴说:一个钱币最美丽的状态,不是静止,而是当它像陀螺一样转动的时候,没人知道,即将转出来的那一面,是快乐或痛苦,是爱还是恨。
快乐和痛苦,爱和恨,总是不停纠缠。
所谓缘分,也和发明一样吧,都是源于偶然。
爱情也是一种发明,需要不断改良。
只是,这种发明跟其他发明不一样,它没有专利权,随时会给人抢走。
23、张小娴说:在最有感觉的时候,她没有停下脚步,那么,也不必在一起走完那段路之后,回头去寻找那些散落在地上的感觉,路已经走完。
爱情中最伤感的时刻是后期的冷淡,一个曾经爱过你的人,忽然离你很远,咫尺之隔,却是天涯。
曾经轰轰烈烈,曾经千回百转,曾经沾沾自喜,曾经柔肠寸断。
到了最后,最悲哀的分手竟然是悄无声息。
24、张小娴说:有相逢就有别离,可是每个人都害怕别离。
大家都知道,最后一次的别离就是死亡。
我们口里说“天下无不散之宴席”,心里却舍不得喝掉手中的酒,还想再唱一支歌,再唱一支歌。
你可不可以不走?
25、张小娴说:世上最凄绝的距离是两个人本来距离很远,互不相识,忽然有一天,他们相识,相爱。
距离变得很近。
然后有一天,不再相爱了,本来很近的两个人,变得很远,甚至比以前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