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与法院检察院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办法,监察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国家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第一条案件调查部门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首次讯问、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证人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讯问、询问应当制作完整的笔录,注明具体起止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证人签名;对关键事实,一般应制作多份笔录,由被调查人书写自书材料。
不得在多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避免提示性、诱导性提问。
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条经调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起诉建议书》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 30 日前移送审理。
调查报告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涉案款物情况、调查部门意见、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等内容。
将被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起诉建议书》等材料作为附件。
《起诉建议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款物等内容。
《宪法》第127条第2款法条分析

《宪法》第127条第2款法条分析
宪法第12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配合
制约关系的规定。
审判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
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使调查权限,是依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
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互相配合、制约的工作联系。
审计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按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请求后,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要对适用对象、种类、期限、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并批准;在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中,由安监、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同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取证,共同研究分析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确定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形式。
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补充侦查。
在宪法中对这种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可确保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之辨析

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之辨析2019-07-17⽐较和辨析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乍看并⾮易事,但笔者愿对此作些探讨。
⼀检查、监察、检察的释义,既有同义之处,⼜有某些异别。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诠释,所谓检查就是为了发现问题⽽⽤⼼查看;所谓监察,就是从旁察看或从旁考察;所谓检察,就是仔细察看、审查被检举的事实。
顾名思义,上述诠释对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概念似乎有所启⽰。
再解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定义跃然纸上。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员、党员⼲部和党的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进⾏监督、检查的职能机关;监察机关是⼈民政府⾏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由此看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监察机关与⼈民检察机关的特征和性质是有⼀定区别的。
是否可以说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呢?回答应是否定的。
众所周知,作为党和国家的监督机关,尽管他们的对外名称不同,担负的职能也不尽相同,然⽽构建这些机关内部的各种结构要素却是共同的。
这些要素有: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经济基础、指导思想、领导体制、职责范围,以及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作⽅法等。
从分析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结构要素⼊⼿,⾜以能从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上探寻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那么,根据上述辨析⽅法,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政监察机关与⼈民检察机关有哪些相同之处呢?⾸先,先看看他们历史渊源和发展演变的相似性。
中国监察机构的产⽣、发展和演变过程在中华⼏千年的⽂明史上有着⼀脉相承的沿⾰印迹。
早在春秋时代,西周就曾任命⽼聃为朝廷柱下史,即后世之御史。
秦始皇⼀统天下,专设御史纠察百官。
西汉时称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或“御史台”、“总台”,北朝时称“南台”,唐⾼宗改称“宪台”,武周时⼜称“肃政台”。
唐代并对御史台作了重⼤改⾰,即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构成⼀个严密的中央监察体系。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分工

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对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的举报等。
检察权与监察权的衔接与边界(最新)

检察权与监察权的衔接与边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这样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既有的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产生深刻影响。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监察体制改革中所受影响尤为明显,对这种影响进行分析,有利于降低改革风险,厘清权力的属性与边界,促进检察机关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的衔接与配合,使刑事法律制度与统一集中高效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相照应。
一、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定位及监察权的性质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开展之前,我国传统分散式反腐败机制多头并立,其实际运行状况呈现出“九龙治水”之态势。
概言之,主要问题是同体监督乏力,异体监督缺失,党纪国法断层,监察资源分散,对象难以周延等。
为了解决纪委监督对象狭窄、行政同体监察低效乏力、检察监督公信力缺失、司法监督具有被动性等问题,国家决定开始实施监察体制改革,成立了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全盘接受了行政监察部门的职权,以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其实质是国家政治资源的重新调整与分配,是对既有政治资源的再整合再分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了国家制度的发展,是新的国家监察制度取代“传统分散反腐败模式”的必然过程,也是国家制度创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
我国既有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并没有国家监察权,明确这项权力的性质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从权力来源来看,这项权力是从行政权和检察权中剥离出来的,显然它兼具行政权和检察权的属性,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师出多门”的权力。
(2)从监察事项范围来看,监察委员会不仅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和廉洁从政情况,还监督其道德操守情况,而这是属于党纪调整的范畴。
(3)从职责构成来看,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调查权。
陈光中先生认为这里的调查应当包含两大部分:“一是针对违反党纪和行政法规的一般调查;二是针对职务犯罪的特殊调查,相当于原来的职务犯罪的刑事侦查。
“国家监察法”重点条款解读

“国家监察法”重点条款解读2018-04-09 16:31 审核人:解读一:规定了监察的对象范围,包括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法条】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解读二:具体列举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几乎涵盖了全部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管理人员。
【法条】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解读三: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包含监督、调查、处置等【法条】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解读四:规定了监察的权限和措施等,实际上相当于赋予了监察委刑事侦查权及侦查手段和措施。
2020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

各位小伙伴,前期课程中我们讲了四个常考的中央国家机关的主要考点,这次课咱们一起来学习宪法中一个独特新颖的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的考点内容不多但重要,因为是宪法2018年修改新增加的国家机关。
这些考点偏识记性。
建议大家仍然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一是性质与地位;二是组成和任期;三是上下级关系;四是主要职权以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那么本节咱们一起从这四个方面开启监察委员会的学习之旅吧!(一)性质与地位1.在性质上,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此考点简单,但由于新增加机关,考到的几率较高,考察方式主要是单选或判断形式考察,大家记住就行啦。
2.在地位上,监察委员会是双重从属制:一是对产生它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各位小伙伴,还记不记得在前期人大的时候跟大家介绍过其他国家机关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呢?咱们在这里学习的监察机关也不例外哦,其由本级人大产生,对产生它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二是对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这部分相对而言不常考,了解即可。
(二)组成与任期1. 在组成上,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这部分考的几率不大;2. 在任期上,监察委员会任期与人大一致,每届5年,但是要注意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哦!这一点需要重点掌握,主要以单选或者判断的形式考察。
(三)上下级关系上,监察委员会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这一点与大部分的国家机关一致。
可以顺便掌握法院这个例外哦,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这部分不常考。
(四)重要职权1.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监察法这部法律具体规定。
如果挖空考的话,大家记得选择法律,不选别的文件哦。
2. 在此提醒大家,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
此处各位同学需要注意陷阱,不是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哦!前面我们说过监察委员会是双重从属制。
3. 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机关,监督从事公务的人员。
【观点】监察委与纪委、检察院有何不同?

【观点】监察委与纪委、检察院有何不同?纪检委全称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
如果加上前面的字头,大家多少应该明天一点,纪检委是党的机构。
那它是干什么的?很简单,执行党纪的地方。
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被纪检委请走以后,就是坐牢判刑了。
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被纪检委请走可能是这个人有违法行为,也可能是这个人有违纪行为。
这里的纪是党纪,也可以是政府纪律。
那有人会说,既然纪检委是党的机构,我只是一个普通公务员,不是党员,那可不可以管我?当然可以。
在我国,纪检委是与政府监察局合署办公的。
纪检委副书记中有一位同时也兼着监察局局长一职。
监察局的职能就是监督公务员有无违纪行为。
所以,纪检委监管的范围是党员领导、普通党员、普通公务员这三类人群。
二、什么是检察院检察院其实是司法机关,它的职能是监督法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检察院内涵多个科室,其中有两个科室与纪检委只能有所重叠。
这两个部门是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
检察院这两个部门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检察权,既必须由国家(人大机关)任命的检察员来执行法律程序。
它所能管辖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类罪名,有明确的定罪标准。
检察院一旦立案,那就是进入到司法程序,这真就有可能坐牢了,而且一旦被批捕,批捕的那一刻可以在审判定最后折抵刑期。
三、两者区别是什么首先,查处手段不同。
纪检委立案查处叫“双规”或“两规”。
既在规定时间规定地方交待问题。
我的双规解释是最准确的,有很多人对双规有多种解释方式,除了这个,其它全错。
因为我是向纪委学得。
一般双规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时间。
另外,双规所交待的问题可以是犯罪线索,也可以是违纪行为。
比如说,一名党员,在旅游期间烧香拜佛,如果是检察院,这种事是想管也管不了的,但是纪检委可以管,因为他违纪了。
检察院的立案查处就是立案。
他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没有党的授权,无法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但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纪检委查办案件后发现有违法行为必须通过检察院重新立案侦查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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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不仅包括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的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还包括事前监督,也就 是预防。这就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监 督不受时间限制,实行终身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通常是事后监督,无论是对法院 的审判行为,还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都是 在监督对象的行为已经做出之后进行监督,在其 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作出之前,检察机关 不得进行预先干预。
此外,从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和职权 来看,用“位高权重”来形容它应不为过。
正是因为纪检委和检察院是互为补充的两个部门, 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这人力资源上的浪费。比 如A是某领导,因为生活作风为题被纪检委双规, 但在查处违纪问题的同时,发现A还有违法问题, 并已经查实。但因为纪检委没有司法权力,在处理 完违纪问题后,必须将A违法线索移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在对A违法线索再查一遍,也就是本来查一 次的事情,最后的变成查两次,而且在这两次查处 期间很有可能造成线索被掐断。 所以,国家将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腐败等科室 拿出来,与纪检委、监察局合署成为一个新的监察 委,这样就保证纪检监察的一贯性。既节省时间成 本和人力成本,有大大提高工作能力,实现纪检监 察全覆盖。
留置,是十九大上明确提出的,并且 是要取代双规的。为什么要用留置取 代双规?这其实涉及到一个问题,那 就是双规是党提出一个针对党员的手 段,其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 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并非法律, 理论上法律效果不强。留置是一个法 律概念,在警察法中有体现,可以说 留置有一定法律根据,其效果也比双 规要强。所以要用留置取代双规。
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我国将形成一个新的、更 全面的权力制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监察委员会 和检察院各司其职,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以 不同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
监察委员会作为பைடு நூலகம்门的反腐机构,对所有行使公 权力的自然人行使监察监督权,通过约束权力行使 者来实现制约公权力的目的。
检察院则通过检察权的行使,一方面以分工合作的 方式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制衡,另一方面直 接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 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无论“公 职人员”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至少 可以确定的是,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 是自然人,而不是组织。检察院的监督 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 政机关。检察院的监督针对的是国家机 关的行为,而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监察委员会监督的范围涵盖了职务犯罪、一般违法、违反 党纪乃至违反道德规范。
监察监督的依据除了法律,还包括党规党纪和无形的道德 规范。这说明监察监督遵循的是严格性原则,即对行使公 权力的公职人员课以高于普通公民的义务要求。
检察监督的范围则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刑事案件 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 是否合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检察 监督遵循的是有限性原则,只能对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 进行监督,而不应干预其合理性;当然,监督的依据也只 能是法律,不包括党规党纪,更不包括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