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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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3篇)

2024年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3篇)

2024年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单位全称:____注册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联系方式:____员工姓名:____联系地址:____身份证号码:____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岗位特性,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劳动合同条款,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双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至____有效。

其中,试用期自____至____,共计____天。

二、工作性质与考核员工同意根据我单位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工作,并完成该岗位所赋予的各项职责。

该岗位的月度考核指标为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我单位将确保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

如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及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____,且每月累计延长不得超过____。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可自行安排。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我单位将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四、劳动报酬员工在合同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元,其他奖金按照我单位奖金发放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双方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保险费,个人部分由我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下详细列出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表述,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七、商业秘密保护员工在受聘期间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我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依法在一年内向____申请仲裁。

如不服仲裁结果,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____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宜或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私营企业员工上班管理制度

私营企业员工上班管理制度

私营企业员工上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上班管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私营企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工作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具体上班时间为早上9点,下班时间为下午6点。

中午为1小时的午休时间,员工不得早退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调休,员工应提前向直接主管请假或调休,经批准后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七条员工应按照主管安排的工作任务,认真完成工作内容,不得推托责任。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期间需要通过各种通讯工具进行沟通,应保持工作内容的保密性,不得将公司机密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九条员工不得在工作期间进行私人事务,不得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工作态度第十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团结同事,共同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发生任何形式的纠纷和冲突,应当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二条对于遵守制度,认真工作,积极进取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制度,拖延工作,造成损失的员工,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员工有权对本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司将认真研究并作出改进。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私营企业所有,如有变动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为私营企业员工上班管理制度,希望员工们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私人小厂规章制度

私人小厂规章制度

私人小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生产秩序和劳动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员工的基本义务第五条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不得违反公司的规定,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懒惰敷衍,要保证工作质量。

第七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八条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财产,不得私自挪用或私用公司的财物。

第九条员工应当尊重领导和同事,保持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三章生产安全规定第十条员工必须遵守生产安全规定,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员工不得私自操作设备或机器,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才能正式上岗。

第十三条禁止员工私自带火源进入生产区域,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

第十四条禁止在生产场所中饮酒,严禁酗酒和嗜毒。

第四章劳动纪律规定第十五条员工必须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第十六条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私自使用手机,不得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员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经过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员工不得在工作中进行赌博、打牌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十九条员工不得在公司内进行擅自集会、示威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二十条对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扣发工资、警告甚至解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员工。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困扰,可以向公司提出建议或申诉。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024年企业员工聘用合同协议(二篇)

2024年企业员工聘用合同协议(二篇)

2024年企业员工聘用合同协议甲乙双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以下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按以下第____项确定:(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解除(终止)条件出现为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自____之日起至____之日止。

二、工作性质与考核指标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工作,并完成该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指标按月(季度、年)设定,具体指标为____。

三、劳动报酬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元,奖金按照甲方奖金发放制度执行。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1. 根据国家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考核和奖惩。

2. 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 在以下情况下,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规章制度;(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乙方连续____个月(季度、年)考核不合格;(6)乙方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

4. 在以下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4)甲方破产或经营困难,确需裁员。

(二)甲方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尊重乙方的主人翁地位,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冀政[1992]41号

冀政[1992]4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92]41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法定保险,其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各级政府强制实施。

(一)驻在我省境内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统一筹集,其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61号令执行。

驻我省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都要在当地参加全省统筹。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仍按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待我省国营企业的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行一段时间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将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基金与固定职工的养老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使用。

具体调剂、合并使用的时间和办法由省统一确定。

(三)县、区以上集体企业各类职工的养老保险,参照国营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市、县负责筹集,其具体业务由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比例等于或高于现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上缴比例的,可将两项“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使用。

具体合并使用办法和积累率,由地、市、县测算后确定,并报省备案。

(四)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经济条件好的,可参照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办法。

经济条件差的,可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在哪些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哪些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哪些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企业经营行为的具体运作者,员工的不当辞职,很可能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便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辞职作出反应及应对。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在哪些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企业经营行为的具体运作者,员工的不当辞职,很可能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便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辞职作出反应及应对。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却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条件的。

”在这三种情形中,除第一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有过错,因此劳动者无须提前预告,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私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不够好,劳动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国家对私营企业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二)企业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四)职工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 只要用人单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程序上的限制。

劳动法是基础,《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是特别法,在特别法与基本法的规定相冲突时,一般采取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以特别法的规定为准。

如特别法没有规定,则基本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特别法规范的主体。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私营企业。

第三条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第四条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企业的管理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私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任何个人特征,不得强制或限制劳动者参加职工自由组织的权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劳动者的姓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企业应当制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备,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私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地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交给劳动者,一份由企业保存。

第十三条劳动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z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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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私营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
第六条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
私营企业用工,应当主要在城镇招收,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不得招用在校学生,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七条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签订后,需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二合同期限;三劳动条件;四
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工作时间,休假;六劳动纪律;七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八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私营企业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需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三按照国务院关
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四企业歇
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一条私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二职工患有职业病
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三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二企业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
付职工劳动报酬的;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
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四职工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第十三条私营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私营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十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未办理手续而中止合同关系的一方应负法律责任;
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私营企业因破产或歇业而解除劳动合同,经营者按工作每满一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职工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辞退费,同时还应对合同期未满的职工发给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其标准为:合同期未满的时间,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补偿费合计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第三章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私营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确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
企业应当每月按期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职工本人工资额的1%赔偿职工损失;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男女应同工同酬;
私营企业的工资标准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或工会组织协商制定,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
第十八条私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私营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外,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必须照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国家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职工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退休养老金;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其缴纳退休养老金数额多少和年限长短确定退休金标准,并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职工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企业发给残废金;职工因工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私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病假工资;
第二十四条私营企业女职工生育,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私营企业经营者应从利润中提取适当的职工福利基金,为职工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六条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各类设备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关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私营企业在从事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可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新建私营企业设计、竣工、投产时的安全卫生设施,应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验收;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投产前,应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并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私营企业应对职工从事的作业进行正确有效的管理,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特种作业职工,必须进行专业训练,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私营企业应有专人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第三十一条私营企业应当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实施体检及其它有利于职工健康的措施;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生产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应当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16~18周岁的劳动保护工作,不得安排不适合他们从事劳动的工种;
从事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作业的私营企业的厂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未经考核发证者,不得出任厂矿长;
第三十二条私营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急性中毒、职业病以及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损坏、矿山重大非伤亡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并接受他们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私营企业应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需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连续加班,工时过长,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当地劳动部门有权予以制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
第六章劳动争议
第三十四条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国营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私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劳动工
作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私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并由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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