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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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摘要:一、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具体措施三、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四、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背景和目的自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农产品进口管理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

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我国制定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及毛条等10 种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在保障国内粮食安全的同时,适度地引进国外优质农产品,以优化国内粮食供应结构。

二、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具体措施我国每年粮食进口量将近粮食产量的四分之一,在国际粮食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为了防止过度进口对国内粮食市场造成冲击,我国对三大主粮(小麦、玉米、大米)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在这一制度下,我国对粮食进口设定了年度总量限制,并对不同品种的粮食设定了不同的配额比例。

此外,我国还对粮食进口关税进行了区分,设置了较低的优惠关税和较高的普通关税,以鼓励进口有益于国内粮食供应的农产品。

三、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对于粮食进口商而言,要进口粮食需先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

申请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具体流程如下:1.粮食进口商需在每年的10 月15 日至30 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国内粮食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3.申请成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在下一年的1 月1 日前发放配额证书。

四、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制度的意义和影响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制度对于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国内粮食安全,避免过度依赖国外粮食市场。

另一方面,通过适度引进国外优质农产品,可以优化国内粮食供应结构,提高国内农业生产效率。

此外,这一制度还有助于维护国内农民利益,减轻国内农业生产压力。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90]署监一字第197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90]署监一字第197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3月9日(90)署监一字第197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了加强对化肥、农药、农膜原料的专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现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对海关监管工作中应予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

货物进口时,海关凭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查验放行。

其中进口农药,还需交验进口许可证。

二、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按(89)署税字第1103号的规定减免关税、进口环节产品税。

三、地方自行进口的零星、急需的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属超经营范围进口,需凭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农药、化肥、农膜等,可以自行组织进口,对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经批准的企业合同(协议)和有关单证验放;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上述农药、公肥、农膜等,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五、国外华侨及港、澳、台胞、捐赠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料),按国务院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办理。

——结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4年第12号公告精神,现将我省申请2014年度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2014年9月01日-9月15日二、申请条件1、2013年10月1日前在四川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2012及2013年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3、2011至2013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的违规记录;4、内资企业2013年度工商年检合格,外资企业2013年度联合年检合格;5、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4号令)的记录。

三、需递交的申请材料1、由申请企业填写的《201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一式4份(其中3份无需装订),并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2、《201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中规定的“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及必须具备的条件”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1份。

3、2013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复印件1份。

4、反映企业2013年度财务和税务记录资料1份(加盖鲜章)5、企业2011年至2013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有无违规记录的说明1份。

上述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须认真如实填写并按序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窗口提交我委。

(另:持有2014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一月三十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

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月15日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7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平贸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非歧视的原则管理化肥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是指在公历年度内,国家确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以及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

第三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二章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和年度配额总量由商务部对外公布,并同时公布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外税率。

化肥关税配额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

(一)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二)商务部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予以及时调整。

(三)商务部负责设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咨询点,提供咨询。

(四)商务部对申请、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委托工作。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皖发改明电〔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18〕103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申报各地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工商登记证明。

2.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承诺2017年以来在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所申报材料真实。

3.2019年粮棉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二、申报时间请各地于10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和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报,纸质材料(企业配额申请表五份,其余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联系电话:*************)。

三、其他事项各地抓紧督促完成2018年度配额进口工作,对于已使用完的配额,督促企业将进口报关单和配额证第一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核销;对于尚未使用的配额,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于本年度不能完成进口的,需将配额证退回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下载:2019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pdf附件下载:2019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pdf附件下载:安徽省2019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汇总表.xls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0月12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8
•【文号】税委会〔2019〕17号
•【施行日期】2019.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0•【文号】农办外[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外〔2009〕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强化进口审批管理,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我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确定。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

农业部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和渔业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部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审批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 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需求;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当年进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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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1.30•【文号】•【施行日期】2019.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2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申请第十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com. ,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http://www. ,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目和适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十一条商务部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负责接收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商务部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接收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第三章分配第十三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四条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

第四章期限第十五条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

原发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第五章执行第十七条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

最终用户须如实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的配额证。

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

第二十条自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最终用户完成《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

第六章调整第二十二条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最终用户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

第二十三条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需由委托机构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

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截止到9月15日又未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受委托的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二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三条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分别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监制。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以下栏目:最终用户注册地区、关税配额证编号、最终用户名称、关税配额证有效期、贸易方式、商品名称、安排数量、国营贸易量、发证日期、报关口岸须用计算机打印。

需要更改证面报关口岸的最终用户,到原发证机构修改换证。

第三十七条关税配额农产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依照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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