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及部分省市地热能行业相关政策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

中国及部分省市地热能行业相关政策实施
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
地热能〔GeothermalEnergy〕是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自地球内部的熔岩,并以热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发及地震的能量。
国家层面地热能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为了促进地热能行业规范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比如202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供暖,在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有序开展新能源替代散煤行动,促进农村清洁取暖、农业清洁生产。
2014年-2022年国家层面地热能行业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地热能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地热能行业规范发展,比如河南省发布的河南省“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和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因地制宜开发地热能。
加强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量,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方式。
按照合理开发、有序推动、取能不取水的原则,大力发展中深层地热供暖,实施黄河滩区居民搬迁安置点及已勘查出的地热资源有利区域地热供暖示范工程。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1.10•【文号】国能新能[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热能是清洁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对缓解我国能源资源压力、实现非化石能源目标、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为促进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进地热能技术进步,积极培育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总体要求,全面促进地热能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编制全国和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培育持续稳定的地热能利用市场,建立有利于地热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引导地热能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地热能 政策

地热能政策地热能是一种可再生能源,指的是利用地球内部的热能来进行能源开发和利用。
由于地热能具有稳定可靠、常年可利用的特点,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开发。
为了促进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政策来支持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
首先,地热能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加大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力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可以出台经济激励政策,如提供税收优惠或补贴措施。
政府可以对地热发电项目提供补贴或资金支持。
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地热能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其次,政府还可以建立地热能开发和利用的法规规范。
这些法规可以包括地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地热能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监测地热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情况,并保护地热资源的可持续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地热能的市场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竞标或招标的方式,为地热能开发项目提供许可和合同。
这样可以确保地热能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中来。
为了促进地热能的应用和推广,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首先,政府可以制定购买地热能的内部机制,鼓励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使用地热能。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私营部门和个人使用地热能。
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在发电、供热、温室农业等方面采用地热能,通过能源采购政策、贷款或补贴等方式来促进地热能的应用和推广。
另外,政府还可以制定地热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地热能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政府可以设立地热能技术研发基地,支持地热能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政府还可以鼓励地热能和其他能源形式的混合利用,以提高地热能的整体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地热能政策的关键是加大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力度,并保护地热资源的可持续性。
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激励、法规规范、市场机制等手段来促进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地热能的应用和推广,促进地热能的市场化和商业化。
通过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地热能有望在未来成为重要的能源替代品,为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2024年全国地热能供暖政策汇总

在2024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地热能供暖政策,旨在促进地热能的可持续利用和推广。
以下是2024年全国地热能供暖政策的汇总。
首先是关于地热能供暖规划的政策。
2024年,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到2024年,全国范围内将建设和改造100个地热示范供暖城市,重点发展地热能供暖。
政府将加强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应的地热资源利用和供暖技术标准。
其次是关于地热能设施建设的政策。
根据2024年政府相关文件,中国将推动地热能项目建设。
政府将加大对地热井、地热泵、地热供暖管网等设施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地热能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地热能项目。
第三是关于地热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政策。
中国政府将加大对地热能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地热能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政府还将加大对地热能技术推广的力度,通过培训和宣传,推广地热能供暖技术,提高地热能利用率。
第四是关于地热能供暖价格的政策。
为了鼓励地热能的使用,中国政府将推动地热能供暖价格的降低。
政府将优化地热供暖价格机制,降低地热供暖的价格,提高地热能的经济性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是关于地热能监管和管理的政策。
为了确保地热能供暖的安全和有效运行,中国政府将加强对地热能项目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将加强对地热能设施的安全监测和管理,提高地热能项目的监管水平,确保地热能供暖的质量和可靠性。
最后是关于地热能政策体系的建设的政策。
为了推进地热能的可持续利用和推广,中国政府将建立健全地热能政策体系。
政府将制定和完善地热能政策法规,加强地热能政策的协同和配套,形成统一的政策体系,促进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2024年全国地热能供暖政策主要包括地热能供暖规划、地热能设施建设、地热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地热能供暖价格、地热能监管和管理以及地热能政策体系建设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地热能的广泛应用。
地热能 政策

地热能政策
地热能是指利用地壳深部的热能资源来产生电力和供热的能源形式。
在许多国家都有政策支持和促进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
1. 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国家通过给予地热能项目税收减免或豁免的政策来鼓励其发展。
例如,允许地热能项目享受减免所得税、增值税或土地使用税等。
2. 补贴和奖励机制: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补贴和奖励机制,向开发地热能项目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补贴和奖励可以包括资金补贴、投资补贴、购电补贴等,以降低项目的经济成本。
3. 法律法规支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规范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地热能开发的许可和审批程序、投资和运营的监管政策等。
4. 研发和创新支持:政府通常会投入资金支持地热能的研发和创新,以推动该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地热能技术研发、技术示范和产业化等。
5. 国际合作和交流:许多国家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来促进地热能的发展。
例如,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开发地热能资源,共享技术和经验,促进地热能的国际化合作。
总体而言,地热能政策的目标是推动地热能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实现能源结构的转型和碳减
排目标。
不同国家的地热能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推动地热能的发展和利用。
国家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1.200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33号令: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开始正式实施。
下面把与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名词解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例如风),可以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
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地热能地热能是储存在地下岩石和流体中心的热能。
地热能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为建筑物供热和制冷,是一种很有前景的能源。
根据全球地热潜力测算资料,潜在资源总量为每年493亿吨标准煤。
资源调查资源调查是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质量和分布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条件。
目前要进行资源调查的能源种类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资源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制定调查的方法、指标、评价方法和组织形式,目的是查清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并提出资源详查精查的地区和开发利用的重点等,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
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和分布、可再生能源不同技术的发展水平和经济性以及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要求,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和发布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鼓励发展领域的指南。
国家关于地源热泵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国家关于地源热泵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⒈《建筑节能管理条例》⒉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快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的利用。
⒊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最新颁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的开发和利用。
积极推进地热能和海洋能的开发利用,推广满足环境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供暖、供热水和地源热泵技术.⒋《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实施地热源、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试点示范工程,积极推广空调和采暖系统变频调速技术、空气热回收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扩大太阳能等新能源的使用范围。
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⒍<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重点支持领域:一共8个领域,与地源热泵有关系的有4个.⑴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⑵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⑶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在《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之后,可再生能源利用将成为一个新的亮点,我国很快将成为世界上可再生能源利用第一大国。
地源热泵技术将成为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一个主力军,它已经在全国城市级区域逐渐推广应用,必将成为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不过,地源热泵的广泛应用,还需要更多的各个专业各个领域的人来共同努力共同配合,从政府政策、主机设计制造、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来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地源热泵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地热采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热采矿权的设立、转让、管理和监督,保护地热资源,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热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地热资源的开采、利用权利。
第三条地热采矿权的设立、转让、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地热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地热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地热采矿权使用费。
第五条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地热采矿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热采矿权的设立第六条地热采矿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地热资源具有开采价值;(二)申请人具备相应的开采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申请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四)申请人有明确的开采目的和开发利用方案;(五)符合国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设立地热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地热资源勘查报告;(三)开采技术方案;(四)开发利用方案;(五)资金证明;(六)申请人基本情况;(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设立地热采矿权条件的,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地热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地热采矿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采矿权人名称;(二)采矿许可证编号;(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四)开采范围;(五)开采方式;(六)开发利用方案;(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地热采矿权的转让第十一条地热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二条地热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矿权人具备转让条件;(二)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三)转让合同经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四)转让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地热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地热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转让合同;(三)采矿许可证;(四)转让双方基本情况;(五)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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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
1.200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33号令: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开始正式实施。
下面把与鼓励发展地热资源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名词解释
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例如风),可以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
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地热能地热能是储存在地下岩石和流体中心的热能。
地热能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为建筑物供热和制冷,是一种很有前景的能源。
根据全球地热潜力测算资料,潜在资源总量为每年493亿吨标准煤。
资源调查资源调查是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质量和分布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条件。
目前要进行资源调查的能源种类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资源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制定调查的方法、指标、评价方法和组织形式,目的是查清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并提出资源详查精查的地区和开发利用的重点等,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
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和分布、可再生能源不同技术的发展水平和经济性以及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要求,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和发布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鼓励发展领域的指南。
2.2005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其中“四、地热能(地热发电和热利用):72.地热发电[包括:地热蒸汽发电系统、双循环地热发电系统和闪蒸地热发电系统(后两者适用于中低温地热资源)。
]、73.地热供暖(包括单循环直接供暖和双循环间接供暖。
)、74.地源热泵供暖和/或空调[包括:地下水源、河湖水源、海水源、污水源(包括城市污水、工业污水、医院污水)和土壤热泵系统。
]、75.地下热能储存系统(储存包括太阳能、建筑物空调释冷量或释热量等在内的能量)。
(设备/装备制造):76.地热井专用钻探设备(用于钻探地热井,需适应地热井特有的地质结构环境、高温和腐蚀性水文环境及成井工艺要求。
)、77.地热井泵(用于配套地热供暖和地源热泵系统,需适应地热井特有的高温和腐蚀性。
)、78.水源热泵机组(适应地下水或海水水质及温度。
)、79.地热能系统设计、优化和测评软件(用于建筑上适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地热能系统进行检测和评价。
)、80.水的热源利用(利用水的温差对建筑物进行制冷和供热,包括利用地下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水等水源。
)”被列为地热利用领域重点推荐选用设备。
3.2006年1月1日起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执行。
其中第九条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
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价合理利润的原则规定。
4.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扶持重点”中第七条“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