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二上-专利侵权案例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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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分析标题: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分析:ABC公司与XYZ公司之间的争议引言:专利侵权是由技术创新和发明保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之一。

本文将分析一个早期的专利侵权案例,涉及ABC公司和XYZ公司之间的争议。

该案例发生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涉及一项与电子产品相关的专利。

事件背景:ABC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以创新和高质量的产品而闻名。

XYZ公司是一家从事技术咨询和研发的公司。

在2005年,ABC公司申请了一项名为“电子设备的无线通信技术”的专利(专利号:A123456)。

该专利描述了一种新颖的无线通信技术,可提高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速度和稳定性。

具体事件及时间线:1. 2008年:XYZ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WirelessSpeed”的电子设备,声称其拥有独特的无线通信技术,能够高效地传输数据。

2. 2009年:ABC公司注意到“WirelessSpeed”产品的广告,并怀疑其可能侵犯了他们的专利。

ABC公司派遣技术团队进行调查,并认为该产品与他们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3. 2010年:ABC公司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他们声称XYZ公司的“WirelessSpeed”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并要求停止销售该产品并索赔一定金额的赔偿。

法庭辩论:此案在法庭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吸引了专利侵权领域的专家。

ABC公司的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显示他们的专利与“WirelessSpeed”产品的技术存在相似之处。

他们认为XYZ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ABC公司的发明,并侵犯了专利权。

XYZ公司的辩护律师则辩称,他们的产品是完全独立开发的,没有使用ABC公司的技术。

他们提供了技术报告、研发记录和相关文件作为证据,试图证明他们的技术是自主开发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判决: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和证据收集,法庭于2010年做出判决。

法庭判定XYZ公司的“WirelessSpeed”产品侵犯了ABC公司的专利权,并判决XYZ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向ABC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分析尊敬的读者:本文将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主题,进行案例分析。

为了便于阅读,本文将采用以下的格式来进行论述:1. 案件背景介绍2. 侵权诉讼的起诉方面3. 侵权诉讼的辩护方面4. 审理结果及影响分析5. 结论1. 案件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专利是某电子公司所拥有的一项创新发明专利。

该专利涉及的技术在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因此引起了其他公司的注意。

2. 侵权诉讼的起诉方面起诉方以某电子公司为主,他们认为被告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们的专利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了侵权产品。

起诉方提出了详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侵权诉讼的辩护方面被告公司辩称他们并未侵权,他们自己开发了类似的技术,并且该技术在市场上的应用早于起诉方的专利注册日期。

被告公司提出了相关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辩解,并表示起诉方所提起的诉讼是无理取闹。

4. 审理结果及影响分析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构成了对起诉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起诉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个判决对于专利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技术创新的保护力度。

此案例的结果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方面,起诉方在起诉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从而使法院能够做出准确的判决;另一方面,被告方虽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但在证据上并不充分,致使法院判决被告方构成了侵权行为。

5. 结论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对于相关公司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指导。

准确提供证据,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被告方在辩护时也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将很难改变法院的判决结果。

总之,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的分析对于我们深入了解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在实际诉讼中如何提供充足证据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提问。

同济大二上-专利侵权案例解说

同济大二上-专利侵权案例解说

相反,因被控侵权产品在笔身的整体修长形状、笔身 与握持部分的比例、笔夹的长椭圆形设计、握持部分 的圆点分布设计等与本专利基本相同,消费者容易将 两者进行混淆。因此,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 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综上, 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1)法律定义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 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 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什么行为是外观设计专 利侵权行为?
三菱铅笔株式会社指控真彩公司、乐 美公司
2003年5月30日,三菱铅 笔株式会社向专利局申请 了一项名称为“圆珠笔” 的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1 月7日获得授权,分类号为 19-06类:用于写字、绘 图、绘画、雕塑、雕刻和 其他工艺技术的材料和器 械。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近年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不断增多,例如
2000年好孩子集团指控上海福祥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
2005年,本田指控奇瑞公司外观 设计专利侵权。 最近,白家粉丝正式对中国第四 大方便面企业白象集团恶意仿冒 提起诉讼 ,中国食品界最大专利 侵权官司开打 。
什么是外观设计?
2006年,三菱铅笔株 式会社发现真彩公司、 乐美公司制造、销售的 “真彩尖锋911A”按动 中性笔、“真彩锐锋 3051”中性笔与其设计 极为相似,认为侵犯其 外观设计专利权。于1月 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三菱铅笔株式会社 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圆珠笔”的外观设 计专利产品与真彩公司制造的“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 性笔产品和“真彩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相比,“真彩尖锋911A” 按动中性笔主要是在笔夹部采用细长的大椭圆环,大椭圆 环上有一小型椭圆板的设计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 品存在类似因素,但整体观察两者的外观存有较大差别。 两者在按压棒、笔身部、握持部和笔尖部都有不同设计, 即使在存有相似因素的笔夹部也有不同设计。综合以上因 素,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上产生了与专利产品较明显的差 异。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采用 的是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设计。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原告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拥有多项专利,其中包括一项名为“一种智能充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100XXX)。

(二)被告简介被告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在市场上销售的某款充电器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上述专利。

(三)案件起因201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某款充电器在结构、功能等方面与原告的“一种智能充电器”专利基本相同,遂向被告发出侵权警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未予理睬,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其生产的充电器与原告的专利不同,不存在侵权行为。

(三)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对原告的专利进行了审查,并对被告的充电器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被告的充电器与原告的专利在结构、功能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侵权行为。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侵权事实、侵权责任等进行了辩论。

(1)原告认为,被告的充电器与原告的专利在结构、功能等方面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被告辩称,其生产的充电器与原告的专利存在一定差异,不存在侵权行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充电器与原告的专利在结构、功能等方面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充电器;(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例分析(一)专利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 存在有效的专利权;2. 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有效期内;3. 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甲公司对一项关于无线充电器的发明专利拥有合法权益,并声称乙公司在其产品中侵犯了该专利。

本报告将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探讨专利的有效性、侵权行为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二、专利有效性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有效性是判定专利权的重要标准。

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发明专利的有效性,因此我们需要对该专利进行审查。

1. 发明关键特性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甲公司专利的关键特性。

根据专利文件,该专利涉及一种无线充电器,其主要特点是能够无线传输电力,而不需要与充电设备直接连接。

相关技术在先前已经存在,但甲公司声称其专利具有更高效、更可靠的技术解决方案。

2. 先前技术其次,我们需要评估该专利是否存在先前技术。

通过对专利数据库的检索和相关文献的研究,我们发现在甲公司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有类似的技术被公开了。

这些类似技术包括其他无线充电器的发明和实际使用案例。

3. 创新性最后,我们需要评估甲公司的专利是否具有创新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确定甲公司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可被认为是一个明显的改进。

如果该技术解决方案仅是技术的自然演化,那么它可能不会被认为是独创的。

基于以上分析,甲公司的专利在有效性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

尽管该专利在技术上具有一些改进,但其创新性被质疑。

三、侵权行为分析在确定专利有效性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分析乙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1. 乙公司产品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对乙公司的产品进行详细分析。

通过与甲公司的专利进行比较,我们发现乙公司的产品具有与专利中描述的关键特征类似的功能和结构。

这些关键特征包括无线传输电力和无需直接连接充电设备。

2. 外观相似性除了功能和结构上的相似性,我们还需要考虑产品的外观相似性。

如果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外观设计相似,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产品存在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可能性。

在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后,可以确定是否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典型案例评析

专利侵权典型案例评析

专利侵权典型案例评析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这就像是科技界的一场超级大战,两个巨头为了专利那点事儿打得不可开交。

苹果呢,就像一个精心打造自家花园的园丁,种出了各种独特的“花朵”(创新设计和技术)。

三星呢,被苹果指控就像是一个邻居,在没有打招呼的情况下摘了苹果园里的几朵花种到自己的花园里。

比如说,苹果有那个滑动解锁的专利。

这就像是苹果发明了一种特别酷的开门方式,大家觉得新颖又方便。

三星的一些手机却出现了类似的滑动解锁功能。

苹果就不乐意了,感觉自己的独特创意被抄袭了。

这好比你辛辛苦苦想出来一个特别的舞蹈动作,结果别人在舞台上表演了个几乎一样的,你肯定生气啊。

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是否侵权可没那么简单。

法院得仔细研究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比两者的技术特征。

就像把苹果园的花和三星花园里的花放在显微镜下看,看花瓣形状、花蕊构造是不是真的相似到构成侵权的程度。

这场大战打了好久,赔了不少钱,也让整个科技行业都更加重视专利保护了。

二、“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红罐之争”这可真是一场让人眼花缭乱的大戏。

王老吉和加多宝就像两个武林高手,争夺着一个标志性的“兵器”——红罐包装。

王老吉是最早用红罐包装的,就像一个武林门派一直拿着一把独特的宝剑在江湖上闯出名堂。

后来加多宝和王老吉分开了,加多宝也开始用红罐包装。

王老吉就觉得这是侵权啊,自己的标志性红罐就像自己门派的独门标志,怎么能被别人随便用呢。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这红罐已经在大家心里成了凉茶的一个代表性形象。

加多宝觉得自己也对这个红罐的推广做了很多贡献,就像两个人一起养了一只特别的宠物,分开后都觉得宠物应该归自己。

法院在判定的时候得考虑很多因素。

比如红罐包装的设计是不是具有独特性,加多宝使用红罐是不是造成了消费者混淆。

这就像要判断两只长得很像的宠物,是不是让大家分不清到底是谁家的了。

最后加多宝要赔偿,这也给很多企业提了个醒,在产品包装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一定要处理好。

三、“小i机器人与苹果Siri专利纠纷”小i机器人就像一个聪明的发明家,先搞出了一个智能聊天机器人的概念和技术。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专利侵权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专利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某项技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2年获得授权。

2016年,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生产的某款节能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具有高度相似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乙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一)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1. 专利权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许可实施、转让、实施专利权以及获取报酬等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其专利产品的权利。

2.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生产的节能设备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高度相似性,且乙公司明知甲公司享有专利权,却仍然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

(二)被告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节能设备。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甲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乙公司的侵权获利,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专利侵权案件不断增加,成为各行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基础,分析专利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影响和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某公司A拥有一项关于智能手机屏幕解锁技术的专利。

该技术采用了一种新颖的图形密码解锁方式,并在市场上取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然而,不久后,公司B推出了一款相似的智能手机,并使用了与公司A专利相似的屏幕解锁方式。

公司A认为公司B的行为构成了对其专利权的侵犯,遂决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1. 侵权行为的确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要确保被告的行为符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

这需要一系列的技术分析和对比,以确定被告是否使用了专利权人的创新技术。

2. 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专利权人需要根据专利文件的内容和技术领域的相关知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决定了专利侵权案件的成败。

3. 证据的收集和处理:专利侵权案件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专利权人的主张。

这包括专利文件、技术文件、相关产品的比对等。

同时,不合法获得的证据可能被法院排除在外。

4. 侵权损失的计算: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专利权人需要准确计算出由专利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并据此主张赔偿。

5. 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需要考虑专利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同时,各地法律法规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也存在差异,使得诉讼程序更加复杂。

案件影响及解决方法:1. 经济影响: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影响其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

同时,侵权产品的市场竞争也会受到扭曲,给整个市场带来不公平竞争。

2. 技术创新:专利侵权案件的提出和解决对技术创新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专利权的保护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产业的创新和升级。

3. 法律保护:专利侵权案件的解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未来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专利侵权诉讼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诉讼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逐渐成为法庭上的热点之一。

该类案件常常涉及到专利持有人的权益和被指控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涉案双方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例,探讨案件的诉讼过程、辩护理由和法院裁决。

案例内容如下:案例描述某公司A是一家知名的技术公司,旗下拥有多项关于电子设备智能化的专利。

公司A发现一家竞争对手公司B推出了一款新产品,该产品与公司A拥有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公司A认为公司B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遂决定以公司B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诉讼过程在专利侵权诉讼的诉讼过程中,公司A首先需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 专利权的有效性证明:公司A需要证明他们的专利是合法有效的,具备了专利保护的条件。

2. 侵权证据:公司A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B的产品与他们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并且达到了构成侵权的要件。

而公司B则可以尝试提出以下辩护理由:1. 无侵权:公司B可以辩称他们的产品与公司A的专利不存在相似之处,不构成侵权行为。

2. 专利无效:公司B可以质疑公司A的专利是否合法有效,如专利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等问题。

法院裁决经过法庭审理和双方的辩论,法院将做出裁决。

针对专利侵权案件,法院可能做出以下几种判决:1. 侵权成立:如果法院认定公司B的产品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法院可以判决公司B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公司A相应的侵权损失。

2. 无侵权:如果法院认定公司B的产品并不侵犯公司A的专利权,法院则会驳回公司A的诉讼请求,案件终结。

3. 部分侵权:法院亦有可能认定公司B的产品部分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此时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如责令公司B缴纳部分赔偿金。

结论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通常需要经历严格的审理程序,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护理由做出判决。

对于专利持有人来说,诉讼是维护自身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而对于被指控侵权的企业来说,辩护则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关键。

专利侵权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摄像头”的电子产品,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2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XXXXXX。

甲公司对该专利进行了严格的市场保护,确保其独家享有该产品的市场利益。

2016年,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一款名为“智能摄像头”的电子产品,其外观、功能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立即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但乙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甲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智能摄像头”的发明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智能摄像头”,已经构成了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甲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

甲公司于2010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于2012年获得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

(2)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

从外观、功能等方面来看,乙公司的“智能摄像头”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3)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

乙公司在未获得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智能摄像头”,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

乙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智能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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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虽然本专利的笔身、按压棒部分是透明 的,但可看出透明部分内可以看到的只是笔芯或者按 压棒,并无其它图案,而圆珠笔的笔身采用透明或者 不透明的材料均是常见的制造方法。因此,不能因为 被控侵权产品将本专利的透明笔身、按压棒改变为不 透明的,就简单认定二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被控 侵权产品除将本专利笔身、按压棒的透明设计改变为 不透明外,还用颜色、线条、图案使之在视觉上产生 了强烈效果;但由于笔身颜色、图案并不是本专利的 保护范围,故不能作为判定两者外观设计是否相同、 近似的内容。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在笔夹部上增加了细 长的小椭圆形镂空孔、把笔尖部改为光滑的锥形,没 有细长的椭圆形的凹进图案、将笔身、按压棒改为不 透明等,但这些区别均属于细微的差别,不足以使之 与专利产品产生明显差异。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真彩公司、乐美公 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 “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理想文仪中心立即停止销 售侵犯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享有的第03349116.X号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产品;自 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真彩公司、乐美公司连带赔偿 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万 元;驳回三菱铅笔株式会社其他诉讼请求。
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 这三个要素或其结合是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性判断的对象。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 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 形状、图案、色彩,应视为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 部分。例如,手表的表面是透明的,则其表盘、 指针、时刻的图案、色彩,应视为该外观设计产 品的一部分,而如果手表的后盖亦为透明的,则 其表内的机芯、齿轮等构成的图案、色彩,亦应 视为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部分,在判断外观设计 近似性时,均是应该予以考虑的。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近年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不断增多,例如
2000年好孩子集团指控上海福祥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
2005年,本田指控奇瑞大方便面企业白象集团恶意仿冒 提起诉讼 ,中国食品界最大专利 侵权官司开打 。
什么是外观设计?
(1)法律定义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 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 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什么行为是外观设计专 利侵权行为?
三菱铅笔株式会社指控真彩公司、乐 美公司
2003年5月30日,三菱铅 笔株式会社向专利局申请 了一项名称为“圆珠笔” 的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1 月7日获得授权,分类号为 19-06类:用于写字、绘 图、绘画、雕塑、雕刻和 其他工艺技术的材料和器 械。
相反,因被控侵权产品在笔身的整体修长形状、笔身 与握持部分的比例、笔夹的长椭圆形设计、握持部分 的圆点分布设计等与本专利基本相同,消费者容易将 两者进行混淆。因此,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 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综上, 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2006年,三菱铅笔株 式会社发现真彩公司、 乐美公司制造、销售的 “真彩尖锋911A”按动 中性笔、“真彩锐锋 3051”中性笔与其设计 极为相似,认为侵犯其 外观设计专利权。于1月 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三菱铅笔株式会社 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圆珠笔”的外观设 计专利产品与真彩公司制造的“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 性笔产品和“真彩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相比,“真彩尖锋911A” 按动中性笔主要是在笔夹部采用细长的大椭圆环,大椭圆 环上有一小型椭圆板的设计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 品存在类似因素,但整体观察两者的外观存有较大差别。 两者在按压棒、笔身部、握持部和笔尖部都有不同设计, 即使在存有相似因素的笔夹部也有不同设计。综合以上因 素,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上产生了与专利产品较明显的差 异。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采用 的是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设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 “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的整体形状、笔夹部分细长的大 椭圆环及小椭圆板的设计、笔身部与握持部的比例设计、 握持部稍粗于笔身部的设计、握持部分的圆点分布设计与 本专利基本相同。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在笔夹部上增加了细 长的小椭圆形镂空孔、把笔尖部改为光滑锥形,无细长的 椭圆形的凹进图案、将笔身、按压棒改为不透明等,但这 些区别均属于细微差别,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笔株式 会社的专利产品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对外观设计侵权的判定首先应对产品进行整体 的观察和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美感, 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 要设计部分。从本专利图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 观设计分析,本专利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 部分应该是笔夹部分细长的大椭圆环及小椭圆板 的设计及整体修长的笔身形状。经比对,“真彩 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锐锋3051”中性笔 产品的笔身整体的修长形状、笔夹部分细长的大 椭圆环及小椭圆板的设计、笔身部与握持部的比 例设计、握持部稍粗于笔身部的设计、握持部分 的圆点分布设计与本专利基本相同,从整体观察 看两者的外形相近似。不同点为:本专利的笔身 部分、按压部分为透明设计,而“真彩尖锋911A” 按动中性笔、“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的笔身部 分、按压部分为不透明设计,其笔身颜色、图案 也与本专利不同。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近似性判定问题。 审理专利侵权案件首先应确定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外观设计专利当然不能例外。我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 观设计为准。因此,授权文本的图片或者照片是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本专利是 “圆珠笔”的外观设计,根据表示在图片中的该 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其保护范围是“圆珠 笔”的整体形状、由线条构成的图案及其结合。 由于本外观设计专利并未指定保护色彩,故笔身 颜色、图案并不是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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