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采集、整理和报送2018年上半年财政电子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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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共10篇)

财务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共10篇)

财务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共10篇)财务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120__年,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其他部门大力支持下,财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目标责任书,按照公司年初工作会议要求,坚定信心,统一思想,团结协作,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着力从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入手,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努力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全年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1、__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完成吉惠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并取得__市20__年__市级统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下一步我们按审计要求做好审计整改、账务调整工作。

2、__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因市审计局将__项目调整至20__年审计计划,目前该项目竣工审计主要是开展前期对接和准备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按要求做好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

3、强化资金计划管理已按重点工作目标完成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月度、季度)计划、偿债资金月度计划,并根据公司融资情况、项目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等情况,完善资金调度安排。

4、加强公司税务管理,配合税务稽查于20__年3月20日完成公司20__-20__年的税务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同时补缴税金,接受市地税稽查局对公司20__-20__年的税务情况进行稽查。

5、完善公司预算管理工作完成公司20__年度企业预算报表(按国资委要求)编制工作、20__年度公司日常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20__年度日常费用预算编制工作、20__年度日常费用预算的调整工作,并上报公司党委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6、加强公司会计决算管理工作做好年终对帐、盘点工作,完成20__年度公司个别财务决算报表及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报国资委、报市财政局)编报;根据国资委绩效考核指标,融资部门人员配合,测算目标年度内的综合融资成本率、亿元净资产融资额、投资收益率等指标,结合其他指标(如100%偿还到期债务、融资总额等)的实际情况,完成国资委20__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20__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按审定结果做好软件的填制上报工作。

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提升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提升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提升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筑审审理〔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贵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提升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审计评审中心、各区(市、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2022年为全省审计质量提升年。

按照《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审计改[2022]11号)的要求,贵阳市审计局制定了《贵阳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提升年”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审计局可根据省厅的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一体推进提升审计质量。

附件:贵阳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提升年”实施意见2022年3月2日附件贵阳市审计局“审计质量提升年”行动实施意见为扎实开展好“审计质量提升年”行动,促进审计高质量发展,根据《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审计质量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贵阳市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以及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审计监督首先是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统筹谋划和开展审计工作,做实研究型审计,抓实抓细审计全过程质量管理,2022年全局审计报告、审计专报、问题线索移送等审计成果质量取得较大提升,服务贵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总体安排(一)准备阶段。

2022年2月底前。

制定印发“审计质量提升年”行动实施意见,对开展“审计质量提升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结合贵阳市实际提出审计质量提升的具体措施,3月初向省厅报告局学习省厅《实施方案》情况。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浙审法〔2009〕7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09〕79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预防性和建设性作用,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促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融合的指导意见》,不断推进计算机审计,引导联网审计实践,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或计算机审计中心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联网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体现审计的时效性、预防性及建设性价值,规范联网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联网审计系统》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9号和《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促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融合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构建标准化、开放性、通用性的技术支撑平台,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渠道(或专网连接),与被审计对象单位的财政财务、业务等相关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实时远程(或亚实时)等方式采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发现审计疑点,结合现场审计取证,形成审计结论的工作方式,包括日常监督预警和立项审计。

联网审计系统应具备远程实时采集、数据分析处理、审计作业管理、审计预警监督等功能。

联网审计系统技术架构上应有数据支撑层、工具构件层、应用层等组成,数据规划上应符合审计署数据中心数据规划体系要求,达到数据获取、处理、分析、应用等的标准化。

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则办事。

对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办公室和省经济责任审计局一处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云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暂行)》、《云南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在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云南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省经济责任审计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令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在省审计厅的统一安排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省管领导干部以及按规定属于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内外联络协调工作以及其他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其主要职责是: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调研、收集、汇总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制度和规定;负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会务和保障工作;落实会议交办任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审计局,贵安新区审计局,仁怀市、威宁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经中共贵州省审计厅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职责划分第四章数据填报程序和要求第五章统计分析第六章统计资料第七章监督考核第六章追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审计机关统计工作,全面提升审计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贵州省统计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在开展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成果统计过程中,提供统计数据、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以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明确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等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审计机关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省审计厅在审计署的业务指导下,主管全省审计机关的统计工作;市(州)审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和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县(市、区、特区)审计局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置统计岗位,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工作需要调整专(兼)职统计管理人员的,须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将调整人员情况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统计管理部门备案。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备案2012年3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审计工作综合情况报表 (3)(二)财政类审计情况报表 (7)(三)社会保险基金类审计情况报表 (11)(四)企业金融类审计情况报表 (14)(五)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表 (16)(六)交办配合审计事项情况报表 (19)(七)内部审计情况报表 (21)(八)审计机关基本情况报表 (22)四、主要指标解释 (27)(一)审计工作综合情况报表 (27)(二)财政类审计情况报表 (30)(三)社会保险基金类审计情况报表 (34)(四)企业金融类审计情况报表 (35)(五)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表 (37)(六)交办配合审计事项情况报表 (38)(七)内部审计情况报表 (38)(八)审计机关基本情况报表 (39)一、总说明(一)为了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反映审计工作的情况和成果,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主要统计年度内审计情况统计报表指标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开展情况、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审计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和审计机关基本情况等情况。

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法发〔2011〕2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审计署研究确定了10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并制定了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署。

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3.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一、审计通知书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八、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九、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十、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审计机关全称)审计通知书*审**通〔20**〕**号****(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江政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20〕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已经2020年1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22日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范围、内容和对象第三章分级分类管理第四章审计项目计划第五章审计要求及程序第六章聘请社会审计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参照《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投发〔2016〕104号)和《荆州市政府投资审计办法》(荆政规〔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现场、审计结果类文书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是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审计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决(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政府投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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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采集、整理和报送2018年上半年财
政电子数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审计厅
•【公布日期】2018.07.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采集、整理和报送2018年上半年财政电子
数据的通知
各市(州)审计局:
按照审计署定期报送电子数据的规定,2015年12月我厅与省财政厅向各市(州)审计局、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的通知》(黔审财〔2015〕181号),要求自2016年起,各市(州)财政局每年1月和7月分别报送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财政收支数据,并就采集、整理和报送财政电子数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审计署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下发的《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电子数据定期报送和数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审办数据发〔2018〕7号)文件要求。

为做好2018年上半年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电子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经请示厅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采集、整理和报送的财政电子数据。

(一)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包括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总预算会计核算、财政专户核算、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的原始数据,数据采集程序源代码(脚本)以及相关备份文件的数据恢复技术文档说明等辅助文件,时间范围为
2018年1月至6月底。

(二)业务报表数据。

2018年1月至6月底财政收支月报和财政专户月报、本年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表、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数据。

二、数据采集和整理要求
一是按照《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的通知》(黔审财〔2015〕181号)文件要求,以及《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电子数据定期报送和数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审办数据发〔2018〕7号)文件中对财政数据报送标准化的要求,由各市(州)财政局负责将所辖县(市、区、特区、开发区)上报的原始数据整理汇总,同时将所辖县(市、区、特区、开发区)上报的原始数据及报表、承诺书等一同上报。

二是各市(州)审计局加强与市(州)财政局联系,协调市(州)财政局于2018年月8月5日前派专人将财政电子数据报送省审计厅数据分析审计处。

附件1:《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的通知》(黔审财〔2015〕181号)(略)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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