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7年6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 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三条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三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自身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三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与公司治理、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合规化、规范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活动。
第五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得虚假披露或者故意遗漏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组织及人员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具备丰富的信息披露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信息披露人员,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展开。
【第三章】信息披露准备与确认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工作流程与程序,明确信息披露的规划、准备和确权等相关环节。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内部信息的获取、传递和存储等流程,确保内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文件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备份和归档等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内部审计机制,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报纸、杂志等多种媒介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和修订信息披露文件,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责任与追责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担负起信息披露工作的整体责任,推动信息披露规范化和合规化。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和管理信息披露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总责,董事长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任期三年。
第九条公司内设信息披露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信息披露工作部门由副总经理负责领导,下设信息披露组、信息披露审核组和信息披露公关组。
第三章披露对象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述对象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管理层决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项目等事项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披露原则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歧视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定期、即时和特别报告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行为。
第五章披露方式第十九条公司应保持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畅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等。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点用于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3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管理与责任第4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4.2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4.3 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4.4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4.5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直接领导。
北汽福田汽车公司规章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汽福田汽车公司的员工行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北汽福田汽车公司全体员工,凡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和执行本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忠诚于公司,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并且要积极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准则,不得违法乱纪,危害社会稳定,否则公司将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公司员工管理规定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办公纪律,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当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听取工作安排,不得对领导人员进行辱骂、侮辱等行为,不得因私怨而对领导进行攻击。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当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损害公司声誉的言论,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公司信息。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当恪尽职守,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得私自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贿赂,不得瞒报漏报。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当维护公司财产,不得盗窃、侵占公司财物,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经济利益。
第三章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员工的表现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奖励优秀员工,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评定,给予奖金、奖品等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对表现较差的员工进行处罚,包括扣减工资、警告甚至开除。
第十四条公司的奖惩规定应当全面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歧视现象。
第四章公司员工发展规定第十五条公司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升自我,提供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帮助员工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目标。
第十六条公司构建健全的员工培训制度,鼓励员工参加各种培训课程,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信息披露管理程序
文件制修订记录1.0目的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的信息公开规定,制订本程序。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0术语信息(披露)公开:是指各种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
4.0职责4.1 管理者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保存及“信息披露”公告的起草等工作。
4.2 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信息资料内容,并保证其真实性。
5.0流程图无6.0程序内容6.1信息披露政策1)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通过各种媒体(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信息披露信息的内容必须一致。
3)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
6.2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公司行政、财务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包括公司新品种、试制情况、生产时间、品牌,现有产品的价格、生产质量、生产计划、生产运行情况和采购、物流计划等。
6.3信息披露的流程1)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由管理者代表按规定格式要求起草编制完毕,并出具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由管理者代表负责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各部门需对外披露信息的,应将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属于信息披露范围的事项、情况,应提前或在事发当日及时向管理者代表作出详细书面报告,并配合管理者代表起草信息披露文字材料,经公司有关部室审定会签,公司总经理签发后,由管理者代表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未经管理者代表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对外披露。
3)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监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2、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3、业绩预告;4、业绩快报;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8、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①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②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③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④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细则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细则(2008年12月1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2年8月3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通过规范和加强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时效性,更好的维护投资者关系,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福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福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福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其配套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
第二章重大(敏感)信息界定第四条重大(敏感)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或事件,具体分为法定披露的信息和用于推介宣传的信息:(1)法定披露的信息包含的内容:具体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提报事项及标准。
(2)公司用于推介宣传的信息提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公司获得的荣誉;②公司产品获得的资质认证及发明专利;③公司参与公益事业所做出的贡献;④公司高新技术研发动向;⑤公司技改项目的进展情况;⑥公司新产品开发信息;⑦公司举办的重大宣传活动;⑧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信息;⑨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员界定及职能职责第五条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是指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报各项重大(敏感)信息义务的人员。
该类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各项信息,对信息提报工作能予以高度重视。
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分为:(1)一级提报人: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及各控股子公司一把手或项目负责人;(2)二级提报人: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及各控股子公司指派的熟悉各单位具体情况的信息提报人,任职要求为:①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科长或其他指定人员;②公司各事业部,包括但不限于:各事业部综合管理部部长或其他指定人员;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由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办主任/董事会事务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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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7年6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三条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于2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披露流程第十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1、董事长;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4、董事会秘书;5、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1、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2、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见本制度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于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书面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3、公司财务计划本部、并购与投资银行部、战略联盟管理部等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4、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于每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向董事、监事、高管通报监管机构的规定、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董秘及时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协调公司相关部门以电话、传真、接待、沟通答疑会等方式,开展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沟通时对不同投资者都要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能选择性披露。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6、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7、信息披露专线及投资者关系专线是公司联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及公司股东的专用电话。
董事会秘书应保证该两部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经理层的责任:1、经理层应当于每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3、公司经理层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四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4、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所有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和监事会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和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以下事件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主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5)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就信息披露相关问题作出询问的;(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将委托人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于每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5天内(或有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信息提报流程及时间节点:(1)事件发生前7天上报基本情况:在确知重大事件(含意向)及其实质进展将发生前7天(若遇突发事件,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形成书面材料,报经主管副总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2)事件发生当日报告最终情况:在重大事件及其实质进展发生当日,形成书面报告(附各类原始文件,如已签字的并购、投资协议的复印件,新能源采购合同复印件等),经各责任人和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履行披露程序,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九条公司未公开信息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如需披露,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至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下列具体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保证相关信息资料间的勾稽关系、前后口径的统一,并报经分管副总审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应加盖公司公章;2、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将分管副总审批后的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3、董事会办公室形成最终的议案或公告,经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需)后提交上交所审核并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