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sysgnc@。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0年10月29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水路客运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
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水路运输、港口、航道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含地方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落实“三个必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1.01•【文号】交运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便捷高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道路客运班车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13年1月20日起,交通运输部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从试点情况看,接驳运输有效提升了道路客运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对优化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13个省(区、市)的基础上,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等8个省(市)纳入接驳运输试点范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路面管控和安全督查,全力保障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检查督查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检查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渝水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检查督查的通知(渝水科〔2009〕31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2009年5月30日10时55分,我市松藻煤电有限公司同华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死亡、77人受伤。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而举一反三,进一步促进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松藻煤电有限公司同华煤矿“5.30”煤与瓦斯突出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渝安办〔2009〕41号)要求和6月1日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朱宪生局长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09〕24号)的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要深入、细致、全面排查在建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病险水库整治工程、农村水电站建设及电网运行、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机关场所等各个领域的安全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要建立水利安全隐患台帐制和销号制度,及时治理安全隐患。
要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报送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水科〔2009〕15号)要求,及时如实向区县(自治县)安委会或市水利局报送安全隐患。
对重大安全隐患瞒报、迟报的,我局将进行通报或提请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要严格重大隐患审查销号程序,经整改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渝办发[2005]227号•【施行日期】200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2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2005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改善我市渡口、渡船基础设施条件,推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我市渡口、渡船安全整体水平,通过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以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现有渡口、渡船有关审批手续,规范和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渡运,确保渡口达标率不低于90%;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制,有效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排查和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排查和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渝交委路[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排查和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66号)高速集团,成渝公司,渝涪公司,渝邻公司,垫忠公司,铁发遂渝公司,中信渝黔公司,高速公路支队:近日来,我市高速公路发生多次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数人死亡,同时5月26日晚19时左右,国道G319线彭水境内红泥桥发生垮塌事故,造成G319线交通中断。
为保障高速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确保高速公路交通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各单位要认真汲取近几起道路交通事故和红泥桥垮塌事故教训,高度重视高速公路设施安全和交通保畅工作,切实开展好高速公路结构物安全隐患排查和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设施完整、使用安全和良好的通行环境,严防高速公路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责任,加强保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要集中精力安排为期15天的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集中开展高速公路结构物安全以及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排查整治;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安排,强化和落实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岗工作人员具体责任,安排专职人员,加强检查落实,确保专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突出重点,确保效果以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边坡为重点开展设施安全排查,加强各类重特大结构物的定期检测和日常检测工作,确保其稳定安全;以养护施工规范管理、交通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督促为重点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确保养护施工作业安全及车辆通行安全。
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全面开展相关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到工作全面,重点突出;针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安排处治和督促整改,实现本次专项工作“检查大力度、隐患大整治、效果大改观”的良好成效。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8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1〕11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4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为预防公路水运工程发生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编制、计算、复核人员签字,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承建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实行总承包的为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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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交委安[2007]2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24
【实施日期】200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安[2007]25号)
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重庆海事局,有关水路客运企业:
近期,长江干线接连发生三起涉及我市客运船舶的碰撞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具体情况是:
10月9日01:15时,巫山县三峡航运总公司“环宇2”客轮载客137人,下水航行至三峡库区羊箭子水域(宜上133.5KM),与上行船队“桂竹516”碰撞,造成“环宇2”轮船首右舷2舱破损进水,幸无人员伤亡。
11月3日01:22时,重庆河记船务有限公司“淮河”客轮载客163人,下水航行至长寿境内瓶口渡水域(宜上595.7KM),与上行船“国电508”轮碰撞,造成“淮河”轮旅
客1人死亡、1人失踪、4人受伤,船体受损。
11月14日23:20时,重庆渝东公司“先富”客轮载客83人,上水航行至巫山境内三下水水域(宜上157.8KM),与下行船“渝胜158”轮碰撞,造成“先富”轮旅客死亡2人、重伤2人,船体受损。
三起碰撞事故再次给当前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特别是水路客运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事故均发生于夜间23时至凌晨2时之间,集中于通航条件较好的长江干线三峡库区段,且事故发生前气候良好。
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航行值班人员没有认真加强瞭望和联系,没有统一会让意图,没有有效利用助航仪器;二是严重违反三峡库区定线制规定,没有按章航行;三是船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思想上麻痹大意;四是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薄弱。
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