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

合集下载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刘乔发;杨钉【摘要】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

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

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判断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Ship itself can not assume the responsible party in the legal regim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Debate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liable party behind the ship' s collision continues inthe academic as well as the judicial circle. The paper, employing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levant theoretic approa- ches, proposes that the shipowner, bareboat charterer, ship' s operator, ship ' s manager and other parties liable shall bear the collision liability joint and severally, and the liability shall be based on the actual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the ship and not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ship' s ownership or the bareboat charter.【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7页(P44-49,95)【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作者】刘乔发;杨钉【作者单位】北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广西北海536000;北海海事法院贵港法庭,广西贵港537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一、问题的导出(一)“福建省罗源县鸿达轮船务有限公司诉三富海运株式会社”案[上海海事法院(2002)沪海法海初字第20号]原告:福建省罗源县鸿达轮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三富海运株式会社2000年6月8日1030时,原告所有的“鸿达2号”轮在黄浦江吴泾附近棉花仓库码头装货完毕,离开码头掉头向浦东方向驶去。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船舶的碰撞不同于车辆的碰撞,它的复杂程度远⼤于⼀般的交通事故。

⾸先它本⾝的价值就很⾼,⽽且它的构成也是⼗分复杂,⼀旦发⽣事故,它的船体、舱中的船员、仓库⾥的货物都有可能受到损坏。

⽽且各个国家的法律并不⼀样,对于如何赔偿更是有着它的争议。

所以许多⼈都对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有所疑问。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般原则,但⼜有其⾃⾝的特点。

具体⽽⾔,包括以下⼏⽅⾯:1、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通过赔偿使受害⼈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赔偿原则全⾯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的侵权⾏为,不论⾏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为⼈是否受刑事、⾏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

法律规定全⾯赔偿的⽬的,⼀⽅⾯是为了补偿受害⼈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为⼈。

全⾯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它同样适⽤于船舶碰撞侵权⾏为。

但各国就全⾯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致。

⼀般⽽⾔,船舶碰撞全⾯赔偿⼀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等。

但是全⾯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应尽⼒避免损失扩⼤的原则在船舶侵权损害发⽣后,⽆论是财产的受害⼈,还是⼈⾝伤亡的受害⼈,时常存在故意扩⼤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索取更多的赔偿。

为平等地保护加害⼈和受害⼈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以侵权责任法原理为基础展开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以侵权责任法原理为基础展开
当今社会,侵权行为类型繁杂,不胜枚举。 侵权行为虽庞杂纷繁,但并非无章可循。 可依据一定的 原则与标准,将具体侵权行为进行归类与定性。 该种研究意义在于抽象其一般性,阐释其特殊性,继 而以不同的视阈考察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外在特征,从不同的维度揭示其内在规律。 通过分析比照,追 根溯源,探其究竟,从而将某一具体侵权行为研究引向深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行与海商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下,笔者将秉持上 述指导思想与研究方法,充分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与逻辑方法,对船舶碰撞这一典型海上侵 权行为的类属与定性进行归纳、分析与论证,从而检视与探寻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内生本质与固有 规律,进而对海上侵权责任立法与司法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64页。 〔2〕同上书,第1522页。 〔3〕Joseph Healy&Nicholas Sweeney, The Collision Law, Cornell Maritime Press,1th edition, 1998, p3. 〔4〕〔俄〕尤多维希:《船舶海事的分析和预防》,马瑞、陆仁德译,海洋出版社,第127页。 〔5〕参见司玉琢、吴兆麟:《船舶碰撞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6〕曲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4页。 〔7〕参见司玉琢:《船舶碰撞概念探析》,载《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2005年第3期。 〔8〕同前注〔6〕,曲涛书,第39页。 〔9〕参见郑玉波:《海商法》,台湾三民书局印行,第230页。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定性之法理分析
—— —以侵权责任法原理为基础展开
曲 涛*
内容摘要:船舶碰撞是以船舶作为工具或载体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并非物的侵权,而是人 的侵权。 一方面,船舶碰撞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而应由海商法“船舶碰撞”章予以特 别调整。 从法律适用、责任形态、赔偿原则诸方面分析,船舶碰撞均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 的特殊性。 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应将其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船舶 碰撞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因船长、船员在执行船舶航行任务时的不当行为所致,不过 船长、船员作为行为主体,其过失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应由船舶所有人等作为责任主体代 替行为主体承担。 依据侵权责任法一般原理,船舶碰撞又可定性为准侵权行为中他人的加害 行为。 关键词:船舶碰撞 特殊侵权行为 准侵权行为 他人的加害行为 海商法 过失行为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5-0084-94

船舶碰撞和海上事故的法律责任

船舶碰撞和海上事故的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
在碰撞事故中,受损方需承担举证 责任,证明对方存在过失行为。若 无法证明对方过失,则可能无法获 得赔偿。
连带责任
若碰撞事故涉及多方过失,各过失 方需根据过失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 连带责任。
海上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海上安全法规
海上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通常涉及 违反海上安全法规的行为,如违 反航行规则、疏忽安全管理等。
国内法规
我国《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 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业标准
各国船级社和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船 级社协会(IACS)等制定了船舶设计、建造、检验和运营 等方面的标准,以确海上事故定义与分类
海上事故定义
船舶碰撞和海上事故的法律责 任
CONTENTS
• 引言 • 船舶碰撞事故概述 • 海上事故概述 • 法律责任分析 • 法律程序与救济途径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明确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明确船舶碰撞和 海上事故中各方的法律责 任,为相关争议提供法律
依据。
保障海上安全
通过明确法律责任,促使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 员遵守国际和国内的航行 规则和安全标准,减少海
海上事故后果
海上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等是国 际海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文件,规定了船舶安全、防污染等 方面的最低标准。
02
船舶碰撞事故概述
碰撞事故定义与分类
碰撞事故定义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5条、170条)。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一)传统概念与新概念1. 传统概念(1)广义的船舶碰撞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实际接触,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事故(2)狭义的船舶碰撞狭义的船舶碰撞,就是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

它通常是指海船与海船之间、海船与内河船舶之间发生碰撞,导致有关船舶及船上财产、人员损害。

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将军用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排除在船舶碰撞法之外,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一)适用范围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在海船之间或海船与内河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使船舶或船上财物、人身遭受损害所引起的赔偿,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应按本公约的规定处理。

第11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舰艇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第12条还规定,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有关的船舶都属于缔约国,或者在本国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全体利害关系人但是:(1)对属于非缔约国的利害关系人,每一个缔约国可以在互惠条件下适用本公约的规定;(2)如果全体利害关系人和受理案件的法院属于同一个国家,应该适用国内法,而不适用本公约一责任主体《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摘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和依法登记的光船承租人是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显然不能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完全认可,其还是有值得探讨的余地。

实践中已经确认的未登记的光船承租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在法律上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有过失的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依据占有和管理船舶原则以及转承原则,亦是合格的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主体。

关键词: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船舶所有人和经依法登记的光船承租人,但是其中对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能否作为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未加以规定,且对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提到的有过失的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主体地位是否成立也未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进行规定。

一、船舶所有人、依法登记的光船承租人作为责任主体在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国内立法中,船舶所有人均是基于其对船舶的实际占有和管理来作为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包括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而并非是因为其对船舶所享有的所有权。

同样地,在光船租赁合同中,船舶出租人即船舶所有权人对其船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将前三项权利均让渡给光船承租人,仅保留对船舶的处分权利,那么,光船承租人通过占有、使用、收益这三项权利就实现了对船舶的实际占有和管理。

根据占有和管理船舶原则,经过依法登记的光船承租人能够对抗第三人,就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是因船舶不适航导致船舶碰撞,不适航发生在船舶所有人的管理之下,责任主体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发生在交船之后,在光船承租人的管理之下,责任主体就是依法登记的光船承租人。

如果船舶碰撞是由于船长、船员等雇员的过失造成,根据转承原则,船舶所有人和依法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就是当然的责任主体。

海商法船舶碰撞期末复习题

海商法船舶碰撞期末复习题

海商法船舶碰撞期末复习题海商法船舶碰撞期末复习题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海洋交通的繁忙,船舶碰撞事件频繁发生。

这些碰撞事件不仅给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海商法规定。

本文将针对海商法船舶碰撞问题进行复习。

一、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在船舶碰撞事件中,造成碰撞的船舶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海事法的原则,船舶碰撞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碰撞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论船舶所有人是否直接参与碰撞事件,只要船舶属于其所有,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船长责任:船长作为船舶的最高指挥者,对于船舶碰撞事件负有重要责任。

船长应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遵守相关法规和航行规则,尽力避免碰撞事件的发生。

3.船员责任:船员作为船舶的执行者,对于船舶碰撞事件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船员应熟悉相关法规和航行规则,积极协助船长确保船舶安全。

二、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在船舶碰撞事件中,造成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国际海事法的规定,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亡赔偿:对于因船舶碰撞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用等。

2.财产损失赔偿:对于因船舶碰撞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船舶修理费用、货物损失、港口设施损坏等。

3.环境污染赔偿:在船舶碰撞事件中,如果发生了油污染等环境问题,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清理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

三、船舶碰撞的争议解决在船舶碰撞事件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争议,如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等。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争议解决机制。

1.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作出裁决。

2.法院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中的船舶侵权责任主体制度

侵权责任法中的船舶侵权责任主体制度

侵权责任法中的船舶侵权责任主体制度文/吴胜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以及第九章第七十一条分别对机动车和航空器侵权损害作了规定,但未涉及船舶。

船舶侵权纠纷是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部分,而船舶侵权责任主体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笔者拟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线索,对船舶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船舶侵权责任主体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司法实践机动车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相一致的情况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现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区别不同情况,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予以调整。

而船舶经营方式更为复杂,主体更为多样,法律规定却相对模糊,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疑难问题较机动车更多。

船舶侵权责任主体的多样化因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所有人与占有人经常是分离的,比如船舶挂靠、转让、光租、借用、留置等。

如:“浙岭渔5629”轮和“浙岭40094”轮各登记为共有船舶。

2005年9月26日,“浙岭40094”轮停靠在码头,无人看守。

郭某顺路捎带其亲戚毛某并自行驾驶该轮,送船用零件出海,与捕捞回港的“浙岭渔5629”轮发生碰撞,致毛某落水,双上肢伤残。

后毛某将双方船舶所有人和郭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又如:A 轮为甲实际所有,却登记为甲与乙公司共有,并挂靠乙公司经营。

甲将A 轮转让给丙公司,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丙付清船款并雇聘船员将A 轮驶往新船籍港,途中与B 轮碰撞,B 轮沉没。

而B 轮此前也曾转让而未办理过户登记。

B 轮现实际所有人对甲和乙公司提起诉讼。

在这两个案例中,因涉及多个船舶责任主体,法律关系十分复杂。

船舶侵权责任主体法律规定的模糊化道路交通事故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其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比较成熟,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调整,自在情理之中。

而关于水上交通事故如何界定侵权责任主体,法律规定不仅模糊,甚至缺失。

1.关于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①U.S.-Pennsylvania R Co.v.the Beatrice,161F.Supp.136(S.D.N.Y.1958),decree aff ’d by,275F.2d 209(2dC ir.1960)。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文/刘乔发杨钉一、问题的提出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主体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解释》)第4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本条规定看似对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主体有了明确的界定,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在实务中还有许多问题尚待澄清,笔者从侵权法的角度研究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

因船舶碰撞产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过失责任,这早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中就已得到确认。

其中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上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但由于我国出于种种考虑并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本身不能成为碰撞责任的主体。

船舶碰撞发生后,海事索赔人往往无法确定真正的船舶责任人(船东、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在实行对物诉讼的国家和地区,即使无法确定真正责任人也可以直接对船舶提起诉讼。

在对物诉讼法律制度下,船舶自身即对因船长、船员过失或疏忽造成的碰撞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完全分离于船东的责任,即使在船舶已被光租出去的情况下,船舶也被认为是违反法律者。

①我国海商法不承认对物诉讼制度,如何具体确定隐藏在船舶背后的碰撞责任主体是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船舶碰撞解释》第一次对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对此条规定的认识有所不同,导致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存在偏差。

有观点认为,光船租赁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不得对抗船舶碰撞中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物权效力与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光船租赁权是光租人所拥有的一项权利,如不进行登记,便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即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其租赁权的侵犯。

过失船舶承担碰撞责任的主体及归责原则应是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而排除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船舶碰撞主体的规定及解读在船舶侵权法律关系中,必须有对受害人真正而又直接地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有加害行为的客观存在,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上是船舶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我国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出台后,开始谨慎地引进对物的概念,但并没有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仅对扣船行为赋予了对物采取诉讼行为的规定,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承认对物诉讼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不能以过失船舶作为被告,只能以过失船舶背后的操控者为被告。

而且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分散于各类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适用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30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负有责任,船舶被光船租赁且依法登记的除外。

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

船舶所有人是指依法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船舶没有依法登记的,指实际占有船舶的人。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确认了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船舶所有人、登记的光船租赁人或有过错的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有观点认为,船舶管理人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专门负责船舶机务、海务、装备、检修保养以及船员配备等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的海运管理企业。

因此,船舶管理人作为受委托人,其行为应由作为委托人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承担相关责任。

笔者认为,在现行船舶营运管理中,船舶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船舶的安全管理与船员管理,这两种管理职责不论是哪一种,只要没有善尽职责,疏于管理,都会直接导致船舶航行面临危险局面。

以船员管理职责为例,船舶管理人作为船员管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招聘船员,并对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然后将取得资质的、合格的船员派遣到船上从事船舶操作等工作。

试想,如果由于船员技术不过关或没有相关资质,在驾驶船舶过程中就容易出错导致船舶发生碰撞,一旦因船员驾驶技术不过关导致船舶发生碰撞,那么作为船员派遣的船舶管理人岂能免责?据此,要求船舶管理人承担碰撞责任完全符合船舶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船舶碰撞解释》第4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有观点认为该条是没有弹性的封闭性条款,承担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只有两个,即船舶所有人及登记的光租人。

笔者认为,该条并非是封闭性的条款,该规定不排除挂靠情况下实际所有人、未登记光船承租人、有过错的船舶管理人及经营人或其他过错责任人。

船舶碰撞责任是侵权法下雇佣关系的替代责任,责任人应是对船舶具有管理和控制力的主体,其可以对船舶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这三项权能可以根据船舶所有人的意志进行让渡。

如前所述,船舶进行登记,只是取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并不影响碰撞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即使船舶未进行登记,也不能据此免除未进行登记的船舶实际所有人和光租人的责任。

同样,亦不能将此条文狭义地理解为其排除了《会议纪要》中有过错的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应与船舶所有人、光租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为根据侵权法中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有过错的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对其过错造成船舶碰撞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第三,海商法第九条、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关于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其性质是权利对抗,而非事实对抗,不能就此否认对船舶实际管理控制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光船承租人提前还船的,船舶在实际还船后至登记租期届满前发生碰撞,船舶所有人可以主张船期等碰撞损失。

第四,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这是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

目前,上海、浙江等沿海地区出现了不少金融机构根据船舶租赁人的要求购买船舶,然后再返租给租赁人的现象。

这种融资租赁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确认?笔者认为,根据特别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则及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应适用船舶碰撞方面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即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应承担碰撞责任。

第五,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对于该条规定有观点认为,此条可以理解为当船舶投保责任险后,一旦发生船舶碰撞的保险事故,那么受害人可以据此条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责任保险人也能成为碰撞船舶的责任主体。

事实上,在审判实务中,也有不少法院直接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把保险人作为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

但笔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保险人并不是侵权人,把保险人列为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缺乏法律依据。

再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而船舶碰撞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为同一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侵权法有关规定在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中的运用1.侵权责任法中过错原则及其基本责任形态在①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中的运用。

船舶碰撞责任适用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而现代侵权法中存在两种基本的责任形式即直接责任(又称自己责任)和间接责任(又称替代责任)。

前者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后者是指责任人为不是自己行为的行为负责。

笔者认为,船舶碰撞责任是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的结合。

船舶的所有人、光租人、管理人、经营人及其他人基于自己对船舶的管理、控制不得当而承担自己责任;因船长、船员等在实际操作船舶中的过失导致碰撞事故的,基于这些人是由船舶的所有人、光租人、管理人、经营人的雇佣,并在其指示范围内从事工作,船长、船员等过失行为从而转嫁给船舶的所有人、光租人、管理人、经营人,此为典型替代责任的表现,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分离和不一致性,使责任主体为行为主体的过失承担责任。

此种替代责任在侵权法的条文中也有体现,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2.有关物主责任原理在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中的运用。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此条即为物主责任的法律根据。

“根据物件等同于人的手臂的延长的法谚,物件致人损害等同于所有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致人损害”,①这一理论在船舶碰撞责任中也有体现。

如在光船租赁合同中,船长、船员等的雇主不是船舶所有人,而是光船租赁人,但船舶所有人与光船租赁人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因此船舶所有人不能基于替代责任原理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正是基于物主责任的原理承担责任,如果仅仅因为所有人不是雇主而不承担船舶碰撞责任,可能会产生令人无法接受的后果,如船员的雇主无法支付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那么将导致受害人无法获赔。

另一方面可能会出现船舶所有人为了规避责任而故意让其他人担任船员雇主的角色。

由此可见,当碰撞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基于其是船舶的物主,根据物主责任理论,过失船舶即为船舶所有人行为的延伸,等同于船舶所有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过失船舶碰撞责任。

3.实际控制人理论在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中的运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条规定正是实际控制人理论的体现,与船舶碰撞责任中管理和控制船舶的原则相印证。

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所以要雇请船长、船员等,正是为了实现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

简而言之,碰撞责任主体应是船舶的管理人和控制人,这与船舶所有人理论是不同的。

四、关于内河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的认定1.内河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侵权法过错原则的适用,在内河船舶碰撞事故中,只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其过错行为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其即为责任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